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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仕群
鄭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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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entives and the economics of freedom: Slave peculium, manumission, paramone, collateral, and principal–agent model

Incentives and the economics of freedom: Slave peculium, manumission and paramone in ancient Greece
Laurent Gauthier (IXXI, Université Paris Nanterre)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98, 2025, 101721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5.101721.

The paradox of slave collateral
Rajesh P. Narayanan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Jonathan Pritchett (Tulane University)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97, 2025, 101670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5.101670.

The economics of Greco-Roman slavery
Rafael R. Guthmann (Universidad Alberto Hurtado), Walter Scheidel (Stanford University)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97, 2025, 101689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5.101689.


導讀:一個人身資產,三種摩擦

奴隸制的經濟史長期被兩種敘事拉扯。一種認為它是赤裸的暴力,與市場邏輯無關。另一種以近十年美國的「新資本主義史」(New History of Capitalism)為代表,把奴隸描寫成高度金融化的資產,是十九世紀資本主義的燃料。2025 年的三篇論文走了第三條路。它們不先爭論奴隸制「算不算資本主義」,而是問一個更具體的問題:

當一個人同時是勞動者、資本財與潛在抵押品,而產權又難以執行時,契約與制度會長成什麼樣子?

摩擦 核心問題 對應論文
監督 要從奴隸身上擷取產出就得有人盯著,而「盯人的人」本身是稀缺資源 Guthmann & Scheidel
擔保 會走路、能被帶走的資產,還算不算好的抵押品? Narayanan & Pritchett
激勵與承諾 主人看不見奴隸的能力,也無法承諾不沒收奴隸的積蓄,贖身制度要怎麼運作? Gauthier
Guthmann & Scheidel(G&S) Narayanan & Pritchett(N&P) Gauthier
時空 古典雅典(前 4 世紀)、羅馬埃及(1–2 世紀) 美國紐奧良,1856–1861 古希臘(以解放銘文為主)
分析層次 區域勞動市場的總體均衡 信貸市場與金融中介 主人與奴隸的雙邊契約
理論工具 委託代理+監督勞務市場均衡 Tirole 式外部融資模型 委託代理+能力篩選+可信承諾
資料 工資、奴隸價格、利率的歷史估計 手抄轉錄的公證買賣與抵押登記、9,633 筆奴隸交易 銘文中的贖身價與 paramone 條款
一句話結論 奴隸越多,監督越貴,主人淨收益越低,奴隸就越便宜 奴隸多以現金成交,以奴隸擔保的貸款少、貴、短、成數低 分成激勵努力,高贖身價篩選能力,paramone 讓「不沒收」變得可信
對話對象 Harper (2010)、van Wees (2024) Baptist、Beckert & Rockman、Desmond 等 尚未處理希臘特有模式的既有解放模型

一、Guthmann & Scheidel:雅典奴隸為什麼便宜得離譜?

1.1 謎題:價格/工資比差了一個數量級

在公元前四世紀的雅典,一名中位數價格的成年男奴,大約只要 150 天的非技術建築工資就買得到。到了一至二世紀的羅馬埃及,同樣的奴隸要價超過 1,000 天工資。歷史學家早就注意到雅典奴隸「便宜得不尋常」,但一直解釋不了。

社會 成年男奴價格 非技術日薪 約等於幾天工資 約等於幾年工資*
古典雅典(前 4 世紀) 中位數約 165–200 德拉克馬 約 1 德拉克馬 約 150–250 天 約 0.6–0.9 年
羅馬埃及(1–2 世紀) 約 1,000–1,400 德拉克馬 約 1 德拉克馬 1,000 天以上 約 3.6–5 年
羅馬帝國(301 年價格敕令上限) — — — 約 2.5 年
新巴比倫(前 6 世紀) — — — 約 1.5 年
美國南方(1850s,壯年男性) 約 800 美元(校準用) 年收入約 250 美元 — 約 3.2–4 年

*以每年 275 個工作日換算,數字整理自 G&S 正文與註腳。

把「奴隸價格對工資」想成「房價對租金」,謎題就很清楚了。資產價格是未來淨收益的現值,而奴隸的收益與工資連動,所以兩者的比值理應相近。過去的解釋各有缺口。Harper(2010)主張奴隸與自由勞工是不完全替代品,價格不必連動。van Wees(2024)則認為雅典的實際工資比史料記載的低。G&S 反駁 Harper:古代奴隸能換工作、分享收入、累積財產,和自由勞工身處同一個勞動市場,「不完全替代」說服力不足。

1.2 房地產類比:問題出在「淨租金」

Price=Net rentr+δ \text{Price}=\frac{\text{Net rent}}{r+\delta}
  • 房價租金比在不同城市可以差很多,因為維修、管理、空置、違約、租金管制都會在毛租金與淨租金之間打入楔子。
  • 奴隸的「毛租金」是工資,但主人實際拿到的錢要先扣掉三項:① 維生成本,② 為了讓奴隸肯努力而讓渡的分成,③ 監督成本。後兩項不是工資的固定比例,而是取決於整個社會的監督人力有多稀缺。這正是 G&S 的切入點。
  • 分母的 δ 相當於折舊。G&S 假設每年約 2% 死亡、0.3% 成功逃亡、1.7% 無償解放(有償的自贖不算損失),合計約 4%。加上當時的安全報酬率,雅典奴隸的毛報酬率約 11%–17%,羅馬埃及約 9%–13%。

1.3 模型骨架

奴隸選擇努力程度 ll 。主人選擇擷取率 ee ,也就是拿走產出的比例。努力的負效用為 w l2/2w\,l^{2}/2 (工資越高,努力的機會成本越高):

l(e)=arg⁡max⁡l≥0  w l (1−e)−w l22⟹l(e)=1−e l(e)=\arg\max_{l\ge 0}\; w\,l\,(1-e)-\frac{w\,l^{2}}{2}\quad\Longrightarrow\quad l(e)=1-e

主人每單位擷取率要付監督成本 cmc_m :

π(e)=w l(e) e−cm e=w (e−e2)−cm e⟹e∗=12(1−cmw) \pi(e)=w\,l(e)\,e-c_m\,e=w\,(e-e^{2})-c_m\,e\quad\Longrightarrow\quad e^{*}=\frac{1}{2}\left(1-\frac{c_m}{w}\right)

把 e∗e^{*} 代回去,得到下式(這一步是筆者推導,原文沒有寫出):

π=w (e)2=w4(1−cmw)2 \pi^{}=w\,(e^{})^{2}=\frac{w}{4}\left(1-\frac{c_m}{w}\right)^{2}

均衡由兩個條件決定:監督勞務市場出清,以及自由進出(每名奴隸的淨收益等於持有成本 RsR_s ):

S(cm) (1+a Ps)=e(cm) Ps,π(cm)=Rs⟹Ps=S(cm)e(cm)−a S(cm∗) S(c_m^{})\,(1+a\,P_s)=e^{}(c_m^{})\,P_s,\qquad \pi^{}(c_m^{})=R_s\quad\Longrightarrow\quad P_s=\frac{S(c_m^{})}{e^{}(c_m^{})-a\,S(c_m^{*})}

這組式子的直覺如下:

  • 監督相對工資越貴( cm/wc_m/w 上升),主人越不值得硬擠,擷取率下降,奴隸自留的比例上升。史料裡雅典奴隸「穿得跟公民一樣」、可以在外獨居只按期繳錢,就是這個機制的寫照。
  • π∗\pi^{*} 對 (1−cm/w)(1-c_m/w) 是二次方。監督成本只要小幅上升,主人的淨收益就會加速下滑。
  • 奴隸越多,監督需求 ePse^{}P_s 越大,但監督供給只有一部分(比例 aa )能由奴隸自己提供。結果監督成本被推高,每名奴隸的淨收益下降,奴隸的需求曲線因此向下傾斜*。附錄的數值例子中,每位自由人對應的奴隸數從 0 增加到 2 時,每名奴隸的淨收益從約 2.6 降到約 0.55。
  • 均衡存在的條件是 S(c)<(1−c/w)/(2a)S(c^{})\lt(1-c^{}/w)/(2a) 。如果奴隸互相監督的效率太高,奴隸可能把自由勞工整個擠出市場。

校準方面,作者把監督供給設為 S(c)=b c/wS(c)=b\,c/w 。校準目標是:雅典奴隸約占勞動人口 50%、埃及約 9%,奴隸年淨報酬分別為 33 與 110 德拉克馬。得到的參數是 a=0.30,  b=0.54a=0.30,\;b=0.54 。

1.4 結果

模型預測的奴隸占勞動人口比例

情境 低工資 高工資
雅典,奴隸年淨報酬 25 德拉克馬 46% 67%
雅典,奴隸年淨報酬 40 德拉克馬 30% 53%
羅馬埃及,年淨報酬 90 德拉克馬 10% 20%
羅馬埃及,年淨報酬 130 德拉克馬 0% 7%

(雅典的低/高工資為日薪 4/8 obol,埃及為 6/10 obol。)

一名奴隸的每日產出流向哪裡(百分比由筆者依 G&S 表 8 換算)

去向 雅典(日薪 6 obol) 羅馬埃及(日薪 1 德拉克馬)
每日總產出 4.51 obol 0.75 德拉克馬
維生成本 18% 33%
奴隸自留的淨分成 52% 20%
監督成本 17% 7%
主人淨報酬 12% 40%
奴隸總所得 ÷ 維生成本 約 3.8 倍 約 1.6 倍
由奴隸執行的監督占比 30% 3%

在同一組參數下,雅典奴隸拿走超過一半的產出,主人只剩一成多的淨報酬。埃及的情況正好相反。

作者也做了樣本外檢驗,把同一組參數套到 1850 年代的美國南方。當時壯年男奴約 800 美元,非技術工人年收入約 250 美元,一年工作約 300 天,實質利率 4% 加死亡率 2%。這樣算出奴隸年淨報酬約 48 美元,模型預測的奴隸占勞動人口比例是 34%,與史實相當接近。

1.5 立論特色

  1. 把監督從技術參數變成市場。 監督人力有供給曲線,奴隸本身也能提供監督(參數 a)。這形成一條回饋迴路:奴隸占比影響監督成本,監督成本又影響奴隸價值。
  2. 用社會結構解釋價格。 雅典成年男性公民要服兵役(隨時可能大規模動員),要出席陪審與議會,還受到「受僱於人不夠自由」的意識形態約束。能投入監督的自由人因此很少,只好讓奴隸管奴隸。羅馬埃及沒有這些限制,受僱擔任監工的自由人很常見。這延續了 Scheidel(2008)「民主參與與奴隸制共同演化」的論點。
  3. 空間推論。 奴隸可以被搬移,自由人卻受鄉土情感與缺乏旅費信貸的限制。因此奴隸會流向高工資地區,例如古典愛琴海與羅馬義大利。作者進一步推論,奴隸制可能透過勞動力的再配置提高了總體生產力。這是全文最大膽、也最需要謹慎看待的推論。
  4. 史料批判的副產品。 Xenophon 說,一名 180 德拉克馬的礦奴出租後每天淨賺 1 obol。這等於年報酬三分之一,遠高於當時不動產約 8% 的報酬。作者據此判定這個常被引用的數字不可信。

二、Narayanan & Pritchett:會走路的抵押品

2.1 他們在反駁什麼

新資本主義史的幾部代表作把奴隸描寫成頂級抵押品。Baptist 說以奴隸擔保的抵押貸款在紐奧良無所不在,奴隸或許是當時整個西方世界最吸引人的擔保品。Desmond 在《1619 計畫》中形容南方信用擴張得比葛藤還快。Martin(2010)、Wright(2022)等人也強調奴隸的高流動性。González、Marshall 與 Naidu(2017)則發現,馬里蘭的奴隸財富有助於取得創業資金。

N&P 的批評很精準:這些論點都只看到流動性,沒有人實際量過奴隸擔保貸款的市場份額與利率。同一個「可移動性」有兩面。一面是債權人能把收回的奴隸運到最好的市場變現。另一面是債務人能把奴隸賣給第三人,或乾脆「去德州」(Gone to Texas,當時逃債者的代稱)。這就是「奴隸抵押品悖論」。

2.2 模型:流動性與安全性的拉鋸

模型的設定如下:

  • 種植園主要以價格 SS 買奴隸,自有資金不足,借入 LL 並以奴隸擔保。
  • 認真經營時專案成功機率為 pHp_H 。偷懶時成功機率降為 pLp_L ,但可享受私利 BB 。
  • 成功時,收入 RR 由借貸雙方分成( Rl+Rb=RR_l+R_b=R )。
  • 失敗時,貸款人以機率 yLy_L 收回奴隸(安全性),並以 S′≤SS'\le S 變現(流動性)。

借款人的誘因相容條件,以及貸款人的零利潤條件:

Δp (Rb+yL S)≥B,L≤pH Rl+(1−pH) yL S′,Δp=pH−pL \Delta p\,\big(R_b+y_L\,S\big)\ge B,\qquad L\le p_H\,R_l+(1-p_H)\,y_L\,S',\qquad \Delta p=p_H-p_L

由此得到最大貸款額(原文式 6):

Lmax⁡=pH(R−BΔp+yL S)+(1−pH) yL S′ L^{\max}=p_H\left(R-\frac{B}{\Delta p}+y_L\,S\right)+(1-p_H)\,y_L\,S'

筆者把它重排一下,會看到一個原文沒有明講、但很關鍵的不對稱:

Lmax⁡=pH(R−BΔp)+yL[pH S+(1−pH) S′] L^{\max}=p_H\left(R-\frac{B}{\Delta p}\right)+y_L\Big[p_H\,S+(1-p_H)\,S'\Big]
∂Lmax⁡∂yL=pH S+(1−pH) S′,∂Lmax⁡∂S′=(1−pH) yL \frac{\partial L^{\max}}{\partial y_L}=p_H\,S+(1-p_H)\,S',\qquad \frac{\partial L^{\max}}{\partial S'}=(1-p_H)\,y_L

用數字感受一下:設 pH=0.9,  yL=0.8,  S′=Sp_H=0.9,\;y_L=0.8,\;S'=S 。

  • 收回機率下降 10 個百分點,最大貸款額就減少 0.1S0.1S 。
  • 若想靠更高的清算價把這筆額度補回來, S′S' 必須上升 0.1S/0.08=1.25S0.1S/0.08=1.25S 。這遠超過任何地區間的價差。

原因在於安全性在式子裡出現兩次:它既是約束借款人的紀律工具,也是專案失敗時的回收來源。流動性只出現一次,而且只在失敗狀態下才有用。令 mm 代表可移動性:

dLmax⁡dm=(1−pH) yL ∂S′∂m⏟liquidity  (+)+[pH S+(1−pH) S′]∂yL∂m⏟security  (−) \frac{dL^{\max}}{dm}=\underbrace{(1-p_H)\,y_L\,\frac{\partial S'}{\partial m}}{\text{liquidity}\;(+)}+\underbrace{\Big[p_H\,S+(1-p_H)\,S'\Big]\frac{\partial y_L}{\partial m}}{\text{security}\;(-)}

只要成功機率不低,第二項的權重遠大於第一項。可移動性對信貸的淨效果,實務上很可能是負的。

2.3 證據

表 A:紐奧良(Orleans Parish)公證買賣,1859/4–1860/3

土地 奴隸 合計
成交總額 351 萬美元 81 萬美元 432 萬美元
賒購(信用)比例 71.0% 22.5% 61.9%
占全部信用交易額 93.2% 6.8% 100%

作為對照,Kilbourne 整理的鄉村教區 East Feliciana 在 1850 年代,土地賒購比例為 71.8%,奴隸為 23.2%,城鄉驚人地相似。號稱全美最大奴隸市場的紐奧良,土地市場的成交額竟是奴隸市場的四倍以上。

表 B:抵押登記,1859/7–1860/7(總額約 960 萬美元)

擔保品 占抵押總額
僅土地 92.9%
土地+奴隸 1.8%
僅奴隸 5.3%

表 C:貸款條件

土地擔保 奴隸擔保 差距
平均年利率(買賣紀錄) 6.41% 7.59% +118 基點(Cohen's d = 1.30)
平均年利率(購置抵押) 6.75% 7.42% +67 基點
利率頂到 8% 法定上限的比例 27% 60% 真實差距可能更大
平均期限 28.1 個月 10.5 個月 短約六成
貸款成數(排除無頭期款者) 0.658 0.534 低約 12 個百分點

作者另用 Calomiris–Pritchett 資料庫的 9,633 筆交易(1856/10–1861/8)跑迴歸:

  • 買方住在紐奧良,賒購機率增加 6.1 個百分點,相對於 21% 的平均值約高出 29%。買賣雙方都在地時,增加 8.6 個百分點。
  • 在地買方的利率低約 30 個基點。
  • 奴隸商人當買方時幾乎一律付現(賒購機率低 18.3 個百分點)。當賣方時偶爾給賒帳,但利率較高。
  • 遺產拍賣的賒購機率高 25.7 個百分點、利率低約 90 個基點。這是因為法律規定,出價未達估價三分之二時,要改以 12 個月賒帳、無底價重拍。
  • 一次買 6 名以上奴隸,賒購機率高 21.5 個百分點。由代理人出面時,賒購機率低 3.7 個百分點。

兩個個案很能說明問題:

  • Peter Harrison。 1860 年 5 月 31 日,他向 Lewis Lyons 借了 1,166 美元,以土地擔保。同一天,他又以 1,466 美元現金向同一個 Lyons 買下 30 歲的男奴 Sam。Lyons 本可直接收 300 美元頭期款、以 Sam 作擔保賒賣,卻選擇把交易改寫成「土地擔保借款+現金買奴」。
  • Oscar Leveaudais。 1860 年 5 月 3 日,他以 1,300 美元現金買下 23 歲的 Joe。同日他向奴隸商人 Paul Mouchon 借 1,400 美元,抵押了包括 Joe 在內的九名奴隸,是典型的超額擔保。

2.4 立論特色

  1. 資料完整性來自法系。 路易斯安那民法要求土地與奴隸買賣都要公證,未登記者可能被沒收 15,000 美元保證金。普通法州則連買賣本身都常不登記。作者追查 352 名從馬里蘭轉賣到紐奧良的奴隸,只找到 54 筆馬里蘭的原始買賣紀錄。
  2. 識別策略。 第一,只看「購置抵押」:擔保品類型由所買的資產決定,可以降低借款人自己挑擔保品造成的內生性。第二,比較在地與外地買家:同一批奴隸的流動性相同,差別只在債權人能否監控與追索。這等於把「安全性」單獨拉出來檢驗。
  3. 概念遷移。 作者把 Myers & Rajan(1998)的「流動性悖論」用在人身抵押品上,並連結到當代發展中國家「動產擔保法制弱、銀行只收不動產」的現象(Calomiris 等,2017)。

三、Gauthier:贖身價、特有財與 paramone

註:此文目前能取得的只有摘要與章節片段。以下先整理「作者說了什麼」,再提出筆者的「示意重建」,請讀者分開看待。

3.1 史料中的現象

  • 光是 Delphi 一地,就有約一千件銘文記錄了一千兩百多次解放,年代約在公元前 200 年到公元 100 年之間,其中大約三分之一的被解放者須履行 paramone。
  • 這些銘文六成以上涉及女性,而女性的贖身價大致比男性低兩成左右。也有研究者估計女性約占 65%,並指出 paramone 通常要求被解放者留在原主人身邊直到其死亡,做與為奴時相同的工作、保持同樣的服從。
  • 在契約形式上,主人把奴隸「賣給」皮提亞的阿波羅,並依城邦法律列出保證人。paramone 的期限也可能綁在其他事件上,例如延長到主人之子結婚為止。

Gauthier 鎖定三個希臘特有的現象:

  1. 主人有時讓奴隸保留部分收入,類似羅馬的 peculium(特有財)。
  2. 贖身價格遠高於有紀錄的奴隸市場售價。
  3. 相當比例的解放附帶 paramone:被解放者形式上自由了,卻須留在前主人身邊服務。

3.2 作者的解釋

Gauthier 的解釋分三層:收入分成是努力的誘因,贖身價格用來篩選能力,paramone 則是可信承諾工具,消除主人單方面拿走奴隸全部積蓄的財務誘因。他的模擬能重現高額的贖身溢價,以及銘文中相當比例的附條件解放。換句話說,留侍期間的勞務對主人仍有價值,所以主人沒有動機提前沒收積蓄。過去的研究雖然注意到這些現象,卻是分開處理的。

3.3 筆者的示意重建(非原文模型)

(a) 分成激勵。 奴隸能力為 θ\theta ,自留比例為 ss :

l=arg⁡max⁡l  s θ l−l22=s θ,master revenue=(1−s) s θ2  ⇒  s∗=12 l=\arg\max_{l}\; s\,\theta\,l-\frac{l^{2}}{2}=s\,\theta,\qquad \text{master revenue}=(1-s)\,s\,\theta^{2}\;\Rightarrow\; s^{*}=\tfrac{1}{2}

這和 G&S 的 1−e∗1-e^{*} 是同一件事。監督成本為零時,最適分成恰為一半;監督越貴,留給奴隸的就越多。

(b) 能力篩選。 買家看不到奴隸的能力,所以市場價 MM 是混同價格。相處多年的主人卻知道誰是高能力者:

kH T⏟high-type savings  ≥  P  >  kL T⏟low-type savings,P  ≳  VH  >  M=E[V] \underbrace{k_H\,T}{\text{high-type savings}}\;\ge\;P\;\gt\;\underbrace{k_L\,T}{\text{low-type savings}},\qquad P\;\gtrsim\;V_H\;\gt\;M=\mathbb{E}[V]

贖身溢價 P−MP-M 因此可以理解為主人的「資訊租」:他賣的是一個他確知很有價值的人。

(c) 可信承諾。 當積蓄 KK 接近贖身價時,主人比較兩種選擇。守約可得價款加上留侍勞務的價值 D(Tp)D(T_p) 。毀約可得積蓄加上繼續留人的價值 VV ,但要扣掉激勵崩壞與聲譽受損的成本 Λ\Lambda :

P+D(Tp)⏟honor  ≥  K+V−Λ⏟expropriate→  K≈P  D(Tp)  ≥  V−Λ \underbrace{P+D(T_p)}{\text{honor}}\;\ge\;\underbrace{K+V-\Lambda}{\text{expropriate}}\quad\xrightarrow{\;K\approx P\;}\quad D(T_p)\;\ge\;V-\Lambda

如果 paramone 持續到主人死亡,主人有生之年幾乎不損失任何勞務,損失全由繼承人承擔。這可以解釋為何「服侍至主人死亡」的條款如此常見:它恰好對齊主人個人的時間視野。

3.4 立論特色

  • 把三個過去分開討論的現象,放進同一個「資訊不對稱+承諾問題」的框架。
  • paramone 的法律身分一直有爭議:它是半自由的過渡身分,還是單純的契約義務?(詳見第九節。)Gauthier 讓這個爭議變得沒那麼要緊,因為無論如何定性,它在經濟上都扮演承諾工具的角色。
  • 他和 G&S 共用同一個激勵核心:奴隸的自留份額。

四、拼圖:三篇其實在處理同一個資本化公式

Pslave=275⋅π∗r+δdeath+δflight+δmanumission P_{\text{slave}}=\frac{275\cdot\pi^{*}}{r+\delta_{\text{death}}+\delta_{\text{flight}}+\delta_{\text{manumission}}}
公式中的項 經濟意義 主要處理者
π*(主人每日淨收益) 扣除維生、分成、監督後剩下多少 G&S
奴隸自留份額 1 − e* 讓奴隸肯努力的讓利 G&S、Gauthier
δ_manumission 解放對主人是損失、中性,還是獲利? Gauthier(高贖身價暗示可能是獲利)
δ_flight 與 y_L 對主人是折舊,對債權人是擔保品消失的機率 N&P
清算價 S′ 抵押品落到第三人手上值多少 N&P

三種摩擦也各自長出了對應的制度:

摩擦 制度回應 代價由誰承擔
監督 奴隸管奴隸、定額上繳、在外獨居、分成 主人淨收益下降,奴隸因此變便宜
激勵與承諾 特有財、高贖身價、paramone 奴隸以高價與延後的自由支付
擔保 現金交易、在地放款、短期限、低成數、超額擔保、改收土地 想買奴隸的人需要更多自有資金

這裡先記下一個張力,第十節再展開。G&S 把雅典奴隸自留的大份額當成主人的損失。但如果 Gauthier 是對的,奴隸存下的錢最後會以高於市價的贖身價回到主人手上。那麼 G&S 算出的主人淨收益,可能被低估了。


五、延伸議題一:贖身機會與工作性質有沒有規律?

5.1 跨社會比較

社會 時期 奴隸主要工作 贖身/解放制度 解放後身分 解放機會
古典雅典 前 5–4 世紀 手工作坊、礦業、家務、農業、銀行 習慣性自贖、遺囑解放 外邦人(需保護人),極少數獲公民權 中:技術與城市奴隸高,礦工低
希臘化中希臘 前 200–後 100 家務、照護(女性多) 「賣給神」,約三分之一附 paramone 自由人(附義務) 中
羅馬 共和晚期–帝國 全產業,含管理與商業 正式解放即得公民權,須提供勞務(operae) 公民(受恩主保護) 城市高,莊園低
伊斯蘭世界 7–19 世紀 家務、軍事、行政、手工 mukataba、tadbīr、umm walad 自由穆斯林(附依附關係) 中至高
西屬美洲 16–19 世紀 城市工匠與家務、沿海莊園、新格拉納達金礦 coartación、有色民兵 自由有色人 城市與砂金區高;古巴糖業擴張期下降
葡屬巴西 17–19 世紀 糖、金礦(Minas)、咖啡、城市自僱奴隸 付費、無償、附條件解放;Minas 有分期自贖 自由有色人 高:1872 年自由有色人口約為奴隸的近三倍
法屬聖多明哥 18 世紀 糖、咖啡 1685 年《黑人法典》寬,後改為需許可並課稅 自由有色人(1789 年約 2.8 萬) 中
英屬加勒比 17–19 世紀 糖 高額解放費稅 自由有色人(權利受限) 低
美國南方 19 世紀 棉、菸、糖、城市租僱 逐州限制,路易斯安那 1857 年全面禁止 自由黑人(常被要求離州) 極低
俄國農奴 18–19 世紀 勞役或代役租、手工業 需領主同意,常被索高價 自由農民或商人 低

5.2 六個解釋框架

假說 代表學者 核心預測 支持例證 反例或限制
工作的監督成本 Fenoaltea (1984)、Barzel (1977)、Findlay (1975) 難監督、需用心的工作會配上分成與自贖;易監督的集體勞動配上強制 雅典作坊對比 Laurion 礦場;巴西砂金區;Bursa 絲織業的 mukataba 牙買加的口糧地給了奴隸自主,卻沒帶來高解放率
人口結構與功能需求 Harris (1964)、Degler (1971) 白人少的地方需要自由有色人填補中間職位 巴西、西屬美洲、聖多明哥 英屬加勒比白人更少,解放卻受嚴格限制
法律與宗教傳統 Tannenbaum (1946) 伊比利法典與天主教會保障解放 coartación;西屬時期的路易斯安那 古巴糖業擴張後實務收緊
替代成本 Hopkins (1978) 新奴隸便宜時,收贖身價再買年輕替代者 羅馬征服期、大西洋貿易開放期 巴西 1850 年斷絕進口後,解放仍持續
安全外部性 — 自由有色人被視為叛亂催化劑,解放因而受限 海地革命後的美國南方;Denmark Vesey 以彩券獎金自贖,1822 年被控密謀起事,南卡隨後全面收緊 —
財政—軍事需求 Vinson (2001) 國家需要兵源與稅基時,會容忍解放 西屬美洲有色民兵;羅馬以解放擴充公民 英國也用國庫買奴組成西印度軍團,之後再立法解放

5.3 檢驗「西班牙寬、英美嚴」的常見說法

常見的說法是:西屬殖民地需要技術工加工礦產,王室財力又不足以補人力缺口,所以容許贖身;英美殖民地白人多、財政能力強,所以奴隸失去了贖身機會。逐項檢驗如下。

站得住的部分

  • 同一社會內部的工作梯度非常穩定:技術性、城市、難監督的工作,贖身就多。
  • 西屬路易斯安那是很好的驗證。 在 coartación 下,奴隸與主人約定贖身價並簽約;談不攏時由法官指派估價人定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的價格;若主人收了錢卻不放人,奴隸可以透過法院強制履約。西班牙統治期間,路易斯安那的自由黑人人口從 1771 年的三千出頭增加到 1803 年的八千以上;這套從古巴引進的習慣,讓奴隸即使未得主人同意也能以約定或仲裁的價格贖身。1771 至 1803 年間,紐奧良共有 1,921 人透過自願解放或自贖獲得自由。
  • 巴西 Minas Gerais 與新格拉納達 Chocó 的砂金區支持「採礦+贖身」的連結。 金砂體積小、價值高、極易藏匿,監督成本極高。因此「每週繳定額、超額歸己」與分期自贖在這些地方很普遍,完全符合 Barzel 的預測。

需要修正的部分

  1. 礦業勞動的主體搞錯了。 西屬美洲最大宗的礦業是 Potosí 與墨西哥的銀礦,主要靠原住民的 mita 輪役與自由僱工(墨西哥礦工甚至能分得超額礦石)。非洲奴隸的自贖集中在城市工匠、家務與新格拉納達金礦,而不是「礦產加工」。
  2. 人口結構不是充分條件。 英屬加勒比白人比西屬殖民地更少,解放卻被高額稅費卡住。糖業集體勞動的性質(易監督、高強度)主導了結果。
  3. 同一塊土地換了法律,結果就跟著變。 美國接手後,路易斯安那的自由黑人人口從 1840 年的兩萬五千多人,降到 1860 年不到一萬九千人。de la Fuente 與 Gross 比較三地後指出,古巴、維吉尼亞與路易斯安那的相關法律直到 1830 年代前後都相去不遠,此後維吉尼亞與路易斯安那大幅限制解放,古巴則較少。N&P 的樣本也能佐證:1859–60 年紐奧良的 1,458 筆公證交易中,只有 9 筆是解放或自贖,與 1857 年的全面禁令相符。可見法律與政治是獨立的變數。
  4. 「財政能力」最好改寫成「財政—軍事需求」。 西屬美洲大量依賴有色民兵。英國的財政能力則用在另一個方向:1834 年後,英國把 2,000 萬英鎊分給四萬五千多名奴隸主請求人,其中大部分流向居住在英國本土的不在地奴隸主,被奴役者本身則一無所得。財政較弱的國家(巴西、古巴、俄國)則多採「以未來勞動或分期付款補償」的過渡安排,見第九節。
  5. 工作性質會改寫法律的實效。 古巴在約 1790–1860 年的糖業榮景中,coartación 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實務上的解放卻因種植園的勞動需求而受到壓縮。

5.4 小結:比較可靠的規律

判準 讓贖身更容易的條件 典型例子
監督難度 產出難觀察、易藏匿、需要判斷力 金砂、銀行、工藝、商業代理
信任與技術密集度 奴隸握有難以替代的知識或客戶關係 Pasion、羅馬的商業代理人
替代成本 奴隸貿易開放,新奴隸便宜 希臘化時代、羅馬征服期
安全外部性 自由有色人不被視為威脅 白人極少、有色民兵效忠王室的地方
國家對中間階層的需求 需要兵源、稅基、工匠 西屬美洲、羅馬
承諾技術 有第三方保障價格與履約 Delphi 神殿、coartación 法院、伊斯蘭法

工作性質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後三列決定了「工作上需要給自由」能否變成「制度上真的給自由」。


六、延伸議題二:監督成本、長距離價差與融資

6.1 G&S 的機制在其他社會成立嗎?

社會 奴隸占比 主要監督者 監督成本線索 與 G&S 預測
古典雅典 約占勞動人口一半 奴隸管理者、主人本人 奴隸管理者 Sosias 身價達 6,000 德拉克馬;主人大量讓利 符合(原文)
羅馬埃及 不到一成 受僱自由人 自由人受僱擔任監工很普遍 符合(原文)
羅馬義大利 約兩成 奴隸或解放奴出身的管家(vilicus) 農書建議給管家特有財與配偶作誘因,同時存在鎖鏈勞動營 激勵與強制並用
美國南方(1860) 南方人口約三分之一 主人、白人監工、奴隸工頭、公費巡邏隊 巡邏隊與逃奴法把部分監督成本「公共化」 大致符合(原文樣本外檢驗)
牙買加(18 世紀) 約九成 少數白人帳房+奴隸工頭 「欠額法」強制維持白人對奴隸的最低比例;口糧地自給 部分符合:讓利以口糧地形式出現,但暴力替代了監督
巴西(19 世紀) 1872 年約 15% 監工與捕奴隊,常由自由有色人擔任 自由有色人口龐大,等於監督供給充足 方向符合:1850 年後奴隸價格大漲
俄國農奴 多數農民 管家(常為農奴)、村社 代役租與勞役的選擇,就是擷取方式的選擇 機制相通

幾點補充:

  • 讓利的形式會因地制宜。 Brown 與 Ayres 比較兩種供養方式:美國南方與早期英屬西印度由種植園發放口糧,後期英屬西印度則撥地讓奴隸自種糧食,這些土地在奴隸與種植園主的社群中逐漸被視為奴隸的「財產」。這可以理解為監督受限時的另一種特有財。
  • 「公共監督」可能解釋美國與雅典的差距。 美國南方有強制白人男性輪值的奴隸巡邏隊,以及 1793 年與 1850 年的聯邦逃奴法,等於由國家補貼監督供給,監督供給曲線因此外移,奴隸價值提高。雅典追捕逃奴則大多是私人的事。這是一個值得用 G&S 框架檢驗的假說。
  • 逃亡風險會在戰時集中爆發。 Thucydides 記載,公元前 413 年斯巴達進駐 Decelea 後,超過兩萬名雅典奴隸出逃,其中大半是工匠。G&S 假設的每年 0.3% 逃亡率只是承平時期的平均。戰爭會讓逃亡風險高度相關,這對抵押品來說是系統性風險。

6.2 長距離價差與「自然流動」

  • 美國。 1790–1860 年間,約百萬人量級的被奴役者從上南被遷往下南的棉花與甘蔗區,其中經由市場買賣的比例,學界估計從半數到三分之二不等。N&P 的圖 1 顯示,紐奧良買家的住處遍及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德州與阿肯色,正是 G&S 所說「奴隸流向高工資邊疆」的寫照。
  • 巴西。 1850 年終止跨大西洋輸入後,約二十萬人量級的被奴役者從衰退的東北糖區被賣往東南咖啡區。
  • 古代。 愛琴海從黑海、色雷斯、安納托利亞取得奴隸。希臘化晚期的 Delos 是轉運中心,Strabo 甚至誇張地說它一天能處理上萬人。
  • 大西洋。 約 1,250 萬人被運離非洲,是人類史上最極端、也最殘酷的空間價差套利。
  • 政治後果。 輸出地的奴隸占比下降,對奴隸制的利害關係也隨之變淡。美國的邊界州最後留在聯邦,巴西的 Ceará 比全國早四年廢奴。勞動力的空間再配置,同時也是政治利益的空間再配置。

6.3 高預期利潤 vs 高資訊摩擦

長距離販運要有利可圖,價差必須大於運輸成本、信用損失與篩選監控成本的總和:

(Pdest−Porig)⏟arbitrage−τ⏟transport, mortality−PD×LGD⏟credit loss−κ⏟screening, monitoring  >  0 \underbrace{(P_{\text{dest}}-P_{\text{orig}})}{\text{arbitrage}}-\underbrace{\tau}{\text{transport, mortality}}-\underbrace{\text{PD}\times\text{LGD}}{\text{credit loss}}-\underbrace{\kappa}{\text{screening, monitoring}}\;\gt\;0

N&P 的資料顯示,奴隸商人作為買方幾乎一律付現,作為賣方偶爾給賒帳但利率較高。這是一個取捨:

  • 堅持現金,可以讓信用損失歸零,但買家池子變小,實現的價差也較低。
  • 開放賒帳,買家變多,但要用更高的利率補償違約與監控成本。
  • 最需要信用的外地買家,偏偏最難監控。長距離價差的一部分,實際上被這筆「信用摩擦稅」吃掉了。

大西洋貿易的演變顯示,這個對抗最後被制度化了。早期奴隸船在加勒比賣奴時,常收到延遲付款或以糖抵款,追討困難,奴隸商頻頻破產。十八世紀中後期,發展出以匯票付款、並由倫敦商號擔保的體系(Sheridan, 1958;Price, 1991)。一個有聲譽、可在倫敦法院追索的第三方,取代了對遙遠種植園主的個人信任。

6.4 非正式網絡之外的解法

類型 機制 歷史例子 當代對應
移轉占有 質押;以標的的使用收益抵充利息 新巴比倫:奴隸交給債權人使用,勞動抵利息 當舖、附買回交易
綁定不動產 動產依附土地或整座莊園一併擔保 巴西 1864 年抵押法;羅馬對承租人帶入農場之物的默示抵押;雅典少數界石把作坊連同奴隸一併標示 企業抵押、浮動擔保
公示登記 公證與登記簿,防止一物多押、隱藏負擔 路易斯安那的抵押登記處;雅典的抵押界石(horoi) 動產擔保登記系統
快速執行 不經完整訴訟即可查封拍賣 路易斯安那附執行力的公證書;普通法州的受託人拍賣 庭外實行、自力取回
保險 把死亡風險轉給第三方 1840–50 年代上南工業租用奴隸的壽險 擔保品保險
第三方保證 由深口袋者背書 倫敦商號保證匯票;Delphi 銘文中的保證人 信用保證基金
證券化+國家擔保 匯集抵押,由州政府擔保債券、賣給遠方投資人 路易斯安那財產銀行 抵押擔保證券
品質保證 賣方對瑕疵負擔保責任 路易斯安那的瑕疵擔保(「慣於逃跑」也算瑕疵)、進口奴隸須附品行證明 檸檬法、徵信
以租代買 不借錢買,直接租用勞力 雅典礦奴出租,由承租人補足死亡者;美國南方的年度租僱市場 租賃
公權力降低逃逸 巡邏、通行證、跨州緝捕 奴隸巡邏隊、逃奴法、羅馬的職業捕奴人 車貸 GPS、遠端鎖機
契約設計 短期限、低成數、超額擔保 N&P 的紐奧良資料 契約條款、追繳保證金

其中「以租代買」值得特別留意。Piano(2025)在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發表專文,分析奴隸租僱的經濟學。租賃讓沒有資本、也借不到錢的人,能夠「不買而用」。


七、延伸議題三:可動產擔保、法系差異與政治經濟

7.1 路易斯安那民法 vs 普通法南方

面向 路易斯安那(民法傳統) 普通法南方各州 當代動產擔保改革
奴隸的法律分類 1825 年民法典規定奴隸「依法律規定」視為不動產,因此可以設定抵押 多為動產;維吉尼亞在 1705–1792 年間曾視為不動產 功能主義:不問形式,一律視為擔保權益
擔保工具 抵押權、出賣人優先權 動產抵押、信託契據(deed of trust)、附條件買賣 單一擔保權益
公示 公證書+產權移轉登記+抵押登記(兩套分開) 縣級登記;奴隸買賣本身常不登記 統一、線上、通知式登記
執行 附執行力的公證書可走快速執行程序;司法拍賣有「三分之二估價」門檻 信託契據可由受託人庭外拍賣 庭外實行
資訊不對稱 「慣於逃跑」屬法定瑕疵;民法典也允許奴隸就自身解放締約 多靠明示擔保 徵信、揭露
主要弱點 法律擬制擋不住物理移動 「保留占有即推定詐害」原則(Twyne's Case, 1601)阻礙非占有型擔保 物理安全仍需科技補強

三個判例勾勒出這套制度的能與不能:

  • 州內的追及力很強。 美國最高法院在 Adams v. Preston 案中確認,在債務人住所地教區登記的路易斯安那抵押權,可以拘束債務人的奴隸,不論奴隸在州內何處工作。
  • 「去德州」不是傳說。 Union Bank of Louisiana 到德州的聯邦法院起訴,要求查封一批在路易斯安那設定抵押、事後被移往德州的奴隸。原抵押訂於 1837 年 6 月 6 日,擔保一筆 45,000 美元、一年期的貸款,抵押物包括 102 名奴隸及其後代。
  • 法律擬制很脆弱。 在 Weill v. Thompson 案中,法院指出,附屬於種植園、作為「依用途之不動產」納入抵押的機具,一旦被出售並移出種植園,就恢復為動產、脫離抵押效力,即使買受人明知有抵押也一樣。

關鍵結論:登記解決的是「法律可見性」,也就是一物多押與隱藏負擔的問題。它解決不了「物理可及性」,也就是資產被帶走的問題。N&P 的發現正好顯示,即使在法制最完善的路易斯安那,奴隸擔保仍然很少:法律工具到位了,物理風險仍然主導。N&P 據此推論其他州的奴隸擔保「應該更少」,但這是未經檢驗的外推,因為普通法州有信託契據這類庭外執行工具,可能部分抵銷了登記上的劣勢。

7.2 對當代動產擔保改革的啟示

  1. 登記有用,但不是全部。 世界銀行研究者以 73 國的企業調查做差異中的差異分析,發現引進動產擔保登記,使企業取得銀行融資的機率提高近 8 個百分點、取得貸款的機率提高 7 個百分點,且對小企業效果較大。登記制度的引進,也伴隨較低的利率與較長的期限。
  2. 物理可及性要靠科技與產業設計補上。 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微型金融簡報中,可以看到以太陽能板、機車,甚至中國養殖烏龜作擔保品的案例。Gertler 等人的「數位抵押品」田野實驗則顯示,可遠端鎖定的設備能顯著改善還款。這是十九世紀債權人沒有的工具。
  3. 「綁定」是一種好用的過渡設計。 巴西 1864 年的法律只允許農業產業上的奴隸「連同該產業」一起抵押(見 7.6)。現代的企業抵押與浮動擔保,是同一套邏輯。
  4. 債務人保護是雙面刃。 三分之二估價門檻、德州 1839 年首創的住宅豁免,都會壓低清算價 S′ 或收回機率 y_L。Alston(1984)研究大蕭條時期的農場止贖延期法,也發現它短期內壓縮了信貸供給。
  5. 擔保品價值與借款人收入高度相關時,擔保形同虛設。 棉價、奴隸價與地價一起漲跌時,最需要擔保的時刻正是擔保品最不值錢的時刻(見 7.5)。
  6. 在地關係仍然重要。 N&P 的在地買家效應,對應的是今日的關係型借貸,以及以替代資料進行徵信。
  7. 台灣的對照。 1963 年制定的《動產擔保交易法》採用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信託占有三種類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走的是「公示」路線。1974 年成立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則是「第三方保證」路線。

7.3 信貸限制有沒有把中產擋在奴隸主門外?

支持的證據

  • 1860 年紐奧良一名壯年男奴約 1,500 美元,超過當時人均所得的十倍。
  • 奴隸買賣只有約 22.5% 靠賒購,成數 0.53,期限 10.5 個月。這等於要求買家手上先有大量現金。
  • 1850 年代,蓄奴家庭比例從約 30% 降到 25%,平均持有規模反而上升(N&P 引 Ransom & Sutch)。

需要保留的地方

  • 價格飆漲的主因是棉花需求,加上 1808 年禁止進口造成的供給限制。信貸限制是「放大器」,不是根源。
  • 有土地的人可以「以地借錢、現金買奴」,就像 Peter Harrison 那樣。所以門檻真正卡住的是沒有土地的白人。
  • 租僱市場提供了「不買而用」的管道,而繼承與自然增殖也是取得奴隸的主要途徑。

判斷:信貸限制確實讓奴隸主階層的入口變窄,而且窄在最底層。這恰好是政治上最敏感的一群人。

7.4 財富集中化與政治激進化

依 1860 年普查常見的彙整(數字為約值):

群組 各州蓄奴家庭比例 平均
第一波脫離聯邦(1860/12–1861/2) 密西西比 49%、南卡 46%、喬治亞 37%、阿拉巴馬 35%、佛州 34%、路易斯安那 29%、德州 28% 約 37%
第二波(桑特堡事件後) 北卡 28%、維吉尼亞 26%、田納西 25%、阿肯色 20% 約 25%
留在聯邦的邊界州 肯塔基 23%、密蘇里 13%、馬里蘭 12%、德拉瓦 3% 約 13%

蓄奴越普遍的州,脫離得越早、越堅決。集中化讓奴隸主產生焦慮,這股焦慮至少透過四條路徑轉化為激進立場:

  1. 「讓每個白人都買得起奴隸」。 1850 年代深南部出現重開非洲奴隸貿易的主張,1859 年的 Vicksburg 南方商業大會也通過相關決議。其論據之一,就是壓低奴隸價格、擴大奴隸主基礎,以鞏固非蓄奴白人的忠誠。
  2. 壓制異議。 北卡羅來納人 Hinton Rowan Helper 在 1857 年出版《The Impending Crisis of the South》,主張奴隸制傷害非蓄奴白人。此書在南方遭到查禁。
  3. 擴張衝動。 從堪薩斯的流血衝突、1854 年覬覦古巴的 Ostend 宣言,到 William Walker 在尼加拉瓜恢復奴隸制,新領土都意味著新的蓄奴入口。
  4. 「勞動地主」的利益分歧。 Gavin Wright 指出,奴隸主的財富是可移動的,因此對在地的基礎建設與教育投資興趣不高,與在地非蓄奴白人的利益越拉越遠。這與 N&P 的「可移動性」主題,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

巴西提供了一個反向對照。 1850 年後,奴隸向咖啡區集中,城市與東北部的蓄奴比例下降,廢奴運動在城市中產與東北省份壯大。1888 年的無償廢奴,讓大量以奴隸作擔保的債務失去擔保,部分種植園主因此轉向共和派,帝制在翌年垮台。同樣是集中化,在巴西導致蓄奴集團被孤立,在美國卻導致蓄奴集團冒險脫離聯邦。差別在於政治制度,以及蓄奴利益在選區中的分布。

7.5 流動性危機:超額擔保如何變成連鎖違約

先看 1830 年代的背景。路易斯安那在 1827 至 1833 年間於紐奧良特許成立三家財產銀行:資本 250 萬美元的 Consolidated Association、700 萬美元的 Union Bank、1,200 萬美元的 Citizens Bank。它們的債券由州政府擔保、以抵押財產作後盾,在倫敦、巴黎、阿姆斯特丹熱銷;到 1840 年,美國各州債務總額已超過 1.7 億美元。這類銀行的資本不是靠發行股票,而是來自棉花、甘蔗、稻米種植園主所抵押的財產。它們以被奴役者為標的發放抵押貸款,使北方、英國與歐洲的投資人都和奴隸制有了利害關係。

危機的傳導鏈大致如下:

  1. 棉價與糖價下跌,種植園收入減少。
  2. 奴隸價格是未來產出的現值,於是同步下跌,地價也跟著下跌。擔保品之間高度相關。
  3. 超額擔保的緩衝被侵蝕。期限短的貸款在此時集中到期,展期風險被放大。
  4. 違約引發查封拍賣,大量奴隸同時被拋售。潛在買家(其他種植園主)同樣陷入困境,清算價 S′ 因此崩跌,正是 N&P 也引用的 Shleifer & Vishny(1992)所描述的機制。
  5. 背書票據形成連鎖:一人倒下,背書人就要負連帶責任,損失層層擴散。
  6. 債務人把奴隸帶走,收回機率 y_L 下降(Union Bank v. Stafford)。
  7. 州政府擔保的債券,把損失傳到州財政與海外債權人。
  8. 最後是制度反應。1842 年秋天倫敦《泰晤士報》還稱讚這三家銀行撐過了 1837 年恐慌,路易斯安那州卻在同年 10 月把 Union 與 Citizens 兩家送進清算。曾任 Citizens Bank 總裁的 Forstall 早在 1838 年就不滿該行幾乎只以不動產與商業財產作抵押放款,他推動的 1842 年銀行法提高了銀行的穩定性,並成為後來全國性銀行立法的範本。這套制度的核心是「真實票據」理論,也就是以短期商業票據作為放款主體。1843 年 4 月,州議會更立法撤回對這些債券的州政府擔保。

對公證金融體系的反向衝擊:以下是筆者的推論。公證與登記這套基礎設施本身留了下來,但信貸來源換了。銀行資金退出長期的不動產與奴隸抵押,奴隸擔保信貸縮回到「賣方在公證書中自行融資」,而且變得又短、又貴、成數又低。N&P 觀察到的 1859–60 年景象,有一部分可能正是 1837–43 年危機留下的制度疤痕。這個假說可以用 1830 年代與 1850 年代的抵押登記資料直接比對來檢驗。

值得一提的是,「三分之二估價後改為賒帳重拍」的規定,本身就是一種內建的拋售斷路器。戰後的發展則從反面證明了擔保品的重要:奴隸解放後,南方失去主要擔保品,信貸轉向以未來作物為擔保的作物留置權制度,隱含利率高得驚人(Ransom & Sutch, 1977)。

7.6 南方以外的蓄奴社會

  • 巴西:以「綁定」繞過可移動性。 巴西 1864 年第 1.237 號法律規定,奴隸與牲畜只有在屬於農業產業、並在契約中具體列明時,才能連同該產業一起設定抵押;以「占有改定」方式設定的奴隸質權,若未在抵押之前登錄,也不能對抗抵押權人;登記則交由 1846 年法令指定的公證人辦理。已有研究以 Campinas 在 1865–1874 年的抵押登記,分析被抵押奴隸的性別、出身、年齡與職業。這與 N&P 的「土地+奴隸」類別、羅馬法的默示抵押是同一種思路:把會走的東西釘在不會走的東西上。
  • 古巴:法律直接把債權人擋在門外。 古巴的「糖廠特權」規定,糖廠及其附屬物不得因債務被查封執行,業主也不能放棄這項特權。這項源自 1529 年的特權,直到 1865 年才被廢除。可以預期,這會讓放款轉向利率更高的商人融資。
  • 英屬加勒比:可能是 N&P 結論的反例。 商人與銀行家過去被認為是因為種植園主違約,才「意外」成為奴隸主;Draper 發現這在老殖民地或許成立,但在千里達與英屬圭亞那,他們是更主動的投資者。島嶼地理讓逃債困難,加上整座莊園一起抵押,可移動性的劣勢大幅縮小。1854 年英國還得另立《西印度負擔產業法》,處理層層交錯的債權負擔。
  • 古代:融資模式不同,難題相通。 雅典 Demosthenes 的父親曾收下 20 名床匠作為 40 米納借款的擔保。新巴比倫常見「奴隸交給債權人使用、以勞動抵利息」的質押。多數伊斯蘭法學派要求質押須移轉占有。問題都一樣:會走的擔保品,要嘛交出去,要嘛綁起來。

八、延伸議題四:高贖身價、能力揭露與產業配置

8.1 高價會不會讓高能力者「亮牌」?

高贖身價要發揮篩選作用,有一個前提:價格不會因為奴隸展現能力而被調高。動態契約理論稱之為棘輪效應。如果高能力者一展現能力,主人就提高擷取率或贖身價,理性的高能力者就會選擇藏拙。

  • 有事前承諾,高能力者才會主動接下高技術、高風險的工作。 coartación 的價格在立約或仲裁時就鎖定(見 5.3)。mukataba 是主人與奴隸之間的解放契約,奴隸在約定期間內支付一定金額換取自由,依據是《古蘭經》24:33;Ẓāhirī 學派視之為義務,其他主要學派則視為值得鼓勵的善行。Delphi 的價格刻在公開銘文上,並有保證人。
  • 沒有承諾,就會出現藏拙。 俄國的代役租常隨農奴致富而上調,富裕農奴往往把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大貴族向富裕的農奴企業家索取極高的贖身價,在這裡高價不是篩選,而是事後榨取。
  • paramone 只處理了一半的問題。 它處理的是「沒收積蓄」的套牢問題,沒有直接處理「調漲價格」的棘輪問題。公開銘文加上神殿見證,則讓兩種事後機會主義都變得更困難。

8.2 凸性報酬:贖身像一張買權

贖身像一張買權:累積到門檻就換得自由,失敗也不過維持原狀(雖然可能受罰)。這種凸性報酬會誘使擁有特有財的奴隸偏好高變異的事業,例如貿易、航運、放貸。

主人的對策是把風險關在籠子裡。在羅馬法下,奴隸的經驗不足、疏忽乃至惡意,讓主人付出的代價都不超過他所授予的特有財價值;奴隸與特有財因此構成一個有限責任的經營載體。這種「出資有上限、上檔可分享」的結構,和現代的有限合夥驚人地相似(Abatino、Dari-Mattiacci & Perotti, 2011)。

8.3 古希臘的產業配置

產業 例子 監督難度 主要激勵工具 解放機會
銀行 Pasion 從銀行家的奴隸成為雅典巨富並獲公民權,後來把銀行租給自己的解放奴 Phormion 極高(帳目、客戶信任) 合夥、租賃、解放 高
手工作坊 Demosthenes 父親的刀匠;Timarchus 的鞋匠每日上繳 2 obol,工頭上繳 3 obol 高 定額上繳、餘額自留、在外獨居 中高
公共奴隸 驗幣師、維持秩序的斯基泰弓箭手 專業性高 國家給薪 不一
家務與紡織 解放名單中常見的羊毛工(多為女性) 中 照護關係 中(女性比例高)
礦業(Laurion) Nicias 出租 1,000 名礦奴,每人每日 1 obol,由承租人補足死亡者 低(集體勞動) 強制、出租 低

這構成一種分類均衡。高能力者被分成與贖身前景吸引到難監督的高技術部門,低能力者則留在易監督的集體勞動中,承受強制與出租。從生產力看,這比一律強制更有效率。但它同時意味著,最可能獲得自由的人,正是對主人最有價值的人,所以他們得付出更高的價格。Thucydides 記載的戰時大逃亡以工匠為主,也說明技術越好的人外部選擇越多,主人越必須讓利。

8.4 自治越多,抵押價值越高還是越低?

用 N&P 的參數來拆解:

自治或獎勵增加時 影響的參數 方向 理由
努力與收入 R、S + 分成與解放前景提高努力
逃跑的「機會」 y_L - 在外獨居、自僱、行動自由、資訊多
逃跑的「誘因」 y_L + 特有財與贖身承諾只有留下來才能兌現,等於押了一筆保證金
轉手後的價值 S′ - 價值綁在原本主僕之間的隱性契約上,不會隨所有權移轉
法律負擔 S′、可處分性 - coartación 價格封頂、mukataba 期間不得出售、定期奴役有到期日
債權競合 受償順位 - 特有財有自己的債權人,主人的債權人要排隊

結論是:自治把價值從「資產價值」移到「關係價值」。繼續經營的價值上升了,清算價值與可處分性卻下降。在 N&P 的式子裡,R 上升,y_L 與 S′ 卻可能下降,負債能力不一定增加。這和現代公司財務的觀察一致:人力資本密集的企業價值高,能舉的債卻少。融資方式也因此從「以人身擔保」轉向「以現金流為基礎」,例如分期贖身、定額上繳、合夥分成。

8.5 西屬殖民地

  • coartado 等於擁有部分「自身股權」。 在 de la Fuente 與 Gross 的古巴案例中,一名已付清一半身價的女奴,等於擁有了自己一部分的勞動。債權人查封 coartado 時,能變現的只是剩餘價款,而不是市價,擔保價值被封頂了。
  • 但現金流更可預期。 coartado 常自行受僱、按期繳款,主人手上的其實是一張分期付款債權。對放款人來說,與其抵押奴隸本身,不如以這筆分期債權作擔保,這正是從資產擔保轉向現金流擔保。
  • 結論:適用,而且更明顯。 越鼓勵贖身的社會,奴隸越不像抵押品,越像一個分期付款的債務人。

九、延伸議題五:套牢問題、Paramone 與替代性履約工具

9.1 問題結構

雅典法下,奴隸沒有財產權,主人理論上隨時可以拿走奴隸的積蓄。這是典型的套牢(hold-up)問題:

  1. 奴隸在主人默許下開始存錢,這是一種專屬於這段關係的投資。
  2. 積蓄接近贖身價時,主人可以「收錢放人」,也可以「全部沒收、照樣留人」。
  3. 奴隸若預期會被沒收,一開始就不會努力存錢,整個激勵設計隨之瓦解。

paramone 的妙處在於把一部分價款改成「未來勞務」。守約讓主人在餘生繼續享有服務,毀約的額外好處因此消失。

9.2 古典之後到美國建國前的替代性履約工具

工具 時空 運作方式 誰來擔保
解放奴誓約 羅馬 解放前以宗教誓約承諾勞務,解放後再以法律形式重申;據 Gaius 所述,這是羅馬法中少數由誓約產生債務的情形 宗教轉化為民法
特有財+第三人訴權 羅馬 特有財成為有限責任的經營單位 裁判官法
mukataba、tadbīr、umm walad 伊斯蘭世界 分期贖身契約;主人死後解放;為主人生子的女奴不得出售、主人死後即自由 伊斯蘭法庭與宗教功德
Siete Partidas 與 talla 中世紀伊比利 法典承認解放與特有財;瓦倫西亞的 talla 讓奴隸外出工作以籌措贖金 王室法院、教會
贖回俘虜的修會 13–18 世紀地中海 三一會、梅瑟會募款贖回被俘的基督徒 宗教組織扮演贖身的金融中介
coartación 西屬美洲 約定或仲裁定價、分期付款、可訴請履約 王室法院
附條件解放書 葡屬巴西 解放書附「服侍至主人死亡」等條件,於公證處登錄 公證與地方習慣
領地內的產權登記 俄國 Sheremetev 領地 農奴法律上無財產權,但領地辦公室會登記並執行其土地、房屋與借貸契約(Dennison, 2011) 領主自己的行政機構,目的是保住代役租收入
契約奴役 英屬北美 以固定年限的勞動償還船票,期滿發給「自由物資」 殖民地法院
社群網絡 各地 恩主借款給奴隸贖身,親友協助籌款或打官司 個人聲譽

社群的力量常被低估。de la Fuente 與 Gross 也注意到,自由有色人常協助仍為奴者贖身,或幫助他們提起自由訴訟。

9.3 Paramone、契約奴役、債務奴役

面向 Paramone(希臘) 契約奴役(英屬北美) 債務奴役(梭倫改革前的雅典、近代南亞)
起點身分 奴隸,獲得解放 自由人 自由人,以人身作擔保
預付了什麼 自由(法律身分) 越洋船票 借款
以什麼償還 留侍勞務 固定年限的勞動(約 4–7 年) 勞動直到清償
期限 若干年數、主人死亡或特定事件 固定 不確定,常無止境
執行機制 神殿、保證人、城邦法,違約可撤銷解放 法院(逃跑者加期) 債權人私力
篩選效果 高能力者較早贖身(Gauthier) 技術或識字者的年限較短(Galenson) 幾乎沒有
期滿後 自由人、外邦人 自由民 常延續到下一代

這張表的共同結構是:先預付自由或機會,再以未來勞動償還。人力資本本身很難作擔保,這些制度都是在繞過這個限制。雅典在梭倫改革時禁止以人身作擔保借款,公民的債務奴役因此消失,但外來的奴隸隨之增加。Finley 稱之為「自由與奴役並肩成長」。

Sosin 則主張,「半自由、半奴隸」的混合身分是現代學者的建構;希臘城邦其實把自由與奴隸當成二元對立,而不是光譜的兩端。若接受此說,paramone 就是自由人背負的契約義務,性質更接近契約奴役。

9.4 對雅典公民權、外邦人流動與工資結構的影響

公民權

Westermann 從 Delphi 的解放文句中,歸納出自由的四個要素:法律身分、不受扣押、自由從業、自由遷徙。paramone 授予了前兩項,暫扣了後兩項,使「自由」被拆解成可以分期交付的權利束。雅典自公元前 451/0 年起,限定父母雙方皆為公民者才能成為公民,解放奴頂多成為外邦人。羅馬則以正式解放授予公民權。馬其頓的腓力五世在給 Larisa 的信中,就以羅馬靠解放奴擴充公民、廣設殖民地為例,勸對方擴大公民團體。封閉的公民權加上 paramone,讓「自由但非公民、自由但仍受拘束」的人口持續擴大,公民身分也因此更加稀缺與排他。

外邦人的流動

解放奴須以前主人為保護人,登記為外邦人並繳交外邦人稅。若未盡對前主人的義務,可能被前主人以「背離訴訟」(dikē apostasiou)告回奴隸身分。外邦人若沒有保護人,也可能被賣為奴。這個階層的流動是雙向的,向上與向下都有可能。paramone 則把這群人進入自由勞動市場的時間延後,往往要到主人死後才完全釋出。

工資結構(以下為推論)

  1. paramone 勞動是「預付」的:服務期間主要只得到生活所需,等於一部分贖身價以勞務支付。家庭內的勞動需求被這群人吸收,家務與照護類的僱傭需求因而受到壓抑。
  2. 被解放的人多半是能力較高、技術較好的人。期滿後他們進入工藝與小商業,增加了熟練勞動的供給,可能壓縮技術溢價。Erechtheion 神殿工程中,公民、外邦人與奴隸同酬,可作為旁證,不過這也可能是意識形態使然。
  3. 同酬代表身分不影響單位工資,但會影響「誰拿走工資」:奴隸的工資歸主人,paramone 者的勞務歸前主人,外邦人才自己領。身分決定的是所得分配,而不是價格。
  4. 性別與再生產價值決定了解放的時點。Delphi 的被解放者多為女性、價格較低;埃及的男奴三十出頭就被解放,女奴在停經前卻幾乎看不到解放(G&S 註腳)。前者常以 paramone 把女性留在家中,後者則乾脆不放。
  5. paramone 也有養老功能。「服侍至主人死亡」的條款,讓它兼具年長或女性主人的養老保險角色。

9.5 推廣:國家層級的 paramone

制度 地區與年代 結構 補償實際上由誰支付
漸進解放 賓州 1780、紐約 1799、紐澤西 1804 新生兒自由,但須服務到 21–28 歲 被解放者自己的勞動(Fogel & Engerman 稱之為「廉價的慈善」)
學徒制 英屬殖民地 1834–1838 被解放者須以學徒身分繼續工作數年 國庫補償加上被解放者的勞動
自由子宮法 巴西 1871 新生兒自由,主人可使用其勞務至 21 歲 被解放者的勞動(另設解放基金)
六十歲法 巴西 1885 60 歲以上獲釋,但須再服務 3 年 被解放者的勞動
監護制(patronato) 古巴 1880–1886 解放後仍受監護 8 年(後提前結束) 被解放者的勞動
贖買付款 俄國 1861–1907 農民分 49 年償還國家先墊付給地主的贖金 被解放者的分期付款

這張表呼應了第五節的財政論點:國家付不起補償時,就讓被解放者用未來的勞動或分期付款來付。paramone 的邏輯,從家戶層級一路延伸到帝國層級。

推廣時也要看到它的政治代價。維吉尼亞在 17 世紀依賴契約奴役,期滿後大量無地的自由民,成為 1676 年 Bacon 叛亂的主力。Edmund Morgan 認為,種植園主為了避免累積一個心懷不滿的過渡階級,轉而全面依賴非洲奴隸。雅典用封閉公民權吸收了 paramone 的過渡人口,維吉尼亞的答案則是種族化的終身奴隸制。同一個過渡身分問題,因為政治結構不同,走向了截然不同的結果。


十、延伸議題六:廢奴之後——奴隸制的經濟金融模式如何在自由勞動中轉生

前十節處理的都是「人身就是資產」的世界。1888 年巴西廢奴之後,這個世界在法律上結束了,但第四節那條資本化公式背後的三種摩擦——監督、擔保、承諾——並沒有跟著消失。改變的只有一件事:資本不能再擁有人,只能擁有契約。

廢奴後一個半世紀的勞動制度史,可以讀成奴隸主手上那一束權利(使用、收益、處分、抵押、追及)被契約、債務、法律與金融工具一根一根重新組裝回來的過程。

先把第四節的公式改寫成自由勞動的版本(筆者的改寫):

Vcontract=275⋅πfreer+δ∗death+δquit+δexpiry,πfree∗=output−wage−supervision V_{\text{contract}}=\frac{275\cdot\pi^{}{\text{free}}}{r+\delta*{\text{death}}+\delta_{\text{quit}}+\delta_{\text{expiry}}},\qquad \pi^{*}_{\text{free}}=\text{output}-\text{wage}-\text{supervision}

奴隸與自由勞工的根本差別,在於 δ_quit 與 π* 之間的連動。在沒有摩擦的競爭市場裡,工人隨時能以市場工資跳槽,工資會被推到邊際產出,π* 趨近於零。這時勞動契約沒有任何「資產價值」,更談不上拿去抵押。

換句話說,雇主能從自由勞工身上擷取的租,全部來自離開的摩擦:搬遷成本、技能的專屬性、資訊不對稱、法律限制。Manning(2003)稱之為「動態買方壟斷」(monopsony in motion)。這也讓本節的案例可以歸成三個動作:

  1. 壓低 π* 裡的監督成本與工資(10.2)。
  2. 提高離開的代價,把 δ_quit 壓下來(10.3–10.5)。
  3. 把剩下的租變成可以抵押、交易、證券化的金融資產(10.6–10.7)。

在這之前,10.1 先回答一個前提問題:廢奴那一刻,奴隸的資本價值到底去了哪裡?

10.1 廢奴本身就是一筆資產重組

廢奴並沒有讓奴隸的資本價值憑空消失。在多數地方,它被轉換成另一種金融資產,而付錢的人,常常是被解放者自己。

地區 廢奴時點 奴隸主得到什麼 實際由誰支付 何時付清
海地 1825(以賠款換取法國承認) 1.5 億法郎,1838 年降為 9,000 萬 海地政府,也就是前奴隸,以借款支付 相關再融資債務 1947 年才清償
英屬殖民地 1834 2,000 萬英鎊+學徒制下的勞務(見 9.5) 英國納稅人(公債)+被解放者的勞動 為此發行的公債 2015 年才贖回
美國華府特區 1862 每人最多 300 美元 聯邦國庫 一次付清
荷屬蘇利南 1863 每人約 300 荷蘭盾+十年「國家監管」勞動契約 荷蘭國庫+被解放者的勞動 監管期 1873 年結束
美國南方 1865 無 奴隸主承擔資本損失 —
巴西 1888 無 奴隸主與其債權人承擔損失(見 7.4) —

海地是國家層級的贖身價。 1825 年,法王查理十世派艦隊到太子港,要求海地分五年支付 1.5 億法郎,補償法國殖民者失去的「財產」,主要就是奴隸本身。海地付不出第一期,只好向法國銀行借款,史稱「雙重債務」:欠法國政府賠款,又欠法國銀行為賠款而借的錢。《紐約時報》2022 年的調查估計,海地在七十年間實付約 1.12 億法郎,約合今日 5.6 億美元。賠款本身在 1880 年代付完,但層層再融資的債務一路轉到紐約的國家城市銀行,直到 1947 年才清償(UN News, 2025)。

用第三節的語言來說,這是被解放者集體支付贖身價,而且同樣是用借來的錢,以未來的勞動作擔保:海關收入是主要的還款來源,也長期被債權人與外國勢力控制。Gauthier 模型裡的主人至少要靠 paramone 才能讓承諾可信;1825 年的法國,靠的是軍艦。

英國則把奴隸資本換成了無風險資產。 第五節提過,英國把 2,000 萬英鎊分給四萬五千多名奴隸主請求人。其中 1,500 萬英鎊在 1835 年以借款籌得,後來併入永續公債,英國財政部直到 2015 年才把這批公債全部贖回。換句話說,英國納稅人(包括後來移居英國的被奴役者後代)一路付利息付了 180 年。

放回 N&P 的框架,這是奴隸抵押品唯一一次達到 y_L = 1、S′ 等於全額的時刻:國家以面值把它買下,再轉成最安全的主權債券。「奴隸抵押品悖論」最後是由財政部解決的。再加上 9.5 的學徒制,英屬加勒比的奴隸主等於被補償了兩次:一次是國庫的現金,一次是被解放者的勞動。荷屬蘇利南的「國家監管」也是同一套設計,被解放者必須與種植園簽訂年度勞動契約長達十年。

美國與巴西則是資本直接蒸發。 沒有補償,奴隸擔保的債權失去擔保,信貸體系必須另找擔保品。7.5 末尾提到的作物留置權,就是南方找到的答案。以下各小節,就是追蹤這個「另找擔保品」的過程:國家不再保護人身財產之後,資本如何把租重新造出來。

10.2 監督成本的轉生:從皮鞭到失業威脅,再到演算法

自由勞動用「開除」取代了皮鞭。Shapiro 與 Stiglitz(1984)的效率工資模型,可以看成 G&S 在自由勞動市場的對應版本。工人不偷懶的條件是:

w;≥;e+r,Vu⏟effort + outside option;+;eq,(r+b)⏟shirking-deterrence rent w;\ge;\underbrace{e+r,V_u}{\text{effort + outside option}};+;\underbrace{\frac{e}{q},(r+b)}{\text{shirking-deterrence rent}}

其中 e 是努力的負效用,V_u 是失業者的價值,q 是偷懶被抓到的機率,b 是外生的離職率。雇主必須付一筆「怕被開除」的租,而這筆租與抓人的能力 q 成反比。

這和 G&S 的結論方向一致:監督越便宜,勞工分到的越少。雅典的監督人力稀缺,奴隸因此留下五成產出;自由雇主若能把 q 推高,所需的工資溢價就跟著下降。監督與工資是替代品。不同的是,奴隸的外部選項是逃亡,自由人的外部選項是失業,而失業率與社會救助水準決定了 V_u。換句話說,國家的失業政策,間接決定了「皮鞭」的價格。

廢奴後的雇主大致走過四條路:

策略 古代原型 近代形態 當代形態 監督成本落在誰身上
讓利換努力 特有財、定額上繳、在外獨居 計件工資、福特的五美元日薪 佣金、按件計酬的外送 雇主讓出租金
讓工人管工人 G&S 的參數 a:奴隸管奴隸 內部承包、包工頭、日本礦坑的納屋頭 平台評分:顧客免費擔任監工 工頭從工人工資中抽成;顧客不支薪
讓機器定步調 礦場與划槳船的集體節奏 泰勒主義、流水線 倉儲的速率配額與「離線時間」計時 雇主一次性投資,邊際成本趨近零
出租 Nicias 出租礦奴 帶工老闆出租包身工 人力派遣 要派企業「不買而用」,風險留給派遣端

讓利與監督常常同時加碼。 福特在 1914 年把日薪提高到五美元,大約是當時行情的兩倍。Raff 與 Summers(1987)發現,離職率與缺勤率隨之大降,是教科書級的效率工資案例。但福特同時成立「社會學部」,派人到工人家裡查核飲酒、儲蓄與家庭生活,資格不符者拿不到加薪。監督從車間延伸到了家裡。這和 6.1 提到的羅馬農書建議給管家特有財與配偶,是同一套「胡蘿蔔加家訪」的邏輯。

監督的層次也在升級。 Edwards(1979)把二十世紀的工廠控制分成三種:工頭的「直接控制」、流水線的「技術控制」,以及規章、職級與考核的「科層控制」。績效考核與 KPI 屬於第三種:它把監督變成一套制度,讓工人為了升遷而自我監督。

演算法把 q 推到了極限。 倉儲業以掃描槍記錄每件貨的處理秒數,閒置過久就自動標記。加州 2021 年的 AB 701 法案因此要求倉儲業者揭露配額,且配額不得妨礙休息與如廁。外送與叫車平台則更進一步:顧客的評分讓 G&S 的參數 a 從「奴隸管奴隸」擴大成「顧客管勞工」,而且顧客不支薪。依 Shapiro–Stiglitz 的邏輯,當 q 接近 1,雇主需要付的防偷懶溢價就接近零(此為推論,實際工資還取決於平台間的競爭)。

出租則把 δ 轉了出去。 第六節提過,Nicias 出租礦奴時要求承租人補足死亡者。現代派遣的風險分配剛好反過來:要派企業拿走勞動,裁員、職災與資遣的風險留在派遣公司與勞工身上。台灣 2019 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增訂要派單位對積欠工資的補充責任與職災的連帶責任,就是在把一部分 δ 推回給「承租人」。

10.3 用法律重建追及力:讓離開本身變成違法

奴隸制最關鍵的一根權利是追及:奴隸跑了,主人可以依法抓回來(6.1 的逃奴法與巡邏隊)。廢奴後,這根權利以三種法律形態回來:把違約變成犯罪、把挖角變成違法、把「不准去別家」寫進判例。

法律工具 時空 對應的奴隸制權利 何時被推翻
主僕法:工人違約是刑事罪 英國,延伸到各殖民地 逃奴法 英國本土 1875 年
流浪法+囚犯出租 美國南方,1865 年起 奴隸出租 阿拉巴馬 1928 年最後廢止
引誘法:禁止僱用他人契約下的工人 美國南方 巡邏隊與通行證 二十世紀中葉逐漸失效
預支工資後離職推定詐欺 阿拉巴馬等州 債務奴役 1911 年 Bailey v. Alabama
保留條款 美國職棒,1879 年起 永久所有權 1975 年 Seitz 仲裁
保留與轉會制度 英格蘭足球 期滿後仍可索價 1963 年 Eastham 案、1995 年 Bosman 案
互不挖角協議 矽谷、連鎖加盟業 引誘法的私人版 2010 年司法部和解至今

把違約變成犯罪。 英國的主僕法直到 1875 年,都讓工人提前離職成為刑事罪,可處監禁;雇主違約卻只是民事問題。Naidu 與 Yuchtman(2013)發現,1860 年代每年約有一萬件起訴,而且產品價格上升、工人外部選項變好時,起訴就跟著增加。這套法律被用來壓低的,正是市場本來會推高的 δ_quit。

把貧窮變成可出租的勞動。 美國南方在 1865–66 年通過「黑人法典」,無業的黑人可依流浪法被捕、被罰款,繳不出罰款就被「出租」給種植園、礦場或鐵路。憲法第十三修正案廢除奴隸制時,保留了「作為犯罪懲罰者除外」的例外,囚犯出租因此合法運作了六十多年。國家在這裡扮演了 Nicias 的角色:擁有勞動,出租給私人。

把挖角變成違法。 南方各州的引誘法禁止僱用正與他人有契約的工人,招工代理法則對跨州招工者課重稅。Naidu(2010)的研究顯示,這些法律降低了黑人勞工的流動性與工資。若工人先拿了預支工資再離職,阿拉巴馬的法律直接推定為詐欺。直到 1911 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在 Bailey v. Alabama 案中判定這等同債務奴役。

「身體自由,外部選項不自由」。 1852 年的 Lumley v. Wagner 案,奠定了此後所有限制的法律骨架。女高音 Johanna Wagner 簽約只在 Lumley 的劇院演出,又被對手以高薪挖走。英國法院拒絕強制她為 Lumley 演唱,因為強迫履行勞務太接近奴役;但法院禁止她為對手演唱。這條界線劃得極為精準:法律不能逼你工作,但可以禁止你去別家工作。paramone 要求留下,消極條款只禁止離開後去別處,兩者的經濟效果卻相去不遠。

職業運動員到二十世紀後期才拿到「解放」。 美國職棒從 1879 年起實行保留條款:球團可以年年單方面續約,球員等於終身屬於一支球隊。1969 年,Curt Flood 拒絕被交易,寫信給聯盟主席說自己不是「可以任意買賣的財產」。他在最高法院敗訴,但 1975 年仲裁人 Seitz 裁定續約權只有一年,自由球員制度才誕生,前後將近一百年。英格蘭足球的球員在合約期滿後,原球會仍可索取轉會費,相當於解放之後仍須付錢給前主人;這套制度到 1995 年的 Bosman 判決才在歐盟內終結。

引誘法的私人版仍在運作。 2010 年,美國司法部指控蘋果、Google、Intel、Adobe 等公司互相約定不挖角工程師,相關集體訴訟在 2015 年以 4.15 億美元和解。Krueger 與 Ashenfelter 則發現,2016 年美國大型連鎖加盟體系中,有 58% 的加盟合約禁止加盟店互相挖角,連基層店員都被綁住。十九世紀由州議會立法的引誘法,在二十一世紀改由企業之間的私人契約來完成。

10.4 用債務取代鎖鏈:反向的特有財

Gauthier 的特有財是一個由零往上累積的帳戶:存到贖身價,就換得自由;套牢風險在主人那一邊(沒收積蓄),paramone 用來解決它。廢奴後最常見的勞動控制,是把這個帳戶的正負號翻過來:工人一開始就欠債,還清之前不能走。筆者把它寫成:

Kt+1=(1+i),Kt+wt−pt,ct,K0=−D<0,exit only if Kt≥0 K_{t+1}=(1+i),K_t+w_t-p_t,c_t,\qquad K_0=-D<0,\qquad \text{exit only if } K_t\ge 0

D 是預支(船票、仲介費、安家費),i 是利率,w 是工資,p 與 c 是生活物資的價格與數量。關鍵在於:當債權人同時決定 i、w 與 p,工人何時重獲自由,就掌握在債權人手上。這是 8.1 棘輪問題的反面版本:主人不必沒收積蓄,只要讓帳戶永遠到不了零。

制度 時空 債從哪裡來 誰掌握帳本 怎麼結束
實物工資與公司商店 英國工業區;美國煤礦小鎮至 1940 年代 公司商店的賒帳、以代幣發薪 雇主 英國 1831 年《實物工資法》起逐步禁止;美國靠工會與交通改善
作物留置權與分益佃農 美國南方,1860s–1940s 雜貨商預支種子、糧食,以未收成的作物擔保 商人兼地主,收成時「結帳」 機械化、北遷、新政
亞洲契約勞工 英屬各殖民地、古巴、秘魯,1834–1920 船票與招募費用 種植園與招募商 印度 1917 年停止招募
包身工 1930 年代上海日資紗廠 帶工老闆付給家長的一筆錢,換三年人身 帶工老闆 戰爭與政權更替
跨國移工的招募債務 台灣、日本、海灣國家,至今 母國仲介費、借款、押金 仲介與雇主 仍在改革中
租購卡車 洛杉磯港區貨運,2010 年代 向公司分期租購卡車 貨運公司從運費中直接扣款 訴訟與加州立法
練習生制度 韓國、日本偶像產業 訓練、住宿、製作費用,從日後收入回收 經紀公司 韓國 2009 年標準合約限七年

作物留置權接續了 7.5 的故事。 奴隸解放後,南方失去主要擔保品,雜貨商轉而以「尚未種下的作物」為擔保放款,並以遠高於現金價的賒帳價供應糧食。Ransom 與 Sutch(1977)估計,隱含年利率約在 60% 上下;他們也指出,雜貨商在各自地盤上形成「領域壟斷」。債務逐年滾存,佃農在法律上可以離開,實際上卻走不了。債加上在地壟斷,就是一種不必寫進契約的 paramone。

公司商店的情況則需要保留。Fishback(1992)比對美國煤礦小鎮的物價,發現公司商店只比獨立商店略貴,「欠公司商店一輩子」的形象有部分是誇大的。真正的力量來自地理隔絕:小鎮裡只有一家店、一個雇主。這和作物留置權的領域壟斷是同一件事。

亞洲契約勞工是廢奴的直接替代品。 英國 1834 年廢奴後,種植園改從印度與中國招募契約勞工,送往模里西斯、加勒比海、斐濟與納塔爾。工人以五年左右的勞動償還船票,缺工或逃跑可被處以刑罰。Tinker(1974)直接把這套制度稱為「新的奴隸制」。華工的「賒單制」(credit-ticket)則由招募商墊付船資,再從工資扣回,等於以工人的未來工資為擔保放款。9.3 談的是英屬北美的契約奴役,這裡是它在廢奴後的大規模復活。

台灣移工的仲介制度,幾乎把第三節的每一個元件都重演了一次。

  1. 預支與擔保。 移工來台前要付母國仲介大筆費用,常靠借款或簽本票。美國國務院 2025 年人口販運報告指出,菲律賓移工約需 1,500 美元,泰國與印尼約 4,500 美元,越南約 6,000 美元(工商時報,2026)。
  2. 定額上繳。 來台後,仲介依法每月可向移工收服務費:第一年 1,800 元、第二年 1,700 元、第三年起 1,500 元,三年合計約六萬元。移工團體估算,這相當於三年合約中有將近三個月在白做(公視,2019)。這和 8.3 的鞋匠奴隸每天上繳 2 obol 給 Timarchus,結構上是同一種「定額上繳」。
  3. 轉換時的贖身費。 2016 年取消「每三年出境一日」後,仲介無法每三年重收一次仲介費,轉而在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時收取俗稱的「買工費」,每次二到十萬元不等。這筆錢法無明文,屬於違法超收,2025 年底已有仲介因此被罰逾一千萬元(工商時報,2025)。它在經濟上的角色,就像 Bosman 判決前,球員期滿轉隊仍要付給原球會的轉會費。
  4. 轉換限制。 移工轉換雇主須符合法定事由或取得原雇主同意,這是把離開本身變成需要許可的事。

2026 年的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要求台灣在三年內禁止向製造業與漁業移工收取招募相關費用,勞動部也規畫修正收費標準,允許由雇主負擔服務費(工商時報,2026)。日本也預定以「育成就勞」取代技能實習制度,放寬轉換雇主的限制;卡達則在 2020 年取消出境許可與換工作須經原雇主同意的規定。改革的方向都一樣:把 D 從工人身上移到雇主身上,並且把出口打開。

租購卡車則是 8.2「特有財作為有限責任載體」的反向版。 《今日美國》2017 年的調查報導指出,洛杉磯港區的貨運公司把司機改成「獨立承包商」,讓他們分期向公司租購卡車,車款、油錢、保險直接從運費中扣除;有些司機一週工作下來反而倒欠公司。一旦離職,卡車與已付的款項都歸公司。羅馬主人用特有財限制自己的責任上限;這裡是雇主出資本、工人扛責任。

練習生制度是最純粹的「先預支、後償還」。 韓國經紀公司先墊付訓練、住宿與製作費用,出道後再從藝人收入中優先扣回,藝人往往要好幾年才開始真正分到錢。2009 年東方神起成員控告經紀公司後,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推出標準專屬合約,把期限上限定為七年。這和 9.5 漸進解放法規定「服務到 21–28 歲」的思路相同:承認預支,但為償還期設上限。

預支本身不是問題,9.3 提到的契約奴役也有篩選與融資的功能。真正的分界在三件事:帳本由誰掌握、利率與物價由誰決定、欠著債的人能不能走。

10.5 現代的贖身價與 paramone:替「離開」標價

10.3 是用法律禁止離開,10.4 是用債務拖住離開,這一節則是合法、自願、而且最普遍的做法:替離開訂一個價格。工人只有在外部機會的現值超過這個價格時才會走:

leave  ⟺  PV(wout−win);>;Cexit=Uunvested+TRAP+NC+Visa \text{leave}\iff \mathrm{PV}\big(w_{\text{out}}-w_{\text{in}}\big);>;C_{\text{exit}}=U_{\text{unvested}}+\text{TRAP}+\text{NC}+\text{Visa}

U 是尚未歸屬的延遲薪酬,TRAP 是培訓違約金,NC 是競業禁止期間損失的所得,Visa 是身分綁定雇主的風險。C_exit 就是現代版的贖身價:它不必高到讓人走不了,只要高到能把 δ_quit 壓下來、把一部分外部機會的價值留給雇主。

現代工具 古代對應 經濟作用 管制現況
未歸屬股票、延遲獎金 存在主人帳上的特有財 隱性保證金,提高離開成本 多數國家不管
綁定單一雇主的退休金 「服侍至主人死亡」的 paramone 留人到退休;企業倒閉就落空 台灣 2005 年改為可攜式個人帳戶
培訓違約金(stay-or-pay) 高於市價的贖身價 回收訓練成本,或超額收費 台灣《勞基法》第 15-1 條;美國 CFPB 關注
競業禁止 paramone 的消極版(見 10.3 的 Lumley 案) 不准帶著技能去競爭者那裡 加州禁止;台灣須補償;美國 FTC 改採個案執法
解約金條款 coartación 的事前鎖定價 事先公開定價的贖身價 西班牙職業運動合約一律須訂
工作簽證綁定雇主 解放須主人同意 離開本身需要許可 卡達 2020 年改革;台灣仍有限制

延遲薪酬的套牢問題,和 Gauthier 一模一樣。 Lazear(1979)解釋強制退休年齡時指出:企業讓員工年輕時領得少於邊際產出、年老時領得多於邊際產出,等於讓員工預繳一筆保證金,換取不偷懶、不跳槽。問題是,企業接著就有誘因在員工「領回保證金」之前把他開除。這正是第三節主人沒收積蓄的誘因,只是換了方向。年資保障、強制退休年齡與企業聲譽,在這裡扮演 paramone 的角色:讓「不沒收」變得可信。

台灣的舊制退休金,就是承諾失敗的案例。 舊制要求同一雇主連續工作 25 年(或 15 年且年滿 55 歲)才能請領,換工作就歸零,企業倒閉則一無所有。1996 年前後,聯福製衣、東菱電子等工廠關廠,雇主積欠資遣費與退休金。政府當時以「貸款」名義先墊付給工人,卻在 2012 年反過來起訴工人追討這筆錢,引發 2013 年工人在台北車站臥軌抗議。從本文的角度看,這是一筆特有財先被主人沒收、再被國家改寫成工人債務的故事。2005 年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改採雇主按月提繳、跟著工人走的個人帳戶,等於在法律上把特有財的所有權交還給工人。

培訓違約金有正當的一面,也有濫用的一面。 Becker(1964)指出,一般性訓練(到哪裡都用得上的技能)應該由工人自己出錢,因為企業出錢訓練,工人隨時可能帶著技能離開。企業若願意墊付,就需要某種綁約,否則沒人肯投資。台灣 2015 年增訂的《勞動基準法》第 15-1 條,只在雇主確實出資提供專業訓練、或另給留任補償時,才允許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違約金須合理。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2023 年的報告則指出,護理、貨運、零售業出現大量 stay-or-pay 條款,違約金常遠高於實際訓練成本,甚至用在入職必備的基本訓練上。前者是融資,後者是贖身溢價。

競業禁止的普及程度超出多數人想像。 Starr、Prescott 與 Bishara(2021)的調查顯示,美國約 18% 的勞工正受競業禁止約束,連低薪工作也不少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在 2024 年發布全國性禁令,同年被德州聯邦法院撤銷;2025 年 9 月,FTC 放棄上訴,改採個案執法,例如對一家要求幾乎所有員工簽競業條款的寵物火化公司提出和解(Debevoise, 2025)。加州則早就不承認員工競業條款;Gilson(1999)主張,這正是矽谷知識外溢勝過波士頓 128 公路的原因之一。台灣 2015 年增訂第 9-1 條,要求雇主給予合理補償(不低於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的五成),期限最長兩年。用 Gauthier 的語言說,這是要求「主人」為 paramone 付費。

解約金條款是唯一明碼標價的贖身價。 西班牙法律要求職業運動員的合約一律訂有解約金,球員付清即可單方面離隊。2017 年,巴黎聖日耳曼替 Neymar 付清 2.22 億歐元的解約金,他才得以離開巴塞隆納。之後巴塞隆納替年輕球員訂下高達十億歐元的條款。這和 8.1 的 coartación 一樣是事前鎖定的價格,可以防止棘輪效應;但把價格訂到天文數字,就同時具備了第三節所說的「資訊租」與嚇阻功能。

10.6 當人不能再被抵押:從勞動契約中榨出擔保品

廢奴拿走了債權人手上的人身(S),卻沒有拿走他們對擔保品的需要。8.5 的結論在這裡變成通則:廢奴等於把每個人都變成持有自己 100% 股權的 coartado,債權人能抵押的只剩他的現金流。把第二節 N&P 的式子改寫成自由勞動版本(筆者的改寫):

Δp,(Rb+yW,W)≥B,Lfreemax⁡=pH(R−BΔp+yW,W)+(1−pH),yW,W′ \Delta p,\big(R_b+y_W,W\big)\ge B,\qquad L^{\max}_{\text{free}}=p_H\left(R-\frac{B}{\Delta p}+y_W,W\right)+(1-p_H),y_W,W'

W 是債權人觸得到的未來勞動所得(扣薪、強制執行、保險理賠、可轉讓合約的價值),y_W 是真的觸得到的機率(工人會不會辭職、破產、出國、轉入非正式工作),W′ 是違約時能從這條所得流回收多少。

2.2 推導過:安全性在式子裡出現兩次,權重遠大於流動性。廢奴後的勞動金融創新,也大多集中在提高 y_W,而不是提高流動性。筆者把各種玩法歸成六類:

技法 主要改善的參數 歷史原型 當代案例
A. 抵押產出,不抵押人身 y_W 作物留置權 巴西薪資扣款貸款,以工人的離職金作擔保
B. 讓債務逃不掉 y_W → 1 囚犯出租、債務監禁 美國學貸不得於破產免除;所得分成協議(ISA)
C. 證券化個人收入 W′ — Bowie 債券、Fantex、YouTube 片庫授權
D. 讓勞動合約可以交易 重建 S′ 與 y 路易斯安那奴隸登記 足球員註冊、第三方所有權、轉會應收帳款融資
E. 抵押勞工的生命 承保 δ_death 1840–50 年代租用奴隸的壽險 企業替基層員工投保的壽險(COLI)、關鍵人物保險
F. 池化 分散個別的 δ_quit 路易斯安那財產銀行 學貸證券化、加盟權利金證券化、僑匯證券化、員工持股槓桿收購

A. 抵押產出,不抵押人身

作物留置權(10.4)是第一個答案:人不能抵押,就抵押人種出來的東西。它的現代形態是薪資扣款貸款:雇主在發薪前先把還款扣給銀行,債權人排在工人前面拿錢,y_W 自然接近 1。這就是 8.3 的「定額上繳」,只是收錢的人從主人變成了銀行。

巴西的 consignado 是全世界最大的實驗場。2025 年初,以退休金與公務員薪資為擔保的扣款貸款約 6,000 億雷亞爾,民間受僱者只有約 400 億。差距的原因正是安全性:公務員很難被解僱,退休金不會停發。越「走不了」的所得,越好抵押。

2025 年 3 月,巴西政府推出「勞工信貸」,讓民間受僱者也能透過全國勞動申報系統 eSocial 從薪水中直接扣款,上限為月薪的 35%。擔保品是工人自己的勞工保障基金(FGTS)帳戶:最多 10% 的餘額,加上被解僱時可領取的全部解僱罰金(Congresso em Foco, 2025)。2026 年中,財政部長進一步表示,FGTS 的擔保比例將提高到貸款的一半(DGABC, 2026)。

這個設計在金融上很聰明,在本文的脈絡裡則耐人尋味。FGTS 是雇主每月按工資提撥、強制儲蓄的延遲薪酬,是不折不扣的現代特有財。解僱罰金則是工人失業時的保險。7.2 提過,擔保品最怕「在最需要時最不值錢」;這套設計正好讓 W′ 在工人失業、最可能違約的那一刻自動到位。代價是:工人的失業保險,事先就轉讓給了銀行。

B. 讓債務逃不掉

N&P 的債務人可以「去德州」;現代債務人的德州是破產法。美國聯邦學生貸款幾乎是唯一把這條路封死的消費債務:自 1976 年起逐步限制、1998 年起除非證明「過度困難」否則不得在破產中免除,2005 年更延伸到私人學貸。1991 年起,聯邦學貸也不再有消滅時效。政府可以不經法院,直接扣押薪資、退稅與社會安全給付。

用 N&P 的參數來說,這是用立法把 y_W 推到接近 1,只剩死亡與完全失能可以讓債務消失。十九世紀的債權人做不到這一點,因為人會帶著自己走掉;二十一世紀的債權人做到了,因為人帶不走自己的社會安全號碼。

更直接的版本是所得分成協議(ISA):投資人先付學費,學生畢業後在若干年內繳交收入的固定比例。Friedman(1955)最早提出「投資人購買個人收入能力的股權」,批評者則常把這種構想形容為「部分的人身所有權」。美國程式訓練營 Lambda School(後改名 BloomTech)曾大舉推廣 ISA,2024 年被 CFPB 認定隱瞞其貸款性質,遭禁止再從事消費放款。從古代的角度看,ISA 是把 8.3 的「定額上繳」改成了「定率上繳」。

C. 證券化個人收入:過去的勞動好賣,未來的努力難賣

1997 年,David Bowie 以 1990 年前錄製的 25 張專輯版稅為擔保,發行十年期債券,募得 5,500 萬美元,由保險公司 Prudential 全數買下。2004 年唱片銷售下滑,穆迪把評等調降到接近垃圾級,但債券仍在 2007 年到期清償。

2013 年成立的 Fantex 走得更遠:它向 NFL 球員 Vernon Davis 支付 400 萬美元,換取他未來品牌收入的 10%,再把這個權利切成類似股票的憑證賣給散戶。另一名球員 Arian Foster 的發行案,因他受傷而取消,Fantex 最終收攤。類似的還有向小聯盟球員預付現金、換取未來大聯盟收入分成的 Big League Advance,以及向 YouTuber 預付一筆錢、買下舊影片未來廣告分潤的 Spotter。

這些案例有一條清楚的分界線:以過去的勞動為擔保的會成功,以未來的努力為擔保的多半失敗。Bowie 的舊專輯、YouTuber 的舊影片已經做好了,收益不再取決於本人是否努力,N&P 式子裡的 B/Δp 這一項幾乎消失。Fantex 賣的卻是球員未來的表現:球員賣掉 10% 的收入後,努力誘因就像 G&S 模型裡的 1 − e 一樣被削弱,而且法律無法強迫他努力(10.3 的 Lumley 案)。人身自由之後,市場上能夠穩定交易的,是人的產品,而不是人。

D. 讓勞動合約可以交易:足球是最接近奴隸抵押品的現代市場

為什麼職業足球員的合約可以被當成資產買賣、抵押、甚至切塊出售?因為國際足總的註冊制度同時解決了 7.1 的兩個問題。球員必須在協會註冊才能出賽,跨國轉會須取得國際轉會證明,這是「法律可見性」。球員的身體可以離開,但他唯一有價值的外部選項(在其他職業球會踢球)被一個卡特爾控制,這補上了「物理可及性」。y 與 S′ 同時回來了。

結果是一整套 1850 年代紐奧良債權人會覺得眼熟的金融操作:

  1. 入帳。 球會把買來的球員註冊權列為無形資產,在合約期間內攤銷。
  2. 應收帳款融資。 轉會費常分期支付,賣方球會再把這些分期款賣給專門的放款機構,提前變現。
  3. 切塊持有。 投資基金曾大量購買球員「經濟權利」的一定比例,也就是未來轉會費的分成。這等於一個人的可交易勞動價值被數個所有人按比例持有。國際足總在 2015 年 5 月全面禁止這種第三方所有權。
  4. 用更長的 paramone 做帳。 2023 年,切爾西以長達八年半的合約簽下多名球員,把轉會費攤銷到更多年度,以壓低每年的帳面成本。歐洲足總隨即把攤銷年限上限定為五年。

Bosman 判決(10.3)在這裡的經濟意義更清楚了:它讓球員的資產價值在合約到期時歸零,等於替這項資產加上一個 δ_expiry。此後球會傾向在球員合約最後一兩年就把人賣掉,以免價值蒸發。

E. 抵押勞工的生命

6.4 提到,1840–50 年代上南的工業租用奴隸時會替奴隸投保壽險。加州在 2000 年立法要求保險公司揭露奴隸時代的保單,建立了「奴隸時代保險登錄」,Aetna 等公司也為此公開道歉。

一百多年後,同樣的邏輯以「企業自有壽險」(COLI)回來了。1980–90 年代,Walmart 等大企業替數十萬名基層員工投保壽險,公司自己當受益人,員工多半不知情。業內戲稱為「死農民保險」,名稱來自一家唱片連鎖店的內部文件。公司再以保單價值借款、把利息拿去抵稅,形成大規模的租稅套利;員工離職多年後過世,理賠仍歸前雇主。美國國會在 1996 年限制利息扣抵,2006 年起要求事先告知並取得員工同意。

「關鍵人物」條款則把人的去留直接寫進信用合約。銀行對小企業放款時,常要求老闆投保壽險並把保單轉讓給銀行;私募基金與創投的合約裡,關鍵人物離開就可能凍結投資或觸發違約。δ_death 與 δ_quit,在這裡都成了擔保品合約的一部分。

F. 池化:一個人會走,一萬個人不會同時走

6.1 提到戰爭會讓逃亡風險高度相關。反過來說,承平時期個人的離職、生病、失業是各自獨立的事件,只要把夠多人的現金流綁在一起,個別的 δ_quit 就被大數法則分散掉,剩下的只有景氣循環這種系統性風險。這就是 7.5 路易斯安那財產銀行的邏輯,只是把奴隸換成了契約。

  1. 學貸證券化。 私人學貸被包成資產擔保證券賣給投資人,數百萬名畢業生未來的薪水成為債券的現金流來源。
  2. 加盟權利金證券化。 達美樂、Dunkin' 等連鎖品牌把數千家加盟店的權利金打包發行債券,評等常高於母公司本身。這些權利金來自加盟店員的低薪勞動,而 10.3 提過,這些店員有不少被禁止互相挖角的條款綁住。
  3. 僑匯證券化。 墨西哥、薩爾瓦多、巴西、土耳其等國的銀行,曾以未來的海外匯入款為擔保向國際市場借款,評等甚至可以高於本國政府(Ketkar & Ratha)。擔保品是千里之外移工的未來工資。
  4. 員工持股的槓桿收購。 2007 年,地產大亨 Sam Zell 以員工持股計畫為主體,舉債收購芝加哥論壇報業集團,員工的退休帳戶成了收購的股權,公司背上一百多億美元的債務,收購完成一年後就聲請破產。員工的特有財在這裡被當成了槓桿的墊底層。

池化的弱點也和 7.5 一樣:擔保品之間平常互不相關,危機時卻一起下跌。失業潮同時打擊學貸還款、僑匯與加盟店營收,正是「最需要擔保時擔保最不值錢」的現代版。

10.7 最新玩法:買人不買公司、留技不留人

2020 年代出現了兩個方向相反、卻同樣指向 π* 的新玩法。一個是把「一群人的未來勞動」直接作價數十億美元買賣;另一個是把技能從人身上剝離出來,讓人走了也無所謂。

「授權加僱用」:現代的轉會費。 2024 年起,大型科技公司發展出一種新的交易結構:不收購新創公司,而是付一筆鉅額「技術授權費」給新創,同時把創辦人與核心團隊僱用過來。微軟與 Inflection(2024 年,約 6.5 億美元)、Google 與 Character.AI(2024 年,約 27 億美元)、Google 與 Windsurf(2025 年,約 24 億美元)都是這種模式;Meta 在 2025 年則以約 143 億美元買下 Scale AI 49% 的股權,並延攬其執行長。

從本文的角度看,授權費的經濟實質是轉會費。新創的投資人透過股權、歸屬時程與團隊的承諾,持有這群人未來勞動的一部分權利;大公司付錢給投資人,換取他們「放人」。這正是 10.6 D 的足球邏輯:錢不是付給被轉走的人,而是付給持有其合約價值的人。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把微軟與 Inflection 的交易當成併購審查(最後放行),也說明監管者看出了同一件事:買人,就是買公司。未被帶走的員工,則常常在這類交易中成為輸家。

AI 萃取技能:不必再綁人。 Gauthier 的 paramone 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主人需要被解放者繼續提供服務,價值長在人身上。近代企業用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防止知識隨人離開(10.5)。生成式 AI 提供了另一條路:把員工的工作紀錄、程式碼、客服對話與操作流程轉成訓練資料,讓一部分技能沉澱在企業完全擁有的模型裡。以下是筆者的推論:若 π* 有一部分從「人」轉移到「模型」,V_contract 對 δ_quit 的敏感度就會下降,雇主為留人而付出的贖身價與 paramone 也隨之貶值。這是史上第一次,技能可以在不擁有人的情況下被擁有;雅典的主人與紐奧良的債權人都做不到。

反制也已經出現。美國演員工會在 2023 年的罷工後,爭取到片商使用演員「數位分身」時必須事先取得同意並給付報酬;編劇工會也在同年的合約中限制了 AI 的使用方式。這類條款扮演的角色,很像 Delphi 銘文上的保證人:由第三方約束「被解放者的技能」可以被怎麼使用。

代幣化:人的股份仍然難賣。 2019 年,NBA 球員 Spencer Dinwiddie 計畫把自己的合約代幣化,讓投資人分享他的薪水;聯盟表示反對,最後只以修改後的形式推出。2023 年爆紅的 friend.tech,讓使用者買賣與個人帳號綁定的「鑰匙」,一年多後就熱潮退去。這些實驗證明市場確實想要「人的股份」,但也再次驗證 10.6 C 的結論:未來的努力無法強制,股權就只能是投機品。

預支薪資:公司商店的金融科技版。 工資通常是事後發放,工人在發薪日之前,等於無息借錢給雇主。預支薪資(earned wage access)應用程式讓工人提前領取已經賺到的工資,收取手續費或「小費」,並在發薪日直接從薪資系統扣回。y_W 因此接近 1。結構上,這和 10.4 的公司商店相同:雇主延後發薪,再由與發薪系統綁在一起的第三方,向工人收取提前動用自己工資的費用。差別在於費率高低與工人是否有其他選擇,這仍是一個正在形成中的監管議題。

10.8 小結:拆掉的權利束,如何一根根裝回去

奴隸制的權利或制度 本文出處 廢奴後的近代形態 當代形態 對應參數
監督與讓利 第一節 包工頭、泰勒主義、福特日薪 演算法管理、顧客評分 c_m、q
追及(逃奴法) 6.1 主僕法、引誘法、保留條款 互不挖角協議、簽證綁定雇主 δ_quit
特有財 第三節 實物工資、作物留置權(帳戶變負) 仲介債務、練習生債務、FGTS 擔保貸款 K
贖身價 第三節 期滿後的轉會費 培訓違約金、解約金條款、買工費 C_exit
paramone 第三、九節 學徒制、國家監管 延遲薪酬、競業禁止 δ_quit
出租 6.4、8.3 包身工、囚犯出租 人力派遣 δ 由誰承擔
以奴隸擔保借款 第二、七節 作物留置權 學貸、薪資扣款、足球員註冊 y_W、W′
奴隸壽險 6.4 — 企業自有壽險、關鍵人物保險 δ_death
財產銀行證券化 7.5 — 學貸、加盟權利金、僑匯證券化 池化

這張表也點出自由勞動和奴隸制真正的差別。自由勞工手上有三道奴隸沒有的防線:可以離開、可以破產重來、可以集體發聲。本節的案例,幾乎都是在這三道防線上鑽洞:10.3 與 10.5 是讓離開變貴,10.6 B 是讓破產失效,10.3 的互不挖角協議則讓「外面的雇主」不再競價。

反過來看,每一次立法或判決重申「勞動不得轉讓」,例如 1875 年的英國、1911 年的 Bailey 案、1975 年的 Seitz 仲裁、1995 年的 Bosman 判決、2009 年的韓國標準合約、2015 年台灣的競業與最低服務年限條款、2020 年的卡達改革,資本就移到下一個還沒被規範的邊際。這個貓捉老鼠的過程,本身就說明離職摩擦有多值錢。

也要避免把所有機制都等同於剝削。延遲薪酬、培訓綁約、薪資扣款貸款,在很多情況下是讓沒有擔保品的人借得到錢、讓企業願意投資員工的唯一辦法;巴西的扣款貸款,利率就比一般信用貸款低得多。筆者認為比較有用的判準有三個,正好對應本文前面的三種摩擦:

  1. 帳本由誰掌握? 利率、物價與工資若由同一方決定,反向特有財就可能永遠到不了零(10.4)。
  2. 離開的價格是否超過實際投資? 違約金若遠高於訓練成本,它就不再是融資,而是贖身溢價(10.5)。
  3. 欠著債、綁著約的人,還能不能走? 只要出口仍然開著,契約再嚴苛,勞工仍保有最後的議價籌碼。

廢奴之後的問題變成:誰能讓離開變貴?資本不再試圖馴服那個「會思考、會判斷、會離開」的人,改為馴服「離開」這件事本身。


十一、點評:學術價值,以及站不站得住

論文 學術價值 站得住的部分 ✅ 需要保留的部分 ⚠️
G&S 以內生的監督成本這單一機制,解釋跨時空的價格/工資比;把奴隸制、民主參與與區域勞動配置串在一起 機制與雅典奴隸管理者、讓利的史料一致;對美國南方的樣本外預測接近史實 兩個參數對兩個校準目標,擬合本身不構成檢驗;a 參數沒有獨立的測量;「提高總體生產力」的說法忽略了來源地的損失與被奴役者的福利
N&P 以完整的公證資料實證修正新資本主義史的主張,並在理論上把流動性與安全性分開 兩種資料來源交叉驗證;在地與外地的比較設計巧妙;安全性的權重遠大於流動性(見 2.2 的推導) 樣本時點的特殊性;間接融資的低估;利率差的解讀;法定上限的截斷;細節上的出入(見下文)
Gauthier 把篩選與可信承諾引入古代解放研究,用一個框架解釋三個現象 邏輯自洽;與約三分之一附 paramone 的比例相符 資料代表性、比較基準、替代解釋都有疑慮,且全文校準無法檢視(見下文)

G&S 的核心保留:模型解釋的到底是什麼? 模型把觀察到的奴隸價格當作外生,真正預測的是奴隸占比。它嚴格證明的是「奴隸需求曲線向下傾斜」。雅典的低價也可能是因為色雷斯、黑海的奴隸供給充沛,讓市場沿著這條需求曲線往下移動。這兩種讀法都與模型相容,所以「監督成本解釋了低價」應該修正為「監督成本讓低價與高奴隸占比可以同時成立」。逃亡率等假設,則可以用新資料重新校準。IPUMS 在 2026 年發布的新版 1860 年奴隸普查全量資料,改善了逃亡與解放變數,涵蓋約 95% 的被奴役人口。

N&P 的核心保留:這個「悖論」可能是時代的產物。 1859–60 年是 1837–43 年危機與 1842 年銀行改革之後的時點,而在 1830 年代,財產銀行曾以奴隸抵押大舉向歐洲募資(見 7.5)。「悖論」可能是制度演變的結果,而不是奴隸抵押品恆常的性質。其他保留如下:

  • 「以地借錢、現金買奴」的模式,會讓人低估信貸對奴隸購買的實際支撐。作者把它當作「貸款人偏好土地」的證據,但它同時說明奴隸購買仍然深度依賴信貸。
  • 利率差可能有一部分反映的是借款人類型,例如外地人或奴隸商人,而不全是擔保品本身。
  • 8% 法定上限造成截斷,應該用截斷迴歸處理。
  • 小出入:雙方皆在地的利率效果,依表中係數加總約 44 個基點,正文寫的是 46 個基點。
  • 第七節的英屬加勒比與巴西提醒我們,島嶼地理與「綁定」設計都可能翻轉結論。

Gauthier 的核心保留:資料與替代解釋。

  • 有研究提醒,Delphi 銘文有幾項特殊性:被解放奴隸的價格偏高、解放者與神殿關係緊密、被解放者的女性比例失衡。這使這批資料難以直接代表中希臘的經濟史。
  • 贖身價與「市場售價」的比較,可能混雜了不同時代(希臘化對比古典)與不同人口(女性、家生奴、技術奴)。
  • 替代解釋難以排除。Hopkins 把羅馬人大量解放奴隸,解釋為兼具激勵與「再資本化」功能:收取贖身價,換一名更年輕的奴隸。Mouritsen 則強調恩主與解放奴之間的紐帶,認為無償解放特定奴隸才是常態。此外還有養老保險、連同家人一併贖身等解釋。
  • 全文的校準細節,筆者無法檢視。

跨論文的張力。 G&S 把雅典奴隸自留的五成產出視為主人的損失。若 Gauthier 是對的,這些積蓄有一部分會以高於市價的贖身價回流給主人。那麼主人一生的總報酬會高於 G&S 的流量帳,奴隸的資產價值應該更高,雅典的低價之謎就有一部分會重新出現。可能的調和方式有三種:

  • 只有少數高能力者真正贖身,回流的平均規模有限。
  • 贖身溢價的證據來自希臘化時代的 Delphi,而不是古典雅典。
  • 積蓄要累積多年才能回流,折現到購買奴隸的時點後影響不大。

未來的研究如果能把這兩個模型合併,在同一份資料上同時估計「流量讓利」與「存量回收」,會是很有價值的下一步。

總評:三篇最大的共同貢獻,是把奴隸制研究從「是不是資本主義」的標籤之爭,拉回到「在產權脆弱時如何設計可執行的契約」這個機制問題。最大的共同風險,是用稀少且有偏誤的史料去校準精緻的模型。它們的結論,方向比數字可靠。


結語

把三篇論文放在一起看,奴隸制的經濟邏輯最後都回到同一個問題:誰能讓承諾算數?

  • 主人無法完全監督奴隸,所以要讓利;讓利多了,奴隸就變便宜。
  • 主人無法承諾不沒收積蓄,所以發明了 paramone;國家付不起補償,就把 paramone 寫進廢奴法。
  • 債權人無法阻止抵押品走掉,所以只收土地、縮短期限、要求超額擔保;當擔保品集體貶值時,整個信貸體系就跟著崩塌。

人身之所以是「最差的資產」,不是因為它不值錢,而是因為人會思考、會判斷、會離開。所有這些制度設計,都是在試圖馴服這一點,而它們最終的失敗本身,也是一種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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