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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跨境財富管理訊號 2026-10-04

本週訊號
2026 年 9 月 11 日,《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經總統公布,重點之一是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特定親屬的財產,未來須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其應分攤的遺產稅額,並由受贈人本身擔任納稅義務人;同日刪除遺贈稅須納稅額達 30 萬元才能申請分期的門檻,並放寬以遺產存款繳稅的多數決機制。(來源:中央社 2026-09-11 報導,經濟日報 2026-08-24「遺產稅新制差在哪?資誠拆解 3 大變革」、工商時報 2026-08-09「擺脫天價遺產稅陷阱」系列報導。)
同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再度以案例提醒:父母於 113 年間將一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200 萬元未超過當年贈與免稅額 244 萬元而未申報;惟母親不幸於變更後 2 年內過世,保單在死亡當天的價值須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最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罰鍰約為補稅金額的八成。(來源:經濟日報 2026-08-27、中央社 2026-08-27 報導。)
兩個訊號指向同一條新規對保單傳承的影響:當父母透過變更要保人把壽險、保單移轉給子女時,未來 2 年內一旦身故,這張保單就會被拉回遺產課程,而非被認定為「已經完成的贈與」。
對應檢視面向
對 Taiwan tax resident 的高資產家庭而言,這條新規最直接觸及的是傳承與稅務:原本許多家長以為把外幣終身壽險或年金險的要保人變更給子女,就算完成一筆免稅額內的贈與;新規上路後,2 年內死亡那張保單須以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回算併入遺產,受贈子女也新增一筆獨立計算的「擬制遺產稅額」與納稅義務。這與跨境結構同步有關——同一張香港保單或離岸保單,只要要保人是台灣稅務居民、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申報,未來 2 年內身故仍須併入遺產;HK、SG 端無遺產稅,但台灣這端的補稅折算並不會因保單在境外而豁免,CRS 與外幣保單會補上資訊這一塊缺口。幣別方面,外幣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在第 2 年計算時會依死亡當日的匯率換算回新台幣,這會讓保單的遺產金額同時受匯率影響;若家庭同時持有美元、澳幣或人民幣計價的保單,2 年觀察期內的匯率波動會直接改變子女最後被要求繳的稅額。最後是流動性——受贈子女未來可能被要求為自己的那筆擬制稅額準備現金,這個現金需求在原本「已完成的贈與」假設下原本不存在。
本週檢視動作
盤點近 5 年內所有保單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狀態,標出哪些保單的要保人曾在 113 年以後變更給子女,並以變更日為起點,計算到今日是否仍在「死亡前 2 年」的觀察窗口內。
詢問會計師或稅務師,當父母任一方健康狀況或家庭風險改變時,這些變更後仍在 2 年觀察期內的保單,應該選擇維持現狀、以保單借款替代、要保人再變回父母,或以每年 244 萬元贈與免稅額拆分成多年小筆重新規劃,這幾個口徑在新規之下各自的補稅金額與節稅效果不一。
更新家庭資產配置中對「外幣保單未來價值」的估算方式,從原本只看保單預定利率與 IRR,改為同時記錄保單在死亡日估算的遺產金額與按比例應分攤的擬制稅額,這樣未來在規劃現金流時,才能預留子女作為受贈人未來可能被要求繳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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