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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仕群
鄭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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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Locke as a Reader of Thomas Hobbes’s Leviathan: A New Manuscript

Felix Waldmann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ume 93, Number 2, 2021
DOI: https://doi.org/10.1086/714068

Nye EM. Empires of Obligation: Law, Money, and Debt between England and the Ottoman Empire, 1670–1720. Enterprise & Society. 2024;25(4):1015-1024. doi:10.1017/eso.2024.42


書桌上的《利維坦》:洛克、霍布斯,與藏在銀幣裡的主權

2019 年夏天,費城自由圖書館一部莎士比亞《第一對開本》被認出是彌爾頓的私人藏本,書頁上的眉批原來出自彌爾頓本人。Waldmann 用這則新聞開場,接著談洛克研究界一個類似的懸案。

1950 年代,Peter Laslett 從洛克後人 Lovelace 家族在蘇格蘭的一座破舊狩獵小屋裡,找回了洛克藏書的總目。總目上列著一本 1651 年初版的《利維坦》,可是這本書的實物已經不見了。Waldmann 把它比作 Lewis Carroll 筆下那隻永遠抓不到的怪物「snark」,地位跟《政府論》佚失的「中間部分」差不多。

Waldmann 沒有找到那本書,但找到一份可以當作替代品的東西:一份藏在大英圖書館、從沒有人注意過的法文回憶錄,裡面有一句話:

「他幾乎總是把霍布斯的《利維坦》放在桌上,並推薦朋友們去讀。」


一、論文速覽

項目 內容
核心證據 大英圖書館 Additional MS 4222, ff. 245r–247r。Pierre Des Maizeaux 手寫的法文回憶錄,約一千字,約寫於 1718–19 年
三個主張 ① 匿名口述者極可能是洛克的老友 James Tyrrell。② 洛克在牛津時期(約 1658–1667)熱衷《利維坦》,還向朋友推薦,後來卻公開否認讀過。③ 自 Laslett 與 Dunn 以來,學界幾乎把霍布斯從洛克研究中趕了出去,這是矯枉過正
文章結構 I. 回憶錄的脈絡 II. 撰者為 Tyrrell 的論證 III. 洛克、霍布斯與《利維坦》 附錄一:原文與英譯 附錄二:洛克提及霍布斯的 13 處文字
結論句 「洛克是《利維坦》的讀者,而且是一個著迷的讀者(an obsessive reader)。」

二、手稿本身:被壓了三百年的「黑函」

2.1 這份手稿怎麼流傳下來

  1. 1699 年:胡格諾派記者 Pierre Des Maizeaux 帶著 Jean Le Clerc 寫的介紹信,從荷蘭到英國拜訪洛克,之後結識自由思想家 Anthony Collins 與第三代沙夫茨伯里伯爵。
  2. 1718–19 年:Collins 主導、Des Maizeaux 編輯《洛克先生文集》(A Collection of Several Pieces of Mr. John Locke, 1720)。這本書有兩個目的:
    • 打破出版商 Churchill 與洛克表親兼繼承人 Peter King 對遺稿的壟斷;
    • 反擊 Pierre Coste。Coste 曾跟洛克一起住在 Masham 家,後來卻轉而貶低洛克。
  3. 為了取得新材料,Des Maizeaux 四處向洛克的老朋友打聽往事,記下了這份回憶錄。內容太過尖刻,最後沒有用,口述者的名字也被匿名成「Mr …」或「Mr T…」。
  4. 1745 年,Des Maizeaux 死後,文件流入史家 Thomas Birch 手中。1766 年,Birch 把收藏遺贈大英博物館。1782 年,這份文件被編進 Add MS 4222(名人傳記資料,姓氏 D 到 L)。
  5. 之後一直沒人注意,直到 Waldmann。

手稿的物質特徵:用紙跟同卷其他文件不同;墨水越寫越淡;用的是草寫體,跟 Des Maizeaux 正式信件的筆跡不一樣;文法零散。Waldmann 據此判斷,這是一次寫完的匆促筆記,可能是邊聽邊記,也可能是事後趕著追記。

2.2 回憶錄說了什麼:十三項指控

# 回憶錄的說法 Waldmann 的查核
1 洛克在牛津不讀書、懶散,沉迷法國作家 Voiture 書信集的英譯本 洛克確實藏有多部 Voiture。Masham 夫人給 Le Clerc 的信也提到 Voiture。特別說「英譯本」,符合洛克約 1676 年以前讀不了法文
2 他鄙視「科學與博學」,卻幾乎總把《利維坦》放在桌上,推薦朋友讀。「Mr …」就是聽了推薦才買的 全文核心。可以跟 Tyrrell 在 1674–91 年借走洛克那本《利維坦》的紀錄互相印證
3 他後來假裝否認讀過《利維坦》 對應洛克 1697、1699 年的公開否認(見附錄二第 12、13 條)
4 他自命原創,看不起無法冒充成自己想法的東西,喜歡把平凡的格言說得很隆重 屬於性格評價,無法查核
5 「他寫的那本論貨幣的書是抄另一本的」。頁腳用較深的墨水補註:Mun 的貿易論、Robert Cotton 爵士在國王與樞密院前論鑄幣的演說。他還堅稱沒讀過,雖然「Mr …」好幾年前就叫他買了 洛克藏有 Cotton 演說的 1690 年版。1669 年購入「Mun of trade」。Barbon 1696 年指控洛克沿用 Mun 的比喻。Tyrrell 1696 年寫給洛克的信也提到 Mun
6 《人類理解論》源於 Mr T. 等人的一次談話,有人提議應該有人劃出人類知識的範圍與界限 呼應《人類理解論》序言裡的「五六個朋友」。Tyrrell 在自己那本書的頁邊寫下:「此事在 1673 年冬,我記得我也是在場者之一」
7 Mr T. 想先讀洛克準備出版的作品,洛克拒絕,怕別人以為他的思想來自他人 1687 年 Tyrrell 想讀《人類理解論》手稿,洛克確實沒給
8 Le Clerc 的〈頌詞〉裡記的事「不是假的,就是記錯了」。洛克不敢跟沙夫茨伯里談要事,也沒參與他兒子的婚事 婚事這一點可以證明是錯的,洛克確實參與了
9 洛克吝嗇、虛榮、善妒、保密到極點。「Mr …」向他解釋人民為什麼能把自己沒有的生殺權交給官長,他生氣地問從哪裡聽來的,後來卻寫進自己的《政府論》 Tyrrell 的《父權非君權》(1681)有類似論證,對應《政府論》下篇 §171
10 他迷戀 Sydenham 醫生,把 Lower 醫生看成笨蛋 洛克 1664 年左右與 Lower 合作研究呼吸,後來分道揚鑣,轉而與 Sydenham 合作
11 沙夫茨伯里 1682 年躲在 Wapping、隨後出逃荷蘭的經過 細節模糊,顯示口述者不在沙夫茨伯里的核心圈內
12 洛克膽小,躲藏時半夜聽到老鼠聲就會起床叫他的「房東」 1682–83 年在牛津與 Oakley 一帶,只有 Tyrrell 當過他的房東
13 洛克相信道德原則因國而異,還拿旅行者的記述向朋友證明。初版這樣寫,後來的版本刪改了 這是對《人類理解論》2.28 的誤讀,但 2.28.8 在第二版確實有增補,可能就是在回應 Tyrrell 等人的批評

2.3 它跟其他早期洛克傳記有多不一樣

來源 年代 資訊來源 對洛克的態度
Collier 重編 Moréri《大歷史辭典》補編 1705 匿名 簡短、平淡的讚美
Le Clerc〈洛克先生頌〉 1705 Masham 夫人、第三代沙夫茨伯里的來信 完美人格,毫無異端暗示。直到 1829 年都是唯一完整的傳記
Coste 的悼文 1705 本人親歷 先褒後貶,後來成為洛克的批評者
Anthony Wood《牛津名人錄》第二版 1721 地方傳聞 暗示洛克涉入黑麥屋陰謀(Rye House Plot)。Wood 的私人日記稱洛克「動盪、愛吵、永不滿足」
Peter King《洛克傳》 1829 原始手稿 第一部根據檔案的完整傳記
Des Maizeaux 回憶錄 約 1718–19 自稱與洛克「交情很深」的舊友 唯一出自熟人、而且充滿敵意的記述

Waldmann 的關鍵推論是:過去說洛克是「霍布斯派」的人,都是不認識洛克的論敵;這份回憶錄的口述者卻宣稱與洛克「交情很深」。如果 Des Maizeaux 不相信這個人,何必記下來?如果內容純屬捏造,又何必替他匿名?


三、「Mr T…」是誰?

3.1 符合 Tyrrell 的線索

回憶錄線索 Tyrrell 的已知事實
在牛津認識洛克 1657 年 4 月入學牛津女王學院,1658 年結識洛克
記得 Voiture、記得是「英譯本」 Masham 夫人寫給 Le Clerc 的牛津往事,消息來源正是 Tyrrell,信中也提 Voiture
《人類理解論》緣起時在場 在自藏本頁邊自稱在場(大英圖書館 C.122.f.14)
想讀手稿被拒 1687 年懷疑洛克把手稿給了 Pembroke 伯爵,自己想讀,洛克沒給
懷疑洛克有霍布斯傾向 1690 年寫信轉告「牛津有思想的人」抱怨洛克接近「霍布斯先生」,主張道德善惡只取決於人們「在各個俱樂部或社團中(in several clubs or societyes)」的讚美或貶低。1692 年仍催洛克寫書駁斥「霍布斯先生的伊比鳩魯原則」
說貨幣書抄 Mun 與 Cotton 1696 年寫信給洛克,說自己在「Mun of Trade」裡找到回應 Richard Temple 爵士批評的答案。也熟悉收錄 Cotton 演說的文集
洛克出逃前的「房東」 1682–83 年洛克在牛津與 Oakley(Tyrrell 的宅邸)之間準備流亡
「生殺權」論證 《父權非君權》(1681)有幾乎相同的論述
自稱「除了最後二十年都與他交好」 兩人在 1683 年以後明顯疏遠:借款未還、Tyrrell 歸還洛克物品時處理不當(包括那本 Voiture)、洛克把手稿轉存到新朋友 Edward Clarke 處
1718–19 年還活著,而且認識 Collins 卒年修正:Oakley 教堂的紀念碑寫 1718 年,ODNB 跟著錯。Waldmann 根據 Thomas Baker 的題記與 Hearne 的日記,訂正為 1719 年 6 月 7 日。Tyrrell 與 Collins 1703 年在 Oates 認識,通信至少到 1710 年
對 Le Clerc〈頌詞〉不以為然 1718 年 10 月寫信給 Le Clerc:「我自己在他《人類理解論》的許多論點上無法同意,這一點我在他生前就讓他知道了」

3.2 排除其他人選

  • 洛克 1650–72 年現存的信件,寄給 31 人;寫給洛克的信,來自 65 人。這些人到 1699 年只剩 9 位在世,到 1718–19 年只剩 2 位:Schard 可以直接排除,Mapletoft 沒有在 Christ Church 與洛克來往的紀錄。
  • 洛克在 Christ Church 可辨識的 22 名學生中,1718–19 年只剩 Walls 與 Pococke 在世,兩人都對不上。
  • 「這人是憑空編造的幻想家」的假設也不成立:一個編故事的人不太可能剛好掌握這麼多冷門細節,而且每一項都恰好對上 Tyrrell 的經歷。

3.3 作者自己承認的疑點

  • 為什麼 1705 年還透過 Masham 夫人稱讚洛克的 Tyrrell,到 1718 年會這麼刻薄?Waldmann 推測,匿名承諾讓他說得比較放開。
  • 洛克寫給 Tyrrell 的信幾乎全部佚失,只剩四封內容空泛的信,兩人友誼的另一面看不到。
  • 原文「Ce dernier Mr. T…」的指涉含糊。Waldmann 在註 133 承認,「Mr …」與「Mr T…」可能是兩個不同的人。

四、百年公案:洛克到底有沒有回應霍布斯?

4.1 學術史的光譜

時期 代表人物 主張 洛克與霍布斯的關係
1903–1955 Pollock、Bastide、Lamprecht、Aaron 《政府論》是對《利維坦》的回應,這是教科書式的共識 公開的對話者
1952–53 Leo Strauss 洛克出於審慎刻意壓低引用,他的政治哲學「只是穿上晚期斯圖亞特服裝的霍布斯」 隱藏的同一人
1960 Peter Laslett 《政府論》寫於排斥危機(1679–83),針對的是 Filmer。洛克 1674–91 年把《利維坦》借給了 Tyrrell,寫《政府論》時手上沒有這本書 幾乎無關
1969 John Dunn 霍布斯的論證在《政府論》裡「沒有被回答,只是被淡淡地忽略」。就算證明洛克熱讀霍布斯,也不影響對文本的理解 方法上無關
1960–2004 Cox、Coby、Zuckert、Stoner 延續 Strauss 的路線 霍布斯式的洛克
2005–2020 Jeffrey Collins、Jon Parkin、Jacqueline Rose 放回牛津 Christ Church 的獨立派與霍布斯脈絡,指出一種「私下熱情、公開緊張保留」的模式。Collins 認為影響是「先正面、後負面」 曖昧的糾纏
2021 Waldmann 洛克是《利維坦》的著迷讀者,往後研究應該預設他熟悉這本書 熟讀,但刻意保持距離

4.2 洛克提到霍布斯的十三處(論文附錄二)

# 年代 性質 內容摘要
1 1656 至約 1675 中性,借用 在夾頁聖經中抄錄霍布斯《論自由、必然與偶然》,用來解經
2 約 1659–60 經由他人表示讚賞 抄錄 Filmer 的話:「我滿懷喜悅讀了霍布斯先生的《論公民》與《利維坦》」
3 1668–1704 讚賞,但沒有標明出處 抄錄《利維坦》第四章論定義的段落:「在真知與謬誤學說之間,無知居中」
4 約 1670 批判 評論 Parker 的教會論:「這離霍布斯先生的學說還差多遠?」
5 1677 批判 日記:「一個霍布斯派,以自我保存為原則並自為裁判者,不會輕易承認許多明白的道德義務」
6 1681 批判 駁 Stillingfleet 的筆記,把「教宗派、霍布斯派、狂熱派原則」並列
7 約 1687 中性 備忘:「查哲學各派原則與霍布斯」
8 約 1687 中性 抄錄書評對霍布斯道德哲學的概述:幾何化的道德、伊比鳩魯式的自保
9 約 1687 中性 抄錄 Bayle 對霍布斯主權論的概述:主權者對人的權利,「幾乎等同於人對牲畜的權利」
10 1693 批判 評 Norris:「霍布斯與斯賓諾莎的宗教」把一切化為不可抗的命定必然
11 1685 年草稿 C 與《人類理解論》1.3.5 描述 問霍布斯派為什麼要守信,他會答:「因為公眾要求,而且利維坦會懲罰你」
12 1697 否認 「我不知道他引的《利維坦》那些話在書裡,或有任何類似的話」
13 1699 否認 「我對霍布斯或斯賓諾莎讀得不夠熟」,又稱他們是「理應受譴責的名字」

只有第 2、4、5、6 條確定寫於排斥危機之前或期間。Laslett 認為這些引用模糊又輕蔑。Waldmann 有了回憶錄之後,把同一批證據讀成一種「刻意的疏離」:一個年輕時著迷的讀者,成名後把距離拉開。

此外,Waldmann 也挑戰了 Laslett「洛克手上沒書」的論證。洛克 1681 年的書單上記著一件四開本的「Hobbes」,Laslett 把它判成《自然哲學問題》,可是那本書只出過八開本。這件四開本更可能是 1668 年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哲學著作集》,裡面收有拉丁文版《利維坦》。洛克 1669 年的帳簿也記著以 1 英鎊購入「Hobs's works Latin」。

4.3 牛津的霍布斯圈子

  • John Owen 任 Christ Church 院長(1651–60),本人的教會論「帶有濃厚霍布斯味道」,公開場合卻撇清。
  • Henry Stubbe 是博德利圖書館副館員,1656 年前就開始把《利維坦》譯成拉丁文,並與霍布斯通信,鼓動他跟 Wallis 打筆仗。
  • Edward Bagshaw 1658 年寫信給霍布斯,讚美《論自由與必然》。
  • 洛克在 1659 年私下稱讚 Stubbe 的寬容論。1660–62 年寫的《政府二論文》(Two Tracts)主張「無關緊要之事」(adiaphora)歸官長決定。Parkin 形容那是「明顯帶霍布斯腔調的契約論」,Rose 則說它「令人想起霍布斯」。

Collins 用「公開譴責、私下贊同」形容 Owen 一派。Waldmann 認為回憶錄給了洛克「私下熱情、公開緊張保留」一個罕見而具體的證據:洛克讀《利維坦》的熱度,比之前任何證據顯示的都高。

旁證還有三則。1667–75 年洛克住在 Strand 街的沙夫茨伯里府上,離霍布斯在倫敦的幾處住所都不遠。1673 年 Aubrey 寫信建議洛克去拜訪這位八旬鄰居。1693 年牛頓在精神不穩時寫信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


五、作者的立論特色

  1. 用證據的出現,回應建立在證據缺席上的論點。 Laslett 的「霍布斯不重要」說,基礎是找不到洛克熱讀霍布斯的證據。Waldmann 沒有在理論上跟他辯,直接拿出一件證據。
  2. 三重文獻驗證。
    • 物質層面:紙張、水印、墨色漸淡、筆跡。
    • 檔案脈絡:與同卷四頁序言草稿有相同的畫線標題,並列在一起。
    • 內容比對:與洛克書信集逐項對照。
  3. 人物誌排除法。 用洛克的通信對象、學生名單與在世年份做系統性排除,把替代人選逼到幾乎不可能。
  4. 鎖定時間窗。 把 Tyrrell 的卒年從 1718 年改為 1719 年,正好讓他在 Des Maizeaux 編書期間還活著。這是全文最漂亮的一招。
  5. 處理敵意證人。 作者不迴避回憶錄的錯誤(例如婚事那一條)和敵意,反過來論證:正因為口述者充滿怨氣、又與洛克關係很深,他看見的才是洛克不想給人看的那一面。
  6. 介入學術史,但不越界。 Waldmann 沒有宣稱要重寫《政府論》的詮釋,只主張往後的研究應該預設洛克熟悉《利維坦》。他也坦言來不及詳細回應 Collins 2020 年的專書。
  7. 把「影響」從文本互文,改成閱讀實踐。 書擺在誰的桌上、推薦給誰、借給誰、什麼時候還,這是閱讀史與書籍物質史的研究路徑。
  8. 順手糾正多處既有錯誤。 包括 ODNB 的卒年、Laslett 對 1681 年書單的判讀、Stanton 誤稱 Tyrrell 是洛克的學生、Rogers 對《人類理解論》手稿寄送過程的誤述。

同類型發現的比較

發現 年代 改變了什麼
彌爾頓的莎士比亞第一對開本 2019 彌爾頓如何精讀莎劇
凱因斯拍下牛頓的煉金術手稿 1936 「牛頓不是理性時代第一人,而是最後一位魔法師」
Laslett 尋回洛克藏書總目 1950 年代 讓「洛克讀過什麼」可以查證
Soulard 發現劍橋基督學院本《政府論》 2015 洛克修訂《政府論》的過程
Waldmann 的 Des Maizeaux 回憶錄 2021 洛克與霍布斯的私人閱讀關係

六、作者沒提到、但值得並置的材料

1. 霍布斯自己的貨幣理論(《利維坦》第 24 章)。 回憶錄指控洛克的貨幣書抄襲 Mun 與 Cotton,Waldmann 也追查了 Mun 與 Cotton,卻沒有回頭問:《利維坦》本身有沒有一套貨幣理論?其實有,而且跟洛克後來的立場很像(詳見第二部)。

2. 洛克的「意見法」裡出現的「信用」一詞。 Tyrrell 轉述的「俱樂部或社團」,來自《人類理解論》2.28.10:美德與惡行的尺度,是讚許或厭惡、稱頌或責難,「透過一種秘密而默示的同意,在世界上各個社會、部族與俱樂部中確立起來;某些行為因此在其中獲得信用(credit)或恥辱」。道德裡的 credit,跟金融裡的 credit,用的是同一個字。

3. C. B. Macpherson《佔有式個人主義的政治理論:從霍布斯到洛克》(1962)。 這是最早系統主張霍布斯與洛克「同構」的經典之一:兩人都以「佔有式市場社會」為默認前提,洛克用貨幣讓無限積累變得正當。Waldmann 沒有提到它,但它是第二部最重要的前行研究。

4. Carl Schmitt《霍布斯國家學說中的利維坦》(1938)。 Schmitt 認為,殺死利維坦的是「間接權力」:教會、黨派、利益團體。下面會看到,在洛克的貨幣世界裡,這些間接權力沒有殺死利維坦,而是成為了利維坦。

5. 同年同刊的另一篇文章:Andrew Sartori〈洛克貨幣思想中的白銀與社會〉(JMH 2021)。 這篇文章把洛克的貨幣論放進全球白銀流動中討論。它跟 Waldmann 的文章同年刊在同一本期刊,各自處理洛克的一面,卻沒有交集。Nye 的論文正好把兩者接了起來。

6. 從「霍布斯派」到鑄幣廠的牛頓。 1693 年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的牛頓,三年後(1696)出任鑄幣廠總監(Warden),正好負責執行洛克主張的大重鑄。

7. Strauss〈迫害與寫作藝術〉(1952)。 Waldmann 不接受 Strauss 學派的「隱微寫作」說,但他提供的「私下熱情、公開否認」證據,客觀上給了 Strauss 學派新的論據。這一點會在點評中再談。


七、點評:學術價值,以及站不站得住

主張的價值 支撐證據 弱點 判定
① 第一份明確證據,顯示洛克對《利維坦》有濃厚興趣 回憶錄、1674–91 年的借書紀錄、附錄二十三處引用、1669 年購入拉丁文著作集 回憶錄是轉述,事隔約六十年才記下(1658 → 1718),口述者心懷怨懟;Des Maizeaux 寫得匆忙 「有濃厚興趣」站得住。借書紀錄是獨立的硬證據
② 「著迷的讀者」 原文是「幾乎總放在桌上」、「推薦朋友讀」 從「放在桌上」到「著迷」是詮釋上的升級。註 132 也承認:如果 Tyrrell 早年已經自己買了一本,1674 年為什麼還要借洛克的? 部分是修辭
③ 撰者是 Tyrrell 十項以上獨立吻合,加上系統排除與卒年修正 沒有 Tyrrell 的親筆;敵意的轉變沒有完全解釋;「Mr …」與「Mr T…」可能是兩人 高度可信,但不是定論
④ 修正 Laslett 與 Dunn 的矯枉過正 削弱了「洛克手上沒書」的論證;重判 1681 年書單 Dunn 的核心論點(讀過不等於文本意義改變)完全沒有被觸及;作者也沒有提出新的文本詮釋 對傳記史成立;對《政府論》的詮釋影響有限
⑤ 坐實「私下熱情、公開保留」的模式 可以跟 Owen、Stubbe 對照;1697、1699 年的公開否認 同一證據也能支持 Strauss 的隱微說,作者沒有說明自己的立場跟 Strauss 差在哪裡 成立,但兩面都能用
⑥ 為洛克貨幣著作提供來源線索 Tyrrell 1696 年的信、洛克的購書與藏書紀錄 說「抄襲」誇大了。Mun 是貿易差額論者,洛克的金屬論另有脈絡 作為指控不成立,作為研究線索很有價值(第二部會延伸)
⑦ 方法上的示範 冷門檔案、人物誌、物質文獻學 — 完全成立

總評。 這篇文章的價值,在於讓「洛克讀過、而且熱讀過《利維坦》」從一種推測,變成有實證支撐的研究前提。它對洛克傳記和英國早期啟蒙的人際網絡貢獻最大。對《政府論》的詮釋史來說,它推翻的是一個事實前提(洛克手上沒書),而不是 Dunn 的方法論立場。

文章最被低估的一個細節,是回憶錄第 5 條:關於「貨幣書」的指控。Waldmann 只把它當作辨認 Tyrrell 的線索,可是它其實提出了一個更大的問題:洛克的經濟思想,是否也存在「私下吸收、公開否認」的模式? 這正是第二部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部:對讀:洛克的貨幣政策裡是否藏著利維坦?

下面的論證依證據強度分成三級:
A=原始文獻直接記載;B=強旁證,或研究者已經提出的論證;C=根據 A、B 所做的結構推論。

8.1 先讀懂 Nye:一場被跨國商人改寫的「金融革命」

章 主題 與本文的關係
1 法律多元與信用網絡 鄂圖曼法官(kadı)處理幣值變動的債務糾紛時,有時把償還額連結到金幣或威尼斯金幣,跟英格蘭普通法的名目主義(1604 年「混合貨幣案」:幣值變動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恰好相反
2 「拒絕賒帳誓言」與英格蘭銀行 黎凡特公司把壞帳風險轉嫁給派駐海外的代理人;1693 年土耳其船隊覆滅後,資本轉向英格蘭銀行
3 「這樣一座信任銀行」 英商在鄂圖曼帝國擔任包稅與放貸的財政代理人
4 鑄幣稅與主權 穆斯塔法二世收繳外幣、建立帝國通用的 kuruş 銀幣
5 商人與金融革命 「內在價值」論先在黎凡特公司內部與大西洋殖民地政策中試行,1696 年才在大重鑄中全面實施

Nye 的核心論點:大重鑄的勝利,不只是自然權利哲學的勝利,更是跨國商人債權人這個新興聯盟的勝利。這些人在鄂圖曼帝國做過債權人、在公司裡制訂過貨幣規章、在海關委員會裡審查過殖民地法案,回到倫敦後坐上國家財政的位置。

時間軸:兩條線索的交會

年份 霍布斯/洛克線 商人/帝國線
1626 — Cotton 在樞密院發表反對國王改動幣值的演說
1640 — 查理一世威脅貶值逼倫敦借款,布商高喊不收「銅錢」,最後作罷
1651 《利維坦》出版 —
1658 起 洛克「幾乎總把《利維坦》放在桌上」(回憶錄) —
1661 — Dudley North 二十歲赴鄂圖曼帝國經商
1666 — 英國廢除鑄幣費;黎凡特公司內部為「哪些錢幣可收」激烈辯論
1668 洛克為 Ashley 撰寫反對降息至 4% 的手稿 黎凡特公司命令:代理人只能收足重的西班牙銀圓等,否則損失自行負擔
1669 同一本帳簿裡記著購入霍布斯拉丁文著作集與「Mun of trade」;同年參與起草《卡羅來納基本憲章》 —
1672–74 皇家非洲公司認股人;貿易與殖民地委員會秘書 Buckworth 任皇家非洲公司副總裁
1674 《利維坦》借給 Tyrrell(借到 1691) —
1677 — 伊斯坦堡的「獅子銀圓審判」
1684 — Nevis 案;波士頓鑄幣廠被關閉
1686–91 — 鄂圖曼鑄幣機械化,推出 mangır 銅幣又收回
1687–91 — Trumbull 任駐伊斯坦堡大使
1690–92 Tyrrell 來信指控洛克有霍布斯傾向;洛克撰文為 James Houblon 辯護 Neale 的貶值法案被 Houblon 在上議院擋下
1691 《論降低利息與提高幣值的後果》出版 North《貿易論》出版
1693 牛頓指控洛克是「霍布斯派」 Whitcomb 寫信給 Trumbull,談「信任銀行」
1694 洛克認購英格蘭銀行股份 500 鎊 英格蘭銀行成立,John Houblon 任總裁
1695 《再論提高幣值》;應 Trumbull 之請撰文 Lowndes 提出貶值方案
1696 出任貿易委員會委員 大重鑄;牛頓出任鑄幣廠總監
1697 公開否認讀過《利維坦》 穆斯塔法二世下令收繳外幣
1704 洛克逝世 安妮女王公告:殖民地的外幣定價最多只能高於英鎊三分之一
1718–19 Des Maizeaux 記下回憶錄 —

8.2 線索一:1669 年的同一本帳簿〔A+B → C〕

Waldmann 的註 72 與註 123 引的是同一份手稿,大英圖書館 Add MS 46470,洛克 1669 年的帳簿:

  • 第 27 頁記著購入「Mun of trade」;
  • ff. 19r 與 [50]v 記著用 1 英鎊購入「Hobs's works Latin」,可能就是收有拉丁文《利維坦》的 1668 年著作集。

前一年,洛克剛替 Ashley 寫完反對降息的經濟手稿,那是他第一篇經濟論文,後來成為 1691 年《論降低利息》的底稿。同一年,他還參與起草《卡羅來納基本憲章》。

所以,回憶錄指控洛克「讀過卻否認」的兩個來源,《利維坦》和 Mun,在同一年、同一本帳簿裡一起進了洛克的書房。回憶錄描述的模式也一模一樣:一個是「放在桌上、推薦朋友,後來否認讀過」,一個是「朋友叫他買,後來堅稱沒讀過」。

推論:如果洛克對《利維坦》的態度是「私下吸收、公開否認」,那麼他經濟思想的來源很可能也有同樣的處理方式。這至少說明,把洛克的經濟學看成單純從自然法推出來的結果,是不夠的。


8.3 線索二:霍布斯本人就是「雙層貨幣論者」〔A〕

很少人注意,《利維坦》第 24 章〈論國協的營養與生殖〉裡有一套完整的貨幣理論:

For Gold and Silver, being (as it happens) almost in all countries of the world highly valued, is a commodious measure of the value of all things else between Nations; and Money (of what matter soever coyned by the Soveraign of a Common-wealth,) is a sufficient measure of the value of all things else, between the Subjects of that Common-wealth.

And because Silver and Gold, have their value from the matter it self; they have first this priviledge, that the value of them cannot be altered by the power of one, nor of a few Common-wealths… But base Money, may easily be enhanced, or abased. Secondly, they have the priviledge to make Common-wealths move, and stretch out their armes, when need is, into forraign Countries; and supply… whole Armies with Provision. But that Coyne, which is not considerable for the Matter, but for the Stamp of the place… hath its effect at home onely; where also it is subject to the change of Laws, and thereby to have the value diminished, to the prejudice many times of those that have it.

拆開來看,霍布斯說了四件事:

  1. 國與國之間,價值尺度是金銀,金銀的價值「來自物質本身」。
  2. 金銀的價值「不是一國或少數幾國的權力所能改變的」。換句話說,霍布斯自己承認,有一個領域超出他那位絕對主權者的管轄。
  3. 國內,主權者鑄造的錢幣,不論用什麼材料,都可以當價值尺度。但這種錢「受法律變動的影響」,貶值時會傷害持有者,也就是債權人。
  4. 金銀讓國家能「把手臂伸進外國」、供應整支軍隊。

拿來對照 Nye 的史料:

霍布斯第 24 章 1690 年代的英格蘭
金銀是國與國之間的價值尺度 洛克:白銀「憑其內在價值,是全世界文明與貿易地區的商業工具」
金銀價值非一國所能改變 Wren:「英格蘭作為貿易大國協中的一個行省,不得不使用白銀」
伸臂外國、供應軍隊 1694 年英軍在法蘭德斯有 6.8 萬人,軍費匯款超過一百萬鎊
國內鑄幣受法律變動、傷害持有者 Lowndes 的貶值案;洛克稱改動標準是「公共正義的失敗」

同一章的下半部談的是殖民地。 霍布斯把殖民地稱為「國協的子女」,說它們如果不另立國協,「就不是國協,而是派出它們的那個國協的行省」。第 24 章把貨幣與殖民地放在一起,Nye 論文第五章處理的也正好是這兩件事:大重鑄,加上大西洋殖民地的二層貨幣制。

洛克對霍布斯做了什麼「升級」?

霍布斯的架構是兩層分立:

V國內=f(主權者印記),V國際=g(金銀含量) V_{\text{國內} } = f(\text{主權者印記}),\qquad V_{\text{國際} } = g(\text{金銀含量})

洛克在 1696 年做的事,是把國內那一層併進國際那一層:

V國內≡V國際=白銀含量 V_{\text{國內} } \equiv V_{\text{國際} } = \text{白銀含量}

Nye 用的字眼正是:英格蘭「讓國內貨幣服從同一套國際邏輯」。換句話說,洛克取用了霍布斯對「金銀不受任何主權者支配」的觀察,再把它推進到霍布斯原本留給主權者的國內貨幣領域。

立場 國際尺度 國內尺度 主權者角色
霍布斯(1651) 金銀(價值來自物質本身) 主權者印記,可以改變 國內的價值立法者
Lowndes(1695) 金銀 主權者擔保的國內信用,可以貶值 20% 價值立法者
洛克(1695–96) 白銀 白銀(同一個標準) 只負責擔保重量
穆斯塔法二世(1697) 外幣收繳重鑄 蘇丹印記加官定價目 價值立法者兼唯一發行者

8.4 線索三:「俱樂部」定價值,從道德到貨幣〔A+B〕

Tyrrell 在 1690 年轉述的抱怨(道德只是「各個俱樂部或社團」的讚美與貶低),放到洛克的三份文本旁邊看,形成一條清楚的線:

文本 價值怎麼產生 關鍵字
《人類理解論》2.28.10(1689) 美德與惡行,由各社會、部族、俱樂部以「秘密而默示的同意」確立,行為因此獲得「信用」或恥辱 tacit consent、clubs、credit
《政府論》下篇 §50(1689) 金銀的價值只來自「人們的同意」。人們以「默示而自願的同意」,「在社會之外、無須契約」地為金銀定價 tacit consent、out of the bounds of society、without compact
《論降低利息》(1691) 人類同意給金銀一種「想像的價值」,使它們「藉由普遍同意」成為共同的保證物 imaginary value、general consent

再看 Nye 挖出的檔案。洛克以前,真的有一個俱樂部在投票決定什麼算錢:

  • 1666 年,黎凡特公司議事會為「公司收付可以接受哪些錢幣」展開「一場大辯論」。
  • 1668 年的公司命令:駐土耳其的代理人只能收足重銀圓、西班牙銀圓、塞維亞與墨西哥鑄幣。另一道命令規定,如果收了其他錢幣而不是「這些錢幣或其內在價值」,損失由代理人自己承擔。「內在價值」這個詞,先是公司規章裡的用語,後來才成為洛克的哲學概念。
  • 1696/7 年與 1710 年,兩任大使在伊斯坦堡召集全體「英格蘭人」(the English Nation),直接討論「『通用貨幣』這個詞怎麼理解」。多數人主張指定幾種錢幣為通用貨幣;1710 年則一致通過,承認鄂圖曼金幣以 105 pāre 計算。

推論:Tyrrell 擔心洛克把道德交給俱樂部定義,可是在貨幣領域,一個商人俱樂部真的在立法決定價值。洛克的做法,是把俱樂部的同意推廣成「全人類的同意」。俱樂部大到一定程度,看起來就像自然本身。


8.5 線索四:不可更改的尺度,等於主權不可分割的貨幣版〔A → C〕

霍布斯第 18 章:臣民不能改變政體,主權不能被剝奪。洛克在貨幣上用了同一種「不可更改」的語氣:

「人們指望把一呎分成十五份、稱之為吋,就能把一呎變長,這跟指望改變幣值一樣合理。」(《再論提高幣值》,1695)

「公共權威是一切合法契約得以履行的擔保。」(同上)

錢幣上的國王肖像與銘文,帶有對其重量與成色的公共保證。(《論降低利息》)

改動標準,在洛克筆下是「公共正義的失敗」,貶值則被他嘲諷為「公共剪幣」。

這裡有一個轉換:主權者的角色從價值立法者,變成價值公證人。在霍布斯那裡,連「什麼是正確的理性」都要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者決定(第 5 章:記帳有爭議時,雙方必須推舉某位仲裁者或法官的理性,作為正確的理性)。在洛克那裡,仲裁者的權力被凍結了:尺度本身不能動,國家只能為尺度蓋章。

伊斯坦堡的反例:1677 年獅子銀圓審判。 英船運來 20 萬枚荷蘭獅子銀圓,荷蘭商人指控成色比新鑄幣少約 7%。大維齊爾卡拉‧穆斯塔法召集財政大臣、鑄幣廠總監、海關長與商會首領公開熔驗,判定成色不足。英國人隨即付了 1.5 萬枚銀圓。第二天重審時,比較基準從新鑄的荷蘭幣,換成十枚流通了約百年的磨損舊幣,與會權貴簽字認定英幣「良好」。

15,000200,000=7.5%  ≈  荷蘭人指控的成色差  7% \frac{15{,}000}{200{,}000} = 7.5\% \;\approx\; \text{荷蘭人指控的成色差}\; 7\%

(這是筆者的計算,Nye 沒有這樣比較。)

換句話說,英國人付出的代價,幾乎正好等於被指控短少的白銀。主權者真的把那一呎重新定義了,價格大約就是那 7%。洛克的「一呎十五吋」比喻,在伊斯坦堡有一個具體的反例。


8.6 線索五:「貿易大國協」裡的一個行省〔A〕

發言者 說法
Christopher Wren 「英格蘭作為貿易大國協中的一個行省,不得不使用白銀」(Nye 引)
Dudley North,《貿易論》(1691) 「一個國家在世界上,就貿易而言,在各方面都像王國中的一座城市,或城市中的一個家庭」;改變幣值「你改變的是名字,不是東西本身」;「沒有一個民族是靠政策致富的」
洛克,《再論提高幣值》 白銀憑其內在價值,是「全世界文明與貿易地區」的商業工具

《利維坦》卷首插畫上,巨人的身體由無數臣民組成。到了 1690 年代,倫敦的商人與哲學家想像出一個由國家組成的巨人:貿易的大國協,英格蘭只是其中一個行省,或像 North 說的,一座城市。

英格蘭隨後建立的二層帝國制度,正好照著這個構想走:

  • 第一層:母國。 足重英國銀幣,「內在價值」。
  • 第二層:殖民地。 沒有鑄幣廠,用外國硬幣,定價最多只能高於英鎊三分之一。

Nye 引用 MacInnes 的說法,稱這是一種「哥德式」的帝國:殖民地從屬於母國的利益。霍布斯在第 24 章說,留在母國之下的殖民地是「行省」。


8.7 線索六:Trumbull,連接伊斯坦堡與洛克書桌的人〔A;連結為 C〕

Nye 把 Sir William Trumbull 稱為洛克「在牛津求學時期的有力朋友」。他的經歷剛好貫穿兩條線:

時間 Trumbull 的位置 同時在他周圍發生的事
1687 年 8 月至 1691 年 7 月 駐伊斯坦堡大使 傑拉赫‧穆斯塔法(Cerrah Mustafa)在托普卡匹宮建立機械化鑄幣廠,發行 mangır 銅幣:銅材加鑄造成本只佔面值三成,國家抽取約七成鑄幣稅。之後偽幣氾濫、物價上漲,1691 年國家拒收、收回,主事的傑拉赫‧穆斯塔法被處決
之後 — 傑拉赫‧穆斯塔法後來任突尼斯總督時,寫過信給 Trumbull(Heywood 1993)
1693 年 10 月 收到 Peter Whitcomb 的信 Whitcomb 說英商放貸在鄂圖曼帝國形成「這樣一座信任銀行」,「供應了幾乎整個帝國」,利率 18% 到 19%
1694 年 5 月 財政部委員 英格蘭銀行成立
1695 年 國務大臣 7 月 29 日把一份幣制建議(推測是 Meadows 的〈論英格蘭鑄幣〉)寄給洛克;7 月 30 日洛克應他的要求寫成一篇反對減少銀含量的文章;8 月 15 日他寫信說自己「常為我們錢幣的可悲狀況叨擾」洛克
1696–1709 年 黎凡特公司總裁 大重鑄

Whitcomb 這句「信任銀行」值得多看一眼。這座銀行是蓋在蘇丹的財政機器裡面的:英國代理人用鄂圖曼文寫信,替各省總督匯解稅款、做短期融資,持有包稅權狀。也就是說,英國商人先在鄂圖曼這隻利維坦體內當過「血管」,親眼看過一個主權者怎麼靠債務把各方利益綁在一起。這套經驗,經由 Trumbull 這樣的人,回流到倫敦的財政桌上。

推論:我們沒有直接證據顯示 Trumbull 跟洛克談過 mangır 銅幣的崩潰。但一個在 1688–91 年親眼看著主權者發行的法償銅幣由盛轉衰、最後主事者被處決的大使,1695 年反覆就英國幣制諮詢洛克,而洛克的結論是「國家不得用命令改變價值」,這樣的經驗與結論在時間和人脈上完全吻合。霍布斯說基礎貨幣「容易被抬高或壓低」、「受法律變動的影響」,mangır 正是這句話的實例。


8.8 線索七:劍仍然在國家手裡,這也是霍布斯的邏輯〔A+B〕

霍布斯第 17 章:「沒有劍的信約,只是空話。」

「白銀的內在價值」聽起來屬於自然,執行起來卻需要國家動用暴力:

  • 剪幣、洗幣、銼幣都以叛國罪論處:男性處以絞刑、剖腹與分屍,女性處以火刑(Nye)。
  • 1696 年,英格蘭銀行總裁 John Houblon 親自出面安撫擠兌的人群。哈利法克斯、利物浦、肯德爾發生騷亂;伊普斯威奇有人寫道:「許多小戶因匱乏而自殺。」
  • 牛頓 1696 年出任鑄幣廠總監,親自追查偽幣犯。William Chaloner 在 1699 年被處絞刑。經濟思想史家 Carl Wennerlind 有一篇論文,題目就叫〈作為貨幣政策的死刑〉。

一個諷刺的對照:1693 年寫信罵洛克是「霍布斯派」的牛頓,三年後成了洛克貨幣秩序的執法者。 1717 年,牛頓的報告把金幣幾尼定價為 21 先令,英國從此走向事實上的金本位。

推論:洛克的貨幣秩序並沒有廢掉利維坦的劍,只是讓劍為新的主人服務。


8.9 線索八:「次級國協」吞下了國協,霍布斯擔心的事反過來發生了〔A → C〕

霍布斯在第 29 章〈論削弱或導致國協解體的事物〉裡,列了兩種病:

  • 大量法人團體是「在一個大國協腹中的許多小國協,就像自然人腸子裡的蟲」;
  • 國庫的財富經由專賣或公共收入的包稅,過度集中在少數私人手中,就像胸膜炎。

Nye 的論文沒有討論洛克與霍布斯的關係,卻三次借用霍布斯的「腹中的小國協」來形容黎凡特公司。下面這張表把霍布斯說的「病」,跟 Nye 檔案裡的實際情況並排:

霍布斯眼中的病灶 Nye 檔案中的實際情況
法人是腸中的蟲 黎凡特公司在海外收稅、審案、立法,是「在公司形式內進行的審議式政策實驗,後來被延續到英格蘭國家之內」
包稅如胸膜炎 英商在鄂圖曼帝國持有包稅權狀、為總督提供短期融資
小國協侵蝕大國協 英格蘭銀行最初 26 名董事中有 5 名是黎凡特商人,包括總裁 John Houblon;1695–1710 年共 20 名黎凡特成員任董事,其中 3 名總裁、4 名副總裁;黎凡特商人的認購額僅次於葡萄酒進口商
— 海關委員會(North、Buckworth、Houblon)審查並否決殖民地「抬高外幣」的法案

風險轉嫁的模式,在三個層次上重複出現:

  1. 公司內:「拒絕賒帳誓言」把壞帳轉給年輕、貧窮的代理人;收到劣幣的損失也由代理人承擔。
  2. 國家內:大重鑄把成本轉給手上只有剪邊幣的窮人。
  3. 帝國內:二層制把硬幣短缺轉給殖民地,同時確保殖民地欠英國商人的債,用足額白銀償還。牙買加種植園主在 1680 年代欠皇家非洲公司約 9 萬鎊。

洛克自己也坐在這部機器裡:皇家非洲公司認股人(1672)、貿易與殖民地委員會秘書(1673–74)、消費稅上訴委員(1689)、英格蘭銀行認股 500 鎊(1694)、貿易委員會委員(1696–1700)。

推論:Schmitt 認為「間接權力」殺死了利維坦。在洛克的貨幣世界裡,間接權力沒有殺死它,而是住進了它的身體。


8.10 線索九:從 1696 到 1881,長期的結果〔A〕

Nye 在結論把這條線延伸到 19 世紀:

  • 英國這一邊:金本位成為跟世界霸權做生意的實質前提。凱因斯形容英格蘭銀行是「國際樂隊的指揮」。日本史家 Metzler 說:「債權人寧願被償還以較重的貨幣,而非較輕的。」
  • 鄂圖曼這一邊:kuruş 在 1808 到 1844 年間失去 83% 的白銀;1875 年宣布暫停償付外債;1881 年採行金本位,同年成立「鄂圖曼國債管理處」,直接控制六大國家稅收,用來償還外國債權人。Nye 引 Carter Findley 的評語:這是「對鄂圖曼主權的重大侵犯」。

結論:兩隻利維坦最後正面相遇。1697 年穆斯塔法二世在外幣上磨掉基督教君主的名字、改刻自己的花押;1881 年,倫敦與巴黎的債權人代表直接坐進伊斯坦堡,接管蘇丹的稅收。以白銀和信用為骨架的那一隻,吞掉了以蘇丹花押為臉孔的那一隻。


8.11 兩隻利維坦:伊斯坦堡與倫敦

項目 蘇丹的利維坦(鄂圖曼) 白銀的利維坦(英格蘭)
價值的來源 蘇丹花押加官定價目(Nye 稱為「貨幣虛構」) 白銀含量,背後是「人類的同意」
主權象徵 「錢幣與週五講道之主」(ṣāḥib-i sikke ve ḫuṭbe) 「重量與成色的公共保證」
文人怎麼寫錢幣 Mustafa Ali:錢幣「無足而登階、無手而遠行……無言而見證君主壓倒一切的權力」 洛克:錢幣是像一呎一樣的尺度
外幣政策 收繳熔鑄,或磨去拉丁銘文、改刻蘇丹花押 殖民地以外幣按「內在價值」定價(二層制)
鑄幣稅 主動追求(mangır 約七成) 1666 年廢除鑄幣費
受益者 國庫、軍餉、稅收便利 跨國債權人、地主、王室稅收、海外軍費
受損者 mangır 持有者(重鑄時少拿八分之三) 持有剪邊幣的窮人、殖民地債務人
暴力 處決鑄幣主事者(傑拉赫‧穆斯塔法、埃及鑄幣廠的驗幣官 Yusuf Ağa) 剪幣以叛國論處、絞死偽幣犯
對應霍布斯的哪裡 第 18 章(主權者訂定規則)、第 5 章(仲裁者的理性) 第 24 章(金銀價值非一國所能改)、第 17 章(劍)
長期結果 18 世紀 kuruş 統一帝國貨幣;19 世紀貶值,1881 年財政主權被外國債權人接管 金本位,倫敦成為國際金融中心

8.12 用一張表收束:《利維坦》的器官移植清單

霍布斯的利維坦 洛克的貨幣秩序 證據等級
自然狀態: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 貨幣的自然狀態:剪幣、偽幣、各殖民地競相抬高外幣、「公共剪幣」 A
信約創造主權者 「默示的同意」賦予金銀價值,而且發生在「社會之外、無須契約」 A
主權不可撤銷、臣民不能更改 標準不可更改:「一呎十五吋」 A
主權者是國協的「人造靈魂」(導論) 白銀成了貨幣的靈魂,國家印記只是「公共保證」 C
劍:沒有劍的信約只是空話 叛國罪、絞刑架、牛頓的偽幣追緝 A
貨幣是國協的血液(第 24 章) 1694 年送往法蘭德斯的百萬鎊匯款;「信任銀行」 A
殖民地是母國的行省(第 24 章) 二層帝國貨幣制、殖民地不准設鑄幣廠 A+C
腹中的小國協是病(第 29 章) 黎凡特公司、英格蘭銀行、海關委員會成為新秩序的器官 A+C
財產來自主權者的分配(第 24 章) 洛克反對這一點:財產與貨幣先於主權者。正是這個反霍布斯的論點,讓貨幣的價值可以移出主權者的手 A → C

最後一列最關鍵。洛克在財產論上最明顯的「反霍布斯」主張(財產先於國家),正好是他把「價值的主權」從國王手中移走的機制。表面上的反對,實際上完成了一次器官移植。


8.13 數字裡的利維坦

Lowndes 方案: 把克朗銀幣從 5 先令(60 便士)提高為 6 先令 3 便士(75 便士),等於每便士的白銀含量變成:

s新s舊=6075=0.8 \frac{s_{\text{新} }}{s_{\text{舊} }} = \frac{60}{75} = 0.8

債權人實際收回的價值:

V實質=D×s還款s訂約=0.8 D V_{\text{實質} } = D \times \frac{s_{\text{還款} }}{s_{\text{訂約} }} = 0.8\,D

這正是 James Steuart 後來說的:債權人在 Lowndes 方案下「必損失兩成」,而洛克「沒看見債務人會相應地得利」。

洛克方案的另一面: Nye 引述的估計是,流通中的錢幣比新幣少約 55% 的白銀。如果一筆債是用這種剪邊幣的世界訂約,大重鑄後要用足重新幣償還,以白銀計的負擔上限大約變成:

11−0.55≈2.22 倍 \frac{1}{1-0.55} \approx 2.22 \text{ 倍}

(這是不計物價調整的示意估算。)

鄂圖曼 mangır 的鑄幣稅:

σ=N−CN=1−0.30=70% \sigma = \frac{N - C}{N} = 1 - 0.30 = 70\%

收回時持有人只拿回 1−38=62.5%1-\tfrac{3}{8} = 62.5\% 。

殖民地的上限: 西班牙銀圓在英國值 4 先令 6 便士(54 便士)。1704 年公告規定,殖民地定價最多只能高出三分之一:

54d×43=72d=6s 54d \times \tfrac{4}{3} = 72d = 6s

1681 年牙買加想抬到 60 便士( +11.1%+11.1\% )被駁回;1683 年維吉尼亞抬到 72 便士( +33.3%+33.3\% )。這兩個數字,後來正好成了帝國政策容許的區間。

用現代的「三難困境」回頭看(啟發性的類比,不是當時的概念):

固定金屬平價, 跨境資金流動, 國內貨幣自主 ⇒ 至多三選二 {\text{固定金屬平價},\ \text{跨境資金流動},\ \text{國內貨幣自主}}\ \Rightarrow\ \text{至多三選二}
方案 固定平價 跨境流動 貨幣自主
霍布斯第 24 章的構想 對外 ✔ ✔(伸臂外國) 對內 ✔(雙層並存)
Lowndes ✘(貶值) ◐ ✔
洛克(1696) ✔ ◐(匯票套利;Houblon 主張准許硬幣出口但未被採納) ✘
穆斯塔法二世(1697) 官定價目 ✘(收繳外幣) ✔

洛克放棄的,正好是霍布斯留給主權者的那一塊。


8.14 小結:利維坦沒有死,它被拆開重新組裝了

把這些線索放在一起,可以得出一個比「洛克把利維坦換成國際市場」更精確的版本:

洛克打造的是一隻分散式的利維坦。
靈魂(決定價值的權力)移進了白銀,也就是「人類的默示同意」;
頭腦(判斷什麼算錢的權力)交給跨國債權人的俱樂部:黎凡特公司、英格蘭銀行、海關與貿易委員會;
劍(執行的暴力)仍然留在國家手中:議會、鑄幣廠、絞刑架。

霍布斯的利維坦把靈魂、頭腦和劍集中在一個主權者身上。洛克把它們分開安放,但每一個部分都比任何一位國王更不容易被挑戰。國王可以被廢黜,詹姆士二世 1688 年就被趕下台;可是「白銀的內在價值」就像霍布斯說的,「不是一國或少數幾國的權力所能改變的」。

那麼,「洛克是自由資本主義之父」這個常見的理解又是從哪裡來的?法律史家 Christine Desan 給了一個關鍵答案:洛克成功地把貨幣自然化,「掩埋了政府在貨幣創造與流通中的角色」。政治理論家 Stefan Eich 則稱之為貨幣的「去政治化」。從這個角度看,後人把洛克讀成單純的自由主義者,本身就是這套偽裝成功的結果:利維坦被藏進了「自然」裡。


第三部:表面反對、實際同構:世界思想史上的「重新包裝」

9.1 類型學

類型 機制 典型
甲、陽此陰彼 公開排斥 X,私下吸收 X 的方法或制度 漢代「陽儒陰法」、程朱理學與佛教
乙、倒轉仍在框內 把對手的結構反過來,但結構沒變 馬克思與黑格爾、尼采與柏拉圖主義
丙、革命完成舊制 推翻舊政權的人,完成了舊政權沒做完的事 托克維爾論法國大革命
丁、以敵之器攻敵 為了駁倒對手而學會對手的工具,結果被工具改造 安薩里與希臘哲學、本居宣長與徂徠學
戊、反國家者設計超國家紀律 反對國家權力,卻設計出更難挑戰的超國家約束 洛克的貨幣秩序、海耶克與新自由主義

9.2 案例總表

# 人物/學派 表面上反對 實際挪用或同構的部分 誰指出的 類型
1 漢代儒術國家 秦朝法家暴政 承襲秦的律令與郡縣官僚制。漢宣帝:「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漢書‧元帝紀》) 宣帝本人;譚嗣同《仁學》:「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來之學,荀學也」 甲
2 韓愈 佛教(〈原道〉、〈諫迎佛骨表〉) 「道統」說模仿禪宗的傳法世系 陳寅恪〈論韓愈〉 甲
3 朱熹與程朱理學 佛、道二家 「理一分殊」近於華嚴宗的「一即一切」。朱熹自己引佛家「一月普現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攝」,並承認「釋氏也窺見得這些道理」(《朱子語類》卷十八) 戴震批評宋儒雜取老、釋解經,並說:「酷吏以法殺人,後儒以理殺人」 甲
4 商羯羅(Śaṅkara) 佛教 「摩耶」(幻)論與中觀、唯識派相近 印度教毗濕奴派稱他是「隱身的佛教徒」(pracchanna bauddha),見《蓮花往世書》 甲
5 安薩里(al-Ghazālī) 希臘化哲學(《哲學家的矛盾》,1095) 把亞里斯多德邏輯引入伊斯蘭神學,並吸收阿維森納的宇宙論 他的學生 Abū Bakr ibn al-ʿArabī:「我們的老師進了哲學家的肚子,想出來卻出不來了」;Frank Griffel(2009) 丁
6 奧古斯丁 摩尼教(他年輕時曾信仰) 原罪說與對情慾的看法被指保留了善惡二元論 同時代的 Julian of Eclanum 直指他「仍是摩尼教徒」 甲
7 Giovanni Botero,《論國家理性》(1589) 馬基維利 把「國家理性」基督教化,讓它可以被公開談論 Friedrich Meinecke 等 甲
8 腓特烈二世,《反馬基維利》(1740) 馬基維利 同年 12 月出兵入侵西利西亞 伏爾泰與後世史家 甲
9 盧梭 霍布斯(《論不平等的起源》) 「每個人把自身與一切力量完全讓渡給公意」 盧梭自己在 1767 年致 Mirabeau 的信:「在最嚴格的民主與最完美的霍布斯主義之間,我看不到可以忍受的中間路線」;Constant、Talmon 乙/甲
10 法國大革命 舊制度 中央集權的行政國家 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1856) 丙
11 漢彌爾頓 英國的財政軍事國家(獨立戰爭) 〈公共信用報告〉(1790)、以英格蘭銀行為範本的美國第一銀行(1791) 傑佛遜、麥迪遜指控他想在美國複製「英國體制」 丙
12 馬克思 黑格爾的唯心論 辯證法的結構:「在他那裡,辯證法是倒立著的,必須把它倒過來」(《資本論》第二版跋,1873) 馬克思自己 乙
13 尼采 柏拉圖主義與基督教 「倒轉的柏拉圖主義」仍然是形上學 海德格的尼采講座 乙
14 本居宣長 「漢意」(中國式思維) 承襲荻生徂徠的古文辭學方法與「作為」的邏輯 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 丁
15 海耶克與新自由主義者 國家干預 設計超國家制度(國際經濟法、聯邦架構)來約束各國的民主 Quinn Slobodian《全球主義者》(2018)的「包覆」(encasement)論 戊
16 洛克 霍布斯的絕對主權 把價值主權移進白銀,交給債權人俱樂部判斷,暴力仍由國家執行 Strauss、Macpherson;本文第二部 甲+戊

9.3 值得細看的幾個案例

漢代的「陽儒陰法」,最接近洛克的結構。 秦朝因嚴刑峻法亡國,漢代思想界一面倒地批判法家,制度上卻沿用秦的律令與郡縣官僚。到了漢元帝還是太子時,勸父親多用儒生,宣帝當場變色,說出「漢家自有制度」那段話。洛克也是在公開場合反對霍布斯,在制度設計上卻保留了霍布斯式的不可更改性與劍。譚嗣同所說的「大盜利用鄉愿」,換成第二部的語言,就是劍與修辭的分工。

朱熹的「月印萬川」,是一種坦白的挪用。 程朱理學以排斥佛老自居,朱熹卻在講學時直接引用禪宗永嘉玄覺〈證道歌〉的「一月普現一切水」,還承認佛家「也窺見得這些道理」。這跟洛克 1697 年否認讀過《利維坦》形成對照:同樣是吸收了對手的思想,朱熹沒有否認,洛克否認了。

安薩里:學生的那句評語。 他寫《哲學家的矛盾》,把阿維森納的三個命題判為叛教,卻在《法學精義》的開頭宣稱:不懂邏輯的人,他的知識不可靠。學生 Abū Bakr ibn al-ʿArabī 那句「進了哲學家的肚子出不來」,很貼切地形容了一種情況:為了打敗對手而深入研究對手的人,最後往往被對手改造。 洛克年輕時把《利維坦》放在桌上,原意或許也是為了駁倒它。

腓特烈二世,最戲劇化的一例。 這位普魯士王子 1740 年出版由伏爾泰潤色的《反馬基維利》,宣稱君主是「人民的第一僕人」;同一年即位,當年 12 月就出兵奪取西利西亞。文字上的反對,跟行動上的實踐,相隔不到一年。

海耶克與 Slobodian 的「包覆」,是洛克路線的現代版。 Slobodian 指出,日內瓦學派的新自由主義者並不主張沒有國家,他們主張把市場包覆在超國家的法律架構裡,讓各國的民主多數無法觸及。海耶克 1939 年的〈州際聯邦主義的經濟條件〉是代表作。這跟洛克的做法幾乎一樣:用一個「不是任何單一國家能改變的」尺度,約束國家的貨幣主權。從金本位到布列敦森林體系,再到歐元區的財政紀律,可以看作同一套設計的不同版本。

9.4 怎麼判斷是真同構,還是表面相似?拿洛克來測

「表面反對、實際同構」很容易被濫用成萬能的解釋,所以需要判準。下面五條判準,拿洛克逐項檢驗:

判準 問題 洛克的情況 結果
① 接觸 他確實讀過對手嗎? 回憶錄、1669 年購書、1674–91 年借書、《人類理解論》1.3.5 直接寫到利維坦會懲罰你 ✔ 強
② 結構 相似的是深層結構,還是一般性的共同點? 第 24 章的雙層貨幣論與殖民地行省論,對應洛克的金屬論與二層帝國制 ✔ 強
③ 功能 在實際運作中,是否扮演相同角色? Nye 的檔案:不可更改的尺度、暴力執法、債權人優先 ✔ 強
④ 隱藏的動機 有沒有理由公開否認? 「霍布斯派」在當時是嚴重的罵名(牛頓、Stillingfleet、牛津學者都用過);洛克自己也稱霍布斯是「理應受譴責的名字」 ✔ 強
⑤ 同時代人的察覺 當時有沒有人看出來? Tyrrell、「牛津有思想的人」、牛頓、Barbon(說他抄 Mun) ✔ 中強

五項全部成立的案例並不多。漢代的陽儒陰法、朱熹與佛教、盧梭與霍布斯可以並列。洛克與霍布斯,有了 Waldmann 的回憶錄和 Nye 的檔案之後,應該加入這份名單。


結語

Waldmann 找到的是一句閒話:一個心懷怨氣的老朋友,在臨終前一年對編者說,洛克年輕時桌上總放著《利維坦》。這句話本身只能改寫一段傳記。可是把它放到 Nye 那份四百頁的檔案旁邊,跟 1669 年的帳簿、第 24 章論金銀的段落、伊斯坦堡的獅子銀圓審判、英格蘭銀行的董事名單、鑄幣廠的絞刑架一起讀,它指向的是一個更大的可能:

洛克也許沒有拒絕利維坦,而是把它拆開,分別安放在白銀、債權人的俱樂部與國家的劍裡。 這隻利維坦沒有王冠,所以後來的人很難認出它。

霍布斯在《利維坦》導論中寫道,那個人造的巨人是用「技藝」造成的。洛克的技藝,在於讓這隻巨人看起來像是自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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