David E. Andersson, Matti La Mela, Fredrik Tell (Uppsala University)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94, 2024, 101627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4.101627.
先講結論
- 現代研究常用「專利家族大小」來衡量專利價值,也就是同一項發明在多少國家申請了專利,因為每多跨一國就要多付一份錢。歷史專利缺乏優先權紀錄,所以這個方法過去從未用在歷史研究上。
- 作者給「歷史專利家族」下了一個定義:同一專利權人在合理時間窗內、擁有相同發明核心的跨國專利,就算同一家族。比對時依序檢查優先權、標題、圖式、請求項。
- 作者以 1885–1914 年的瑞典專利為主角。先拿芬蘭的全部資料做驗證,有 83.5% 配對成功;再擴展到美國的抽樣,有 81.3% 能組成家族。
- 有美國家族成員的瑞典專利,平均續費 8.5 年,全體瑞典專利只有 4.8 年。
- 作者另提出新指標 PDI(Patent Diffusion Index,專利擴散指數),衡量各國在家族中「排第幾個被申請」和「晚了幾天」,用來觀察技術跨國擴散的順序與節奏。
一、問題意識:為什麼要替歷史專利找家人?
經濟史學者常拿專利當作創新的代理變數,但專利的價值分布極度偏斜:多數專利幾乎一文不值,極少數價值連城。只數件數太粗糙,研究者需要能分出輕重的價值指標。現代常用的指標放到歷史情境中,各有各的困難:
| 價值指標 | 現代用法 | 用在 1900 年前後的困難 |
|---|---|---|
| 被引用次數 | 被後續專利引用越多,越重要 | 當時的專利不互相引用,只能借用 1947 年後美國專利的「回溯引用」 |
| 續費年數 | 願意繳越久的年費,越有價值 | 必須有逐年繳費制度。瑞典、德國有;當時的美國是一次繳清,無從比較 |
| 專利家族 | 跨越越多國家,越有價值 | 必須知道優先權(第一次申請在哪國、哪天),而歷史文件大多沒記錄 |
作者的核心邏輯是成本訊號。到外國申請專利,要額外支付申請費、年費、專利代理人費和翻譯費。理性的申請人只會讓自己認為值得的發明「出國」。家族越大、出國越快,就越能反映專利權人對這項發明的預期價值。困難在於,要先找得出誰和誰是一家人。
二、背景知識:現代「專利家族」的四種定義
專利家族不是法律概念,而是資料庫在登錄申請案時,依某種規則「歸戶」出來的統計單位,所以不同資料庫的定義不一樣。作者沿用 Martínez(2010)的四分類,並加上一欄「歷史版詮釋」。我再補上對應的實際資料庫:
| 家族類型 | 判定規則 | 寬嚴 | 歷史版詮釋(作者) | 現代實作(補充) |
|---|---|---|---|---|
| 等同家族(Equivalent) | 優先權組合完全相同 | 最嚴 | 後續專利是完全相同的發明 | EPO 的 DOCDB 簡單家族 |
| 擴展家族(Extended) | 與家族中任一成員共享一個優先權即可,可間接串連 | 最寬 | 後續專利共享部分元素,但未必共享同一核心 | EPO 的 INPADOC 家族;OECD 三方家族(EPO+JPO+USPTO)以此為基礎 |
| 單一(首次申請)優先家族 | 每個首次申請自成一個家族的根 | 中 | 後續專利具有相同發明核心 | 常用於分析跨國申請流量 |
| 新穎技術內容家族 | 由專家依新技術內容歸群 | 依人判斷 | 找出共享某個獨特元素的後續專利 | 審查官或商業資料庫的人工編修分群 |
作者選的是「單一優先+技術內容」的混合版。原因很實際:等同家族要求優先權完全相同,歷史資料根本做不到;擴展家族又太寬,會把改良版、衍生版都拉進來。
三、歷史背景:優先權在制度上存在、資料裡卻缺席的半世紀
| 年份 | 事件 | 對研究的意義 |
|---|---|---|
| 1883 | 巴黎公約簽署 | 誕生了優先權與國民待遇原則 |
| 1884 | 公約生效 | 英國是 1884 年 7 月 7 日生效的原始會員國之一(作者文中寫英國 1894 年加入,與官方紀錄不符,應是筆誤) |
| 1885 | 瑞典加入 | 瑞典專利上的優先權記載要到 1914 年才出現 |
| 1887 | 美國加入 | 美國自 1887 年 5 月 30 日起適用;美國專利文件只在 1890 年代末零星提及外國專利 |
| 1897–1900 | 優先期修訂 | 原始公約給專利的優先期只有 6 個月(海外國家多 1 個月),德國表明期限不延長到 12 個月就不入會 |
| 1901 | — | 英國專利資料開始出現優先權資訊(作者) |
| 1903 | 德國入會 | 德國自 1903 年 5 月 1 日起加入,連同 1900 年 12 月 14 日的布魯塞爾附加議定書 |
| 1921 / 1929 | 芬蘭入會/芬蘭專利開始記載優先權日 | 兩者相差 8 年 |
這張表裡有三層落差,正是本文要解決的問題:
- 有制度,不等於有紀錄。 瑞典 1885 年入會,專利文件卻要到 1914 年才記載優先權。
- 有紀錄,不等於有人用。 作者發現許多專利權人到國外申請時,根本沒有主張優先權。
- 規則會變。 優先期從 6 個月延長到 12 個月,主要歐洲市場(德國)在研究期間中途才入會,所以比對的時間窗不能一刀切。
四、方法拆解:三步驟認親術
4.1 三個步驟
以 A 國(本國,瑞典)的角度出發:
| 步驟 | 做什麼 | 難度 |
|---|---|---|
| 1. 收集 | 在 B 國(外國)資料庫中撈出所有居住地為 A 國的專利權人 | 單純的資料庫操作 |
| 2. 對人 | 在 A 國資料庫中找出同一個人或公司 | 需要做人名消歧 |
| 3. 對發明 | 比對同一人在 A、B 兩國的專利是否為同一發明 | 核心難題 |
4.2 人名消歧規則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就判定為同一人:
- 全名相同,加上 1–2 項共同屬性;
- 姓氏與名字縮寫相同,加上 2 項共同屬性。
可用的屬性包括居住城市、職業、獨特的專利標題、技術分類和核准年份。屬性越稀有,需要的數量越少。例如住在罕見小鎮,一項就夠;名字菜市場又是常見職業,就要兩項。
4.3 判定流程(論文圖 1)
- 在設定的時間窗內,拿 B 國專利和同一人在 A 國的所有專利逐一比對。
- 有優先權資訊嗎? 有就直接配對。
- 有相同的「獨特標題」嗎? 有就配對,容許拼字差異。
- 標題只是「相似」時,比對圖式。相同就配對。
- 沒有圖式,就比對請求項。相同就配對。
- 圖式或請求項「相似但不同」時,再審一次:B 國專利是否明顯包含 A 國專利的發明核心?是的話仍算同一家族。
4.4 形式化(筆者整理)
把作者的定義寫成集合式,比較容易看出它的結構。對 A 國專利 :
其中 是專利權人或發明人, 是依當時制度(優先期、審查時間)設定的時間窗,最後一項是「核心包含」條件。注意最後一項用的是 而不是 ,這正是本定義的關鍵。
4.5 這個定義的三個特色
- 混合定義。 精神上模仿「單一優先」,因為家族有一個源頭;操作上依賴「技術內容」,因為要靠人眼判斷核心是否相同。
- 不對稱包含。 外國專利可以比本國專利更廣。作者發現有人把多件本國專利合併成一件外國專利,這在當時相當常見。
- 圖式優先。 圖式不受語言影響,跨語言比對時最可靠,也是後續用電腦視覺自動化的切入點。
五、驗證:瑞典 × 芬蘭,同語言同制度的實驗室
芬蘭在 1809 年前屬瑞典數百年,之後雖然併入俄羅斯帝國,主要行政語言仍是瑞典文,專利制度也相似。這讓作者能把每一件專利都拿出來仔細檢查。
| 指標 | 數值 |
|---|---|
| 1885–1914 年芬蘭核准專利總數 | 5,751 件 |
| 其中瑞典籍專利權人 | 1,385 件(占全體 24.1%,占外國人 50.1%) |
| 專利權人配對成功率 | 97.1%(僅 40 人無法確認) |
| 專利配對成功 | 1,157 件,占 83.5% |
兩個值得一看的案例:
- 兩件合併成一件。 芬蘭專利 3,985(1909 年 11 月申請,1910 年 3 月核准)合併了瑞典專利 29,264 和 30,797 的圖式,請求項也幾乎逐字照搬。補充一個細節:瑞典 29,264 是 1904 年申請、1910 年才核准,審查拖了六年多,芬蘭那件卻四個月就過了。這說明用核准日判斷先後很危險,兩國的審查效率差距可能遠大於優先期本身。
- 直接拿本國公報當說明書。 芬蘭專利 578 的說明書,就是瑞典專利 5,933 已印好的公報,連版面都一樣。
標題配對可不可靠? 作者每個抽樣年份抽 10 個家族檢查。結果早期(1885、1890)有不少「同標題、不同發明」的情況;到了 1900 年前後,標題配對就相當準確了。結論是:圖式和請求項應該是比對的主力,只有又長又獨特的標題才能單獨使用。
六、應用:瑞典 × 美國,跨越語言的考驗
6.1 配對結果
- 1894–1914 年間,美國共有 1,163 件瑞典籍專利。作者依各五年期的分布隨機抽出 150 件。
- 其中 81.3% 能組成家族。
- 配對不上的,多是同一發明人在同一技術領域的改良版,缺少共同核心,依定義不算同一家族。
- 美國專利文件在 1890 年代末零星記載先前的外國專利,1900 年後就消失了。
6.2 一份早期的「全球佈局清單」
美國專利 664,904 是瑞典人 A. H. Sköld 的麥克風,1901 年 1 月 1 日核准。文件中列出了它已取得的外國專利:
| 年份 | 國家(專利號) |
|---|---|
| 1896 | 瑞典(8,998) |
| 1897 | 德國(105,002) |
| 1898 | 法國、比利時、匈牙利、英國、瑞士、挪威、西班牙、義大利、丹麥、芬蘭 |
| 1899 | 奧地利、葡萄牙 |
一個麥克風發明在三年內進入 14 個國家,而且大部分集中在 1898 這一年同時展開,這就是「技術擴散」最直觀的樣子。
6.3 用續費年數檢驗:家族專利真的比較值錢嗎?
瑞典的年費是累進制:
越往後越貴,只有真正賺錢的專利才撐得到第 15 年。當時的美國是一次繳清、保護期固定,所以續費年數無法區分美國專利的價值。
| 樣本 | 平均續費年數 | 撐滿 15 年的比例(筆者從論文圖 7 目測) |
|---|---|---|
| 有美國家族成員的瑞典專利(n=150) | 8.5 年 | 約 21% |
| 全體瑞典專利 | 4.8 年 | 約 5% |
作者也舉了反例:瑞典專利 10,068「可搬遷木屋裝置」繳滿 15 年,1900 年還被轉讓過,價值顯然不低,卻從未在國外申請。有些技術只在本地有獨占價值,很難輸出。
作者據此提出三點推論:
- 兩件都繳滿 15 年的專利,看續費紀錄一模一樣,但有沒有家族,透露出不同層次的價值。
- 研究美國歷史專利時,續費年數派不上用場,家族可能是區分價值的少數可行工具。
- 家族衡量的是另一種價值:技術擴散與潛在市場規模。
七、PDI:把跨國申請的順序變成指標
7.1 定義
以瑞典為基準(排名 0),第一個申請的外國排 1,依此類推。某國 在樣本 中的 PDI,就是它在各家族中排名的平均:
另外以天數補充時間維度:
7.2 兩個實例
| 瑞典專利 | 申請順序(排名,申請日) |
|---|---|
| 19,937,離心機,AB Separator | 瑞典(0,1904-05-27)→ 法國(1,1905-05-18)→ 美國(2,1905-05-19)→ 英國(3,1905-05-24) |
| 18,849,電話收發器,Elektromilitära AB | 瑞典(0,1903-01-10)→ 丹麥(1,03-16)→ 英國(2,03-21)→ 法國(3,06-30)→ 美國(4,08-14) |
第一例中,三個外國申請擠在 6 天內完成,而且都落在瑞典申請日之後將近一年。這很像有計畫地踩在 12 個月優先期的尾端,一次送出。
7.3 結果(50 個「完整」家族)
| 國家 | PDI | 平均落後天數 | 出現的家族數 |
|---|---|---|---|
| 英國 | 2.13 | 206 | 30 |
| 丹麥 | 2.22 | 261 | 18 |
| 法國 | 2.33 | 199 | 30 |
| 奧地利 | 2.56 | 199 | 16 |
| 美國 | 2.62 | 310 | 50 |
| 瑞士 | 3.13 | 248 | 8 |
| 德國 | 3.50 | 235 | 4 |
| 加拿大 | 4.08 | 313 | 13 |
| 西班牙 | 5.00 | 290 | 4 |
作者的解讀:英、法兩國的市場既廣又快,是瑞典專利權人的首選;美國居中,如果樣本不是以美國為篩選條件,美國的排名可能還會更後面;各國排名也隨年代變化,反映市場認知的轉變。
7.4 筆者補充的三個觀察
(1) 順序和時間是兩個不同的維度。 用表中 9 國計算 Spearman 等級相關:
相關只有中度。丹麥排名很前面,天數卻偏長;德國排名靠後,天數卻中等。可見兩個欄位各自帶有資訊,作者同時報告兩者是對的。
(2) 落後天數和優先期的關係。 英、法、奧約 200 天,已經超過原始公約的 6 個月(約 183 天),但在 1900 年修訂後的 12 個月以內。美國和加拿大約 310 天,貼近 12 個月的上限。這符合一個假說:遠洋市場的成本較高,申請人傾向把優先期用到最後,先觀察本國市場反應再決定要不要投入。這只是推測,要用逐案資料才能驗證。
(3) 結構性偏誤與修正建議。 一國出現在小家族裡,排名機械性地就會比較前面;出現在大家族裡,自然排得較後。美國因為是抽樣條件,所以出現在每一個家族中。可以用「隨機順序下的期望排名」做校正:
其中 是家族 的外國成員數。負值代表比隨機更早進場。也可以改用百分位 ,把排名壓到 0 到 1 之間。少數外國申請早於瑞典的家族(文中有一個法國案例),需要另外處理。
八、延伸比較:專利價值指標全景
| 指標 | 衡量的是什麼 | 歷史可得性 | 主要偏誤 |
|---|---|---|---|
| 續費年數(Schankerman & Pakes 1986) | 專利權人自己估算的私人價值 | 需要累進年費制度 | 只看本國;美國 1980 年才開徵維持費 |
| 被引用次數(Jaffe et al. 1993) | 技術影響力 | 須回溯建構(Nicholas 2011) | 引用的時代慣例不同 |
| 技術參考文獻索引(Nuvolari & Tartari 2011) | 當代專業圈的評價 | 英國早期 | 依賴編者主觀判斷 |
| 傳記辭典(Nuvolari et al. 2021) | 發明人的歷史知名度 | 英國 | 名人偏誤 |
| 股價反應(Kogan et al. 2017) | 市場對核准消息的評價 | 限於上市公司 | 排除個人發明人 |
| 文本新穎度(Kelly et al. 2021) | 與過去不同、與未來相似 | 全文數位化之後 | 受用語習慣影響 |
| 專利轉讓(Lamoreaux & Sokoloff;Burhop 2010) | 交易市場的認可 | 美、德、瑞典 | 交易成本因地而異 |
| 公司揭露(Akkoyun et al. 2022) | 公司自己估算的價值 | 1919 年伊利諾州藍天法 | 有自報誘因 |
| 範疇年數指數(Van Pottelsberghe & Van Zeebroeck 2008) | 家族大小 × 續費年數 | 現代 | 需同時具備兩種資料 |
| 歷史家族/PDI(本文) | 跨國預期價值與進入順序 | 任何有圖式的國家資料 | 人工判斷;受資料庫詮釋資料缺漏影響 |
本文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是少數天生跨國的歷史價值指標。其他指標幾乎都被困在單一國家的資料源裡。
九、補充專題:專利的真面目,授權費之外的五種用途
本文用「願意付錢跨國申請」來推論價值,這背後有個值得追問的前提:專利權人付錢,到底是為了買什麼?教科書的答案是用排他權收授權費或獨占利潤。定量證據顯示,這個答案只說對了一小部分。
本節刻意排除「廣告效益」,也就是對消費者宣稱「本產品獲得專利」。理性的消費者與散戶不會因為這種宣稱而改變決策,它也不是廠商長期繳費維持專利的主要理由。
9.0 先看成績單:教科書模式的達成率
| 觀察面向 | 數字 | 來源 |
|---|---|---|
| 美國專利未繳維持費而提前失效 | 約 53.7% 的專利權人放棄續費,樣本近 10 萬件 | Moore(2005) |
| 瑞典 1885–1914 年撐滿 15 年 | 約 5%(目測論文圖 7B) | 本文 |
| 曾進入侵權訴訟 | 約 1.5%。訴訟中真正打到判決的只占個位數百分比,換算下來全體專利僅約 0.05–0.1% 走到判決 | Lemley(2001);推算 |
| 歐洲「不使用、純卡位」的專利 | 在六個歐洲國家約 9,000 件專利樣本中占 12.6% 至 23% | PatVal-EU |
| 1851 年水晶宮博覽會展品取得專利的比例 | 英國展品僅 11%,美國 15% | Moser |
續費行為可以用一個簡化的續費模型理解。設 為初始年收益, 為衰退率, 為第 年的年費:
在年費累進的制度下,「撐滿全期」只屬於 分布的極右尾。Lemley 的總結是:實際被拿去訴訟或授權的專利非常少,大多數只是擺在架上,或用在融資之類不具爭議的用途。如果專利主要靠授權費存活,這張成績單會很難看。所以更可能的解釋是,它在做別的事。
9.1 企業的說法:申請專利的理由排行
Carnegie Mellon 調查(Cohen, Nelson & Walsh 2000)訪問了 1,478 個美國製造業研發單位。產品專利的申請理由中,防止抄襲 95.81%、阻擋對手 81.81%、防止被告 58.77%、談判籌碼 47.38%、提升聲譽 47.91%、授權收入只有 28.27%、內部績效衡量 5.75%。
| 申請理由(產品專利) | 勾選比例 |
|---|---|
| 防止抄襲 | 95.8% |
| 阻擋對手申請相關專利 | 81.8% |
| 防止自己被告 | 58.8% |
| 作為談判籌碼(交互授權) | 47.4% |
| 授權收入 | 28.3% |
報告明白指出:除了內部績效衡量,賺授權收入是申請專利最不重要的理由。如果依申請件數加權,「防止被告」升到 74%,「談判」升到 58%,代表專利申請越多的公司越在意這兩件事。這兩項正是下面幾種用途的根源。
9.2 用途一:排擠競爭的武器(專利池、專利圍籬、收購)
經典案例:1856 年縫紉機聯盟。 參與者是 Elias Howe 本人,加上 Singer、Wheeler & Wilson、Grover & Baker 三家公司。
- 聯盟成立前,Howe 獨自收取每台 25 美元的權利金。
- 聯盟對每台機器收 15 美元,包括成員自己在內都要取得授權。1860 年 Howe 的專利延長時,一般授權費降到 7 美元,Howe 的特別權利金降到每台 1 美元;據估計 Howe 從中分得至少 200 萬美元。
- 如果以每台 50–100 美元的售價估算,15 美元相當於 的抽成。
有意思的是,聯盟其實把授權費從 25 美元降到 15 美元,創新卻反而停滯。Lampe & Moser 用「每分鐘縫針數」這個客觀技術指標測量,發現聯盟成立後,成員和外部廠商的創新都立刻放緩,直到聯盟解散才恢復。這說明排擠效果不在費率高低,而在競爭的消失。他們後續研究新政時期 20 個產業,發現專利池每多納入一件專利,相關領域的專利申請就下降 14%,主因是專利池削弱了研發競爭。
專利圍籬與「入場券」策略。 Cohen 等人區分兩種用法:
- 化工這類「離散型」產業,專利常被用來築圍籬。杜邦在 1940 年代為了保護尼龍,申請了兩百多種替代品的專利。
- 電子這類「複雜型」產業,專利是談判桌的入場券。依申請件數加權,複雜型產業有 54.8% 的受訪者用專利換取交互授權,離散型產業只有 10.3%。
收購:買的是武器,不是人。
- 2011 年,由 Microsoft、Apple、RIM、Ericsson、Sony 支持的 Rockstar 聯盟以 45 億美元標下北電(Nortel)的專利,擊敗 Google。Google 隨後以 125 億美元收購 Motorola Mobility,之後把手機業務賣給聯想,但留下了大部分專利。
- 「殺手型收購」:製藥業中,被收購的藥物研發計畫若與收購方既有產品重疊,就較不可能繼續開發;保守估計 5.3% 至 7.4% 的收購屬於這一類,而且集中在反壟斷審查門檻的正下方。重疊計畫繼續開發的機率比非重疊計畫低 23.4%。
- 人才流失:新創被收購後第一年,有 33% 的原員工離職,條件相近的一般新進員工只有 12%。但持有專利的收購方較少流失員工,離職者也較少在同一產業創業競爭。人可能留不住,專利這項武器卻會留在收購方手上。
順帶一提,專利蟑螂(NPE)把「授權」變成「以訴訟成本勒索」。Bessen & Meurer(2014)估計,2011 年美國被告因 NPE 爭議付出的直接成本約 290 億美元。
9.3 用途二:融資的信用憑證與抵押品
自然實驗:專利審查的「樂透」。 USPTO 在同一技術單位內近乎隨機地分派審查官,而審查官的寬嚴程度不同。所以兩家發明品質相近的新創,可能只因抽到不同審查官,一家拿到專利、一家沒有。以下是識別策略的簡化示意:
Farre-Mensa, Hegde & Ljungqvist(2020, JF)用了 34,215 件新創首次申請案。結果:
- 拿到第一件專利,使新創未來五年的員工成長多出 54.5 個百分點,營收成長多出 79.5 個百分點。
- 三年內取得創投資金的機率提高 47%,以專利作抵押取得貸款的機率提高 76%,IPO 的機率提高 128%。
- 第二件專利對創投融資則沒有顯著影響。這點很關鍵:如果專利的價值來自排他收益,第二件不該突然失效。比較合理的解釋是,第一件專利的主要功能是讓外部資金看得見這家公司。
專利作為債務抵押品。 Mann(2018, JFE)發現,到 2013 年,有 38% 的美國專利公司曾以專利作抵押,這些公司貢獻了 Compustat 樣本中 20% 的研發支出與專利產出;當法院判決強化債權人對專利的權利後,這些公司借了更多錢,研發也投入更多。
估值的訊號。 Hsu & Ziedonis(2013)研究 370 家創投支持的半導體新創,發現專利除了在產品市場提供法律保護,還作為品質訊號,改善了新創取得資金的管道和交易條件。
歷史版本:愛迪生先把專利拿去換錢,燈泡後來才發明。 1878 年成立的愛迪生電燈公司是一家由摩根與范德比爾特家族支持、以持有專利為主的公司,目的是資助白熾燈與電力照明的實驗。愛迪生把未來五年電力照明相關實驗的專利權轉讓給公司,換取資本額 30 萬美元中的 25 萬美元股份,另得 3 萬美元現金。換句話說,連「未來才會產生的專利」都能先拿去換資金。
9.4 用途三:制度門檻與信號篩選
這和徵才時要求語言檢定的道理相同:證書本身和工作未必直接相關,但它可以篩人。經濟學上這是 Spence 的訊號理論。只要高品質廠商取得專利的成本 低於低品質廠商的成本 ,而通過篩選的好處 介於兩者之間,就會形成分離均衡: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是很具體的例子。
- 評審採打分制,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是首要指標,占 30 分,總分必須超過 70 分才算達標;沒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則一票否決。
- 通過認定的企業,所得稅率降為 15%。
- 在採購上,招標時常把高新技術企業列為優先對象,有些標案甚至把這項資格當作必要條件。
這套制度也示範了訊號如何失靈。地方政府補貼專利申請費,等於壓低了 ,上面的分離條件就被破壞。Dang & Motohashi 的實證正是如此:申請費補貼助長了低品質專利的申請,導致核准率下降。
歐洲的採購證據。 Blind 等人(2020)以德國社區創新調查為資料,發現產品創新成功和參與標準制定,都是企業贏得公共採購的顯著正向因子。另一項針對維謝格拉德四國 2,606 家企業的研究也發現,專利與外部合作對企業能否成功取得政府採購合約有顯著影響。
9.5 用途四:跨國稅務搬家
- 專利相關權利金在集團內部的移轉定價往往很不透明,因此成為跨國企業移轉利潤的主要管道;實證顯示,子公司所在地的稅率(相對於集團其他成員)越高,該子公司申請的專利就越少(Karkinsky & Riedel 2012)。
- OECD 的研究發現,專利所得優惠稅率每調降 5 個百分點,專利申請量約增加 6%。
- Griffith 等人模擬「專利盒」(對專利所得適用低稅率的制度)後發現,這類改革確實吸引了專利所得,但政府稅收是淨損失。
在這個用途中,專利是一種可以登記在任何地方的無形資產,作用是決定利潤在哪裡課稅。
9.6 用途五:留住人才(一個反直覺的結果)
直覺上,手握專利的發明人應該更容易被挖角。因果證據卻指向相反方向。Melero 等人(2020, Management Science)同樣利用審查官寬嚴的隨機性,發現多拿到一件專利,會使早期職涯發明人換工作的機率平均下降 23%;共同發明人越少、越不在公司核心部門、越偏基礎研究,下降越明顯,因為專利把發明人的技能轉成了只對專利持有者有用的人力資本。
不過頂尖人才仍是例外。Ganco、Ziedonis 與 Agarwal 的研究標題本身就是結論:在嚴格執行專利權的公司裡,留下的明星員工變多了,但最頂尖的那些還是會走。
9.7 總表
| 用途 | 機制 | 代表性數據 | 主要受益者 |
|---|---|---|---|
| 排擠武器 | 專利池、圍籬、交互授權、收購 | 專利池每多一件專利,相關申請 −14%;殺手型收購 5.3–7.4% | 既有大廠 |
| 融資憑證 | 降低資訊不對稱、可作抵押 | 創投融資 +47%、專利抵押貸款 +76%;38% 公司曾以專利抵押 | 新創、研發密集企業 |
| 制度門檻 | 認證、採購、補貼的資格條件 | 智財 30 分;15% 稅率 | 熟悉申請規則的廠商 |
| 稅務搬家 | 無形資產可自由選擇登記地 | 優惠稅率 −5pp → 申請 +6% | 跨國集團 |
| 人才鎖 | 技能變成專利持有者專屬 | 換工作機率 −23% | 雇主 |
| (教科書用途)授權收入 | 排他權變現 | 僅 28% 企業列為申請理由 | 少數強專利持有者 |
如果把一件專利的私人價值拆開來看:
授權收入在多數專利的價值中只占小部分。
9.8 回到本文:這對解讀歷史專利家族有什麼影響?
- PDI 衡量的是策略重要性,不一定代表商業化程度。 申請人在某國申請專利,可能是為了賣產品,也可能只是想擋住當地的競爭者。Sköld 的麥克風在一年內同時進入十國,這比較像卡位,不太像逐國開拓市場。
- 家族大小反映的是「總選擇權價值」。 上述五種用途在 1900 年前後大多已經存在(縫紉機聯盟、愛迪生的融資結構),所以家族價值不能只用「預期授權收入」來解讀。
- 續費與家族的差異本身就有資訊。 本國繳滿 15 年卻沒有家族的專利(例如可搬遷木屋),價值偏向本地獨占;有家族但本國很早就放棄續費的,可能是外國市場或排擠導向的佈局。兩個指標交叉比對,可以替專利分類,而不只是排名。
十、點評:學術價值與檢驗
10.1 本文的學術價值
- 方法上的貢獻。 它把現代專利計量最核心的工具之一「專利家族」,第一次系統性地搬進歷史研究,並清楚交代判定流程,可以重現。
- 擺脫單一國家的資料限制。 多數歷史價值指標只能用一國的資料。家族本質上是跨國的,可以直接觸及技術擴散與市場進入的問題。
- 為美國歷史專利補上一個價值維度。 美國歷史專利資料最豐富,但當時沒有逐年續費,家族是少數能區分其價值的工具。
- 提供機器學習的標註資料。 人工建構的瑞典—芬蘭家族,可以直接作為圖式比對與跨語言文本比對模型的訓練與驗證資料。
10.2 這些主張站得住嗎?
| 作者主張 | 檢驗 | 判斷 |
|---|---|---|
| 首次建構歷史專利家族 | Saíz & Amengual(2018)已人工追蹤過 Otto 引擎的跨國專利,但那是單一案例研究 | 成立,但應限定為「首次提出系統化方法」 |
| 方法適用於任何國家資料 | 德國在 Espacenet 缺少發明人詮釋資料,樣本只剩 4 個家族;沒有圖式的國家要靠雙語能力比對請求項 | 部分成立,效果受限於資料品質 |
| 圖式是最有效的比對方式 | 證據主要是質性觀察,加上每年 10 個家族的標題抽查;沒有報告評分者間一致性或精確率/召回率 | 方向合理,證據偏弱 |
| 有家族的專利價值較高 | 8.5 年對 4.8 年的差距很明顯,但沒有控制技術領域、公司或個人身分、年代;而且「到美國申請」本身就是昂貴的篩選,因果方向無法確定(作者也承認) | 相關性成立,因果性未建立 |
| PDI 是新的價值指標 | 目前只是描述統計,沒有和續費、轉讓、企業績效做外部效度檢驗;而且有家族大小造成的機械性偏誤(見 7.4) | 目前較像「進入順序描述」,要稱為「價值指標」還需要驗證 |
| 可擴大規模、自動化 | 圖像檢索與多語言文本嵌入技術已經成熟,人工資料可作為標準答案 | 成立,也是本文最實際的長期價值 |
10.3 幾處事實與一致性問題
- 美國專利期限。 文中寫當時所有美國專利的最長保護期是 15 年,但1861 至 1994 年間美國專利期限是自核准日起 17 年。這不影響「單一費率、無法用續費區分價值」的論點,但數字錯了。
- 英國入會年份。 文中寫 1894 年,官方紀錄是 1884 年(見第三節)。
- 研究期間前後不一。 引言寫 1890–1914,資料與摘要寫 1885–1914。
- 定義上的張力。 標榜「單一優先」,卻接受「兩件申請日相隔五年的本國專利合併成一件外國專利」。按現代分類,這更接近擴展家族。因此本文的家族數不能直接和現代 DOCDB 的家族數比較。
10.4 總評
這是一篇紮實的方法論文。它最大的價值不在任何一個實證數字,而在於提供了一套可以重現、可以自動化的跨國連結程序,讓歷史專利研究有機會從「各國各算各的」走向「全球技術擴散網絡」。實證部分則比較像概念驗證:樣本小(50 個完整家族)、缺少對照、PDI 還沒經過外部驗證。後續研究如果能把家族、續費、轉讓三種資料交叉使用,並以第九節所說的多重用途來解讀,這個工具才會真正發揮作用。
資料註記
- 論文圖 7 的「撐滿 15 年比例」是筆者從長條圖目測,不是作者報告的數字。
- 7.4 節的 Spearman 相關、調整後 PDI 公式,以及 9.7 節的價值拆解式,都是筆者的分析,不是原論文內容。
Top comment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