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訊號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 8 月 17 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行政院 7 月底拍板的版本送進下一個關卡。本次初審最受高資產家庭注意的條款有三:
第一,俗稱「大老婆條款」的溯及適用條款。修法完成後,配偶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就算被繼承人的「擬制遺產」,即使配偶後來拋棄繼承,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本人,稽徵機關將對受贈人與其他繼承人「分開開立稅單」。這個變化的意義,不在於稅率調整,而在於責任歸屬變清楚——當配偶規劃繼承、子女安排受益人時,過去那種「配偶拋棄繼承,讓其他人承擔」的法律效果會明顯改變。
第二,擬制遺產按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並納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基礎。這等於把配偶之間的財產傳移規則,跟整體遺產稅計算更緊密地扣在一起;對以配偶為核心安排資產的家庭,計算方式與扣除額都會重新洗牌。
第三,第 30 條刪除申請分期繳納的「應納稅額金額限制」,未來無論稅額多寡,只要現金繳納確有困難,皆可申請分期。對資產變現需要時間的家庭,這是節稅壓力的緩衝,但同時也意味著納稅現金流的安排必須提前進場。
目前進度:財委會初審通過,仍須提報院會二、三讀。本週訊號的價值在於「現在可以檢視」,不是「現在必須動作」。
對應檢視面向
身分假設:本節討論的納稅義務與申報義務,適用 Taiwan tax resident、台灣境內資產為主體的家庭;若資產配置已大量移至 HK/SG/其他司法管轄區,需另行檢視當地 beneficiary 結構、CRS 申報與我國稅法對境外資產的歸屬規則。
- 傳承: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後,配偶之間的資產安排(例如把不動產或股權先過戶給配偶,再由配偶傳給子女)會直接影響未來稅單的歸屬與金額。這不是「配偶還能不能當中間人」的問題,而是「中間人之後的法律責任會落到誰」的問題。
- 稅務:按比例計算後,配偶的擬制遺產部分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扣除額提高,整體應納稅額有機會下降;但這必須在配偶雙方皆有資產的結構下才有意義,單身或單方面資產集中者反而要看其他調整項。
- 流動性:分期繳納門檻取消是好的,但同時也提醒家庭,「未來三年內若需繳遺產稅,現金流準備是否到位」這個問題從假設題變成實際題。任何以流動性差的資產(不動產、未上市股權、保單解約價值)為主體的傳承安排,都要在這個變化下重新檢視。
- 申報義務:分開開立稅單意味著,受贈人與繼承人之間的稅務責任要分開記帳、分別備齊款項;這對家族治理文件、信託條款、保險受益人約定都會產生連動。 本週檢視動作 盤點 家中近五年內的資產移轉紀錄,特別是配偶之間或二親等以內的贈與紀錄,標出可能落入「擬制遺產」範圍的標的與金額。 詢問 您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本次修法通過後,現有夫妻間的資產配置(不動產、股權、保單要保人)是否仍符合您對稅務責任歸屬的預期;如有變動,調整的時間點應該提前到什麼時候。 檢查 若您的傳承安排是「配偶+子女」雙軌結構,把受益人約定、保單要保人、信託受益人名單同時攤開,確認未來稅單開立對象與您當初安排的責任歸屬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先標記,等三讀版本定案後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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