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ix Waldmann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ume 93, Number 2, 2021
DOI: https://doi.org/10.1086/714068
Nye EM. Empires of Obligation: Law, Money, and Debt between England and the Ottoman Empire, 1670–1720. Enterprise & Society. 2024;25(4):1015-1024. doi:10.1017/eso.2024.42
書桌上的《利維坦》:洛克、霍布斯,與藏在銀幣裡的主權
2019 年夏天,費城自由圖書館一部莎士比亞《第一對開本》被認出是彌爾頓的私人藏本,書頁上的眉批原來出自彌爾頓本人。Waldmann 用這則新聞開場,接著談洛克研究界一個類似的懸案。
1950 年代,Peter Laslett 從洛克後人 Lovelace 家族在蘇格蘭的一座破舊狩獵小屋裡,找回了洛克藏書的總目。總目上列著一本 1651 年初版的《利維坦》,可是這本書的實物已經不見了。Waldmann 把它比作 Lewis Carroll 筆下那隻永遠抓不到的怪物「snark」,地位跟《政府論》佚失的「中間部分」差不多。
Waldmann 沒有找到那本書,但找到一份可以當作替代品的東西:一份藏在大英圖書館、從沒有人注意過的法文回憶錄,裡面有一句話:
「他幾乎總是把霍布斯的《利維坦》放在桌上,並推薦朋友們去讀。」
一、論文速覽
| 項目 | 內容 |
|---|---|
| 核心證據 | 大英圖書館 Additional MS 4222, ff. 245r–247r。Pierre Des Maizeaux 手寫的法文回憶錄,約一千字,約寫於 1718–19 年 |
| 三個主張 | ① 匿名口述者極可能是洛克的老友 James Tyrrell。② 洛克在牛津時期(約 1658–1667)熱衷《利維坦》,還向朋友推薦,後來卻公開否認讀過。③ 自 Laslett 與 Dunn 以來,學界幾乎把霍布斯從洛克研究中趕了出去,這是矯枉過正 |
| 文章結構 | I. 回憶錄的脈絡 II. 撰者為 Tyrrell 的論證 III. 洛克、霍布斯與《利維坦》 附錄一:原文與英譯 附錄二:洛克提及霍布斯的 13 處文字 |
| 結論句 | 「洛克是《利維坦》的讀者,而且是一個著迷的讀者(an obsessive reader)。」 |
二、手稿本身:被壓了三百年的「黑函」
2.1 這份手稿怎麼流傳下來
- 1699 年:胡格諾派記者 Pierre Des Maizeaux 帶著 Jean Le Clerc 寫的介紹信,從荷蘭到英國拜訪洛克,之後結識自由思想家 Anthony Collins 與第三代沙夫茨伯里伯爵。
-
1718–19 年:Collins 主導、Des Maizeaux 編輯《洛克先生文集》(A Collection of Several Pieces of Mr. John Locke, 1720)。這本書有兩個目的:
- 打破出版商 Churchill 與洛克表親兼繼承人 Peter King 對遺稿的壟斷;
- 反擊 Pierre Coste。Coste 曾跟洛克一起住在 Masham 家,後來卻轉而貶低洛克。
- 為了取得新材料,Des Maizeaux 四處向洛克的老朋友打聽往事,記下了這份回憶錄。內容太過尖刻,最後沒有用,口述者的名字也被匿名成「Mr …」或「Mr T…」。
- 1745 年,Des Maizeaux 死後,文件流入史家 Thomas Birch 手中。1766 年,Birch 把收藏遺贈大英博物館。1782 年,這份文件被編進 Add MS 4222(名人傳記資料,姓氏 D 到 L)。
- 之後一直沒人注意,直到 Waldmann。
手稿的物質特徵:用紙跟同卷其他文件不同;墨水越寫越淡;用的是草寫體,跟 Des Maizeaux 正式信件的筆跡不一樣;文法零散。Waldmann 據此判斷,這是一次寫完的匆促筆記,可能是邊聽邊記,也可能是事後趕著追記。
2.2 回憶錄說了什麼:十三項指控
| # | 回憶錄的說法 | Waldmann 的查核 |
|---|---|---|
| 1 | 洛克在牛津不讀書、懶散,沉迷法國作家 Voiture 書信集的英譯本 | 洛克確實藏有多部 Voiture。Masham 夫人給 Le Clerc 的信也提到 Voiture。特別說「英譯本」,符合洛克約 1676 年以前讀不了法文 |
| 2 | 他鄙視「科學與博學」,卻幾乎總把《利維坦》放在桌上,推薦朋友讀。「Mr …」就是聽了推薦才買的 | 全文核心。可以跟 Tyrrell 在 1674–91 年借走洛克那本《利維坦》的紀錄互相印證 |
| 3 | 他後來假裝否認讀過《利維坦》 | 對應洛克 1697、1699 年的公開否認(見附錄二第 12、13 條) |
| 4 | 他自命原創,看不起無法冒充成自己想法的東西,喜歡把平凡的格言說得很隆重 | 屬於性格評價,無法查核 |
| 5 | 「他寫的那本論貨幣的書是抄另一本的」。頁腳用較深的墨水補註:Mun 的貿易論、Robert Cotton 爵士在國王與樞密院前論鑄幣的演說。他還堅稱沒讀過,雖然「Mr …」好幾年前就叫他買了 | 洛克藏有 Cotton 演說的 1690 年版。1669 年購入「Mun of trade」。Barbon 1696 年指控洛克沿用 Mun 的比喻。Tyrrell 1696 年寫給洛克的信也提到 Mun |
| 6 | 《人類理解論》源於 Mr T. 等人的一次談話,有人提議應該有人劃出人類知識的範圍與界限 | 呼應《人類理解論》序言裡的「五六個朋友」。Tyrrell 在自己那本書的頁邊寫下:「此事在 1673 年冬,我記得我也是在場者之一」 |
| 7 | Mr T. 想先讀洛克準備出版的作品,洛克拒絕,怕別人以為他的思想來自他人 | 1687 年 Tyrrell 想讀《人類理解論》手稿,洛克確實沒給 |
| 8 | Le Clerc 的〈頌詞〉裡記的事「不是假的,就是記錯了」。洛克不敢跟沙夫茨伯里談要事,也沒參與他兒子的婚事 | 婚事這一點可以證明是錯的,洛克確實參與了 |
| 9 | 洛克吝嗇、虛榮、善妒、保密到極點。「Mr …」向他解釋人民為什麼能把自己沒有的生殺權交給官長,他生氣地問從哪裡聽來的,後來卻寫進自己的《政府論》 | Tyrrell 的《父權非君權》(1681)有類似論證,對應《政府論》下篇 §171 |
| 10 | 他迷戀 Sydenham 醫生,把 Lower 醫生看成笨蛋 | 洛克 1664 年左右與 Lower 合作研究呼吸,後來分道揚鑣,轉而與 Sydenham 合作 |
| 11 | 沙夫茨伯里 1682 年躲在 Wapping、隨後出逃荷蘭的經過 | 細節模糊,顯示口述者不在沙夫茨伯里的核心圈內 |
| 12 | 洛克膽小,躲藏時半夜聽到老鼠聲就會起床叫他的「房東」 | 1682–83 年在牛津與 Oakley 一帶,只有 Tyrrell 當過他的房東 |
| 13 | 洛克相信道德原則因國而異,還拿旅行者的記述向朋友證明。初版這樣寫,後來的版本刪改了 | 這是對《人類理解論》2.28 的誤讀,但 2.28.8 在第二版確實有增補,可能就是在回應 Tyrrell 等人的批評 |
2.3 它跟其他早期洛克傳記有多不一樣
| 來源 | 年代 | 資訊來源 | 對洛克的態度 |
|---|---|---|---|
| Collier 重編 Moréri《大歷史辭典》補編 | 1705 | 匿名 | 簡短、平淡的讚美 |
| Le Clerc〈洛克先生頌〉 | 1705 | Masham 夫人、第三代沙夫茨伯里的來信 | 完美人格,毫無異端暗示。直到 1829 年都是唯一完整的傳記 |
| Coste 的悼文 | 1705 | 本人親歷 | 先褒後貶,後來成為洛克的批評者 |
| Anthony Wood《牛津名人錄》第二版 | 1721 | 地方傳聞 | 暗示洛克涉入黑麥屋陰謀(Rye House Plot)。Wood 的私人日記稱洛克「動盪、愛吵、永不滿足」 |
| Peter King《洛克傳》 | 1829 | 原始手稿 | 第一部根據檔案的完整傳記 |
| Des Maizeaux 回憶錄 | 約 1718–19 | 自稱與洛克「交情很深」的舊友 | 唯一出自熟人、而且充滿敵意的記述 |
Waldmann 的關鍵推論是:過去說洛克是「霍布斯派」的人,都是不認識洛克的論敵;這份回憶錄的口述者卻宣稱與洛克「交情很深」。如果 Des Maizeaux 不相信這個人,何必記下來?如果內容純屬捏造,又何必替他匿名?
三、「Mr T…」是誰?
3.1 符合 Tyrrell 的線索
| 回憶錄線索 | Tyrrell 的已知事實 |
|---|---|
| 在牛津認識洛克 | 1657 年 4 月入學牛津女王學院,1658 年結識洛克 |
| 記得 Voiture、記得是「英譯本」 | Masham 夫人寫給 Le Clerc 的牛津往事,消息來源正是 Tyrrell,信中也提 Voiture |
| 《人類理解論》緣起時在場 | 在自藏本頁邊自稱在場(大英圖書館 C.122.f.14) |
| 想讀手稿被拒 | 1687 年懷疑洛克把手稿給了 Pembroke 伯爵,自己想讀,洛克沒給 |
| 懷疑洛克有霍布斯傾向 | 1690 年寫信轉告「牛津有思想的人」抱怨洛克接近「霍布斯先生」,主張道德善惡只取決於人們「在各個俱樂部或社團中(in several clubs or societyes)」的讚美或貶低。1692 年仍催洛克寫書駁斥「霍布斯先生的伊比鳩魯原則」 |
| 說貨幣書抄 Mun 與 Cotton | 1696 年寫信給洛克,說自己在「Mun of Trade」裡找到回應 Richard Temple 爵士批評的答案。也熟悉收錄 Cotton 演說的文集 |
| 洛克出逃前的「房東」 | 1682–83 年洛克在牛津與 Oakley(Tyrrell 的宅邸)之間準備流亡 |
| 「生殺權」論證 | 《父權非君權》(1681)有幾乎相同的論述 |
| 自稱「除了最後二十年都與他交好」 | 兩人在 1683 年以後明顯疏遠:借款未還、Tyrrell 歸還洛克物品時處理不當(包括那本 Voiture)、洛克把手稿轉存到新朋友 Edward Clarke 處 |
| 1718–19 年還活著,而且認識 Collins | 卒年修正:Oakley 教堂的紀念碑寫 1718 年,ODNB 跟著錯。Waldmann 根據 Thomas Baker 的題記與 Hearne 的日記,訂正為 1719 年 6 月 7 日。Tyrrell 與 Collins 1703 年在 Oates 認識,通信至少到 1710 年 |
| 對 Le Clerc〈頌詞〉不以為然 | 1718 年 10 月寫信給 Le Clerc:「我自己在他《人類理解論》的許多論點上無法同意,這一點我在他生前就讓他知道了」 |
3.2 排除其他人選
- 洛克 1650–72 年現存的信件,寄給 31 人;寫給洛克的信,來自 65 人。這些人到 1699 年只剩 9 位在世,到 1718–19 年只剩 2 位:Schard 可以直接排除,Mapletoft 沒有在 Christ Church 與洛克來往的紀錄。
- 洛克在 Christ Church 可辨識的 22 名學生中,1718–19 年只剩 Walls 與 Pococke 在世,兩人都對不上。
- 「這人是憑空編造的幻想家」的假設也不成立:一個編故事的人不太可能剛好掌握這麼多冷門細節,而且每一項都恰好對上 Tyrrell 的經歷。
3.3 作者自己承認的疑點
- 為什麼 1705 年還透過 Masham 夫人稱讚洛克的 Tyrrell,到 1718 年會這麼刻薄?Waldmann 推測,匿名承諾讓他說得比較放開。
- 洛克寫給 Tyrrell 的信幾乎全部佚失,只剩四封內容空泛的信,兩人友誼的另一面看不到。
- 原文「Ce dernier Mr. T…」的指涉含糊。Waldmann 在註 133 承認,「Mr …」與「Mr T…」可能是兩個不同的人。
四、百年公案:洛克到底有沒有回應霍布斯?
4.1 學術史的光譜
| 時期 | 代表人物 | 主張 | 洛克與霍布斯的關係 |
|---|---|---|---|
| 1903–1955 | Pollock、Bastide、Lamprecht、Aaron | 《政府論》是對《利維坦》的回應,這是教科書式的共識 | 公開的對話者 |
| 1952–53 | Leo Strauss | 洛克出於審慎刻意壓低引用,他的政治哲學「只是穿上晚期斯圖亞特服裝的霍布斯」 | 隱藏的同一人 |
| 1960 | Peter Laslett | 《政府論》寫於排斥危機(1679–83),針對的是 Filmer。洛克 1674–91 年把《利維坦》借給了 Tyrrell,寫《政府論》時手上沒有這本書 | 幾乎無關 |
| 1969 | John Dunn | 霍布斯的論證在《政府論》裡「沒有被回答,只是被淡淡地忽略」。就算證明洛克熱讀霍布斯,也不影響對文本的理解 | 方法上無關 |
| 1960–2004 | Cox、Coby、Zuckert、Stoner | 延續 Strauss 的路線 | 霍布斯式的洛克 |
| 2005–2020 | Jeffrey Collins、Jon Parkin、Jacqueline Rose | 放回牛津 Christ Church 的獨立派與霍布斯脈絡,指出一種「私下熱情、公開緊張保留」的模式。Collins 認為影響是「先正面、後負面」 | 曖昧的糾纏 |
| 2021 | Waldmann | 洛克是《利維坦》的著迷讀者,往後研究應該預設他熟悉這本書 | 熟讀,但刻意保持距離 |
4.2 洛克提到霍布斯的十三處(論文附錄二)
| # | 年代 | 性質 | 內容摘要 |
|---|---|---|---|
| 1 | 1656 至約 1675 | 中性,借用 | 在夾頁聖經中抄錄霍布斯《論自由、必然與偶然》,用來解經 |
| 2 | 約 1659–60 | 經由他人表示讚賞 | 抄錄 Filmer 的話:「我滿懷喜悅讀了霍布斯先生的《論公民》與《利維坦》」 |
| 3 | 1668–1704 | 讚賞,但沒有標明出處 | 抄錄《利維坦》第四章論定義的段落:「在真知與謬誤學說之間,無知居中」 |
| 4 | 約 1670 | 批判 | 評論 Parker 的教會論:「這離霍布斯先生的學說還差多遠?」 |
| 5 | 1677 | 批判 | 日記:「一個霍布斯派,以自我保存為原則並自為裁判者,不會輕易承認許多明白的道德義務」 |
| 6 | 1681 | 批判 | 駁 Stillingfleet 的筆記,把「教宗派、霍布斯派、狂熱派原則」並列 |
| 7 | 約 1687 | 中性 | 備忘:「查哲學各派原則與霍布斯」 |
| 8 | 約 1687 | 中性 | 抄錄書評對霍布斯道德哲學的概述:幾何化的道德、伊比鳩魯式的自保 |
| 9 | 約 1687 | 中性 | 抄錄 Bayle 對霍布斯主權論的概述:主權者對人的權利,「幾乎等同於人對牲畜的權利」 |
| 10 | 1693 | 批判 | 評 Norris:「霍布斯與斯賓諾莎的宗教」把一切化為不可抗的命定必然 |
| 11 | 1685 年草稿 C 與《人類理解論》1.3.5 | 描述 | 問霍布斯派為什麼要守信,他會答:「因為公眾要求,而且利維坦會懲罰你」 |
| 12 | 1697 | 否認 | 「我不知道他引的《利維坦》那些話在書裡,或有任何類似的話」 |
| 13 | 1699 | 否認 | 「我對霍布斯或斯賓諾莎讀得不夠熟」,又稱他們是「理應受譴責的名字」 |
只有第 2、4、5、6 條確定寫於排斥危機之前或期間。Laslett 認為這些引用模糊又輕蔑。Waldmann 有了回憶錄之後,把同一批證據讀成一種「刻意的疏離」:一個年輕時著迷的讀者,成名後把距離拉開。
此外,Waldmann 也挑戰了 Laslett「洛克手上沒書」的論證。洛克 1681 年的書單上記著一件四開本的「Hobbes」,Laslett 把它判成《自然哲學問題》,可是那本書只出過八開本。這件四開本更可能是 1668 年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哲學著作集》,裡面收有拉丁文版《利維坦》。洛克 1669 年的帳簿也記著以 1 英鎊購入「Hobs's works Latin」。
4.3 牛津的霍布斯圈子
- John Owen 任 Christ Church 院長(1651–60),本人的教會論「帶有濃厚霍布斯味道」,公開場合卻撇清。
- Henry Stubbe 是博德利圖書館副館員,1656 年前就開始把《利維坦》譯成拉丁文,並與霍布斯通信,鼓動他跟 Wallis 打筆仗。
- Edward Bagshaw 1658 年寫信給霍布斯,讚美《論自由與必然》。
- 洛克在 1659 年私下稱讚 Stubbe 的寬容論。1660–62 年寫的《政府二論文》(Two Tracts)主張「無關緊要之事」(adiaphora)歸官長決定。Parkin 形容那是「明顯帶霍布斯腔調的契約論」,Rose 則說它「令人想起霍布斯」。
Collins 用「公開譴責、私下贊同」形容 Owen 一派。Waldmann 認為回憶錄給了洛克「私下熱情、公開緊張保留」一個罕見而具體的證據:洛克讀《利維坦》的熱度,比之前任何證據顯示的都高。
旁證還有三則。1667–75 年洛克住在 Strand 街的沙夫茨伯里府上,離霍布斯在倫敦的幾處住所都不遠。1673 年 Aubrey 寫信建議洛克去拜訪這位八旬鄰居。1693 年牛頓在精神不穩時寫信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
五、作者的立論特色
- 用證據的出現,回應建立在證據缺席上的論點。 Laslett 的「霍布斯不重要」說,基礎是找不到洛克熱讀霍布斯的證據。Waldmann 沒有在理論上跟他辯,直接拿出一件證據。
-
三重文獻驗證。
- 物質層面:紙張、水印、墨色漸淡、筆跡。
- 檔案脈絡:與同卷四頁序言草稿有相同的畫線標題,並列在一起。
- 內容比對:與洛克書信集逐項對照。
- 人物誌排除法。 用洛克的通信對象、學生名單與在世年份做系統性排除,把替代人選逼到幾乎不可能。
- 鎖定時間窗。 把 Tyrrell 的卒年從 1718 年改為 1719 年,正好讓他在 Des Maizeaux 編書期間還活著。這是全文最漂亮的一招。
- 處理敵意證人。 作者不迴避回憶錄的錯誤(例如婚事那一條)和敵意,反過來論證:正因為口述者充滿怨氣、又與洛克關係很深,他看見的才是洛克不想給人看的那一面。
- 介入學術史,但不越界。 Waldmann 沒有宣稱要重寫《政府論》的詮釋,只主張往後的研究應該預設洛克熟悉《利維坦》。他也坦言來不及詳細回應 Collins 2020 年的專書。
- 把「影響」從文本互文,改成閱讀實踐。 書擺在誰的桌上、推薦給誰、借給誰、什麼時候還,這是閱讀史與書籍物質史的研究路徑。
- 順手糾正多處既有錯誤。 包括 ODNB 的卒年、Laslett 對 1681 年書單的判讀、Stanton 誤稱 Tyrrell 是洛克的學生、Rogers 對《人類理解論》手稿寄送過程的誤述。
同類型發現的比較
| 發現 | 年代 | 改變了什麼 |
|---|---|---|
| 彌爾頓的莎士比亞第一對開本 | 2019 | 彌爾頓如何精讀莎劇 |
| 凱因斯拍下牛頓的煉金術手稿 | 1936 | 「牛頓不是理性時代第一人,而是最後一位魔法師」 |
| Laslett 尋回洛克藏書總目 | 1950 年代 | 讓「洛克讀過什麼」可以查證 |
| Soulard 發現劍橋基督學院本《政府論》 | 2015 | 洛克修訂《政府論》的過程 |
| Waldmann 的 Des Maizeaux 回憶錄 | 2021 | 洛克與霍布斯的私人閱讀關係 |
六、作者沒提到、但值得並置的材料
1. 霍布斯自己的貨幣理論(《利維坦》第 24 章)。 回憶錄指控洛克的貨幣書抄襲 Mun 與 Cotton,Waldmann 也追查了 Mun 與 Cotton,卻沒有回頭問:《利維坦》本身有沒有一套貨幣理論?其實有,而且跟洛克後來的立場很像(詳見第二部)。
2. 洛克的「意見法」裡出現的「信用」一詞。 Tyrrell 轉述的「俱樂部或社團」,來自《人類理解論》2.28.10:美德與惡行的尺度,是讚許或厭惡、稱頌或責難,「透過一種秘密而默示的同意,在世界上各個社會、部族與俱樂部中確立起來;某些行為因此在其中獲得信用(credit)或恥辱」。道德裡的 credit,跟金融裡的 credit,用的是同一個字。
3. C. B. Macpherson《佔有式個人主義的政治理論:從霍布斯到洛克》(1962)。 這是最早系統主張霍布斯與洛克「同構」的經典之一:兩人都以「佔有式市場社會」為默認前提,洛克用貨幣讓無限積累變得正當。Waldmann 沒有提到它,但它是第二部最重要的前行研究。
4. Carl Schmitt《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1938)。 Schmitt 認為,殺死利維坦的是「間接權力」:教會、黨派、利益團體。下面會看到,在洛克的貨幣世界裡,這些間接權力沒有殺死利維坦,而是成為了利維坦。
5. 同年同刊的另一篇文章:Andrew Sartori〈洛克貨幣思想中的白銀與社會〉(JMH 2021)。 這篇文章把洛克的貨幣論放進全球白銀流動中討論。它跟 Waldmann 的文章同年刊在同一本期刊,各自處理洛克的一面,卻沒有交集。Nye 的論文正好把兩者接了起來。
6. 從「霍布斯派」到鑄幣廠的牛頓。 1693 年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的牛頓,三年後(1696)出任鑄幣廠總監(Warden),正好負責執行洛克主張的大重鑄。
7. Strauss〈迫害與寫作藝術〉(1952)。 Waldmann 不接受 Strauss 學派的「隱微寫作」說,但他提供的「私下熱情、公開否認」證據,客觀上給了 Strauss 學派新的論據。這一點會在點評中再談。
七、點評:學術價值,以及站不站得住
| 主張的價值 | 支撐證據 | 弱點 | 判定 |
|---|---|---|---|
| ① 第一份明確證據,顯示洛克對《利維坦》有濃厚興趣 | 回憶錄、1674–91 年的借書紀錄、附錄二十三處引用、1669 年購入拉丁文著作集 | 回憶錄是轉述,事隔約六十年才記下(1658 → 1718),口述者心懷怨懟;Des Maizeaux 寫得匆忙 | 「有濃厚興趣」站得住。借書紀錄是獨立的硬證據 |
| ② 「著迷的讀者」 | 原文是「幾乎總放在桌上」、「推薦朋友讀」 | 從「放在桌上」到「著迷」是詮釋上的升級。註 132 也承認:如果 Tyrrell 早年已經自己買了一本,1674 年為什麼還要借洛克的? | 部分是修辭 |
| ③ 撰者是 Tyrrell | 十項以上獨立吻合,加上系統排除與卒年修正 | 沒有 Tyrrell 的親筆;敵意的轉變沒有完全解釋;「Mr …」與「Mr T…」可能是兩人 | 高度可信,但不是定論 |
| ④ 修正 Laslett 與 Dunn 的矯枉過正 | 削弱了「洛克手上沒書」的論證;重判 1681 年書單 | Dunn 的核心論點(讀過不等於文本意義改變)完全沒有被觸及;作者也沒有提出新的文本詮釋 | 對傳記史成立;對《政府論》的詮釋影響有限 |
| ⑤ 坐實「私下熱情、公開保留」的模式 | 可以跟 Owen、Stubbe 對照;1697、1699 年的公開否認 | 同一證據也能支持 Strauss 的隱微說,作者沒有說明自己的立場跟 Strauss 差在哪裡 | 成立,但兩面都能用 |
| ⑥ 為洛克貨幣著作提供來源線索 | Tyrrell 1696 年的信、洛克的購書與藏書紀錄 | 說「抄襲」誇大了。Mun 是貿易差額論者,洛克的金屬論另有脈絡 | 作為指控不成立,作為研究線索很有價值(第二部會延伸) |
| ⑦ 方法上的示範 | 冷門檔案、人物誌、物質文獻學 | — | 完全成立 |
總評。 這篇文章的價值,在於讓「洛克讀過、而且熱讀過《利維坦》」從一種推測,變成有實證支撐的研究前提。它對洛克傳記和英國早期啟蒙的人際網絡貢獻最大。對《政府論》的詮釋史來說,它推翻的是一個事實前提(洛克手上沒書),而不是 Dunn 的方法論立場。
文章最被低估的一個細節,是回憶錄第 5 條:關於「貨幣書」的指控。Waldmann 只把它當作辨認 Tyrrell 的線索,可是它其實提出了一個更大的問題:洛克的經濟思想,是否也存在「私下吸收、公開否認」的模式? 這正是第二部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部:對讀:洛克的貨幣政策裡是否藏著利維坦?
下面的論證依證據強度分成三級:
A=原始文獻直接記載;B=強旁證,或研究者已經提出的論證;C=根據 A、B 所做的結構推論。
8.1 先讀懂 Nye:一場被跨國商人改寫的「金融革命」
| 章 | 主題 | 與本文的關係 |
|---|---|---|
| 1 | 法律多元與信用網絡 | 鄂圖曼法官(kadı)處理幣值變動的債務糾紛時,有時把償還額連結到金幣或威尼斯金幣,跟英格蘭普通法的名目主義(1604 年「混合貨幣案」:幣值變動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恰好相反 |
| 2 | 「拒絕賒帳誓言」與英格蘭銀行 | 黎凡特公司把壞帳風險轉嫁給派駐海外的代理人;1693 年土耳其船隊覆滅後,資本轉向英格蘭銀行 |
| 3 | 「這樣一座信任銀行」 | 英商在鄂圖曼帝國擔任包稅與放貸的財政代理人 |
| 4 | 鑄幣稅與主權 | 穆斯塔法二世收繳外幣、建立帝國通用的 kuruş 銀幣 |
| 5 | 商人與金融革命 | 「內在價值」論先在黎凡特公司內部與大西洋殖民地政策中試行,1696 年才在大重鑄中全面實施 |
Nye 的核心論點:大重鑄的勝利,不只是自然權利哲學的勝利,更是跨國商人債權人這個新興聯盟的勝利。這些人在鄂圖曼帝國做過債權人、在公司裡制訂過貨幣規章、在海關委員會裡審查過殖民地法案,回到倫敦後坐上國家財政的位置。
時間軸:兩條線索的交會
| 年份 | 霍布斯/洛克線 | 商人/帝國線 |
|---|---|---|
| 1626 | — | Cotton 在樞密院發表反對國王改動幣值的演說 |
| 1640 | — | 查理一世威脅貶值逼倫敦借款,布商高喊不收「銅錢」,最後作罷 |
| 1651 | 《利維坦》出版 | — |
| 1658 起 | 洛克「幾乎總把《利維坦》放在桌上」(回憶錄) | — |
| 1661 | — | Dudley North 二十歲赴鄂圖曼帝國經商 |
| 1666 | — | 英國廢除鑄幣費;黎凡特公司內部為「哪些錢幣可收」激烈辯論 |
| 1668 | 洛克為 Ashley 撰寫反對降息至 4% 的手稿 | 黎凡特公司命令:代理人只能收足重的西班牙銀圓等,否則損失自行負擔 |
| 1669 | 同一本帳簿裡記著購入霍布斯拉丁文著作集與「Mun of trade」;同年參與起草《卡羅來納基本憲章》 | — |
| 1672–74 | 皇家非洲公司認股人;貿易與殖民地委員會秘書 | Buckworth 任皇家非洲公司副總裁 |
| 1674 | 《利維坦》借給 Tyrrell(借到 1691) | — |
| 1677 | — | 伊斯坦堡的「獅子銀圓審判」 |
| 1684 | — | Nevis 案;波士頓鑄幣廠被關閉 |
| 1686–91 | — | 鄂圖曼鑄幣機械化,推出 mangır 銅幣又收回 |
| 1687–91 | — | Trumbull 任駐伊斯坦堡大使 |
| 1690–92 | Tyrrell 來信指控洛克有霍布斯傾向;洛克撰文為 James Houblon 辯護 | Neale 的貶值法案被 Houblon 在上議院擋下 |
| 1691 | 《論降低利息與提高幣值的後果》出版 | North《貿易論》出版 |
| 1693 | 牛頓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 | Whitcomb 寫信給 Trumbull,談「信任銀行」 |
| 1694 | 洛克認購英格蘭銀行股份 500 鎊 | 英格蘭銀行成立,John Houblon 任總裁 |
| 1695 | 《再論提高幣值》;應 Trumbull 之請撰文 | Lowndes 提出貶值方案 |
| 1696 | 出任貿易委員會委員 | 大重鑄;牛頓出任鑄幣廠總監 |
| 1697 | 公開否認讀過《利維坦》 | 穆斯塔法二世下令收繳外幣 |
| 1704 | 洛克逝世 | 安妮女王公告:殖民地的外幣定價最多只能高於英鎊三分之一 |
| 1718–19 | Des Maizeaux 記下回憶錄 | — |
8.2 線索一:1669 年的同一本帳簿〔A+B → C〕
Waldmann 的註 72 與註 123 引的是同一份手稿,大英圖書館 Add MS 46470,洛克 1669 年的帳簿:
- 第 27 頁記著購入「Mun of trade」;
- ff. 19r 與 [50]v 記著用 1 英鎊購入「Hobs's works Latin」,可能就是收有拉丁文《利維坦》的 1668 年著作集。
前一年,洛克剛替 Ashley 寫完反對降息的經濟手稿,那是他第一篇經濟論文,後來成為 1691 年《論降低利息》的底稿。同一年,他還參與起草《卡羅來納基本憲章》。
所以,回憶錄指控洛克「讀過卻否認」的兩個來源,《利維坦》和 Mun,在同一年、同一本帳簿裡一起進了洛克的書房。回憶錄描述的模式也一模一樣:一個是「放在桌上、推薦朋友,後來否認讀過」,一個是「朋友叫他買,後來堅稱沒讀過」。
推論:如果洛克對《利維坦》的態度是「私下吸收、公開否認」,那麼他經濟思想的來源很可能也有同樣的處理方式。這至少說明,把洛克的經濟學看成單純從自然法推出來的結果,是不夠的。
8.3 線索二:霍布斯本人就是「雙層貨幣論者」〔A〕
很少人注意,《利維坦》第 24 章〈論國協的營養與生殖〉裡有一套完整的貨幣理論:
For Gold and Silver, being (as it happens) almost in all countries of the world highly valued, is a commodious measure of the value of all things else between Nations; and Money (of what matter soever coyned by the Soveraign of a Common-wealth,) is a sufficient measure of the value of all things else, between the Subjects of that Common-wealth.
And because Silver and Gold, have their value from the matter it self; they have first this priviledge, that the value of them cannot be altered by the power of one, nor of a few Common-wealths… But base Money, may easily be enhanced, or abased. Secondly, they have the priviledge to make Common-wealths move, and stretch out their armes, when need is, into forraign Countries; and supply… whole Armies with Provision. But that Coyne, which is not considerable for the Matter, but for the Stamp of the place… hath its effect at home onely; where also it is subject to the change of Laws, and thereby to have the value diminished, to the prejudice many times of those that have it.
拆開來看,霍布斯說了四件事:
- 國與國之間,價值尺度是金銀,金銀的價值「來自物質本身」。
- 金銀的價值「不是一國或少數幾國的權力所能改變的」。換句話說,霍布斯自己承認,有一個領域超出他那位絕對主權者的管轄。
- 國內,主權者鑄造的錢幣,不論用什麼材料,都可以當價值尺度。但這種錢「受法律變動的影響」,貶值時會傷害持有者,也就是債權人。
- 金銀讓國家能「把手臂伸進外國」、供應整支軍隊。
拿來對照 Nye 的史料:
| 霍布斯第 24 章 | 1690 年代的英格蘭 |
|---|---|
| 金銀是國與國之間的價值尺度 | 洛克:白銀「憑其內在價值,是全世界文明與貿易地區的商業工具」 |
| 金銀價值非一國所能改變 | Wren:「英格蘭作為貿易大國協中的一個行省,不得不使用白銀」 |
| 伸臂外國、供應軍隊 | 1694 年英軍在法蘭德斯有 6.8 萬人,軍費匯款超過一百萬鎊 |
| 國內鑄幣受法律變動、傷害持有者 | Lowndes 的貶值案;洛克稱改動標準是「公共正義的失敗」 |
同一章的下半部談的是殖民地。 霍布斯把殖民地稱為「國協的子女」,說它們如果不另立國協,「就不是國協,而是派出它們的那個國協的行省」。第 24 章把貨幣與殖民地放在一起,Nye 論文第五章處理的也正好是這兩件事:大重鑄,加上大西洋殖民地的二層貨幣制。
洛克對霍布斯做了什麼「升級」?
霍布斯的架構是兩層分立:
洛克在 1696 年做的事,是把國內那一層併進國際那一層:
Nye 用的字眼正是:英格蘭「讓國內貨幣服從同一套國際邏輯」。換句話說,洛克取用了霍布斯對「金銀不受任何主權者支配」的觀察,再把它推進到霍布斯原本留給主權者的國內貨幣領域。
| 立場 | 國際尺度 | 國內尺度 | 主權者角色 |
|---|---|---|---|
| 霍布斯(1651) | 金銀(價值來自物質本身) | 主權者印記,可以改變 | 國內的價值立法者 |
| Lowndes(1695) | 金銀 | 主權者擔保的國內信用,可以貶值 20% | 價值立法者 |
| 洛克(1695–96) | 白銀 | 白銀(同一個標準) | 只負責擔保重量 |
| 穆斯塔法二世(1697) | 外幣收繳重鑄 | 蘇丹印記加官定價目 | 價值立法者兼唯一發行者 |
8.4 線索三:「俱樂部」定價值,從道德到貨幣〔A+B〕
Tyrrell 在 1690 年轉述的抱怨(道德只是「各個俱樂部或社團」的讚美與貶低),放到洛克的三份文本旁邊看,形成一條清楚的線:
| 文本 | 價值怎麼產生 | 關鍵字 |
|---|---|---|
| 《人類理解論》2.28.10(1689) | 美德與惡行,由各社會、部族、俱樂部以「秘密而默示的同意」確立,行為因此獲得「信用」或恥辱 | tacit consent、clubs、credit |
| 《政府論》下篇 §50(1689) | 金銀的價值只來自「人們的同意」。人們以「默示而自願的同意」,「在社會之外、無須契約」地為金銀定價 | tacit consent、out of the bounds of society、without compact |
| 《論降低利息》(1691) | 人類同意給金銀一種「想像的價值」,使它們「藉由普遍同意」成為共同的保證物 | imaginary value、general consent |
再看 Nye 挖出的檔案。洛克以前,真的有一個俱樂部在投票決定什麼算錢:
- 1666 年,黎凡特公司議事會為「公司收付可以接受哪些錢幣」展開「一場大辯論」。
- 1668 年的公司命令:駐土耳其的代理人只能收足重銀圓、西班牙銀圓、塞維亞與墨西哥鑄幣。另一道命令規定,如果收了其他錢幣而不是「這些錢幣或其內在價值」,損失由代理人自己承擔。「內在價值」這個詞,先是公司規章裡的用語,後來才成為洛克的哲學概念。
- 1696/7 年與 1710 年,兩任大使在伊斯坦堡召集全體「英格蘭人」(the English Nation),直接討論「『通用貨幣』這個詞怎麼理解」。多數人主張指定幾種錢幣為通用貨幣;1710 年則一致通過,承認鄂圖曼金幣以 105 pāre 計算。
推論:Tyrrell 擔心洛克把道德交給俱樂部定義,可是在貨幣領域,一個商人俱樂部真的在立法決定價值。洛克的做法,是把俱樂部的同意推廣成「全人類的同意」。俱樂部大到一定程度,看起來就像自然本身。
8.5 線索四:不可更改的尺度,等於主權不可分割的貨幣版〔A → C〕
霍布斯第 18 章:臣民不能改變政體,主權不能被剝奪。洛克在貨幣上用了同一種「不可更改」的語氣:
「人們指望把一呎分成十五份、稱之為吋,就能把一呎變長,這跟指望改變幣值一樣合理。」(《再論提高幣值》,1695)
「公共權威是一切合法契約得以履行的擔保。」(同上)
錢幣上的國王肖像與銘文,帶有對其重量與成色的公共保證。(《論降低利息》)
改動標準,在洛克筆下是「公共正義的失敗」,貶值則被他嘲諷為「公共剪幣」。
這裡有一個轉換:主權者的角色從價值立法者,變成價值公證人。在霍布斯那裡,連「什麼是正確的理性」都要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者決定(第 5 章:記帳有爭議時,雙方必須推舉某位仲裁者或法官的理性,作為正確的理性)。在洛克那裡,仲裁者的權力被凍結了:尺度本身不能動,國家只能為尺度蓋章。
伊斯坦堡的反例:1677 年獅子銀圓審判。 英船運來 20 萬枚荷蘭獅子銀圓,荷蘭商人指控成色比新鑄幣少約 7%。大維齊爾卡拉‧穆斯塔法召集財政大臣、鑄幣廠總監、海關長與商會首領公開熔驗,判定成色不足。英國人隨即付了 1.5 萬枚銀圓。第二天重審時,比較基準從新鑄的荷蘭幣,換成十枚流通了約百年的磨損舊幣,與會權貴簽字認定英幣「良好」。
(這是筆者的計算,Nye 沒有這樣比較。)
換句話說,英國人付出的代價,幾乎正好等於被指控短少的白銀。主權者真的把那一呎重新定義了,價格大約就是那 7%。洛克的「一呎十五吋」比喻,在伊斯坦堡有一個具體的反例。
8.6 線索五:「貿易大國協」裡的一個行省〔A〕
| 發言者 | 說法 |
|---|---|
| Christopher Wren | 「英格蘭作為貿易大國協中的一個行省,不得不使用白銀」(Nye 引) |
| Dudley North,《貿易論》(1691) | 「一個國家在世界上,就貿易而言,在各方面都像王國中的一座城市,或城市中的一個家庭」;改變幣值「你改變的是名字,不是東西本身」;「沒有一個民族是靠政策致富的」 |
| 洛克,《再論提高幣值》 | 白銀憑其內在價值,是「全世界文明與貿易地區」的商業工具 |
《利維坦》卷首插畫上,巨人的身體由無數臣民組成。到了 1690 年代,倫敦的商人與哲學家想像出一個由國家組成的巨人:貿易的大國協,英格蘭只是其中一個行省,或像 North 說的,一座城市。
英格蘭隨後建立的二層帝國制度,正好照著這個構想走:
- 第一層:母國。 足重英國銀幣,「內在價值」。
- 第二層:殖民地。 沒有鑄幣廠,用外國硬幣,定價最多只能高於英鎊三分之一。
Nye 引用 MacInnes 的說法,稱這是一種「哥德式」的帝國:殖民地從屬於母國的利益。霍布斯在第 24 章說,留在母國之下的殖民地是「行省」。
8.7 線索六:Trumbull,連接伊斯坦堡與洛克書桌的人〔A;連結為 C〕
Nye 把 Sir William Trumbull 稱為洛克「在牛津求學時期的有力朋友」。他的經歷剛好貫穿兩條線:
| 時間 | Trumbull 的位置 | 同時在他周圍發生的事 |
|---|---|---|
| 1687 年 8 月至 1691 年 7 月 | 駐伊斯坦堡大使 | 傑拉赫‧穆斯塔法(Cerrah Mustafa)在托普卡匹宮建立機械化鑄幣廠,發行 mangır 銅幣:銅材加鑄造成本只佔面值三成,國家抽取約七成鑄幣稅。之後偽幣氾濫、物價上漲,1691 年國家拒收、收回,主事的傑拉赫‧穆斯塔法被處決 |
| 之後 | — | 傑拉赫‧穆斯塔法後來任突尼斯總督時,寫過信給 Trumbull(Heywood 1993) |
| 1693 年 10 月 | 收到 Peter Whitcomb 的信 | Whitcomb 說英商放貸在鄂圖曼帝國形成「這樣一座信任銀行」,「供應了幾乎整個帝國」,利率 18% 到 19% |
| 1694 年 5 月 | 財政部委員 | 英格蘭銀行成立 |
| 1695 年 | 國務大臣 | 7 月 29 日把一份幣制建議(推測是 Meadows 的〈論英格蘭鑄幣〉)寄給洛克;7 月 30 日洛克應他的要求寫成一篇反對減少銀含量的文章;8 月 15 日他寫信說自己「常為我們錢幣的可悲狀況叨擾」洛克 |
| 1696–1709 年 | 黎凡特公司總裁 | 大重鑄 |
Whitcomb 這句「信任銀行」值得多看一眼。這座銀行是蓋在蘇丹的財政機器裡面的:英國代理人用鄂圖曼文寫信,替各省總督匯解稅款、做短期融資,持有包稅權狀。也就是說,英國商人先在鄂圖曼這隻利維坦體內當過「血管」,親眼看過一個主權者怎麼靠債務把各方利益綁在一起。這套經驗,經由 Trumbull 這樣的人,回流到倫敦的財政桌上。
推論:我們沒有直接證據顯示 Trumbull 跟洛克談過 mangır 銅幣的崩潰。但一個在 1688–91 年親眼看著主權者發行的法償銅幣由盛轉衰、最後主事者被處決的大使,1695 年反覆就英國幣制諮詢洛克,而洛克的結論是「國家不得用命令改變價值」,這樣的經驗與結論在時間和人脈上完全吻合。霍布斯說基礎貨幣「容易被抬高或壓低」、「受法律變動的影響」,mangır 正是這句話的實例。
8.8 線索七:劍仍然在國家手裡,這也是霍布斯的邏輯〔A+B〕
霍布斯第 17 章:「沒有劍的信約,只是空話。」
「白銀的內在價值」聽起來屬於自然,執行起來卻需要國家動用暴力:
- 剪幣、洗幣、銼幣都以叛國罪論處:男性處以絞刑、剖腹與分屍,女性處以火刑(Nye)。
- 1696 年,英格蘭銀行總裁 John Houblon 親自出面安撫擠兌的人群。哈利法克斯、利物浦、肯德爾發生騷亂;伊普斯威奇有人寫道:「許多小戶因匱乏而自殺。」
- 牛頓 1696 年出任鑄幣廠總監,親自追查偽幣犯。William Chaloner 在 1699 年被處絞刑。經濟思想史家 Carl Wennerlind 有一篇論文,題目就叫〈作為貨幣政策的死刑〉。
一個諷刺的對照:1693 年寫信罵洛克是「霍布斯派」的牛頓,三年後成了洛克貨幣秩序的執法者。 1717 年,牛頓的報告把金幣幾尼定價為 21 先令,英國從此走向事實上的金本位。
推論:洛克的貨幣秩序並沒有廢掉利維坦的劍,只是讓劍為新的主人服務。
8.9 線索八:「次級國協」吞下了國協,霍布斯擔心的事反過來發生了〔A → C〕
霍布斯在第 29 章〈論削弱或導致國協解體的事物〉裡,列了兩種病:
- 大量法人團體是「在一個大國協腹中的許多小國協,就像自然人腸子裡的蟲」;
- 國庫的財富經由專賣或公共收入的包稅,過度集中在少數私人手中,就像胸膜炎。
Nye 的論文沒有討論洛克與霍布斯的關係,卻三次借用霍布斯的「腹中的小國協」來形容黎凡特公司。下面這張表把霍布斯說的「病」,跟 Nye 檔案裡的實際情況並排:
| 霍布斯眼中的病灶 | Nye 檔案中的實際情況 |
|---|---|
| 法人是腸中的蟲 | 黎凡特公司在海外收稅、審案、立法,是「在公司形式內進行的審議式政策實驗,後來被延續到英格蘭國家之內」 |
| 包稅如胸膜炎 | 英商在鄂圖曼帝國持有包稅權狀、為總督提供短期融資 |
| 小國協侵蝕大國協 | 英格蘭銀行最初 26 名董事中有 5 名是黎凡特商人,包括總裁 John Houblon;1695–1710 年共 20 名黎凡特成員任董事,其中 3 名總裁、4 名副總裁;黎凡特商人的認購額僅次於葡萄酒進口商 |
| — | 海關委員會(North、Buckworth、Houblon)審查並否決殖民地「抬高外幣」的法案 |
風險轉嫁的模式,在三個層次上重複出現:
- 公司內:「拒絕賒帳誓言」把壞帳轉給年輕、貧窮的代理人;收到劣幣的損失也由代理人承擔。
- 國家內:大重鑄把成本轉給手上只有剪邊幣的窮人。
- 帝國內:二層制把硬幣短缺轉給殖民地,同時確保殖民地欠英國商人的債,用足額白銀償還。牙買加種植園主在 1680 年代欠皇家非洲公司約 9 萬鎊。
洛克自己也坐在這部機器裡:皇家非洲公司認股人(1672)、貿易與殖民地委員會秘書(1673–74)、消費稅上訴委員(1689)、英格蘭銀行認股 500 鎊(1694)、貿易委員會委員(1696–1700)。
推論:Schmitt 認為「間接權力」殺死了利維坦。在洛克的貨幣世界裡,間接權力沒有殺死它,而是住進了它的身體。
8.10 線索九:從 1696 到 1881,長期的結果〔A〕
Nye 在結論把這條線延伸到 19 世紀:
- 英國這一邊:金本位成為跟世界霸權做生意的實質前提。凱因斯形容英格蘭銀行是「國際樂隊的指揮」。日本史家 Metzler 說:「債權人寧願被償還以較重的貨幣,而非較輕的。」
- 鄂圖曼這一邊:kuruş 在 1808 到 1844 年間失去 83% 的白銀;1875 年宣布暫停償付外債;1881 年採行金本位,同年成立「鄂圖曼國債管理處」,直接控制六大國家稅收,用來償還外國債權人。Nye 引 Carter Findley 的評語:這是「對鄂圖曼主權的重大侵犯」。
結論:兩隻利維坦最後正面相遇。1697 年穆斯塔法二世在外幣上磨掉基督教君主的名字、改刻自己的花押;1881 年,倫敦與巴黎的債權人代表直接坐進伊斯坦堡,接管蘇丹的稅收。以白銀和信用為骨架的那一隻,吞掉了以蘇丹花押為臉孔的那一隻。
8.11 兩隻利維坦:伊斯坦堡與倫敦
| 項目 | 蘇丹的利維坦(鄂圖曼) | 白銀的利維坦(英格蘭) |
|---|---|---|
| 價值的來源 | 蘇丹花押加官定價目(Nye 稱為「貨幣虛構」) | 白銀含量,背後是「人類的同意」 |
| 主權象徵 | 「錢幣與週五講道之主」(ṣāḥib-i sikke ve ḫuṭbe) | 「重量與成色的公共保證」 |
| 文人怎麼寫錢幣 | Mustafa Ali:錢幣「無足而登階、無手而遠行……無言而見證君主壓倒一切的權力」 | 洛克:錢幣是像一呎一樣的尺度 |
| 外幣政策 | 收繳熔鑄,或磨去拉丁銘文、改刻蘇丹花押 | 殖民地以外幣按「內在價值」定價(二層制) |
| 鑄幣稅 | 主動追求(mangır 約七成) | 1666 年廢除鑄幣費 |
| 受益者 | 國庫、軍餉、稅收便利 | 跨國債權人、地主、王室稅收、海外軍費 |
| 受損者 | mangır 持有者(重鑄時少拿八分之三) | 持有剪邊幣的窮人、殖民地債務人 |
| 暴力 | 處決鑄幣主事者(傑拉赫‧穆斯塔法、埃及鑄幣廠的驗幣官 Yusuf Ağa) | 剪幣以叛國論處、絞死偽幣犯 |
| 對應霍布斯的哪裡 | 第 18 章(主權者訂定規則)、第 5 章(仲裁者的理性) | 第 24 章(金銀價值非一國所能改)、第 17 章(劍) |
| 長期結果 | 18 世紀 kuruş 統一帝國貨幣;19 世紀貶值,1881 年財政主權被外國債權人接管 | 金本位,倫敦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
8.12 用一張表收束:《利維坦》的器官移植清單
| 霍布斯的利維坦 | 洛克的貨幣秩序 | 證據等級 |
|---|---|---|
| 自然狀態: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 貨幣的自然狀態:剪幣、偽幣、各殖民地競相抬高外幣、「公共剪幣」 | A |
| 信約創造主權者 | 「默示的同意」賦予金銀價值,而且發生在「社會之外、無須契約」 | A |
| 主權不可撤銷、臣民不能更改 | 標準不可更改:「一呎十五吋」 | A |
| 主權者是國協的「人造靈魂」(導論) | 白銀成了貨幣的靈魂,國家印記只是「公共保證」 | C |
| 劍:沒有劍的信約只是空話 | 叛國罪、絞刑架、牛頓的偽幣追緝 | A |
| 貨幣是國協的血液(第 24 章) | 1694 年送往法蘭德斯的百萬鎊匯款;「信任銀行」 | A |
| 殖民地是母國的行省(第 24 章) | 二層帝國貨幣制、殖民地不准設鑄幣廠 | A+C |
| 腹中的小國協是病(第 29 章) | 黎凡特公司、英格蘭銀行、海關委員會成為新秩序的器官 | A+C |
| 財產來自主權者的分配(第 24 章) | 洛克反對這一點:財產與貨幣先於主權者。正是這個反霍布斯的論點,讓貨幣的價值可以移出主權者的手 | A → C |
最後一列最關鍵。洛克在財產論上最明顯的「反霍布斯」主張(財產先於國家),正好是他把「價值的主權」從國王手中移走的機制。表面上的反對,實際上完成了一次器官移植。
8.13 數字裡的利維坦
Lowndes 方案: 把克朗銀幣從 5 先令(60 便士)提高為 6 先令 3 便士(75 便士),等於每便士的白銀含量變成:
債權人實際收回的價值:
這正是 James Steuart 後來說的:債權人在 Lowndes 方案下「必損失兩成」,而洛克「沒看見債務人會相應地得利」。
洛克方案的另一面: Nye 引述的估計是,流通中的錢幣比新幣少約 55% 的白銀。如果一筆債是用這種剪邊幣的世界訂約,大重鑄後要用足重新幣償還,以白銀計的負擔上限大約變成:
(這是不計物價調整的示意估算。)
鄂圖曼 mangır 的鑄幣稅:
收回時持有人只拿回 。
殖民地的上限: 西班牙銀圓在英國值 4 先令 6 便士(54 便士)。1704 年公告規定,殖民地定價最多只能高出三分之一:
1681 年牙買加想抬到 60 便士( )被駁回;1683 年維吉尼亞抬到 72 便士( )。這兩個數字,後來正好成了帝國政策容許的區間。
用現代的「三難困境」回頭看(啟發性的類比,不是當時的概念):
| 方案 | 固定平價 | 跨境流動 | 貨幣自主 |
|---|---|---|---|
| 霍布斯第 24 章的構想 | 對外 ✔ | ✔(伸臂外國) | 對內 ✔(雙層並存) |
| Lowndes | ✘(貶值) | ◐ | ✔ |
| 洛克(1696) | ✔ | ◐(匯票套利;Houblon 主張准許硬幣出口但未被採納) | ✘ |
| 穆斯塔法二世(1697) | 官定價目 | ✘(收繳外幣) | ✔ |
洛克放棄的,正好是霍布斯留給主權者的那一塊。
8.14 小結:利維坦沒有死,它被拆開重新組裝了
把這些線索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個比「洛克把利維坦換成國際市場」更精確的版本:
洛克打造的是一隻分散式的利維坦。
靈魂(決定價值的權力)移進了白銀,也就是「人類的默示同意」;
頭腦(判斷什麼算錢的權力)交給跨國債權人的俱樂部:黎凡特公司、英格蘭銀行、海關與貿易委員會;
劍(執行的暴力)仍然留在國家手中:議會、鑄幣廠、絞刑架。
霍布斯的利維坦把靈魂、頭腦和劍集中在一個主權者身上。洛克把它們分開安放,但每一個部分都比任何一位國王更不容易被挑戰。國王可以被廢黜,詹姆士二世 1688 年就被趕下台;可是「白銀的內在價值」就像霍布斯說的,「不是一國或少數幾國的權力所能改變的」。
那麼,「洛克是自由資本主義之父」這個常見的理解又是從哪裡來的?法律史家 Christine Desan 給了一個關鍵答案:洛克成功地把貨幣自然化,「掩埋了政府在貨幣創造與流通中的角色」。政治理論家 Stefan Eich 則稱之為貨幣的「去政治化」。從這個角度看,後人把洛克讀成單純的自由主義者,本身就是這套偽裝成功的結果:利維坦被藏進了「自然」裡。
第三部:表面反對、實際同構:世界思想史上的「重新包裝」
9.1 類型學
| 類型 | 機制 | 典型 |
|---|---|---|
| 甲、陽此陰彼 | 公開排斥 X,私下吸收 X 的方法或制度 | 漢代「陽儒陰法」、程朱理學與佛教 |
| 乙、倒轉仍在框內 | 把對手的結構反過來,但結構沒變 | 馬克思與黑格爾、尼采與柏拉圖主義 |
| 丙、革命完成舊制 | 推翻舊政權的人,完成了舊政權沒做完的事 | 托克維爾論法國大革命 |
| 丁、以敵之器攻敵 | 為了駁倒對手而學會對手的工具,結果被工具改造 | 安薩里與希臘哲學、本居宣長與徂徠學 |
| 戊、反國家者設計超國家紀律 | 反對國家權力,卻設計出更難挑戰的超國家約束 | 洛克的貨幣秩序、海耶克與新自由主義 |
9.2 案例總表
| # | 人物/學派 | 表面上反對 | 實際挪用或同構的部分 | 誰指出的 | 類型 |
|---|---|---|---|---|---|
| 1 | 漢代儒術國家 | 秦朝法家暴政 | 承襲秦的律令與郡縣官僚制。漢宣帝:「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漢書‧元帝紀》) | 宣帝本人;譚嗣同《仁學》:「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來之學,荀學也」 | 甲 |
| 2 | 韓愈 | 佛教(〈原道〉、〈諫迎佛骨表〉) | 「道統」說模仿禪宗的傳法世系 | 陳寅恪〈論韓愈〉 | 甲 |
| 3 | 朱熹與程朱理學 | 佛、道二家 | 「理一分殊」近於華嚴宗的「一即一切」。朱熹自己引佛家「一月普現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並承認「釋氏也窺見得這些道理」(《朱子語類》卷十八) | 戴震批評宋儒雜取老、釋解經,並說:「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 | 甲 |
| 4 | 商羯羅(Śaṅkara) | 佛教 | 「摩耶」(幻)論與中觀、唯識派相近 | 印度教毗濕奴派稱他是「隱身的佛教徒」(pracchanna bauddha),見《蓮花往世書》 | 甲 |
| 5 | 安薩里(al-Ghazālī) | 希臘化哲學(《哲學家的矛盾》,1095) | 把亞里斯多德邏輯引入伊斯蘭神學,並吸收阿維森納的宇宙論 | 他的學生 Abū Bakr ibn al-ʿArabī:「我們的老師進了哲學家的肚子,想出來卻出不來了」;Frank Griffel(2009) | 丁 |
| 6 | 奧古斯丁 | 摩尼教(他年輕時曾信仰) | 原罪說與對情慾的看法被指保留了善惡二元論 | 同時代的 Julian of Eclanum 直指他「仍是摩尼教徒」 | 甲 |
| 7 | Giovanni Botero,《論國家理性》(1589) | 馬基維利 | 把「國家理性」基督教化,讓它可以被公開談論 | Friedrich Meinecke 等 | 甲 |
| 8 | 腓特烈二世,《反馬基維利》(1740) | 馬基維利 | 同年 12 月出兵入侵西利西亞 | 伏爾泰與後世史家 | 甲 |
| 9 | 盧梭 | 霍布斯(《論不平等的起源》) | 「每個人把自身與一切力量完全讓渡給公意」 | 盧梭自己在 1767 年致 Mirabeau 的信:「在最嚴格的民主與最完美的霍布斯主義之間,我看不到可以忍受的中間路線」;Constant、Talmon | 乙/甲 |
| 10 | 法國大革命 | 舊制度 | 中央集權的行政國家 | 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1856) | 丙 |
| 11 | 漢彌爾頓 | 英國的財政軍事國家(獨立戰爭) | 〈公共信用報告〉(1790)、以英格蘭銀行為範本的美國第一銀行(1791) | 傑佛遜、麥迪遜指控他想在美國複製「英國體制」 | 丙 |
| 12 | 馬克思 | 黑格爾的唯心論 | 辯證法的結構:「在他那裡,辯證法是倒立著的,必須把它倒過來」(《資本論》第二版跋,1873) | 馬克思自己 | 乙 |
| 13 | 尼采 | 柏拉圖主義與基督教 | 「倒轉的柏拉圖主義」仍然是形上學 | 海德格的尼采講座 | 乙 |
| 14 | 本居宣長 | 「漢意」(中國式思維) | 承襲荻生徂徠的古文辭學方法與「作為」的邏輯 | 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 | 丁 |
| 15 | 海耶克與新自由主義者 | 國家干預 | 設計超國家制度(國際經濟法、聯邦架構)來約束各國的民主 | Quinn Slobodian《全球主義者》(2018)的「包覆」(encasement)論 | 戊 |
| 16 | 洛克 | 霍布斯的絕對主權 | 把價值主權移進白銀,交給債權人俱樂部判斷,暴力仍由國家執行 | Strauss、Macpherson;本文第二部 | 甲+戊 |
9.3 值得細看的幾個案例
漢代的「陽儒陰法」,最接近洛克的結構。 秦朝因嚴刑峻法亡國,漢代思想界一面倒地批判法家,制度上卻沿用秦的律令與郡縣官僚。到了漢元帝還是太子時,勸父親多用儒生,宣帝當場變色,說出「漢家自有制度」那段話。洛克也是在公開場合反對霍布斯,在制度設計上卻保留了霍布斯式的不可更改性與劍。譚嗣同所說的「大盜利用鄉愿」,換成第二部的語言,就是劍與修辭的分工。
朱熹的「月印萬川」,是一種坦白的挪用。 程朱理學以排斥佛老自居,朱熹卻在講學時直接引用禪宗永嘉玄覺〈證道歌〉的「一月普現一切水」,還承認佛家「也窺見得這些道理」。這跟洛克 1697 年否認讀過《利維坦》形成對照:同樣是吸收了對手的思想,朱熹沒有否認,洛克否認了。
安薩里:學生的那句評語。 他寫《哲學家的矛盾》,把阿維森納的三個命題判為叛教,卻在《法學精義》的開頭宣稱:不懂邏輯的人,他的知識不可靠。學生 Abū Bakr ibn al-ʿArabī 那句「進了哲學家的肚子出不來」,很貼切地形容了一種情況:為了打敗對手而深入研究對手的人,最後往往被對手改造。 洛克年輕時把《利維坦》放在桌上,原意或許也是為了駁倒它。
腓特烈二世,最戲劇化的一例。 這位普魯士王子 1740 年出版由伏爾泰潤色的《反馬基維利》,宣稱君主是「人民的第一僕人」;同一年即位,當年 12 月就出兵奪取西利西亞。文字上的反對,跟行動上的實踐,相隔不到一年。
海耶克與 Slobodian 的「包覆」,是洛克路線的現代版。 Slobodian 指出,日內瓦學派的新自由主義者並不主張沒有國家,他們主張把市場包覆在超國家的法律架構裡,讓各國的民主多數無法觸及。海耶克 1939 年的〈州際聯邦主義的經濟條件〉是代表作。這跟洛克的做法幾乎一樣:用一個「不是任何單一國家能改變的」尺度,約束國家的貨幣主權。從金本位到布列敦森林體系,再到歐元區的財政紀律,可以看作同一套設計的不同版本。
9.4 怎麼判斷是真同構,還是表面相似?拿洛克來測
「表面反對、實際同構」很容易被濫用成萬能的解釋,所以需要判準。下面五條判準,拿洛克逐項檢驗:
| 判準 | 問題 | 洛克的情況 | 結果 |
|---|---|---|---|
| ① 接觸 | 他確實讀過對手嗎? | 回憶錄、1669 年購書、1674–91 年借書、《人類理解論》1.3.5 直接寫到利維坦會懲罰你 | ✔ 強 |
| ② 結構 | 相似的是深層結構,還是一般性的共同點? | 第 24 章的雙層貨幣論與殖民地行省論,對應洛克的金屬論與二層帝國制 | ✔ 強 |
| ③ 功能 | 在實際運作中,是否扮演相同角色? | Nye 的檔案:不可更改的尺度、暴力執法、債權人優先 | ✔ 強 |
| ④ 隱藏的動機 | 有沒有理由公開否認? | 「霍布斯派」在當時是嚴重的罵名(牛頓、Stillingfleet、牛津學者都用過);洛克自己也稱霍布斯是「理應受譴責的名字」 | ✔ 強 |
| ⑤ 同時代人的察覺 | 當時有沒有人看出來? | Tyrrell、「牛津有思想的人」、牛頓、Barbon(說他抄 Mun) | ✔ 中強 |
五項全部成立的案例並不多。漢代的陽儒陰法、朱熹與佛教、盧梭與霍布斯可以並列。洛克與霍布斯,有了 Waldmann 的回憶錄和 Nye 的檔案之後,應該加入這份名單。
結語
Waldmann 找到的是一句閒話:一個心懷怨氣的老朋友,在臨終前一年對編者說,洛克年輕時桌上總放著《利維坦》。這句話本身只能改寫一段傳記。可是把它放到 Nye 那份四百頁的檔案旁邊,跟 1669 年的帳簿、第 24 章論金銀的段落、伊斯坦堡的獅子銀圓審判、英格蘭銀行的董事名單、鑄幣廠的絞刑架一起讀,它指向的是一個更大的可能:
洛克也許沒有拒絕利維坦,而是把它拆開,分別安放在白銀、債權人的俱樂部與國家的劍裡。 這隻利維坦沒有王冠,所以後來的人很難認出它。
霍布斯在《利維坦》導論中寫道,那個人造的巨人是用「技藝」造成的。洛克的技藝,在於讓這隻巨人看起來像是自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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