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 Bogart (UC Irvine), Alan Rosevear, Leigh Shaw-Taylor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100, 2026, 101748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6.101748.
前言:同一段路,相隔一百年
1698 年,英格蘭女旅行家 Celia Fiennes 騎馬從 Nantwich 前往 Chester,沿途留下她對路況的評語。1803 年,牧師 Edmund Butcher 從 Chester 走到 Tarporley,經過大致相同的路段,也寫下他的看法。這兩段文字相隔一個多世紀,中間發生了什麼事?
過去的經濟史研究談運輸革命,多半只看兩個數字:票價和速度。例如驛馬車票價小幅下降,行車時間則大幅縮短。但旅行還有另一個面向:坐起來舒不舒服、會不會翻車、會不會陷進泥沼。這篇論文追問的就是這一點:18 世紀英格蘭的旅程,是否真的變得「更平穩」了?如果是,功勞該記給誰?
作者的答案是:功勞主要屬於收費公路信託(Turnpike Trust)。這是一種由國會立法授權、可以向用路人收過路費,並以未來的過路費收入作抵押舉債修路的組織。
TL;DR
- 資料新穎:作者把 99 本旅人日記、約 34.9 萬英里的旅程逐日畫上 GIS 地圖,並把 1,422 則路況評語轉成 1–6 分的品質指數。
- 交通方式大轉換:1760 年前,日記作者約 77% 的里程騎馬;1760 年後,坐車(私家車、租用馬車、驛馬車)成為主流。
- 速度上升但不均:驛馬車從約 4 mph 提升到 8 mph 以上,私家馬車只從約 4 mph 升到 6 mph,騎馬幾乎沒變。
- 路況改善:主要幹道從「差」變成「尚可」,到 18 世紀末不少路段被評為「好」。
- 收費公路的因果效果:在控制地理、季節、年代與日記作者後,收費公路讓路段「至少尚可」的機率提高約 30 個百分點;在追蹤同一路段的面板設計中,提高約 38 個百分點。
- 反事實推算:若沒有收費公路信託,1760–1820 年的道路品質大致會停留在 1760 年前的低水準。
一、論文基本資料
| 項目 | 內容 |
|---|---|
| 時空範圍 | 英格蘭與威爾斯,1660–1820(速度分析延伸至 1850) |
| 核心資料 | 99 本旅行日記與遊記、20,199 條旅程線段、348,768 英里旅程;1,422 則可用路況評語,涵蓋 15,018 英里 |
| 方法 | 文本編碼、GIS 空間連結、線性機率模型、雙向固定效果(TWFE)、Wooldridge 擴展 TWFE、Borusyak–Jaravel–Spiess 插補估計 |
二、歷史背景:一條國道,幾十個教區各管一段
2.1 教區制度的困境
從 1555 年《公路法》(Highway Act)起,英格蘭與威爾斯所有道路,包括通往倫敦的幹道,都由教區(parish)負責維護。教區有兩項資源可用:
- 公路稅(Highway Rates):附加在濟貧稅評估上的地方財產稅。
- 法定勞役(Statute Labour):教區居民每年須無償出工修路數日(後來定為六日)。
這套制度的毛病很明顯:
| 問題 | 說明 |
|---|---|
| 誘因錯置 | 幹道的使用者多是過路的外地人,維修成本卻由本地居民承擔,教區沒有理由為別人修路。 |
| 缺乏協調 | 一條長程道路穿過數十個教區,任何一個教區偷懶,整條路就斷鏈。 |
| 財源有限 | 教區無權舉債,也無法向用路人收費。 |
| 監督失靈 | 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雖可強制教區修路,實際上很少積極執行。 |
| 中央缺位 | 直到 19 世紀初,倫敦政府都缺乏直接出資修路的政治意願。 |
2.2 收費公路信託:一種新的組織設計
第一個收費公路法案於 1663 年在赫特福德郡通過,下一個要到 1695 年才出現。初期由治安法官管理,18 世紀初改由受託人(trustees)實際營運。受託人多為地方地主、商人和神職人員。
每個信託都有自己的國會法案,但共同的權力包括:
- 集中法定勞役:調用部分教區勞役專修幹道。
- 收費與舉債:向不同類型的交通工具(貨車、客車、牲畜)收取差別過路費,並以過路費收入為擔保借款修路。
- 取得土地與材料:可依合理價格徵用土地與石料。
此外還有兩個重要的制度細節。第一,法案通常有 21 年期限,但續期非常普遍,許多信託一路經營到 19 世紀中期。第二,盈餘必須再投入道路,所以信託在實質上是非營利組織;出資人是債權人,領的是利息,不是股東分紅。
法案前言往往把道路形容成「毀壞的」(ruinous)、「對旅人危險的」(dangerous to travellers)。這些字眼後來也反覆出現在日記中。
2.3 收費公路的擴張
| 年份 | 收費公路里程 | 備註 |
|---|---|---|
| 1725 | 1,360 英里 | 主要集中在倫敦周邊 |
| 1760 | 9,545 英里 | 1750 年代的擴張潮 |
| 1790 | 17,733 英里 | 網絡大致成形 |
| 1836 | 20,000 英里以上 | 超過 1,000 個信託 |
| 1830 年代教區道路 | 約 106,000 英里 | 里程多,但長途旅人很少使用 |
推動收費公路的主力是坐車旅行的上層階級。最需要好路的,正是馬車的使用者。
三、資料工程:把日記變成地圖
這篇論文最耗工的部分是資料建構。流程大致如下:
- 蒐集日記:99 本日記與遊記,約一半是近 70 年出版的編校本,另一半是舊版本的數位副本,少數直接從郡檔案館抄錄。一律使用編輯程度最低的版本。
- 逐日標註旅程:每段旅程擷取三類資訊:(i) 旅人、地點與交通方式;(ii) 當日旅程耗時;(iii) 對路況的評語。
-
疊合三套歷史道路底圖:
- 1700–1838 年收費公路圖(逐路段標註成為收費公路的年份)
- 1725 年主要道路網(整合 Ogilby、Morden、Rocque 等當時的製圖成果)
- 約 1825 年 John Cary 道路圖(含「其他道路」與部分教區道路)
- 推定路徑的規則:以日記中的起點、終點和途經城鎮為錨點,選擇最短路徑並優先使用收費公路;如果收費公路比替代路線長 20% 以上,則改採替代路線。
-
產出兩個 GIS 圖層:
- All Diaries:20,199 條線段,其中約 1,300 筆有耗時資料,可計算速度。
- Road Quality:76 本日記中 1,679 個有評語的路段,排除後剩 1,422 則。
- 連結地理單元:把路段起點、中點、終點對應到教區或鎮區,帶入坡度、雨量、氣溫、小麥適種度、是否位於煤田、是否臨海、距倫敦距離等變數。
- 建立配對面板:把不同時間、不同旅人評論的「同一或重疊路段」配對,形成路段×十年的面板資料。
排除的評語有五類:市區街道、私人莊園道路、橋梁(多由郡負責)、超過約 40 英里的籠統評語,以及 1660 年前與 1820 年後的評語(1820 年後收費公路大量新建道路,性質不同)。
主要的日記作者(節選)
| 日記作者 | 身分 | 主要時期 | 有評語的里程 |
|---|---|---|---|
| Celia Fiennes | 仕女 | 1682–1706 | 1,668 |
| John Ogilby | 製圖家 | 17 世紀後期 | 1,423 |
| Daniel Defoe | 記者、小說家 | 1720 年代 | 1,006 |
| Samuel Pepys | 文官 | 1660 年代 | 303 |
| Arthur Young | 農學家 | 1760 年代末 | 2,178(幾乎每段都評論) |
| Hon. John Byng | 仕紳 | 1781–1792 | 1,098 |
| Agnes Witts | 仕女 | 1788 年後 | 1,296 |
| Sir Richard Colt Hoare | 仕紳 | 1790 年後 | 1,280 |
這些人多半家境優渥。有評語的里程中,57% 來自仕紳,35% 來自中產與專業人士。女性只寫了全部旅程的 9%,卻貢獻了 19% 的路況評語,比男性更常評論路況。
四、發現一:從馬鞍到車廂
| 時期 | 騎馬 | 私家馬車 | 租用馬車 | 驛馬車 | 步行 | 車輪合計 |
|---|---|---|---|---|---|---|
| 1600–1759 | 76.8% | 10.8% | 2.8% | 5.9% | 2.8% | 19.5% |
| 1760–1789 | 31.7% | 20.4% | 31.6% | 14.9% | 1.2% | 66.9% |
| 1790–1819 | 21.9% | 29.3% | 17.1% | 26.3% | 4.3% | 72.7% |
| 1820–1849 | 16.5% | 39.9% | 5.0% | 36.4% | 2.2% | 81.3% |
(「車輪合計」為筆者加總;水路與鐵路不計入。)
幾個值得注意的點:
- 轉折點約在 1760 年。騎馬與坐車的比例幾乎對調。
- 租用馬車曾是過渡主角。1750 年代出現的租用驛站馬車(post-chaise)讓旅人可以自選時間與目的地,在 1760–1789 年間佔了三成。1790 年後,驛馬車網絡擴張、班次變密,較便宜的公共運輸才後來居上。
- 車輪與收費公路互為表裡。有評語的日記作者中,坐車旅行走在收費公路上的比例,1760 年前是 14%,1760–1789 年升到 73%,1790–1820 年再升到 87%。
作者的解讀是:馬車設計改良與驛站換馬網絡固然重要,但如果道路依舊泥濘崩壞,馬車根本跑不起來。兩者是互補的發展。
五、發現二:速度提升了,但各交通方式不同
| 交通方式 | 早期速度 | 晚期速度 | 換算 km/h | 備註 |
|---|---|---|---|---|
| 驛馬車 | 約 4 mph(18 世紀初) | 8 mph 以上(19 世紀初以後) | 6.4 → 12.9 以上 | 約 1750 年後幾乎只走收費公路 |
| 私家馬車 | 約 4 mph | 約 6 mph | 6.4 → 9.7 | 變異很大,到 19 世紀仍會走非收費道路 |
| 租用馬車 | 約 5 mph(1750 年代) | 約 7 mph | 8.0 → 11.3 | 1750 年代才普及 |
| 騎馬 | 大致持平 | 約 6 mph | 約 9.7 | 超過 8 mph 視為疾馳,難以持久 |
這裡的速度包含沿途休息時間。馬匹每隔一段路就得「餵料」(baiting),也就是餵食、飲水和休息,日記作者通常把這段停留算進行程。
在三種坐車方式中,收費公路上的速度普遍比非收費道路快約 2 mph。驛馬車與騎馬之間的速度差在 1750 年後持續擴大,這也解釋了驛馬車客運量從 1760 年代一路成長到 1830 年代。
不過作者也承認,速度提升可能來自馬車設計的改良,無法完全歸功於路況。這正是作者轉向直接測量路況的理由。
六、發現三:把文字變成分數
6.1 評分標準
作者從 69 位主要日記作者的評語中找出 932 個不同的字,挑出 106 個直接描述路況的字。最常見的是 good(246 次)、bad(210 次)、excellent(77 次),其次是 stoney(89 次)和 narrow(56 次)。
| 等級 | 分數 | 典型用語 |
|---|---|---|
| C 大致很差:嚴重妨礙通行 | 1 | 極差、危險、最糟、可憎、不適合馬車、得下馬牽行、潮水淹沒、完全無法通行 |
| 2 | 差、粗糙、大石塊、車轍遍布、非常泥濘、非常狹窄、毀壞、曾遭起訴 | |
| B 尚可:能走但有不便 | 3 | 不太好、多沙難行、多丘陵、不平、狹窄、只適合夏天走 |
| 4 | 可接受、還過得去、尚稱良好、維修中、中等 | |
| A 大致良好:輕鬆通行 | 5 | 好、平坦、像花園碎石路般、宜人、堅實、筆直、已修繕 |
| 6 | 非常好、極佳、鋪石精良 |
編碼時還有幾條規則:評語必須針對路面本身,而不是風景或天氣;多個負面詞並用時扣一分;同時比較冬夏時取平均。
6.2 分數分布的變化
- 1660–1759 年:最常見的分數是 2(差)。
- 1760–1789 年:過渡期,1 分明顯減少。
- 1790–1820 年:1 分更少,5 分和 6 分比例上升。
6.3 只看「物理描述」的穩健性指標
為了排除「好」「壞」這類純價值判斷,作者另外建立一個二元指標,只看物理描述:
- 負面:泥沼、破碎、深陷、骯髒、淹水、狹窄、多石、陡峭、不平、潮濕……
- 正面:寬闊、平坦、碎石、堅實、已修補、新鋪、鋪石、平滑、筆直……
- 同時出現正負描述時,一律歸為負面。
761 則含物理描述的評語中,正面描述的比例從 15.1%(era 1)升到 20.2%(era 2),再升到 25.4%(era 3)。這個指標與 1–6 分總分的相關係數為 0.75。
6.4 路況與速度:相關但不相同
在 90 筆同時有路況評語和速度的資料中:
- A 級路段比 C 級路段快約 2 mph。
- A 級和 B 級路段的速度差距很小。
作者還注意到,日記中幾乎沒人用「慢」或「快」來描述路況。因此作者推論:速度並不是這些旅人最在意的事,安全和舒適才是。
6.5 偏誤檢驗
| 可能的偏誤 | 作者的處理 | 結果 |
|---|---|---|
| 標準隨時代提高 | 比較相隔百年的 Fiennes 與 Witts 的用字;迴歸加入十年固定效果 | 標準確實變嚴,但參考框架相近;這代表指數可能低估了改善幅度 |
| 個人主觀差異 | 同一人、同一路段、同一個十年的評分相關係數為 0.81(50 筆);不同人之間為 0.75(126 筆) | 一致性相當高 |
| 沉默是否代表「尚可」 | 以大北路(Great North Road)為例,把沒評論的路段補成 B 級 | 分布會變得幾乎全是 3、4 分,失真嚴重,因此只用有明確評語的路段 |
| 季節影響 | 加入月份固定效果 | — |
| 地形與土壤 | 加入坡度、雨量等地理變數與郡固定效果 | 坡度越大,路況評分越低,符合直覺 |
| 階級視角 | 引用 1752 年《紳士雜誌》:不常出遠門的農夫、旅店主人可能把爛路說成好路 | 日記作者多為長途旅人,評價基準較一致 |
七、發現四:收費公路與教區道路的對比
7.1 各時期路況分布
| 時期 | 道路類型 | 路段數 | 總里程 | A(良好) | B(尚可) | C(很差) |
|---|---|---|---|---|---|---|
| 1760 年前 | 收費公路 | 31 | 412 | 38.1% | 50.0% | 11.9% |
| 非收費 | 395 | 4,278 | 17.3% | 28.5% | 54.2% | |
| 1760–1789 | 收費公路 | 334 | 3,778 | 35.9% | 39.7% | 24.4% |
| 非收費 | 148 | 1,394 | 10.6% | 30.3% | 59.0% | |
| 1790–1820 | 收費公路 | 381 | 4,062 | 45.0% | 32.2% | 22.9% |
| 非收費 | 133 | 1,089 | 13.2% | 27.2% | 59.6% |
這張表有一個作者沒有特別強調、但很關鍵的訊息:非收費道路在三個時期幾乎沒有改善,C 級始終在 54%–60% 之間。收費公路在 era 2 甚至略為退步,C 級從 12% 升到 24%,可能是因為新成立的信託延伸到地形更難處理的地區。
換句話說,整體路況的進步主要來自組成效果:越來越多的旅程從爛的教區道路,轉移到較好的收費公路上。日記作者的評語中,關於收費公路的比例從 era 1 的 9% 躍升到 era 2 的 73% 和 era 3 的 79%。同期教區道路的總里程只減少約 12%(從約 12 萬英里降到約 10.6 萬英里)。
7.2 選擇效應:好路比較容易被收費化
- era 1 中有評語的非收費路段,約 76% 日後成為收費公路。這些路段的平均分數(2.84)明顯高於從未收費化的路段(2.19)。
- era 2 與 era 3 也是如此(2.73 對 2.42),只是差距縮小。
這代表收費公路並不是隨機分配的。迴歸分析必須處理這個選擇問題。
7.3 地圖呈現的空間故事
- 1760 年前:從倫敦放射出去的非收費幹道幾乎沒有「至少尚可」的路段。例如大北路上的 Baldock Lane 在 1661–1710 年間五度被評為 1 分。英格蘭西北部高地(大致在 Dorchester 到 Wash 灣連線以北)爛路尤其集中。倫敦 50 英里內,收費路段平均 3.82 分(17 段),非收費路段平均 2.77 分(92 段),差異顯著。
- 1760–1789:北向倫敦的幹道出現長段的良好收費公路,包括 Defoe 曾經痛批的中部黏土地帶。南方的 Weald 地區與北部、西部高地仍然沒有好路。
- 1790–1820:倫敦往南海岸的路大多已改善,倫敦到海濱度假地 Brighton 的道路成為全英最繁忙的驛馬車路線。布里斯托、伯明罕、曼徹斯特之間的路況也明顯提升。「郵車路線」(Mail Roads)平均 4.3 分,是收費公路中的佼佼者。Exeter 以西和威爾斯仍有爛路。
7.4 日記裡的現場證據
- 1750 年,Woodward 稱讚 Abingdon 到 Oxford 之間穿越 Bagley Woods 的路段,在新信託接手後大為改善。
- 1756 年,Pococke 在新路收費化不到一年後,就稱讚倫敦的 New Road 是好路。
- 1788 年,Shaw 在 Odiham & Farnham 信託成立一年後,稱該路為「一條極佳的新收費公路」。
- 收費化後四年內的 29 則評語中,18 則高於平均,10 則持平,只有 1 則(Cheltenham 附近)極差。
- 反例:Devon 的 Honiton 到 Exeter 路段在 1753 年收費化之前,就已被三位騎馬旅人評為 6 分。可見並不是所有教區道路都很差。
八、計量證據
8.1 全樣本混合迴歸
符號說明:
- 為路段, 為日記作者, 為月份, 為年份。
- 為 12 個月份固定效果,用來控制季節對感知的影響。
- 為 16 個十年固定效果,用來控制評價標準隨時代提高。
- 包含 7 個地理變數、53 個郡固定效果,以及(部分規格中的)76 個日記作者固定效果。
因為 1–6 分是序數,從 1 到 2 和從 3 到 4 的意義不一定相同,所以作者改用三個門檻式的二元依變數:
表 5 摘要(標準誤以郡為群聚):
| 依變數 | 樣本平均 | 僅月份+十年 FE | +郡 FE 與地理變數 | +日記作者 FE | 最嚴格規格的相對效果 |
|---|---|---|---|---|---|
| 至少尚可(≥4) | 0.401 | 0.349 | 0.337 | 0.297 | 約 +74% |
| 大致良好(≥5) | 0.262 | 0.250 | 0.240 | 0.218 | 約 +83% |
| 物理描述正面 | 0.205 | 0.221 | 0.206 | 0.178 | 約 +87% |
(全部在 1% 水準顯著;前兩列 N = 1,422,第三列 N = 753。)
論文原文寫的是「收費公路讓路段被評為至少尚可的機率高 30%」。嚴格來說,這是 30 個百分點,換算成相對幅度約為:
也就是說,收費路段被評為「至少尚可」的機率大約是非收費路段的 1.7 倍,效果非常大。
加入郡固定效果和地理變數後,係數幾乎沒變,代表依地理條件產生的選擇偏誤不大。加入日記作者固定效果後,係數略降,但仍在 1% 水準顯著。作者另外做了 1,000 次置換檢定(permutation test),把收費公路虛擬變數隨機打亂,p 值皆為 0.000。
8.2 配對面板:同一路段收費化前後的變化
作者把重疊的路段配對成面板,共 458 筆觀察、196 個路段,每個路段在每個十年最多保留一筆。中位數是每個路段 2 筆觀察,36.7% 的觀察有 3 筆以上。
雙向固定效果(TWFE):
其中 為路段固定效果,可吸收所有不隨時間變動的路段特性,例如土壤和地形。
事件研究:一般寫法如下,以收費化前一個十年為基期( ):
結果顯示,收費化前的係數都不顯著(沒有前趨勢),收費化後的係數逐步上升。這支持平行趨勢假設。
異質處理效果的修正:交錯採用(staggered adoption)下,傳統 TWFE 可能會把「已處理」的路段當成對照組而產生偏誤。作者用兩種方法修正。
第一種是 Wooldridge (2025) 的擴展 TWFE,讓每個採用世代(cohort)在每個時期有各自的效果:
第二種是 Borusyak、Jaravel 與 Spiess (2024) 的插補法:先只用未處理的觀察估計反事實,再逐筆計算處理效果:
表 6 摘要:
| 依變數 | 估計方法 | 係數 | 標準誤 | N |
|---|---|---|---|---|
| 至少尚可(平均 0.419) | TWFE | 0.381** | 0.162 | 458 |
| 擴展 TWFE | 0.441*** | 0.135 | 458 | |
| 插補法 | 0.403*** | 0.060 | 340 | |
| 大致良好(平均 0.266) | TWFE | 0.285** | 0.112 | 458 |
| 擴展 TWFE | 0.312*** | 0.084 | 458 | |
| 插補法 | 0.375*** | 0.045 | 340 | |
| 物理描述正面(平均 0.216,附錄 D3) | TWFE | 0.322 | 0.249 | 259 |
| 擴展 TWFE | 0.324* | 0.173 | 259 | |
| 插補法 | 0.163*** | 0.043 | 178 |
世代異質性:1720 年代收費化的路段效果最大(1.04),1750 與 1760 年代約 0.67–0.68,1770 年代以後較小。以「大致良好」為依變數時,1760 年代世代的效果最大(0.877)。
8.3 反事實推算
作者用 TWFE 的係數,從所有收費路段的預測機率中扣除 0.381:
| 時期 | 預測「至少尚可」機率 | 若無收費公路 |
|---|---|---|
| Era 1(1760 年前) | 0.290 | (基準) |
| Era 2(1760–1789) | 0.516 | 0.213 |
| Era 3(1790–1820) | 0.465 | 0.194 |
作者據此主張:收費公路信託的擴張,可以解釋 1660–1820 年間大部分的路況改善。
九、作者立論的五個特色
- 換一個問題問:把運輸史的焦點從「價格與速度」移到「舒適與安全」,並指出忽略這兩點會低估當時旅行品質的進步。
- 質化資料量化:日記一向是社會史、文化史的素材,作者把它系統性地轉成可以跑迴歸的資料,而且結合 GIS,作者自稱是首例。
- 「從爛到尚可」也是進步:過去的研究多半只問路有沒有「變好」。作者強調,18 世紀上半葉的主要成就是把「危險、無法通行」的路變成「能走」,這種基本面的改善在二分法下會被忽略。
- 把改善時間往前推:Gerhold (2014) 根據 1760 年前驛馬車班次增加很少,推論當時路況沒有明顯改善。本文以倫敦周邊和 1720 年代世代的證據,主張改善在 1750 年前就已出現。
- 層層加碼的識別策略:從描述統計,到加入地理與郡控制,再到日記作者固定效果,再到路段面板、事件研究和異質 DiD。每一層回應前一層可能被質疑的地方。
十、延伸對照:作者沒有細談,但值得一起看的事
10.1 學術辯論的座標
| 研究 | 主要論點 | 與本文的關係 |
|---|---|---|
| Webb & Webb (1913) | 收費公路是上層階級推動的地方治理實驗 | 本文沿用其階級觀點 |
| Albert (1972) | 收費公路制度史的奠基之作 | 本文的制度背景來源 |
| Pawson (1977) | 收費公路促進經濟整合 | 本文提供直接的路況證據 |
| Szostak (1991) | 英國運輸優於法國,是工業革命率先發生於英國的原因之一 | 本文的結果間接支持此論 |
| Gerhold (1996, 2014) | 收費化後陸運生產力提高;但 1760 年前路況改善有限 | 本文對其「1760 年前」的判斷提出挑戰 |
| Bogart (2005a, b) | 收費公路增加道路投資、降低貨運費率 | 本文補上路況這個中介環節 |
| Rosevear et al. (2024) | 1830–40 年代收費公路普遍品質良好 | 本文把時間軸往前延伸 |
10.2 英法對照:使用者付費與王室勞役
同時代的法國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路線:
| 面向 | 英格蘭(收費公路信託) | 法國(王室道路) |
|---|---|---|
| 決策層級 | 地方士紳向國會申請,一條路一個法案 | 中央集權:財政總監與橋路工程團(1716 年成立) |
| 財源 | 過路費,並以過路費作抵押舉債 | 王室稅收,加上農民的強制勞役(王室勞役 corvée royale,1738 年制度化) |
| 技術人才 | 早期靠地方測量員,19 世紀才有 McAdam、Telford | 1747 年成立橋路學校,培養專業工程師 |
| 網絡形態 | 依需求零碎擴張,從倫敦放射 | 以巴黎為中心的筆直大道 |
| 誰付錢 | 用路人 | 沿線農民 |
| 政治後果 | 地方收費暴動 | 勞役遭人痛恨;杜爾哥 1776 年廢除失敗,1787 年改徵金錢稅 |
本文多次引用的 Arthur Young,後來也遊歷法國。他在遊記中多次讚嘆法國道路工程宏偉,卻感嘆路上幾乎沒有車。這個對比很有意思:路造得好,不一定被用得好。英格蘭的收費公路是由需求驅動,修在已經有人走的路上。這和本文發現的「好路比較容易被收費化」是一致的。
10.3 荷蘭拖船運河:水路版的城際客運
Jan de Vries 的經典研究《Barges and Capitalism》記錄了另一種模式。1632 年阿姆斯特丹到哈倫的拖船運河(trekvaart)開通後,荷蘭各城市以市政舉債興建運河和縴道,用票價收入償債,經營定時班次的客船(trekschuit)。到 1660 年代已形成網絡。這比英國驛馬車網絡成熟早了一百年。荷蘭是「城市政府+債券+票價」,英國是「信託+債券+過路費」,兩者的財務邏輯非常接近。
10.4 美國收費公路公司:營利型的對照組
1790–1840 年代,美國東北部出現大量股份制收費公路公司。Daniel Klein (1990) 發現,這些公司大多從未發放股利,認購者主要是沿線地主和商人。他們買股票不是為了股利,而是為了道路帶來的土地增值和商機,社會壓力也有作用。這和英國收費公路的債權人以地方士紳為主,邏輯相通:出資者真正的報酬,往往不在帳面上。
10.5 誰買單?收費的社會成本
本文只計算收費公路的好處,沒有計算收費本身的負擔。歷史上,過路費曾多次引發衝突:
- 1720–1750 年代,布里斯托、Gloucestershire 一帶多次發生拆毀收費閘門的暴動。
- 1753 年約克郡里茲一帶的反收費暴動曾遭軍隊開槍鎮壓。
- 1839–1843 年南威爾斯的「蕾貝卡暴動」(Rebecca Riots),農民男扮女裝夜襲收費站。
各信託的法案也常有豁免條款,例如上教堂、運送肥料、軍隊,而 1784 年起的郵車也享有過路費豁免。豁免越多,信託收入越少,維修能力也就越弱。
10.6 收費公路的落幕
- 工程革命:McAdam 1816 年起擔任布里斯托信託的總測量員,推廣碎石路面工法。Telford 則主持由國會直接出資的倫敦—Holyhead 公路改善工程(1815 年起),目的是連接 1800 年合併後的愛爾蘭。後者代表中央政府開始直接介入。
- 鐵路衝擊:1830 年代以後,鐵路搶走長途客貨,過路費收入崩落,許多信託無力償債,債權人損失慘重。
- 制度終結:1860 年代起國會逐步解散信託,最後一個信託於 1895 年結束;1888 年《地方政府法》把主要道路交給新成立的郡議會。
10.7 文學旁證
珍・奧斯汀《傲慢與偏見》(1813)中,達西先生說了一句話:"What is fifty miles of good road? Little more than half a day's journey." 50 英里大約走半天,換算約 7–8 mph,和本文估計的 era 3 租用馬車與驛馬車速度相符。也請注意他的措辭:重點是「好路」。
10.8 現代的回聲
- 收入債券(revenue bond):以特定設施的使用費償債。收費公路信託可以說是它的前身。許多國家的高速公路收費進入專款專用的基金,用於維護與償債,邏輯完全一樣。
- 公私協力(PPP/BOT):國會特許、地方受託人經營、收費償債的組合,與當代 BOT 模式有許多相似之處。
- 當代發展經濟學:Asher & Novosad (2020) 研究印度鄉村道路計畫,發現新道路促使勞動力移出農業,但對所得與消費的短期影響有限。這提醒我們,路況改善不一定立即轉化為經濟收益,需要更長的時間軸來評估。
十一、專題:工業革命前世界各地的「旅程金融」
本文證明了一件事:一種特定的金融設計,也就是「使用者付費+以未來收入作抵押舉債+非營利受託人」,可以在統計上顯著改善路況。但旅程的風險遠不只路面坑洞,還包括船難、強盜、被擄、找不到住宿、牲口倒斃、身上現金被劫。
如果把視野拉到全球,從古代到 18 世紀,人類發明了大量處理這些風險的金融安排。以下依「改善旅程的哪個環節」分類整理。
11.0 分析框架:三種應對策略
| 旅途風險 | 風險轉移(保險型) | 風險迴避(換工具) | 風險降低(投資改善) |
|---|---|---|---|
| 船難、海盜 | 海事借款、海上保險、共同海損 | 貨物分散裝在多艘船 | 護航稅、武裝船隊 |
| 身上現金遭劫 | 印度 bima 保險、承運人責任 | 匯票、信用狀、飛錢 | 鏢局護送 |
| 攔路強盜 | 地方連帶賠償 | — | 懸賞緝盜、守隘村、護送權 |
| 路面、橋梁、渡口 | — | — | 收費公路、橋產基金、義渡 |
| 住宿與補給 | — | 同鄉會館網絡 | 宗教公益基金驛站、唐提旅館 |
| 牲口與車船 | — | 驛站換馬 | 驛馬車合夥、宿場制度 |
| 旅費籌措 | — | — | 伊勢講、遺囑代巡禮 |
| 被擄為奴 | 贖身基金 | — | — |
為什麼海上有保險,陸上卻很少? 這是理解整個專題的關鍵。海上風險有幾個特性很適合保險:損失是二元且可驗證的(船回不回得來)、單筆價值很高、商人集中在港口容易形成承保市場。陸上風險則相反:被搶的旅人可以謊報(道德風險)、單筆金額小但交易成本高、風險跟整條路線的治安綁在一起。因此陸上風險多半交給公共治安、連帶責任和不帶現金的匯兌工具來處理。真正的旅客意外險要等到鐵路時代才出現:英國 1849 年成立的鐵路乘客保險公司(Railway Passengers Assurance Company)隨車票販售意外險,美國的 Travelers Insurance 則創立於 1864 年。
11.1 海上:風險轉移的發源地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與限制 |
|---|---|---|---|---|---|
| 海事借款(古希臘 nautikon daneion、羅馬 fenus nauticum、後世 bottomry) | 前 4 世紀雅典、羅馬、中世紀地中海 | 富人、銀行家放款;船東與行商借款;船沉免還 | 海上貿易 | 船難、海盜造成的資本損失 | 借貸與保險合而為一;每趟航程利率常達兩、三成 |
| 康曼達與科萊甘札(commenda、colleganza;伊斯蘭的 qirad、mudaraba) | 10–14 世紀伊斯蘭世界、威尼斯、熱那亞 | 留在家的出資者(含寡婦、教士、小額儲蓄者)出資,出海的行商出力;常見分潤為出資者 ¾、行商 ¼ | 遠程貿易 | 讓資本與「冒險出門的人」分離,出資者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 讓不出遠門的人也能投資遠程旅程,是中世紀「商業革命」的引擎 |
| 獨立的海上保險契約 | 1340 年代熱那亞公證契約、佛羅倫斯 Datini 商行檔案、1435 年巴塞隆納保險法令、1688 年後倫敦勞埃德咖啡館 | 個人承保人(多為兼營商人)收取保費 | 海貿(也包括奴隸貿易這個黑暗面) | 船貨的全損與分損 | 保費成為航線風險的價格訊號;1734 年創刊的《Lloyd's List》提供航運情報 |
| 共同海損(羅馬法 Lex Rhodia de iactu) | 羅馬法傳入各國海商法;日本 1694 年十組問屋 | 同船貨主依貨值比例分攤為救船而拋棄的貨物 | 海運 | 緊急拋貨的損失 | 讓船長不必猶豫拋誰的貨;十組問屋以同業組織處理菱垣廻船的海損與船方舞弊 |
| 投銀(抛銀) | 16–17 世紀長崎、朱印船貿易 | 日本商人與町人出資;船平安返航則連本帶利償還,船沉則不還 | 東亞與東南亞海貿 | 海難 | 東亞版的海事借款,隨鎖國而式微 |
| 護航稅(avería) | 16–18 世紀西班牙「印度航線」 | 貨主依貨值繳納;塞維亞商人公會與王室管理 | 跨大西洋的白銀與商品貿易 | 海盜與敵國劫掠 | 支撐船隊制度約兩百年;稅率隨戰事升高,也誘發走私和低報貨值 |
| 贖身基金(Sklavenkasse) | 1624 年漢堡 | 船員與船長強制繳費 | 航運勞動 | 被北非海盜擄走後的贖金 | 早期強制性的「綁架險」,丹麥等地隨後仿效 |
海事借款的利率可以拆成風險價格來看。假設放款人只求打平,船隻損失機率為 ,無風險利率為 ,則:
若每趟航程利率 30%、無風險利率 10%,隱含的損失機率約為 15%。(這是簡化示意,忽略了風險溢酬與部分殘值回收。)
有一段制度史上的轉折值得一提:教宗格里高利九世 1234 年的教令〈Naviganti〉把海事借款視為高利貸。商人於是把「借錢」和「承擔風險」拆成兩份契約,獨立的保險契約因此誕生。宗教禁令反而推動了金融創新。
11.2 不帶現金上路:匯兌與信用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聖殿騎士團存匯 | 12–13 世紀 | 朝聖者、貴族、王室存款;騎士團收手續費並運用存款 | 朝聖、十字軍 | 長途攜帶金銀 | 在倫敦、巴黎存款,可在聖地提領;1307 年遭法王腓力四世整肅 |
| 飛錢、便換 | 唐憲宗時期、宋代 | 商人在京城繳錢領券,回鄉兌領 | 茶葉等長程貿易 | 銅錢笨重、運送容易被劫 | 降低運送現金的成本,是中國匯兌制度的早期形態 |
| suftaja、hawala | 8 世紀以後的伊斯蘭世界 | 匯兌商賺取匯差與手續費 | 商旅、朝覲 | 攜帶現金的風險 | 建立跨地區的信任網絡 |
| hundi,含 jokhmi hundi 與 bima | 16–18 世紀蒙兀兒印度 | 錢莊(shroff)收取保費;jokhmi hundi 只在貨物平安抵達時才兌付 | 陸路牛隊貨運(Banjara)、海貿 | 貨物在途損失、現金攜帶 | 保費依路線治安定價,形同路線風險的報價單,是陸上保險的少見案例 |
| 為替 | 17 世紀日本 | 兩替商(三井自 1691 年承辦幕府公金匯兌) | 大坂與江戶之間的商業 | 沿東海道運送現銀 | 大幅減少現金運送 |
| 環遊信用票據(circular notes) | 1772 年倫敦,Robert Herries | 銀行收取手續費 | 「壯遊」(Grand Tour)觀光 | 現金遭竊、各地兌換麻煩 | 旅行支票的先驅 |
印度的 jokhmi hundi 結構和地中海的海事借款很像,都是「平安抵達才付款」。兩地在沒有直接交流的情況下發展出相同的設計,可以視為一種趨同演化。
11.3 治安的定價:誰為強盜買單?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百戶連帶賠償(hundred liability) | 英格蘭 1285 年溫徹斯特法令,1585 年《呼喊追捕法》強化 | 地方納稅人被迫承擔;受害旅人可向「百戶區」求償 | 一般旅行與貨運 | 攔路搶劫 | 強制性的地方治安保險,用財務責任逼地方抓賊,一直延續到 19 世紀初 |
| 緝盜懸賞 | 英格蘭 1692 年法案 | 國庫為每名定罪的攔路強盜支付 40 英鎊 | — | 攔路強盜 | 催生「捕盜人」產業,也出現 Jonathan Wild 這種自導自演的「捕盜總長」(1725 年被處決) |
| 護送權(Geleit) | 神聖羅馬帝國,中世紀至近世 | 領主收取護送費 | 商旅、市集 | 搶劫 | 保護和勒索只有一線之隔;萊茵河等水道關卡林立,與英國的路段收費正好是反面教材 |
| 香檳市集護送(conduit des foires) | 12–13 世紀 | 香檳伯爵 | 國際市集貿易 | 前往市集途中的安全 | 伯爵會向其他君主施壓追討劫案賠償,這是市集繁榮的制度基礎之一 |
| 隘口村(derbend) | 鄂圖曼帝國 15–18 世紀 | 村民以減免稅賦換取守路修橋的義務 | 商隊、驛傳 | 山區治安與橋路維護 | 用稅式支出換取治安;中央衰弱時效果下滑 |
| 朝覲護送與部族津貼 | 鄂圖曼帝國 16–19 世紀 | 國庫與省稅支付;沿途貝都因部族收受「過路保護費」 | 朝覲(宗教旅遊) | 沙漠劫掠、補給 | 平時有效但脆弱;1757 年大馬士革朝覲商隊遭襲、死傷慘重,史家多連結到津貼支付的爭議 |
| 鏢局 | 清代 | 商號、票號支付鏢費 | 運送銀兩、貨物 | 搶劫 | 靠武力,也靠與綠林「打點」;票號匯兌普及後業務萎縮 |
| 塞爾柱國家賠償(存疑) | 13 世紀羅姆蘇丹國 | 國庫 | 商隊 | 劫案損失 | 常被引為「國家保險」的例子,但直接史料有限,宜保留 |
鄂圖曼付給貝都因部族的津貼,和清代鏢局與綠林之間的「打點」,本質上都是付保護費換取通行。這在帝國邊緣和國家力量薄弱的地方很常見。英格蘭的百戶連帶賠償則走另一條路:把治安失靈的成本強加給地方,迫使地方自己維持秩序。這和本文描述的收費公路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設法讓受益或負責的一方承擔成本。
11.4 驛站與補給:永續基金、特許與以貨易權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宗教公益基金驛站(waqf 商旅驛站) | 塞爾柱、鄂圖曼、薩法維 | 統治者與高官捐贈,以市集店鋪、浴場的租金維持 | 商隊、朝覲 | 住宿、飲水、牲口、安全 | 驛站大約每一日行程一座;捐贈者也藉此保全家產、累積聲望 |
| 會館 | 明清 | 同鄉商人捐輸、抽成,房產出租 | 商業、科舉考生 | 住宿、倉儲、糾紛仲裁、暫厝靈柩 | 降低異地交易與居住的成本 |
| 開中法 | 明代,1370 年起 | 商人運糧到北方邊鎮,換取鹽引,再賣鹽獲利 | 軍需物流、鹽業 | 邊鎮補給 | 商人就地屯墾(商屯)興起,晉商崛起;1492 年改為繳銀(開中折色)後商屯瓦解 |
| 帝國郵政特許 | 1490 年代起,Thurn und Taxis 家族 | 家族企業獲得世襲特許 | 郵政,後來擴及客運 | 定點換馬的驛站網絡 | 建立中歐定時郵驛網,家族因此晉升諸侯 |
| 宿場、傳馬、助鄉 | 江戶時代 | 宿場町以免繳地租換取提供人馬的義務;不足時向周邊村莊攤派 | 公務與大名交通 | 牲口、人力 | 與英國教區勞役一樣負擔不均,1764 年爆發明和傳馬騷動 |
| 唐提旅館(tontine inn) | 18 世紀英國 | 認購者押注自己指定的受益人能活得最久,最後的存活者取得全部權益 | 旅館、驛馬車業 | 住宿、換馬 | 格拉斯哥 Tontine Hotel(1781)等驛站型旅館 |
這一組裡最值得記住的是明代開中法。國家不直接花錢買運輸服務,而是用鹽的專賣權當作支付工具,讓商人自己解決長途軍糧運輸。商人為了節省運費,乾脆在邊地就地開墾,連帶帶動了邊鎮經濟。1492 年改成繳銀後,商人不再需要屯田,邊地商屯隨即瓦解。這說明:支付方式的設計會改變商人的空間行為。
另一個反面教材是 1629 年的崇禎裁驛。朝廷為了省錢大量裁撤驛站,被裁的驛卒之一就是李自成。驛傳制度不只是交通設施,也是吸納勞動力的財政安排,削減它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社會代價。
11.5 橋與渡:宗教救贖、捐田與唐提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橋產基金(Bridge House Estates) | 倫敦,約 1282 年起 | 捐贈、遺贈與房地產租金 | 倫敦橋的維修 | 延續至今,19 世紀還出資興建塔橋 |
| Rochester Bridge Trust | 1399 年 | Sir Robert Knolles 等人捐贈土地 | 梅德韋河上的橋梁 | 至今仍在運作 |
| 修路贖罪券 | 中世紀英格蘭與歐陸 | 捐款者換取宗教赦罪 | 道路、橋梁 | 以「靈性回報」募集公益資金 |
| 義渡、渡田、橋會 | 宋至清 | 士紳、僧侶、商人捐田,以田租支付渡夫工資 | 渡河、橋梁 | 免費通行且可長期維持;泉州洛陽橋(1053–1059,蔡襄主持)是著名的募資建橋案例 |
| 唐提橋 | Richmond Bridge(1774–1777) | 唐提認購者 | 泰晤士河上的橋梁 | 一般記載為 1859 年最後一位認購者過世後停止收費 |
英格蘭從中世紀的捐贈基金模式(橋產基金),在 18 世紀轉向債務模式(收費公路信託)。伊斯蘭世界和中國則長期以捐贈基金為主。兩種模式的差別在於:捐贈基金穩定但規模有限,必須先有人捐出大筆資產;債務模式可以快速籌到大筆資金,但要求有穩定的收費收入作擔保,也承擔了收入崩落的風險。鐵路時代收費公路信託的集體違約,正是債務模式的弱點。
11.6 觀光與朝聖:存錢、抽籤與套裝行程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伊勢講與御師 | 江戶時代 | 村民按月繳錢,抽籤選出代表去參拜(代參);伊勢的御師收取住宿與祈禱費用 | 宗教觀光 | 旅費、住宿、行程安排 | 1830 年「御蔭參」估計有數百萬人前往伊勢;宇治、山田一帶因此繁榮 |
| 威尼斯朝聖船 | 15 世紀 | 船主向朝聖者收取全包費用;國家發照並監管 | 宗教觀光 | 交通、伙食、聖地規費、當地驢隻 | 早期的「套裝行程」 |
| 遺囑代巡禮 | 中世紀歐洲 | 以遺產支付代理人去朝聖 | 宗教觀光 | — | 與日本的「代參」相呼應 |
伊勢講是互助會(ROSCA)加抽籤的組合。每個人都出錢,但每年只有少數人真正出門,回來時帶回護符分給全體成員。這種設計把「一生一次的大額旅費」攤成小額定期支出。御師則扮演旅行社的角色,他們平時走訪各地的信眾家庭,發送曆書和護符,維繫客源。
11.7 運具與營運:合夥、拍賣與股份公司
| 設計 | 時地 | 出資者與獲利者 | 參與產業 | 改善的環節 | 成效 |
|---|---|---|---|---|---|
| 威尼斯國營商船競標(incanto) | 14–16 世紀 | 國家兵工廠造船,貴族商人競標每年的航次 | 東方貿易、朝聖 | 船隻、護航、定期航班 | 公私協力的先驅;16 世紀後衰退 |
| 合股遠洋公司 | 1555 年莫斯科公司、1600 年英國東印度公司、1602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 | 股東;英國東印度公司早期逐航次募資 | 遠洋貿易 | 船隊、商館、武裝 |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永久資本催生了股票市場 |
| 驛馬車合夥 | 17–19 世紀英國 | 沿線旅店主人各自養馬,分段經營 | 客運 | 換馬、車輛 | 支撐驛馬車網絡擴張,也帶動沿線旅店經濟 |
| 普通法承運人責任 | 英格蘭普通法 | 承運人承擔貨損,運價中隱含保費 | 貨運 | 貨物損失 | 1830 年《承運人法》限縮責任範圍 |
| 過路費標租(toll farming) | 18–19 世紀英國 | 包稅人競標收費權,信託取得固定收入 | 公路 | 收費 | 把收入波動的風險轉給包稅人 |
| 收費公路債券 | 1700 年代至 1830 年代英國 | 地方士紳、牧師、商人、寡婦;利率受 1714 年起 5% 的高利貸上限約束 | 公路 | 路面 | 本文的主角 |
英國的普通法把「公共承運人」視為貨物的保險人:除了天災和國王的敵人之外,貨物損失一律由承運人負責。所以英國陸上貨運其實是有保險的,只是保險被包進了運費,而不是單獨出售。這也部分解釋了為什麼英國陸上沒有發展出獨立的貨物保險市場。
收費公路債券還受到高利貸法的限制:1714 年起法定利率上限為 5%。戰時政府公債殖利率一旦超過 5%,收費公路信託就很難借到錢。Temin 與 Voth (2013) 認為,這類利率上限壓抑了 18 世紀英國的私人信用。
11.8 投機的一面
- 荷蘭東印度公司:1602 年阿姆斯特丹的首次認購對所有居民開放,有千餘人認購,包括僕役。1609 年,Isaac Le Maire 對它發動了史上最早的著名放空操作之一。公司長期股利常被引述為年均約一成多到近兩成。
- 勞埃德的賭局:18 世紀倫敦有人對名人的生死、船隻能否返航下注,用的就是保險契約的形式。1774 年《人壽保險法》規定必須有「可保利益」,才把保險和賭博分開。
- 唐提:本質上是長壽彩券。Richmond Bridge 的最後一位認購者獨享收益直到過世。
- 南海泡沫與《泡沫法》(1720):同年國會特許兩家公司經營公司型的海上保險,其他公司被禁止,個人承保人則繼續存在。這也是勞埃德個人承保人市場得以壯大的原因之一。
11.9 總整理:誰出錢?誰獲利?效果如何?
依參與者身分
| 身分 | 可參與的工具 | 報酬形態 |
|---|---|---|
| 貴族、仕紳 | 收費公路債券、宗教公益基金、唐提、股份公司 | 利息、聲望、土地增值、保全家產 |
| 商人 | 康曼達出資、承保、匯兌、會館、開中鹽引 | 利潤分成、保費、匯差、鹽業獨占利潤 |
| 女性、寡婦 | 康曼達(威尼斯、熱那亞有大量紀錄)、收費公路債券、唐提 | 利息與分潤 |
| 宗教人士與機構 | 宗教公益基金管理、僧侶募款建橋、聖殿騎士團、贖罪券 | 宗教功德、手續費 |
| 水手、勞工 | 贖身基金(強制繳費) | 被擄時的贖金保障 |
| 農民、庶民 | 伊勢講(自願)、助鄉與教區勞役(強制負擔) | 參拜機會;或只有負擔沒有報酬 |
| 國家 | 護航稅、商船競標、開中法、朝覲津貼、郵政特許 | 財政收入、軍事後勤、政治正當性 |
依成效類型
| 成效類型 | 代表案例 |
|---|---|
| 投機或投資獲利 | 荷蘭東印度公司股利、勞埃德承保人的戰時暴利、唐提最後存活者、開中鹽商 |
| 旅程品質改善 | 收費公路(本文)、倫敦橋 600 多年的持續維修、伊斯蘭世界的驛站網絡、荷蘭拖船的準點班次 |
| 沿途市鎮的繁榮 | 英國大北路上的驛站城鎮(如 Stamford、Grantham)、江戶宿場町、伊勢宇治山田、明代北方邊鎮、朝聖路線沿途城鎮 |
| 負面後果 | 神聖羅馬帝國關卡林立、助鄉負擔引發騷動、收費暴動、收費公路債權人在鐵路時代血本無歸 |
11.10 這些案例與本文的對話
從全球比較回頭看,收費公路信託有幾個特別之處:
- 它是「債」不是「股」。出資者領固定利息,不分紅,受託人不支薪。這降低了投機炒作的空間,但也限制了籌資規模。運河與鐵路後來改採股份公司,才能募集到更大的資本。
- 它處理的是「降低風險」而非「轉移風險」。保險只是把損失轉給別人,修路則是讓損失本身減少。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後者更有價值,但也需要更長期、更穩定的財源。
- 它的前提是英國的制度條件:國會能逐案授權、法院能執行債權、地方仕紳彼此信任,而且國內治安相對穩定,使路面成為最主要的瓶頸。在治安是主要瓶頸的地方(例如鄂圖曼的沙漠商道),修路的報酬遠不如付保護費或建驛站。
- 本文還有可以延伸的地方。同一批日記也記錄了劫案、翻車、落水、旅店好壞。如果能用相同的文本方法編碼,就可以檢驗收費公路是否也降低了這些風險,並把旅程品質的量化研究推進到路面以外的環節。
十二、學術價值點評與檢驗
12.1 學術價值
- 資料貢獻:把分散的日記轉換成可重複使用的 GIS 資料庫並公開,其他研究者可以延伸使用。
- 概念貢獻:把舒適與安全放進運輸經濟史的視野,補上價格與速度之外的維度。
- 實證貢獻:首次在大樣本中直接比較收費公路與教區道路的品質,並用現代 DiD 方法處理選擇與動態問題。
- 辯論貢獻:挑戰「1760 年前路況未改善」的說法,主張改善更早開始。
12.2 這些價值站得住嗎?
| 主張 | 支撐證據 | 疑慮 | 判斷 |
|---|---|---|---|
| 開創以日記量化路況的新資料 | 1,422 則評語、GIS 連結、資料公開 | 編碼似乎由單一團隊完成,未報告多人交叉編碼的信度;也沒有說明編碼者是否知道路段的收費狀態 | 站得住,這是本文最大的貢獻 |
| 把舒適與安全帶入運輸史 | 評語用字多涉及危險、泥濘、無法通行 | 測量的是「感知到的路況」,不是事故率或舒適度本身;全文沒有量化翻車或劫案 | 方向正確,但「安全」的部分主要是推論 |
| 收費公路因果提升路況 | 多種規格結果一致、事件研究沒有前趨勢、置換檢定 | 配對樣本小;前趨勢的信賴區間很寬;迴歸沒有控制交通方式(騎馬或坐車);有選擇效應 | 方向可信,幅度宜保守解讀 |
| 改善可追溯到 1750 年前 | 倫敦周邊 17 段對 92 段;1720 年代世代效果最大 | era 1 的收費路段只有 31 段、412 英里;1720 年代世代係數 1.04,超過 1 | 有提示性,但證據偏薄 |
| 收費公路解釋了大部分改善 | 反事實計算 | 機械式地扣除固定係數,假設效果同質;忽略交通量重新分配、外溢效果,以及好路本來就比較容易被收費化 | 定性上成立,定量上偏強 |
| 對「金融設計成效」的啟示 | 信託=收費+舉債 | 本文識別的是整套制度的效果,無法區分是收費、舉債、受託人治理、還是勞役集中在發揮作用 | 讀者應避免過度延伸 |
12.3 幾個值得注意的技術細節
- 交通方式沒有控制:坐車的人比騎馬的人更常走收費公路,而兩者對「好路」的定義不同(作者自己也討論了這點)。迴歸中沒有加入交通方式的變數,這個混淆因子的偏誤方向並不明確。
- 線性機率模型的係數超過 1:1720 年代世代的處理效果為 1.04。機率的變化不可能超過 1,這反映了小樣本世代的估計不穩定。
- 前趨勢檢定的檢定力不足:附錄圖 D1 中,收費化前第 3 個十年的係數約為 −0.6,信賴區間上緣幾乎碰到 0。「沒有顯著的前趨勢」不等於「確定沒有前趨勢」。
- 反事實的 era 3 低於 era 1:若沒有收費公路,era 3 的預測機率(0.194)低於 era 1(0.290)。這可能反映交通量增加使教區道路惡化,但作者沒有討論。
-
細節不一致:
- 表 5 與表 6 的註解把顯著水準寫反了(寫成 、、** 分別代表 1%、5%、10%),但從係數與標準誤推算,實際上採用的是一般慣例。
- 結論把驛馬車的速度變化寫成「1750 年約 4 mph 到 1850 年 8 mph 以上」,與正文的「18 世紀初到 19 世紀初」不一致。
- 附錄 Table A2 的時期劃分(Era 2 = 1760–1799)與正文(1760–1789)不同。
- 附錄圖 D1、D2 的橫軸標為「年」,實際上是十年。
- 樣本數在不同段落出現 1,679、1,437、1,422 等數字,需要讀者自行對照排除步驟。
12.4 總評
這是一篇資料貢獻扎實、結論方向可信、但量化主張需要打折的論文。它最持久的價值,可能不在「收費公路提高了 38 個百分點」這個數字,而在於證明了日記這類質化史料可以被系統性地量化,並與空間資料結合。這個方法可以推廣到其他國家、其他時期,也可以推廣到路面以外的旅程品質研究,例如治安、住宿與補給。
對關心「金融設計如何改善公共建設」的讀者來說,本文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歷史實證:在國家財政無力或無意介入時,以使用者付費作擔保、由地方受託人管理的債務融資,確實能在一個世紀內翻轉一國的道路品質。但它也提醒我們,這種模式依賴穩定的收費收入,當新技術(鐵路)出現時,整個財務結構可能一夕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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