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e de Jong (Monash University and University of Groningen), Tim Kooijmans (RMIT University), and Peter Koudijs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2023;83(3):874-911.
doi:10.1017/S00220507230002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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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金融海嘯之後,「抵押擔保證券」(MBS)、「發行並分銷」、「估值灌水」、「債務懸置」成了常用詞。這篇論文指出,這套機制在 250 年前的荷蘭已經完整運作過一次,也崩潰過一次。當時的擔保品除了土地與建物,還包括在蘇利南(Surinam)種植園上被奴役的非洲人。
| 項目 | 內容 |
|---|---|
| 研究對象 | 荷蘭「negotiatie」基金:把加勒比海種植園的抵押貸款打包、分售給荷蘭投資人的證券化工具 |
| 時間範圍 | 1750s–1795 |
| 核心個案 | 鹿特丹商人銀行家 Ferrand Whaley Hudig(1759 起經營,最多管理 12 座種植園)。他是唯一一位完整商業檔案留存至今的 negotiatie 銀行家 |
| 市場層級資料 | Van de Voort(1973)的 negotiatie 名錄(經公證檔案修正)、蘇利南與阿姆斯特丹的抵押契據、3,175 筆遭拒付匯票的公證抗議書、1768–1796 年阿姆斯特丹拍賣市場 5,759 筆交易(137 檔證券) |
| 一句話結論 | 長期債務加證券化,一度成功化解跨大西洋的資訊與代理問題;但榮景期估價灌水、授信過度,崩潰後的債務懸置拖垮了種植園的復甦,成本大量落在被奴役者身上 |
一、時代背景:蘇利南,以及錢太多的阿姆斯特丹
1. 蘇利南是什麼樣的地方
蘇利南在 1667 年第二次英荷戰爭後成為荷蘭殖民地,此後由「蘇利南公司」(Sociëteit van Suriname)治理,股權由西印度公司、阿姆斯特丹市與 Van Aerssen van Sommelsdijck 家族各占三分之一。殖民地以奴隸種植園為主,大多沿河開墾在低窪沼澤地上,需要堤防、灌排系統持續維護。這些基礎設施也由被奴役者建造。
依論文引用的 Van Stipriaan(1993),1775 年蘇利南生產了全加勒比海約 3% 的糖、14% 的咖啡。
兩種作物的經濟性質差異很大,這一點影響了後面的故事:
| 甘蔗(糖) | 咖啡 | |
|---|---|---|
| 最低經營規模 | 大,需要榨糖廠與熬糖房 | 小,進入門檻低 |
| 投產時間 | 種植後約 16 個月可收割,一叢可用 10–15 年 | 5–6 年才開始結果 |
| 價格波動 | 相對穩定 | 劇烈:1760 年代後半暴漲,1770 後回落 |
| 風險 | 較低 | 較高,而且更依賴信貸擴張 |
兩則文化史背景可以幫助讀者想像這個時空。伏爾泰《憨第德》(1759)第 19 章,主角在蘇利南遇見一名被砍去手腳的奴隸,書中直指歐洲人吃糖的代價就在這裡。1759 年也正是 Hudig 發行第一檔 negotiatie 的年份。蘇格蘭軍人 Stedman 則在 1772–1777 年隨軍到蘇利南鎮壓逃亡奴隸(maroons),寫下附有 William Blake 版畫的見聞錄,記錄的正是本文所述崩潰期的殖民地。
2. 阿姆斯特丹的資本過剩
1750 年代起,荷蘭省開始償還公債(1750–1780 年從 3.6 億降到 3.2 億荷蘭盾),公債殖利率只有約 2.5%。大量食利階層手上有錢,卻找不到收益。negotiatie 提供 5–6% 的票面利率,吸引力可想而知。
補充一個論文沒有引用的宏觀數字:1770 年荷蘭共和國 GDP 的 5.2%、荷蘭省 GDP 的 10.36% 建立在大西洋奴隸制之上;同年荷蘭進出口總值的 19% 是被奴役者生產的商品。研究者還估計1770 年前後數十年間,荷蘭省經濟成長有多達四成可追溯到奴隸制。這個估計在荷蘭史學界有爭議,例如萊頓史學家 Pieter Emmer 就公開批評這個數字,他主張奴隸貿易的貢獻微不足道。不過它至少說明,negotiatie 不是邊緣的金融實驗,而是嵌在荷蘭經濟核心的資本流動。
二、Negotiatie 制度拆解:一套設計精巧的跨洋債權機器
1. 參與者與誘因
| 角色 | 功能 | 報酬/誘因 | 潛在問題 |
|---|---|---|---|
| 種植園主(planter) | 借款人、剩餘請求權人 | 取得長期資金擴張種植園、購買被奴役者 | 資訊隱匿;高槓桿時傾向冒險(risk-shifting) |
| 估價師(priseurs) | 由殖民地政府任命,評估土地、被奴役者、設備的價值 | 依規則估價 | 榮景期估值灌水 |
| 代理人(agendarissen) | 在殖民地篩選借款人、核准匯票 | 固定年薪+新增貸款的抽成 | 按件計酬導致過度放貸;許多代理人本身也是種植園主,還同時替多家銀行工作 |
| 管理人(administrators) | 替不在地的園主管理,慣例抽取營收 10% | 營收抽成 | 常與代理人是同一人 |
| 商人銀行家(如 Hudig) | 發起抵押貸款、包裝成基金、代售作物、提供短期透支 | 發起費(Hudig 為本金 0.5%)、作物銷售佣金(2%)、利差(6% 減 5% 的 1%)、運輸保險費 | 證券化後自留部位很少,削弱監督誘因 |
| 投資人 | 購買面額 1,000 盾的債券 | 固定 5–6% 利息 | 分散持有,事後難以協調 |
| 委員會(commissarissen) | 代表投資人 | — | 平時幾乎不運作,出事才上場 |
2. 標準契約條款
| 條款 | 內容 | 設計目的 |
|---|---|---|
| 期限 | 通常 20 年(Hudig 早期有 27–28 年) | 給種植園足夠的開發時間 |
| 還款方式 | 前 10 年只付息,之後才攤還本金 | 配合咖啡樹 5–6 年才結果的週期 |
| 貸款成數上限 | 估價的 5/8(62.5%) | 園主保有至少 3/8 的權益作緩衝 |
| 投資人票息 | 5–6%(公債約 2.5%) | 約 250–350 個基點的風險溢酬 |
| 單位 | 1,000 荷蘭盾 | 標準化,便於在阿姆斯特丹拍賣市場流通 |
| 資產池 | 許多基金綁多座種植園(pooled) | 分散個別風險 |
| 現金管理 | 銀行家替每位園主開帳戶 | 平滑對投資人的付息 |
實務上攤還很少發生,多數到期就展延(roll over),這是後來問題的伏筆。
3. 三個「為什麼」與背後的理論
作者的一大特色,是把每個制度設計都對應到一個經濟理論:
| 制度選擇 | 作者的解釋 | 對應理論 |
|---|---|---|
| 為什麼用債不用股? | 遠方投資人無法查核真實經營狀況,股權模式下內部人會謊報虧損、侵吞收益;固定付息加上違約可清算的威脅,逼借款人「說真話」 | Townsend(1979)的「高成本狀態驗證」;Jensen & Meckling(1976) |
| 為什麼是長債? | 種植園開發週期長 | 期限匹配 |
| 為什麼需要銀行家? | 銀行家集中監督,並掌握作物銷售、物資供應、短期信貸的全部資訊流與現金流 | Diamond(1984)的委託監督 |
| 為什麼要證券化而非自己持有? | 銀行規模小、沒有存款業務,證券化可以在不受資本限制下放大專業知識的收益 | DeMarzo(2005) |
| 證券化的副作用 | 自留部位低,篩選與監督的誘因降低 | Keys et al.(2010);Hartman-Glaser et al.(2012) |
| 銀行聲譽的角色 | 充當「利害與共」(skin in the game)的替代品 | 同上 |
4. 匯票:支付工具,不是信用工具
英國體系裡,匯票本身就是信用工具,期限常達一年以上。荷蘭體系裡,匯票主要是園主動用抵押貸款額度或透支額度的支付工具:在蘇利南開出,寄回荷蘭向銀行兌付,須經銀行在地代理人核准。
作者用 3,175 筆拒付資料推算,匯票從開出到提示的時間,中位數 5 個月、平均 7 個月,峰值在 3–4 個月,也就是跨洋航程的時間。只有約 12% 帶有額外信用期。
拒付代價很高:園主要付票面 25% 的罰金,信譽也受損。這個設計讓銀行家陷入兩難,下文會再談到。
三、繁榮期數據:風險在上升,價格卻不動
以下根據論文表 1 整理:
| 指標 | 1750–1765 | 1766–1768 | 1769–1770(高峰) | 1771–1773 |
|---|---|---|---|---|
| 新基金數 | 15 | 27 | 36 | 48 |
| 總發行額(百萬盾) | 8.97 | 7.19 | 14.81 | 6.45 |
| 平均貸款額(盾) | 34,721 | 64,921 | 107,292 | 98,078 |
| 平均估價(盾) | 110,315 | 134,532 | 186,664 | 191,287 |
| 貸款成數中位數 | 44% | 62.5% | 62.5% | 62.2% |
| 貸款利率中位數 | 6% | 6% | 6% | 6% |
| 票息中位數 | 6% | 6% | 6% | 6% |
| 多資產池基金占比 | 33% | 22% | 33% | 2% |
| 活躍銀行數 | 12 | 20 | 19 | 29 |
這張表透露三個警訊:
- 貸款成數頂到上限。1766 年後,中位數就是 5/8 上限本身,意思是一半以上的貸款直接貸滿。
- 風險升高,價格不變。貸款利率與票息中位數始終是 6%,市場沒有替更高的貸款成數、更新的種植園、更晚進場的借款人要求更高的補償。作者稱之為「混同均衡」(pooling equilibrium):所有 negotiatie 被視為同質商品。
- 利差被壓縮到接近零。銀行家的利潤轉向發起費與佣金,這表示「做大量」才能賺錢,典型的發行並分銷誘因。
崩潰後,多資產池基金從三成降到 2%,市場只剩單一抵押、較保守的案子勉強能發行。
四、Hudig 的帳本:一個鹿特丹中型銀行家
1. 他有多典型?
- 在 1780 年前約 90 家從事種植園融資的銀行中,Hudig 的業務量位於第 19 百分位,市占約 2%。
- 市場由少數大型發行者主導,多數銀行只做一兩座種植園,Hudig 比較接近這群多數。
- 他與鹿特丹奴隸貿易商號 Coopstad & Rochussen 的兩位合夥人都有血緣關係,家族在地方政界也有地位。
2. 投資組合的累積
| 年份 | 新增種植園 | 特徵 |
|---|---|---|
| 1759 | Roosenburg(糖)+ Mon Bijoux(咖啡) | 10 萬盾,5% 利率全額轉給投資人,貸款成數遠低於 50% |
| 1764/65 | Somerszorg、Annaszorg | 期限延長到 27–28 年,攤還較少 |
| 1766 | Janslust(咖啡)+ Blockenbosch 林地 | 貸款成數達 3/4 |
| 1768 | La Confiance、Venetia Nova + Ma Resource | 標準藍圖:5/8、6%、20 年、前 10 年只付息;投資人仍只拿 5% |
| 1770–73 | Duringen、Driesveld、Bijgeleegen | Driesveld 貸款成數達 71%。這筆交易是 Coopstad & Rochussen 先承諾給未來的總督 Texier,Hudig 雖已不想再承作,仍受協議約束 |
3. Somerszorg:估價灌水的典型案例
這座種植園的故事幾乎可以當教材:
- 1766 年以前:園主已把額度用完,Hudig 拒絕兌付新的匯票。
- 1766 年:園主送來新估價報告,列出更多被奴役者,估價升至 157,805 盾。貸款隨即提高到 98,627 盾,剛好是 5/8。
- 1769 年:新估價達 234,755 盾,增加 49%,但被奴役者人數反而減少。
- 估價後第 5 天:該園以 202,500 盾售出,比估價低約 14–15%。
- 1778 年:貸款累計到 202,860 盾,達估價的 72%。
作者指出,這樣的案例本該是警訊,但放款競爭激烈。例如 Hudig 在 1768 年就在另一座種植園 Purmerend 上輸給一家阿姆斯特丹銀行。想收緊條件的銀行家會找不到借款人(Ruckes 2004)。
4. 帳面賺錢,現金沒有
根據論文表 3,1766–1775 年 Hudig 帳面毛收入合計 89,585 盾,約一半來自利差。但這些收入大多以「園主欠他的往來帳」形式存在,不是現金。1774 年 7 月,他得向兄弟借 26,399 盾周轉。
| 指標 | 1766 | 1770 | 1772 | 1775 | 1777 |
|---|---|---|---|---|---|
| 基金總額(盾) | 226,000 | 567,000 | 868,000 | 844,000 | 886,500 |
| 營收/基金債務 | 0.15 | 0.11 | 0.09 | 0.07 | 0.05 |
| 利息保障倍數 | 3.17 | 1.88 | 2.05 | 1.05 | 0.83 |
| 園主往來帳欠款 | 2,386 | 6,994 | 30,063 | 80,113 | 67,852 |
| Hudig 自身曝險/基金債務 | 2% | 2% | 5% | 17% | 18% |
五、崩潰:1770–1780 年時間軸
| 時間 | 事件 | 意義 |
|---|---|---|
| 1769 | 蘇利南乾旱 | 1770 年營收下降 |
| 1770 年初 | Nepveu 總督向母國示警:信貸「過度」,部分種植園半年內漲價超過 10 萬盾,投機買家財力薄弱 | 當局已看見泡沫 |
| 1770 年 5 月 | La Confiance 賣給 Hudig 眼中的投機買家,買方要求加貸;Hudig 拒絕,但他的代理人已先簽字同意 | 代理問題浮上檯面 |
| 1770 年 8 月 | Venetia Nova 拍賣乏人問津,代理人 Van der Mey 自己以低於估價的價格買下 | 價格已跌破 1768 年水準 |
| 1770 年第三、四季 | 約 100 萬盾匯票遭拒付 | 危機觸發點:銀行與投資人撤出 |
| 1770 年 10 月 | 總督回到首府,見到滿城人心惶惶,估計還在流通的 150 萬盾匯票也將被拒付 | 流動性凍結 |
| 1771 | 逃亡奴隸再度襲擊;法屬殖民地咖啡競爭,咖啡價格下跌 | 基本面惡化 |
| 1772–73 | 倫敦與阿姆斯特丹金融危機,Clifford & Sons、Pels 倒閉;深度參與 negotiatie 的 ter Borch 與 Clifford & Chevalier 也倒下 | 資金端崩潰 |
| 1776 | Hudig 召開首次投資人大會,成立委員會 | 進入重組 |
| 1780 | negotiatie 平均價格跌到面額約 30% | 系統實質崩潰 |
| 1780–84 | 第四次英荷戰爭,英軍占領鄰近的 Demerara 與 Essequibo | 貿易中斷、奴隸進口受阻 |
作者的一個關鍵論點是:這套制度設計來防範個別風險,對系統性風險卻毫無招架之力。 5/8 的貸款成數緩衝,只有在「個別種植園出事、其他種植園和買家都正常」時才有意義。一旦信貸全面緊縮,買家消失,擔保品就賣不掉。Hudig 的新代理人 Rocheteau 在 1773 年回報,Janslust 若現在出售,售價恐怕不到貸款額的一半,單獨賣掉被奴役者也換不到多少錢。
六、銀行家的兩難:繼續放貸,假裝沒事
Hudig 面對的是一個沒有好選項的局面:
| 選項 | 後果 |
|---|---|
| 拒付匯票 | 種植園被罰 25%,償債能力更差;聲譽受損;園主可能轉而私下違法賣作物 |
| 強制拍賣種植園 | 在沒有買家的市場賤價出售,損及聲譽與融資管道;他的短期債權又排在 MBS 之後,會先被吃掉 |
| 繼續提供短期信貸 | 園主往來帳從約 7,000 盾暴增到 80,000 盾,Hudig 甚至自掏腰包先墊付投資人利息 |
他選了第三條路。作者用 Rajan(1994)的銀行信貸政策模型解釋:榮景末期,銀行會繼續借錢給已經無力償債的客戶,讓舊貸款看起來仍正常;要等整個市場都翻船、自己不會被單獨點名管理不善時,才承認問題。這會拉長榮景、加深崩潰。
代理人與園主很清楚 Hudig 怕拒付的代價,於是刻意透支,賭他最後會接受。論文引述的信件裡,代理人堅稱「園子有償債能力」、25% 罰金會打亂計畫;Rocheteau 則說總得付園區主管的薪水。這是教科書式的道德風險。
七、投資人賺到了嗎?
| 基金 | 發行 | 結果 |
|---|---|---|
| Deutz/Marselis(第一檔 negotiatie) | 1753 | 初期約 5%;1780 後票息降到 3%,但每年照付;長期年化約 4%,唯一明顯高於公債的 |
| Van de Poll Letter A | 1765 | 1780 年前後年化 −2.5%,1795 年收斂到約 1% |
| Van de Poll Letter C | 1769 | 1780 年前後年化 −6%,最差時接近 −9%,1795 年約 1% |
| Hudig:Annaszorg | 1765 | 至 1780 年接近 5% 票息 |
| Hudig:Roosenburg | 1759 | 持有到 1788 年約 3.75% |
| Hudig:La Confiance | 1768 | 最終每張 1,000 盾債券只拿回 20 盾 |
| Hudig:Venetia Nova | 1768 | 利息降到 2.5%,只有約一半年份有付;1791 年以面額 25% 被買斷 |
作者的結論是:投資人原本預期在 2.5% 公債之上賺到風險溢酬,事後看,除了榮景前發行的老基金,報酬幾乎沒超過公債,有些甚至是負數。而上表中的 Marselis 與 Van de Poll 屬於阿姆斯特丹最有聲望的商號,作者視其為市場的上限,一般水準只會更差。
八、債務懸置:高負債種植園的沉淪
Myers(1977)的債務懸置理論是:舊債太重時,新投資的收益大半會流向舊債權人,於是沒人願意投入新資金。作者依 1775 年負債/估價比,把 Hudig 的種植園分成兩組(整理自表 4、表 5):
| 種植園 | 負債/估價 | 被奴役者人數(1771–75 → 1781–85) | 產量(1771–75 → 1781–85) | 利息保障倍數(1781–85) | 欠息(1781–85) |
|---|---|---|---|---|---|
| Roosenburg(糖) | 0.37(低) | 168 → 136 | 172 → 186 桶 | 1.72(合併) | 28,200(合併) |
| Mon Bijoux | 0.37(低) | 73 → 76 | 133 → 89 包 | 同上 | 同上 |
| Annaszorg | 0.42(低) | 128 → 91 | 304 → 276 包 | 3.75 | 0 |
| Somerszorg | 0.75(高) | 96 → 45 | 385 → 125 | 0.36 | 43,500 |
| Janslust | 0.67(高) | 85 → 69 | 59 → 60 | 0.55 | 39,000 |
| Duringen | 0.71(高) | 101 → 49 | 294 → 75 | 0.42 | 43,225 |
| Driesveld | 0.79(高) | 170 → 129 | 134 → 147(+棉 13) | 0.92 | 47,712 |
作者描述的機制:
- 委員會召開投資人大會時,表決經常偏向發利息而不是再投資。
- 高負債種植園無力補充人力,死亡率高於出生率,被奴役者人數大幅減少。Rocheteau 寫信請求送衣物,因為許多人衣不蔽體,殖民政府還會為此罰款。
- 低負債的 Roosenburg 與 Mon Bijoux 則在 1776–77 年成功募集一檔 20,000 盾、優先於舊債的新 negotiatie,用來整修熬糖設備、補充勞力,產量得以穩住。
- 1785 年後咖啡價格回升,所有種植園營收改善,但高負債種植園仍需債權人放棄利息才能維持,欠息持續累積到 1795 年的 6 萬至 9.6 萬盾。
作者總結:榮景初期有效的債務契約,後來反過來拖垮了這套體系。
九、作者立論的特色整理
- 宏觀資料與微觀帳本並用。市場層級的發行、抗議、拍賣資料,搭配單一銀行家的完整帳冊與書信,兩個層次相互印證。
- 每一步都有理論對照。制度設計對應 Townsend、Diamond、DeMarzo;榮景對應 Povel–Singh–Winton(2007)的「依公開訊號放貸而非實地查核」與 Ruckes(2004)的競爭壓力;危機處理對應 Rajan(1994);重組失敗對應 Myers(1977)。
- 用熵平衡法(entropy balancing)處理代表性。以 101 檔非 Hudig 基金加權,組成與 Hudig 特徵相似的合成組合,其價格指數與全市場高度一致,藉此主張 Hudig 的經驗可以推廣。
- 把金融史與奴隸制史接起來。強調被奴役者作為擔保品,在崩潰後承受了最直接的傷害。
- 與兩個對照組比較。一是英屬加勒比「短期匯票+留存收益」模式;二是 Flandreau & Flores(2009)研究的 1820 年代主權債市場,那裡出現「分離均衡」,高聲譽銀行承銷低利率安全債券,低聲譽者承銷高利率(最高 16.7%)風險債券。negotiatie 則是混同均衡,作者歸因於資產池高度同質。
- 與 2008 年的對話。估價灌水、發行並分銷、債務懸置阻礙復甦,都有現代文獻對照(Keys et al.、Piskorski & Seru、Melzer、Bernstein)。
十、作者沒提、但值得對照的延伸資訊
紐約聯準會眼中的「第一次全球信貸危機」。紐約聯準會的經濟學部落格把 1772 年危機稱為第一次全球信貸危機,並指出荷蘭在 1760 年代大量發行 negotiatie,以 1,000 盾為單位賣給富裕的零售投資人,這個金額約是一般市民年收入的六到八倍;光是 1766–1772 年,以荷屬與丹麥屬西印度種植園為擔保的新貸款就超過 4,000 萬盾,約占荷蘭省 GDP 的 22%。這個口徑包含丹麥殖民地,比本論文表 1 的蘇利南中心口徑更大。
阿姆斯特丹的「最後貸款人」雛形。危機時阿姆斯特丹市政當局設立了擔保借貸機制,任何持有合格擔保品的人都可以申請。同一篇文章也提到有些放款人以 negotiatie 這類缺乏流動性的證券為擔保,還有人沒有取得擔保品的法律控制權,債權分配的爭議因此拖了好多年。論文沒有討論這層政策回應。
Hope & Co.:更大的玩家。荷蘭最大的商號 Hope & Co. 也是 negotiatie 管理者。例如它在 1773 年成立一檔基金,發行 330 張 1,000 盾債券,用來貸款給丹麥屬聖克羅伊島上的一位種植園主,利率 5%。後來的研究發現Hope & Co. 至少涉入荷屬、英屬與丹麥屬殖民地的 73 座加勒比種植園,1770 年代約有 4,500 名被奴役者同時被當作其貸款的擔保品。這表示 negotiatie 是「阿姆斯特丹資本市場的模式」,資金流向不限荷蘭殖民地。這一點對後面討論英荷比較很重要。
世界第一檔共同基金的誕生。危機剛結束,1774 年荷蘭經紀人 van Ketwich 成立 Eendragt Maakt Magt,目標是以低成本為小投資人提供分散投資。它的投資標的包括外國政府債、銀行債與西印度種植園貸款,承諾 4% 股息,原定 25 年後清算,最後在 1824 年清算。可以說,現代基金業的起點之一,就是對 negotiatie 崩潰的回應:個別 negotiatie 分散得不夠,那就分散到更多國家與資產。
1763 年的前一次危機。論文提到 1763 年危機沒有阻止市場成長。那次危機由阿姆斯特丹的 de Neufville 兄弟倒閉引爆,Schnabel & Shin(2004)把它當作流動性傳染的經典案例。市場撐過一次危機,反而可能強化了下一輪的過度自信,這與 Koudijs & Voth(2016)「個人經驗影響風險承擔」的研究相呼應。
遲來的清算與道歉。蘇利南到 1863 年才廢奴,荷蘭政府補償的是奴隸主(每人 300 盾),被解放者還被迫在「國家監管」下繼續勞動十年。2022 年 12 月荷蘭首相 Rutte、2023 年 7 月國王分別正式道歉。金融業方面,ABN AMRO 在 2022 年 4 月為其前身機構的奴隸制關聯道歉,在此之前英格蘭銀行已於 2020 年道歉。研究發現 Hope & Co. 在 1770 至 1790 年間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收入來自奴隸制相關業務。本論文在這波歷史清算的背景下發表,提供了「金融機制如何具體運作」的證據。
十一、學術價值點評與檢驗
主要貢獻,逐項檢驗
| 價值主張 | 支撐證據 | 疑慮 | 評估 |
|---|---|---|---|
| 獨特的一手檔案 | Hudig 是唯一完整留存的 negotiatie 銀行家檔案 | 檔案留存本身可能有選擇性:能完整保存的,也許正是撐過危機的商號 | ✅ 站得住,這是全文最大資產 |
| 市場層級的新資料 | 3,175 筆抗議、5,759 筆拍賣交易 | 抗議資料只有被拒付的匯票、只來自 5 位公證人,沒有分母,無法算拒付率;拍賣價包含大量遺產清算,可能是被迫賣出、壓低價格(作者在註腳承認) | ⚠️ 大致成立,細節要保守解讀 |
| Hudig 具代表性 | 熵平衡後的合成價格指數與全市場一致 | 只對可觀察特徵加權;價格指數相似可能只反映全市場情緒;Hudig 自己的成交價很稀疏 | ⚠️ 對「價格走勢」成立,對「經營行為」較弱 |
| 混同均衡、無價格歧視 | 利率與票息中位數始終 6% | 利率一致也可能來自慣例、法定利率上限或社會規範,不一定是理性均衡;作者自己的另一篇工作論文(2022a)還主張承銷商聲譽與績效有關 | ⚠️ 描述正確,因果解釋未經檢驗 |
| 系統只防個別風險、不防系統風險 | 5/8 上限在全面緊縮時失效 | — | ✅ 邏輯清楚,證據充分 |
| Rajan 式常青放貸 | 往來帳從 7,000 盾增至 80,000 盾,書信佐證 | 單一銀行家的行為 | ✅ 質性證據很強 |
| 債務懸置造成實體損害 | 高負債與低負債種植園對比 | 見下方專段 | ⚠️ 機制可信,因果推論偏弱 |
| 投資人事後報酬差 | 3 檔大型基金加 Hudig 的基金 | 樣本極少;1795 年截尾可能低估後來的回收或損失 | ✅ 方向可信 |
債務懸置的證據,最值得質疑
- 樣本只有 7 座種植園,而且作物、園齡、管理人都不同。Annaszorg 與 Duringen 不歸 Rocheteau 管理。
- 園主效應混淆。表現最慘的 Somerszorg 與 Duringen 是同一位園主,差異可能出在人而不是負債。
- 反向因果。本來就經營不善的種植園更容易累積債務,「高負債導致衰退」與「衰退導致高負債」無法區分。
- 分組不夠乾淨。低負債的 Annaszorg 被奴役者也減少 29%(128 → 91),和高負債的 Janslust(−19%)、Driesveld(−24%)差不多。高負債的 Driesveld 產量甚至上升。
- Janslust 的產量崩跌早於高負債期,從 1766–70 的 216 包跌到 1771–75 的 59 包。正文寫「從 159 包降到 60 包」,與表 4 對不上。
不過,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投資人投票選擇發息、不選擇再投資,這是非常直接的機制證據。所以較公允的說法是:債務懸置確實存在,但它對整體蘇利南停滯的貢獻有多大,本文無法量化。
其他小瑕疵
- 總量口徑落差。引言說 1753–1775 年共 198 檔、6,300 萬盾,約占荷蘭省 GDP 的 33%。但表 1 加總只有約 3,740 萬盾(1750–1773),圖 3 約 4,100 萬。作者沒有說明差距是否來自範圍(例如是否含丹麥、英屬島嶼)或修正,「33% GDP」這個醒目數字值得保留。
- 標註疑誤。正文說報酬下限是 Driesveld 在 1777 年的 −9%,但圖 6 上 1777 年約 −9% 的點是 La Confiance,Driesveld 的 −9% 出現在 1781 年前後。
- 註腳措辭含糊。註 26 說 Hudig 以 12,500 盾「含抵押」買下 La Confiance,但要與表 5「低於估價 22%」吻合,應是 12,500 盾加上承接 50,355 盾抵押(合計 62,855 盾)。數字算得通,文字容易誤讀。
- 圖表來源有時寫 Van de Voort、有時寫 Van der Voort,圖 5 註說 Hudig 的點是紅色,印刷版卻是灰階。
總評
這是一篇史料貢獻大於計量貢獻的論文。它最站得住腳的地方,是把一套 18 世紀金融制度從設計、誘因、榮景、崩潰到重組的完整生命週期,用一手帳冊具體呈現,理論對照也恰當。較弱的是需要因果識別的主張,包括混同均衡的成因、債務懸置的效果大小、英荷差異的根源,目前多屬「與理論一致的敘事」。
此外,論文採用標準經濟史語彙,把被奴役者寫成「生產要素」、「擔保品」、「投資」。作者在結論提到被奴役者受苦,但分析上仍把人的處境當作結果變數,讀者應意識到這種框架的限制。
補充一:只存在於殖民經濟的金融操作
先釐清一則流傳甚廣的利物浦敘事
有一種說法是:十八世紀中葉的利物浦奴隸貿易財團(以 Thomas Leyland 為代表)與倫敦勞合社(Lloyd's)合作,把奴隸海上保單的理賠權質押給商業銀行,以極低利率套取信貸,即使被奴役者在海上死亡,銀行也能憑保單直接索賠,形成「風險轉嫁+信用擴張」的閉環。
這個敘事抓到了部分真相:奴隸航程確實投保,保險確實把人當貨物處理。但有幾處與史料不符:
- 時間點不對。Leyland 靠樂透贏得的兩萬英鎊起家,1783 年才轉入需要大量資本的奴隸航程。他參與過 69 趟奴隸航程,約 22,365 名非洲人被運往美洲;1802 年與 Clarke and Roscoe 合夥經營銀行,之後在 1807 年與姪子 Bullin 另立銀行。他屬於 18 世紀末至 19 世紀初,不是 18 世紀中葉。
- 保險不賠「自然死亡」。當時的法律實務是:被奴役者若在岸上死亡,或在海上「自然死亡」,船東都無法向保險人求償;只有為保全其餘「貨物」或船隻而將人拋入海中,才能以共同海損求償。標準的 Lloyd's 海上保單針對奴隸「貨物」有特殊調整:非因「海上危險」造成的損失不在承保範圍,奴隸起義也另有除外條款。航程中最常見的死因是疾病,正好不在承保範圍內。1781 年的 Zong 號屠殺,就是船長利用這個規則,把 130 多人活活拋入海中以求理賠。
- 承保人不一定是 Lloyd's。Zong 號的承保人是 Thomas Gilbert 領頭的承保團,當時由其他船東組成承保團是常見做法。利物浦有自己的在地承保市場。
- 「極低利率套利」缺乏制度基礎。英國 1714 年的高利貸法把所有放款利率上限定在 5%,不是奴隸販子獨享的優惠。當時奴隸貿易商真正依賴的信用機制,是由倫敦商號擔保的長期匯票(Radburn 2015 等研究)。
- 保單質押本身並不罕見。海上保單可以轉讓,在一般貿易融資中常與提單一起作為擔保文件,所以「以保單作為附屬擔保」合理。但「保單理賠權作為反擔保品的系統性閉環」,目前沒有看到嚴謹的史料研究支持,引用時宜保守。
有史料支持的是另一條路徑:奴隸貿易的利潤直接變成銀行資本。 例如Heywood 家族從 1752 年起參與奴隸貿易直到 1807 年廢止,Arthur Heywood 在 1773 年前已在利物浦開設銀行;Leyland 設立銀行,是為了替其他奴隸販子的航程融資;Leyland & Bullins 後來被 North and South Wales Bank 收購,再併入 Midland Bank,也就是今天的 HSBC UK。1807 年廢除奴隸貿易的法案,也同時禁止英國保險人承保奴隸航程,可見立法者很清楚保險在其中的角色。
殖民經濟特有的金融操作一覽
以下排除本土使用奴隸勞動的經濟活動(例如美國南方棉花業):
| # | 名稱 | 時地 | 運作方式 | 為何是殖民地特有 |
|---|---|---|---|---|
| 1 | 南海公司與奴隸專營權(Asiento) | 英國,1711–1720 | 以西屬美洲奴隸貿易專營權為賣點,把國債轉換成公司股票,最後形成南海泡沫 | 用殖民貿易壟斷權的想像價值來承接國債 |
| 2 | 密西西比公司(John Law) | 法國,1717–1720 | 路易斯安那殖民地開發權、包稅權、國債轉換、紙幣發行綁在一起 | 殖民地前景是整套信用擴張的敘事核心 |
| 3 | Negotiatie | 荷蘭,1753–1780s | 本文主題 | 以遠方種植園與被奴役者為擔保的證券化 |
| 4 | 奴隸航程的倫敦擔保匯票 | 英國,18 世紀後半 | 西印度代理商把奴隸賣給園主後,開出長期匯票寄回利物浦,由倫敦商號擔保兌付 | 解決「賣方在利物浦、買方在牙買加」的信用鴻溝 |
| 5 | 1732 年《殖民地債務追索法》 | 英國 | 讓殖民地的土地與被奴役者可像動產一樣被英國債權人查封(Claire Priest 的研究) | 只適用殖民地的債權人保護法,母國土地並非如此 |
| 6 | 法國《黑人法典》禁止分割查封 | 法屬安地列斯,1685 起 | 在糖廠、靛藍園工作的 14–60 歲被奴役者,除購買價款外不得因債務被單獨查封 | 方向與英國相反:保護園主、削弱債權人,於是南特、波爾多商人改用佣金代銷來控制現金流 |
| 7 | 古巴「糖廠特權」與作物預付融資 | 西屬古巴,至 19 世紀中葉 | 糖廠不得因債務被拆解查封,園主只能向商人借高利率的季節性預付款 | 殖民地特有的債權限制,導致信貸昂貴 |
| 8 | 教會放款與 1804 年強制收回令 | 西屬美洲 | 天主教會長期是莊園的主要放款人;1804 年西班牙王室為籌戰費強制收回,新西班牙(墨西哥)被抽走大量資本 | 母國財政危機直接轉嫁為殖民地信用緊縮 |
| 9 | 殖民地紙幣與貸款局 | 英屬北美,1690–1764 | 麻薩諸塞 1690 年發行政府紙幣;賓夕法尼亞 1723 年起以土地抵押發行紙幣貸給農民 | 殖民地缺少金屬貨幣,母國隨後以《貨幣法》(1751、1764)限制 |
| 10 | 1834 年英國奴隸主補償 | 英國 | 補償奴隸主 2,000 萬英鎊(約當年政府支出四成),其中 1,500 萬由 Rothschild 等安排借款,財政部直到 2015 年才還清相關債務;大量補償金直接流向持有種植園抵押權的倫敦債權人 | 殖民地資產「退出」的清算機制,受益者是債權人與奴隸主 |
| 11 | 海地「獨立賠償金」 | 法國/海地,1825 起 | 法國以砲艦要求海地賠償前殖民者 1.5 億法郎(後減為 9,000 萬),海地還得向法國銀行借錢支付,形成「雙重債務」 | 殖民關係延續成主權債務,《紐約時報》2022 年估計海地的長期經濟損失為 210 億至 1,150 億美元 |
| 12 | 印度鐵路保證收益 | 英屬印度,1849 起 | 殖民政府保證英國投資人 5% 報酬,由印度稅收支付 | 殖民地納稅人為母國投資人承擔風險 |
| 13 | 殖民地公債的「受託人地位」 | 英國,1877/1900《殖民地公債法》 | 殖民地公債被列為受託人可投資標的,借款成本大幅下降(Ferguson & Schularick 2006;Accominotti, Flandreau & Rezzik 2011) | 帝國身分本身就是一種信用增強 |
| 14 | 殖民地貨幣局 | 英屬西非等,1912 起 | 殖民地發行貨幣須以 100% 以上的英鎊準備存放倫敦 | 殖民地實質上低息借錢給母國 |
這些操作的共同邏輯:殖民地的財產權、債權人權利、貨幣與財政,都由母國為了母國資本的需要而設計。 negotiatie 的特殊之處,在於它把這套邏輯做成了高度標準化、可在次級市場交易的證券。
補充二:僵屍資產與集體行動困境
1. Hudig 案的利害關係人
| 利害關係人 | 債權位階 | 真正想要什麼 | 策略行為 |
|---|---|---|---|
| 種植園主 | 股權(已資不抵債) | 保住產權,拖延時間 | 超額開匯票、可能私下違法賣作物、高槓桿下的冒險行為 |
| MBS 投資人 | 優先債權(分散持有) | 馬上拿到利息;很多人是食利者或正在清算遺產,時間偏好很高 | 在大會投票支持發息、反對再投資 |
| 委員會 | 投資人代表,本身也是大戶 | 保護手上的債權 | 只願意「暫緩收息」處理急用,不願新增資金 |
| Hudig | 劣後債權(往來帳)+手續費收入 | 保住種植園以維持佣金與聲譽;把自己的債權升級 | 爭取把往來帳轉成與 MBS 同位階的抵押,雙方為此爭執 2–3 年 |
| 在地管理人/代理人 | 抽營收 10% | 營收最大化,因此希望再投資 | 不斷請求補充勞力與物資 |
| 被奴役者 | 在契約中沒有任何位置 | 生存 | 被迫承擔一切調整:衣物短缺、勞力減少後工作量加重、死亡率高於出生率 |
困境的核心是「新錢問題」:任何人投入新資金,收益都會先拿去填補舊債,出錢的人等於在補貼別人。Gertner & Scharfstein(1991)指出,分散持有的公開債務比單一銀行債務更難重組,因為每個持有人都想搭便車。negotiatie 正是分散的零售債權。
Roosenburg 的例外說明了解法:1776–77 年新發的 20,000 盾 negotiatie*優先於舊抵押。這在結構上等同現代美國破產法第 11 章的重整期間融資(DIP financing)*:給新錢超級優先權,讓舊債權人為了整體價值讓出位階。它能成功,是因為 Roosenburg 負債低,舊債權人讓步的成本小。
2. 歷史上的僵屍資產案例
| 案例 | 時代 | 僵屍化機制 | 集體行動衝突 | 如何收場 | 與 Hudig 案的呼應 |
|---|---|---|---|---|---|
| 英屬西印度抵押過重的莊園 | 1770s–1850s | 蔗園長年背著倫敦代理商的抵押,1834 年廢奴後價值崩跌 | 多重抵押權人位階不清,無人能清算 | 1854 年《西印度抵押過重莊園法》設專門法院強制拍賣(仿照 1849 年愛爾蘭同名法案) | 國家出手打破僵局 |
| Lascelles 家族:債主變地主 | 1770s–80s | 牙買加、巴貝多園主欠倫敦代理商的債無力償還 | 債主與園主拉鋸 | Lascelles 以止贖取得大量種植園(S. D. Smith 2006) | 若 Hudig 資本更雄厚,可能走上同一條路 |
| 印度靛藍園與加爾各答代理行 | 1830s | 代理行長期滾動貸款給靛藍園,靛藍價格崩跌 | 存款人、園主、代理行互相拖累 | Palmer & Co. 等代理行連環倒閉 | 常青放貸的殖民版本 |
| 日本 1990 年代「殭屍企業」 | 1990s–2000s | 銀行為免認列損失,持續貸款給已無力償債的企業 | 銀行、企業、監理機關共謀拖延 | 2000 年代初期強制打消呆帳、注資 | Caballero, Hoshi & Kashyap(2008)幾乎就是 Rajan 模型的實證 |
| 1980 年代拉美債務危機 | 1982–1989 | 國家債務遠超償付能力,新投資停滯(「失落的十年」) | 數百家銀行各自不願減債 | 1989 年布雷迪計畫:債轉新債並減記 | 國家層級的債務懸置(Krugman 1988、Sachs 1989) |
| 2008 年後美國房貸修改 | 2008–2012 | 證券化房貸難以協商減記 | 服務商與不同分層的持有人利益衝突 | 政府修改方案(HAMP)成效有限,大量止贖 | Piskorski, Seru & Vig(2010)發現證券化貸款比銀行自留貸款更少被重新協商,分散持有阻礙重組 |
| 阿根廷的拒絕重組債權人 | 2001–2016 | 違約債券 | 少數基金拒絕重組並在紐約法院勝訴 | 2016 年和解;此後主權債普遍加入「集體行動條款」 | 分散債權人的搭便車問題 |
| 希臘私人債權人參與(PSI) | 2012 | 主權債務過高 | 私人債權人抗拒減記 | 以溯及既往的集體行動條款強制減記 | 用多數決壓過少數 |
| 中國房地產(恆大等) | 2021 至今 | 停工建案、預售屋無法交付 | 購屋者、境內外債權人、地方政府多方角力 | 2024 年初香港法院頒令恆大清盤;「保交樓」政策 | 優先保護「最脆弱的關係人」,與 Hudig 案形成對照 |
| 美國商用不動產「延展並假裝」 | 2023 至今 | 辦公大樓空置,銀行展延到期貸款 | 銀行不願認列損失 | 仍在進行 | Rajan 式行為的當代再現 |
3. 幾點觀察
- 分散持有的債權最難重組,從 1776 年的鹿特丹投資人大會、2009 年的房貸證券,到 2012 年的希臘國債都是如此。現代的解方(破產法院、集體行動條款、重整期間融資、專責清算法院)本質上都是在用制度強制協調。
- Hudig 的時代沒有破產重整法,荷蘭共和國也沒有中央最後貸款人,只能靠投資人大會的多數決,而多數決偏向短期利息。
- 在僵屍資產中,最沒有議價能力的一方承擔最多損失。1770 年代是被奴役者,2008 年是被止贖的家庭。
補充三:英國「短期匯票+股權」與荷蘭「長債+證券化」
1. 兩種體系的比較
| 面向 | 英屬加勒比(以牙買加為代表) | 荷屬蘇利南 |
|---|---|---|
| 主要信用工具 | 約 12 個月的匯票;佣金代銷帳戶的透支 | 20 年抵押貸款,證券化出售 |
| 長期債務怎麼形成 | 大多是累積未還的往來帳,事後轉成抵押 | 事前規劃的長期融資 |
| 擴張資金來源 | 以留存盈餘為主 | 阿姆斯特丹投資人的外部資金 |
| 債權人 | 少數倫敦代理商,關係型、集中 | 大量分散的零售投資人 |
| 利率環境 | 英國高利貸法上限 5%;資本被戰爭國債吸走 | 公債殖利率約 2.5%,資本過剩 |
| 法律工具 | 1720 年《泡沫法》限制股份公司(至 1825 年廢止);1732 年法案強化債權人追索 | 以公證契約為基礎的基金,無類似限制;1695 年已有以水銀礦收益擔保的債券先例 |
| 產品市場 | 英國本土受保護的糖市場 | 阿姆斯特丹轉口市場,直接與法屬殖民地競爭 |
| 殖民地成熟度 | 牙買加、巴貝多在 1750 年已相對成熟 | 咖啡園正在擴張的邊疆型殖民地 |
2. 為何會分化
- 資本供給與利率。荷蘭有大量找不到收益的閒錢;英國的資本被七年戰爭等戰爭國債吸收,加上 5% 利率上限,長期的高風險貸款在英國難以定價。Temin & Voth(2005)對 Hoare's Bank 的研究顯示,高利貸法確實造成信用配給。
- 法律與組織形式。《泡沫法》讓英國難以設立公開募資的集合投資工具;荷蘭有公證體系、成熟的債券拍賣市場,以及長期承作外國政府貸款的經驗。
- 產業成熟度。成熟的蔗園有穩定現金流,可以靠盈餘再投資;需要大量外部資金的是新開墾地區。值得注意的是,英國 1763 年新取得的「割讓群島」(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文森、托巴哥)同樣經歷了由信貸推動的繁榮與崩潰,而其中部分資金正是來自荷蘭。前面提過,Hope & Co. 的貸款就遍及荷屬、英屬與丹麥屬殖民地。所以英荷差異有一部分其實是「資本市場差異」加上「邊疆與成熟殖民地的差異」,不只是帝國之間的差異。
- 商業模式。英國代理商透過代銷糖來控制現金流,短期匯票就足夠;荷蘭銀行家也代銷作物,但因為資本來自外部,必須以證券化分散。
3. 面對危機時的韌性:牙買加與蘇利南
| 時期 | 牙買加 | 蘇利南 |
|---|---|---|
| 1772–73 危機 | 倫敦的西印度商號受波及,但以關係型債權人為主,可以彼此協商 | negotiatie 市場凍結、匯票拒付,分散的投資人無法協調 |
| 1775–83 美國獨立戰爭 | 北美糧食供應中斷,加上 1780–86 年多次颶風,引發饑荒,被奴役者大量死亡(Sheridan 估計約 15,000 人) | 1780–84 年第四次英荷戰爭,貿易中斷,英軍占領鄰近殖民地 |
| 1790s | 海地革命後聖多明哥崩潰,牙買加蔗糖產量衝到歷史高峰(約 1805 年) | 咖啡價格回升,但產量始終沒有回到 1770 年代高峰 |
| 19 世紀 | 1807 年禁止奴隸貿易、1834/38 年廢奴、1846 年取消糖關稅保護後,莊園大量破產(Ragatz 1928 的「衰落論」與 Drescher 1977 的反駁) | 長期停滯,種植園陸續荒廢 |
牙買加在 1770–1800 年表現較好,但主要原因是外生優勢:受保護的母國市場、皇家海軍,以及海地革命帶來的意外之財。英國體系到了 19 世紀一樣陷入債務泥淖,才需要 1854 年的專門清算法院。
4. 長債是否是拖垮荷蘭殖民地的主因?
只是部分原因,更準確地說是放大器,不是根源。 需要區分長債體系的三個特徵:
| 特徵 | 是否有害 | 理由 |
|---|---|---|
| 期限長 | 本身未必有害 | 長債反而降低了展期風險。危機的導火線其實是短期層:匯票拒付是流動性危機,發生在長期抵押之上的透支額度 |
| 固定付息、位階僵硬 | 有害 | 無法依商品價格調整;再投資與發息的衝突無法化解 |
| 債權分散、缺乏重組機制 | 最有害 | 沒有破產法院、沒有最後貸款人(1773 年的阿姆斯特丹擔保借貸機制只是臨時措施)、沒有強制協調工具 |
另外也要考慮反事實:沒有長債體系,1760 年代的咖啡擴張可能根本不會發生,蘇利南只會「早點停滯」而不是「先膨脹後停滯」。其他同樣重要的因素包括:法屬咖啡的競爭、長達數十年的逃亡奴隸戰爭(Boni 戰爭)、低地種植園高昂的水利維護成本、被奴役人口死亡率長期高於出生率,以及荷蘭共和國本身國力衰退、海軍保護不足。
結論:長債體系讓蘇利南在榮景時借得更多、崩潰時更難脫身。但把停滯主要歸咎於「長債」會忽略兩件事:真正的致命傷是「分散債權+缺乏重組機制」,而英國體系也沒能讓牙買加避開 19 世紀的債務危機。
補充四:1770 年代荷蘭 MBS 與 2008 年美國次貸
1. 結構比較
| 面向 | 1760–70s 荷蘭 negotiatie | 2000s 美國次貸 MBS |
|---|---|---|
| 商業模式 | 發行並分銷:銀行家發起、分售給投資人 | 發行並分銷:房貸公司發起、投資銀行證券化 |
| 第一線誘因 | 代理人領固定薪+新增貸款抽成 | 房貸經紀人按件收費,還有「收益率價差溢價」 |
| 外部估值 | 殖民政府任命的估價師 | 房屋估價師+發行人付費的信用評等機構 |
| 估值灌水 | Somerszorg 估價一年多內增加 49%,人力反而減少 | 估價師被施壓「做到目標數字」,評等機構給大量 AAA |
| 放寬標準 | 貸款成數頂到 62.5% 上限,甚至 71%、75% | 零頭期款、搭配二胎、免收入證明貸款 |
| 放款競爭 | 收緊條件就找不到借款人 | 發起商之間逐底競爭 |
| 追求收益 | 公債 2.5% 的環境下追逐 5–6% | 低利率與「全球儲蓄過剩」下追逐收益 |
| 分散的錯覺 | 多座種植園分散個別風險,但咖啡價格與信貸緊縮是共同因子 | 全國房價被假設不會同時下跌 |
| 產品結構 | 直通式,沒有分層 | 多層分層、CDO、CDO 的平方、合成 CDO |
| 投資人槓桿 | 富裕個人,大多無槓桿 | 投資銀行、特殊投資載具,以附買回與資產擔保商業本票等短期批發資金融通 |
| 隱性追索 | Hudig 自掏腰包墊付利息保住聲譽,曝險升到 17–19% | 2007 年銀行把表外投資載具接回資產負債表,以維持聲譽 |
| 發行管線風險 | Hudig 在發行與售出之間暫時持有債券 | New Century 等發起商死於倉儲信貸額度被抽走與回購要求 |
| 危機觸發 | 1770 年第三、四季約 100 萬盾匯票拒付 | 2007 年 6 月 Bear Stearns 旗下基金出事、8 月 BNP Paribas 凍結贖回 |
| 價格發現 | 阿姆斯特丹公開拍賣 | 場外交易;ABX 指數 |
| 傳染 | 1772–73 年 Clifford 倒閉、保證金借貸(Koudijs & Voth 2016) | 雷曼倒閉、AIG 信用違約交換、貨幣市場基金跌破淨值 |
| 政策回應 | 阿姆斯特丹臨時設立擔保借貸機制 | 聯準會多項緊急機制、7,000 億美元問題資產紓困、量化寬鬆 |
| 重組 | 委員會拉鋸 2–3 年,偏向發息 | 政府修改方案成效有限,數百萬戶遭止贖 |
| 實體後果 | 產量停滯、被奴役者人數減少、處境惡化 | 失業率達 10%、家庭去槓桿與消費萎縮(Mian & Sufi 2014) |
| 恢復 | 咖啡產量到 1794 年仍未回到高峰 | 全國房價名目值約 2016 年回到 2006 年高點 |
2. 2008 年比 1770 年代進步的地方
- 最後貸款人的規模與速度。1773 年只有市政府的臨時機制;2008 年聯準會在數週內推出多項機制,避免了 1930 年代式的大蕭條。
- 破產與重組制度。美國破產法第 11 章、重整期間融資、專業破產法院,都是 Hudig 沒有的工具。
- 事後改革。2010 年《陶德-法蘭克法案》要求證券化機構自留 5% 風險;2009 年起推動估價獨立性規範;「還款能力」與合格房貸規則;Basel III 資本與流動性要求;年度壓力測試。這些都是針對 negotiatie 同類病灶開的藥。
- 資料。貸款層級資料讓研究者能在事後精準辨識問題(例如 Keys et al. 2010),1770 年代只能靠 250 年後翻檔案。
3. 重蹈覆轍的地方
- 把估值當成風險控管。5/8 上限與 AAA 評等犯的是同一個錯:上限的有效性取決於分母是否真實,而分母恰好在榮景中最容易灌水。
- 按量計酬的第一線。1760 年代代理人的抽成,與 2000 年代經紀人的收費,誘因結構幾乎一樣。
- 以為分散可以消除系統風險。兩次都把「多筆貸款」誤當成「多種風險」。
- 價格沒有反映風險。negotiatie 利率始終 6%;2006 年次貸 MBS 的利差也低得不合理。
- 常青放貸與拖延認列。Hudig 的往來帳、日本的殭屍企業、2008 年後的延展貸款,都是 Rajan 模型的實例。
- 重組受分散持有阻礙。1776 年的委員會與 2009 年的證券化房貸服務商,面臨同一種協調失靈。
4. 1770 年代沒有發生、2008 年才出現的災難
- 複雜度造成的不透明。negotiatie 是直通式,投資人至少知道自己持有哪座種植園的債權;CDO 的平方與合成 CDO 讓損失位置無法追蹤,市場恐慌時連誰有毒都分不清。
- 短期批發資金擠兌。1770 年代的投資人用自有資金,損失由個人吸收,不會引發擠兌;2008 年的核心是附買回市場與資產擔保商業本票的擠兌(Gorton & Metrick),證券化本身變成了影子銀行。
- 衍生性商品放大。信用違約交換讓損失在帳面上倍增,AIG 一家公司就需要上千億美元紓困。
- 全球同步傳導。歐洲銀行大量持有美國次貸證券,危機後續接上歐債危機與主權-銀行的惡性循環。
- 大到不能倒與財政社會化。1772–73 年倒閉的商號就是倒了;2008 年損失大規模轉移到納稅人,道德風險問題延續至今。
- 受害者規模。1770 年代的直接受害者,以被奴役者與部分投資人為主;2008 年牽連數百萬戶家庭的住所與全球數千萬人的就業。
需要強調的是,兩者雖然結構相似,道德性質截然不同。1770 年代的擔保品本身就是被剝奪自由的人,他們沒有締約能力,卻承擔了債務懸置最殘酷的後果:衣物短缺、勞動加重、人口凋零。2008 年的借款人至少是契約當事人,儘管其中許多人遭到掠奪性放款。這篇論文的一個價值,就是提醒讀者:金融結構的創新,無論多麼「現代」,都可能建立在最不現代的剝削之上。
結語
de Jong、Kooijmans 與 Koudijs 用一位鹿特丹銀行家的帳本,重建了一個完整的證券化週期:制度如何設計來解決跨洋的資訊與代理問題,榮景如何侵蝕這些設計,崩潰後的債務結構又如何阻礙復甦。
它的價值在於一手史料與清楚的理論框架;限制在於少數樣本上的因果推論,以及部分總量數字與圖表標註需要更仔細的核對。放在更長的金融史脈絡來看,它提出的問題至今仍然存在:當擔保品的價值由榮景本身撐起,當第一線按量計酬、投資人追逐收益、債權分散到無法協調時,崩潰的代價最終會落到在契約中最沒有發言權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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