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m van Besouw (Utrecht University School of Economics), Daniel R. Curtis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Roos van Oosten (Universiteit Leiden)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History, Volume 101, 2026, 101768
https://doi.org/10.1016/j.eeh.2026.101768.
這篇文章在講什麼故事?
- 1635 年,荷蘭第二大城萊登(Leiden)爆發一場疫病,至少三分之一的居民死亡。1655、1664 年又各來一波。
- 1632 到 1668 年間,屋主之間的房產財富吉尼係數只從 0.465 升到 0.471,幾乎沒變。
- 疫情死亡集中在窮街,但窮街住的多是租客。窮街的房子大多屬於住在富街的投資人。
- 疫情確實提高了房屋易手率,不過房子是在既有的富裕投資人之間轉手,沒有流向新屋主或較窮的人。
- 作者的結論是:萊登實行「可分割繼承」,所以疫後資產確實會流動,但這不足以讓財富平等化。只有像黑死病那樣造成要素價格長期重排的衝擊,才可能做到。
- 本文另外加寫一節推論,把鏡頭轉向論文沒有處理的行動者:慈善公益機構與孤兒監護體系。它們是法律上「不會死亡」的持有者,可能正是在疫情中合法收割死者資產的一方。
一、問題意識:瘟疫是「大平等器」嗎?
經濟史學界近年大致有個共識:從中世紀晚期到工業化前夕,歐洲多數地區的財富不平等是一路緩慢上升的(Alfani, 2021)。少數讓不平等明顯下降的時期,都伴隨著巨大災變。Walter Scheidel 在《The Great Leveler》裡把這類災變歸納為「四騎士」:大規模戰爭、革命、國家崩潰與致命瘟疫。
最常被引用的例子是黑死病(1347–52)。人口銳減使勞動力稀缺,實質工資上升,義大利部分地區的財富吉尼係數也隨之下降。不過,並不是每一場瘟疫都有這種效果。
瘟疫會不會重分配財富,取決於四個環節:
- 誰死了:死者落在財富分配的哪個位置。
- 資產怎麼傳下去:繼承制度。
- 資產能不能再交易:市場的深度。
- 資產價格怎麼變:人口衝擊是否壓低了資產價格。
三種疫後財富重分配的情境
| 情境 | 死亡模式 | 資產流向 | 對不平等的預期影響 |
|---|---|---|---|
| 無差別殺手 | 貧富死亡機率相近 | 富人遺產大量釋出,可能下沉 | 可能下降 |
| 強烈社會梯度 | 窮人死得多 | 窮人本來資產少,釋出有限 | 幾乎不變,甚至上升 |
| 住戶與屋主脫鉤(本文的萊登) | 窮街租客死得多 | 死亡帶動的是投資人名下房屋的易手 | 在富人之間轉手,總體不變 |
疫病與財富/所得不平等:既有證據一覽
| 事件 | 地區 | 對不平等的影響 | 主要文獻 |
|---|---|---|---|
| 黑死病 1347–52 | 義大利部分地區 | 長期下降 | Alfani (2022) |
| 三十年戰爭期間疫病 | 德意志核心地區 | 下降,但同時有戰爭破壞與饑荒 | Alfani, Gierok & Schaff (2022) |
| 1630 年瘟疫 | 北義 Ivrea | 短暫下降後回升 | Alfani (2010) |
| 1400–1800 歷次疫情 | 威尼斯共和國 | 影響有限 | Alfani, Di Tullio & Fochesato (2026) |
| 1635/1655/1664 | 萊登 | 幾乎不變 | 本文 |
| 1918 流感 (本文未引) | 義大利各市鎮 | 所得不平等上升 | Galletta & Giommoni (2022) |
| SARS、H1N1、伊波拉等 (本文未引) | 跨國 | 吉尼係數持續上升 | Furceri et al. (2022) |
把表格放在一起看,會發現「瘟疫會拉平財富」其實是例外,不是常態。黑死病比較像特例,進入近代以後的疫病反而常常擴大不平等。
二、舞台:黃金時代的萊登
時間軸
| 年份 | 事件 |
|---|---|
| 1573–74 | 八十年戰爭中的萊登圍城 |
| 1581 | 人口約 12,000 |
| 1585 前後 | 安特衛普陷落,南尼德蘭(法蘭德斯、瓦隆)的紡織移民大批北遷,萊登毛紡業起飛 (補充背景) |
| 1611 | 北部與東北部大規模擴城 |
| 1622 | 人口約 45,000,成為共和國第二大城 |
| 1632 | 第一份 Verponding 房產稅冊(本研究的起點) |
| 1635 | 重大疫情,死亡率超過平日十倍,至少三分之一人口死亡 |
| 1644 | 第二份稅冊,北側小幅擴城 |
| 1655 | 第二波疫情 |
| 1657 | 第三份稅冊 |
| 1659 | 東側小幅擴城 |
| 1664 | 第三波疫情 |
| 1668 | 第四份稅冊 |
| 1670 後 | 萊登進入經濟與人口的長期收縮 |
萊登的四個結構特徵(論文的關鍵前提)
- 人口已到天花板:1630 年代人口約 6 萬。移民持續流入,但主要是在補疫病造成的缺口。1635 年大疫之後,人口幾年內就恢復了。
- 租屋市場龐大:約 55% 的房屋是出租的。窮人主要住在城市外圍的小巷與織工小屋。
- 可分割繼承:遺孀、兒子、女兒都可能分到相等的份額。房子不容易切分,常常只好賣給家族以外的人。
- 房地產市場活絡:以 Hogewoerd 區為樣本,1632–1668 年間的房屋移轉中,76.7% 是買賣,只有 14.3% 是繼承。
另外,三次疫情都沒有碰上戰事或糧價飆升。這讓萊登幾乎成了一場「純疫病衝擊」的自然實驗。
三、資料與方法
3.1 房產稅冊 Verponding
Verponding 是荷蘭省在 1620 年代開徵的房產稅。各城市承擔固定配額,由地方自行稽徵。萊登的稅冊按行政區(bon)逐屋登錄,內容包括屋主姓名、稅值,有時還有前任屋主。
- 研究範圍:舊城核心 13 個 bon,大約是當時萊登的一半。
- 時間點:1632、1644、1657、1668 四期,共約 15,000 筆房屋紀錄,5,300 名不同屋主。
- 房屋總數從 3,518 棟增加到 3,840 棟,存量相當穩定。書記官的巡查路線固定,所以房屋可以跨期逐一對應,也幾乎都能定位到地圖上。
- 外圍擴城區缺少 1644 與 1668 兩年的第二冊,只能排除。
3.2 稅值可信嗎?
稅值固定是年租金的 12.5%。作者在 Hogewoerd 區找到 26 棟有連續成交紀錄的房屋,發現成交價大約是 1632 年稅值的 200 倍:
4% 的租金報酬率,和 18 世紀初阿姆斯特丹的房產報酬率(Korevaar, 2023)完全一致。成交價與稅值的相關係數為 0.67,各期介於 0.61 到 0.87。
換算成具體數字:平均稅值約 8.25 荷盾,對應年租金約 66 荷盾,房價約 1,650 荷盾,大約相當於當時一般手工業者數年的收入。
3.3 埋葬紀錄與「超額死亡」
萊登的埋葬登記幾乎涵蓋全城所有教會與機構,83.9% 的死者記有明確街道。排除新城區之後,這個比例升到 92.9%。
「合併街道」的處理:書記官常把小巷的死者記到附近的主街上。作者因此把少於 25 棟房屋的街巷併入最近的大街,最後得到 44 條合併街道。
超額死亡指標:
Trend 是前五年埋葬數去掉最高的一年後取平均,目的是避免前一場疫情把基準線拉高。接著在兩次稅冊之間,取每條街超額死亡的最高值,記為 MaxDev:
3.4 迴歸模型
| 符號 | 意義 |
|---|---|
| 房屋、屋主、街道、稅冊時點 | |
| 三種應變數:①是否易手 ②新舊屋主財富差(取對數)③新屋主是否為首次購屋者 | |
| (資產端) | 房價、街道平均房價 |
| (持有人端) | 屋主房產總值、街道「房屋數/不同屋主數」(持有集中度) |
| 疫情是否改變正常時期的周轉模式(全文關鍵) | |
| 小巷、側街虛擬變數,街道房屋數等控制變數 | |
| 時間固定效果 |
所有解釋變數都取 τ−1 期的值,避免「壞控制變數」問題。標準誤以街道為單位做群聚調整。
3.5 關鍵描述統計
| 指標 | 1632 | 1644 | 1657 | 1668 |
|---|---|---|---|---|
| 房屋數 | 3,518 | 3,596 | 3,771 | 3,840 |
| 屋主數 | 2,180 | 2,221 | 2,345 | 2,331 |
| 每位屋主平均房屋數 | 1.61 | 1.61 | 1.60 | 1.65 |
| 易手率(相對前一期) | – | 57.8% | 37.6% | 51.1% |
| 新屋主比例 | – | 54.2% | 34.9% | 46.5% |
| 街道 ln MaxDev 平均 | – | 2.56 | 1.67 | 1.88 |
| 換算幾何平均倍數 | – | ≈ 12.9 倍 | ≈ 5.3 倍 | ≈ 6.6 倍 |
三次稅冊的間隔長短不一。如果假設每年易手的機率固定,可以把累計易手率換算成年化值:
其中 T 是累計易手率,Δ 是間隔年數。
| 區間 | 年數 | 累計易手率 | 年化易手率(估算) | 區間內疫情 |
|---|---|---|---|---|
| 1632–1644 | 12 | 57.8% | ≈ 6.9% | 1635(最嚴重) |
| 1644–1657 | 13 | 37.6% | ≈ 3.6% | 1655 |
| 1657–1668 | 11 | 51.1% | ≈ 6.3% | 1664 |
這張換算表是本文自行計算的。它揭露了一個論文沒有討論的現象:含 1655 年疫情的區間,年化易手率反而最低。第七節會回頭解釋這一點。
四、核心發現
4.1 總體不平等幾乎不動
| 年份 | 屋主間吉尼係數 | 「加權」吉尼(Accounted Gini) |
|---|---|---|
| 1632 | 0.465 | 0.669 |
| 1644 | ≈ 0.459(下降 0.006) | ≈ 0.666(下降 0.003) |
| 1657 | 回升至略高於 1632 | – |
| 1668 | 0.471 | 0.679 |
Accounted Gini 的做法是:房屋數減去屋主數的差額,視為「持有零房產的人」,加進分配裡一起計算。作者沒有寫出這個指標的公式。其實把 z 個零值加進 n 人、原吉尼為 G 的分配,新的吉尼係數可以直接算出:
拿 1632 年驗算:n = 2,180,z = 3,518 − 2,180 = 1,338,G = 0.465,得到 G′ ≈ 0.668,與論文的 0.669 吻合。1668 年代入後得 0.679,也完全一致。
這個驗算說明,Accounted Gini 只是屋主人數與房屋數之比的機械轉換,沒有提供新的分配資訊。它從 0.669 升到 0.679,幾乎完全是因為「沒有房產的人」占比從 38.0% 升到 39.3%。
4.2 十分位拆解
- 最富的 10%(D10):占總房產財富約 35%,到 1668 年降為 33.6%。第一次下降主要來自減持中價位房屋(Q2、Q3)。第二次下降則來自減持最高價房屋(Q4)。
- 次富的 30%(D7–D9):占比緩步上升,大約從 38% 升到 40%(依圖目測),幾乎完全吸收了 D10 釋出的份額。
- 後 60%(D1–D6):占比約 26–27%,幾乎不動。1635 年後對低價房的持有略有增加,到 1668 年又回到原樣。
財富只在「很富」和「相當富」之間移動,沒有往下流。
4.3 死亡的社會梯度:明顯,但解釋力有限
- 三次疫情中,街道平均房價與超額死亡都呈顯著負相關,房價越低的街道死得越多。
- 單變量的解釋力是 1635 年 46%、1655 年 13%、1664 年 32%。加入控制變數後分別升到 0.51、0.27、0.52。
- 44 條街中,只有 13 條每次疫情都「表現一致」(每次都高於或每次都低於預期死亡)。其餘街道一時高、一時低。
- 1635 年最富的街道死亡率也有平常的 3.5 倍左右,最慘的街道約 20 倍。富人區並沒有倖免。
4.4 關鍵轉折:窮街的房子屬於富人
作者用兩個指標衡量窮街的持有結構:
- 街道內持有集中度(房屋數除以不同屋主數):越便宜的街道越高。
- 街道屋主的平均總持有數(包括他們在其他街的房子):越便宜的街道越高。
兩者合起來的意思是:窮街的房東,本人多半住在富街,而且在富街還有其他房產。疫病殺死的是租客,承受衝擊的卻是房東的資產組合。
4.5 疫情提高了易手率(表 2)
| 設定 | ln MaxDev 主效果 | 重要交互項 |
|---|---|---|
| (1) 無交互項 | 0.046*** | – |
| (3) 加入持有人端交互項 | −0.156(不顯著) | MaxDev × 持有集中度:0.119* |
| (4) 全部交互項 | −0.208(不顯著) | MaxDev × 持有集中度:0.141* |
| 屋主財富(各設定) | −0.056*** 到 −0.082*** | – |
解讀如下:
- 正常時期:易手多發生在屋主自住、持有分散的中價位街道。富裕屋主的房子比較少易手。
- 疫情時期:易手轉移到持有高度集中、以出租為主的低價街道。
- 論文自己的算例:1635 年死亡倍數 20 倍的街道,比 3.5 倍的街道易手率高約「10 個百分點」。
4.6 誰接手了?(表 3、表 4)
| 問題 | 發現 |
|---|---|
| 新屋主比舊屋主窮還是富? | 平均而言一樣富(條件平均值約 0.0003)。 |
| 正常時期的模式 | 貴的房子賣給更富的人,富屋主的房子賣給稍窮的人。 |
| 疫情改變了什麼? | MaxDev × 房價 = −0.128**:疫情下,貴的房子轉給稍微沒那麼富的人。 |
| 疫情有沒有帶來首次購屋者? | 沒有,所有與疫情相關的係數都不顯著。 |
4.7 機制總整理
| 正常時期的易手 | 疫情引發的易手 | |
|---|---|---|
| 發生在哪裡 | 持有分散的中價位自住街區 | 持有集中的低價出租街區 |
| 被易手的屋主 | 中小屋主 | 富裕投資人 |
| 接手的人 | 財富相近者 | 財富相近或稍低、但早已在市場上的投資人 |
| 新進入者 | 有一定比例 | 疫情沒有增加 |
| 對分配的影響 | 無 | 無(D10 → D7–D9 的微幅挪移) |
作者對「投資人為何撤出」的解釋是:租客死亡造成租金中斷,房屋空置。1664 年萊登當局還規定,有人死於瘟疫的房屋要封閉 14 天,8 週內不得出租,繼承事務延後兩個月處理。與此同時,荷蘭的金融市場快速擴張,提供了替代的投資選擇。萊登統治菁英的遺產中,房產占比從 17 世紀的四成以上,到一個世紀後降到不足 5%。
五、作者立論的特色
- 從「價格」轉向「所有權」:過去研究疫病與房市,多半看價格(如 Francke & Korevaar, 2021;Ambrus et al., 2020)。本文逐屋、逐主追蹤所有權變動,直接回答「誰拿到了什麼」。
- 把住戶和屋主分開:這是全文最有力的一個概念。只看死亡率的社會梯度,會以為「窮人死、窮人的資產釋出」。實際上窮人沒有資產可以釋出,釋出的是房東的資產。
- 兩條渠道分開檢驗:「疫情打擊哪一類房子」(資產端)和「疫情打擊哪一類屋主」(持有人端)分別處理。結果顯示持有人端更重要。
- 挑戰「繼承制度假說」:Alfani 認為,北義在黑死病之後轉向不可分割繼承(如 fideicommissum,家產信託),抑制了資產周轉,所以後來的疫情無法拉平財富。萊登提供了反證:繼承高度可分割,周轉也確實增加,財富依然沒有拉平。
| 面向 | 北義(Alfani 的論證) | 萊登(本文) |
|---|---|---|
| 繼承制度 | 趨向不可分割 | 高度可分割 |
| 疫後資產周轉 | 受到抑制 | 上升 |
| 死亡的社會梯度 | 偏向窮人 | 強烈偏向窮街 |
| 人口恢復 | 部分城市有長期創傷 | 移民幾年內補回 |
| 不平等結果 | 短暫下降後回升 | 幾乎不變 |
| 核心解釋 | 制度阻擋資產分散 | 資產在既有投資人之間轉手 |
- 收斂成一個一般化命題:可分割繼承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要真正拉平財富,需要要素價格長期重排,也就是勞動變貴、資本變便宜,讓較窮的人買得起釋出的資產。這正是黑死病與後來疫情的差別。
六、延伸比較:論文沒提到但相呼應的資料
6.1 跨時代的疫病與房市
| 事件 | 房市反應 | 與萊登的對照 |
|---|---|---|
| 17 世紀阿姆斯特丹瘟疫(Francke & Korevaar, 2021) | 房價與租金短暫下跌,幾年內回升 | 與萊登相同,都有移民回補 |
| 阿姆斯特丹 Herengracht 房價指數 1628–1973(Eichholtz, 1997) | 三個半世紀內,實質房價長期大致持平,但中間有劇烈波動 | 印證「疫情短期不會改變長期資產價值」 |
| 1854 年倫敦 Broad Street 霍亂(Ambrus et al., 2020) | 疫區房價長期下跌,窮人聚集,影響持續逾百年 | 反例:價格下跌讓窮人「搬進來」,但成為的是租客,不是屋主 |
| 2003 年香港 SARS(Wong, 2008) | 受影響屋苑只有小幅、短暫的折價 | 恐慌有限,市場很快恢復 |
| COVID-19 的「甜甜圈效應」(Ramani & Bloom, 2021) | 大城市中心房價、租金下跌,郊區上漲 | 衝擊改變的是空間分布,不是持有者結構 |
6.2 近代疫病反而擴大不平等
- 1918 流感:Galletta & Giommoni(2022)發現,義大利流感死亡率越高的市鎮,之後的所得不平等越嚴重。原因是窮人的所得份額下降,資本持有者相對不受影響。
- 21 世紀的疫情:Furceri 等人(2022)發現,SARS、H1N1、伊波拉等疫情之後,各國吉尼係數持續上升,低教育程度勞工的就業受創最深。
這兩項研究與萊登的結果合起來看,方向是一致的:只要資本存量完好、勞動力能夠快速補充,疫病就不會是平等器。
6.3 4% 的租金報酬率意味著什麼?
1650 年代,荷蘭省的公債利率被壓到 4% 左右(通常歸功於 De Witt 時期的債務轉換)。房產的毛報酬率是 4%,扣掉維修、空置、欠租,再加上疫情時期的出租禁令,淨報酬率明顯低於公債。
所以「投資人在疫後把房產換成公債」是很理性的資產配置,而不需要任何情緒性的解釋。這一點也為第七節的「機構把房產轉換為金融資產」埋下伏筆。
6.4 給台灣讀者的對照
- 凶宅:台灣的不動產說明書只要求揭露「非自然死亡」(兇殺、自殺等),病死不算凶宅。萊登也一樣,病死本身並不構成長期的污名。1664 年的 8 週出租禁令比較像一種法定的檢疫折價,而不是凶宅折價。這也解釋了為什麼萊登的房價沒有長期下跌。
- 住宅自有率:今天台灣的住宅自有率超過八成,萊登當時的出租比例卻高達 55%。在一個以租屋為主的城市,「死的是誰」和「誰擁有資產」兩件事,幾乎可以完全分開。
七、補充專節:看不見的手——慈善公益機構與「合法的死人財」
本節是刻意偏離論文框架的推論性補充。目的在於指出一種合理的可能性:在疫病中系統性受益、而且完全合法的,可能是一群論文沒有當成分析對象的機構行動者。
7.1 為什麼要換一個觀察重點?
論文的結論是:吉尼係數不動,因為房子在富人之間轉手。但從歷史結構來看,這個結論幾乎是可以預期的:
- 遺產不會輕易流入新移民手裡:萊登的移民多半是紡織工人,缺少資本、缺少擔保人,也缺少市民網絡。房地產這種大額、需要信用的資產,本來就牢牢掌握在本地市民階級(burgerij)手裡。
- 租客不斷補進,就不會有拋售:只要移民持續湧入、房子沒有空置,房東就不會被迫低價出清,窮人自然也撿不到便宜。論文自己也提到當時幾乎沒有空屋。
- 在這兩個前提下,「吉尼係數沒降」幾乎是必然結果。真正有資訊量的問題應該是:資產從死者轉到下一任持有者之間,是誰在經手、抽成、決定時機、選擇買家,以及把房產轉換成其他資產?
論文的資料有一個結構性盲點。Verponding 只記錄存量,也就是每個時點「誰持有」,看不到流量,也就是「誰經手」。一個機構可以清算數百棟房產,但只要它在稅冊時點之前就賣掉了,在資料裡就完全看不到。說「機構只持有約 2% 的房屋」,並不代表機構在流通中只扮演 2% 的角色。
用台灣的經驗類比:法拍屋在全部房產中占比很小,但法院、拍賣程序與專業投標客在「資產易手」這件事上的影響力,遠遠超過這個存量占比。
7.2 行動者全景
| 行動者 | 取得死者資產的合法途徑 | 主要標的 | 疫情時的收益型態 | 在 Verponding 中的可見度 |
|---|---|---|---|---|
| 歸正教會長執會(Diakonie)與市政救濟機構(萊登有市政主導的 Kamer van Charitate、Huiszittenmeesters 等體系) | 受救濟者簽署資產轉讓(boedelafstand),死後遺物歸機構,再公開拍賣(boedelveiling) | 家具、衣物、工具、織機,少數小屋 | 受救濟者死亡激增,拍賣收入隨之激增 | 幾乎看不到(動產不入房產稅冊) |
| 醫院、養老院(Gasthuizen),如萊登的 St. Catharinagasthuis、St. Elisabethgasthuis | 入住者以一次付款或財產換取終身照護(provenier 契約),死後遺產歸院;許多城市慣例是院內死亡病患的遺物歸院 | 現金、債權、衣物寢具,偶有房產 | 契約對象提早死亡,照護負債提早消滅 | 低 |
| 孤兒法庭(Weeskamer) | 監管未成年繼承人的遺產;未成年人名下不動產出售須經許可,通常採公開拍賣 | 房產 → 現金 → 債券 | 規費、資金沉澱、決定拍賣時機與買家池 | 看不到(只看得到拍賣後的新屋主) |
| 市民孤兒院(Burgerweeshuis),萊登承擔類似功能的是 Heilige Geest 孤兒院 | 收容孤兒時取得其父母遺產;孤兒未成年死亡,遺產沉澱為院產 | 父母的全部遺產 | 雙重死亡紅利(見 7.5) | 若持有房產則看得到 |
| 救濟小院(Hofjes)與家族基金會 | 創辦人遺囑捐贈,董事(regenten)多由家族世襲 | 土地、房產、公債 | 疫後遺贈集中出現 | 部分看得到 |
| 財政國家 | 不動產移轉稅(40ste penning,交易額 2.5%)、旁系繼承稅 | 交易額的一定比例 | 易手率上升,稅收就上升 | 看不到 |
| 拍賣官、公證人(vendumeesters、notarissen) | 拍賣佣金與公證規費 | 手續費 | 拍賣件數暴增 | 看不到 |
7.3 機制一:救濟換遺產——長執會的「自我融資型慈善」
- 契約結構:接受長期救濟或入住救濟院的窮人與老人,須簽署 boedelafstand,死後把「所有」剩餘財產移交給長執會或救濟機構處分。
- 執行方式:受救濟者一死,執事或救濟官員就上門,把衣服、家具、鍋碗瓢盆逐項登記造冊,再公開拍賣,所得直接撥入救濟基金。
- 疫情下的財務特性:疫情來時,救濟支出暴增,但死亡帶來的遺產收入也同時暴增。這是一種天然的避險結構:慈善機構的收入與支出同步上升,財務上反而更有韌性。
- 論文為什麼看不到:論文證實疫情死者多是窮街租客。他們的財產主要是動產,房產稅冊當然記錄不到。死亡愈集中在窮人身上,長執會拍賣的動產就愈多,Verponding 也就愈沉默。
- 生產資本的重分配:萊登的死者中有大量織工,他們的織機與工具是真正的生產資本。這些器具經拍賣後,最可能落到有現金的毛紡商(lakenkopers)手上。這是一種發生在生產工具上的集中化,房產資料完全無法捕捉。
7.4 機制二:醫院與「押注短命」的照護契約
Provenier 制度的本質,是入住者用一筆資產(現金、債權,甚至房產)換取終身供養。從機構的角度看,一份契約的期望價值是:
- P:入住時交付的資產
- c:每年的照護成本
- S(t):入住者活到第 t 年的機率
- B:死亡時歸機構的剩餘遺產
疫情讓 S(t) 驟降,照護成本(第二項)因此大幅縮水,遺產回收(第三項)則提前到手,V₀ 隨之上升。用金融語言說,機構持有的是「空頭長壽」部位:契約對象死得越早,機構賺得越多。在同一個城市裡,這類機構的利益結構與疫病死亡率是正相關的。
7.5 機制三:孤兒鏈——兩段式的死亡紅利
17 世紀荷蘭共和國的孤兒院密度之高,在歐洲相當罕見。而且孤兒院按身分與宗派分流:市民孤兒院、救濟孤兒院、長執會孤兒院、瓦隆教會孤兒院、路德派與天主教孤兒院各自獨立。按「是否具市民權」分流這件事,本身就說明這套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讓市民階級的財產留在市民階級的機構裡。
更精確地看,這條鏈是由兩個機構分工完成的,這種分工反而讓推論更站得住:
第一段:孤兒法庭(Weeskamer)——管有錢孤兒的錢
- 資產接管:市民父母雙亡或一方死亡時,未成年繼承人的遺產須向孤兒法庭申報並受其監管,包括變賣房產所得的現金、債券等。
- 強制液化:未成年人名下的不動產要出售,須經孤兒法庭許可,標準程序是公開拍賣。對機構來說,房子要派人收租、要維修、要面對疫期的出租禁令,還要平分給多名繼承人,賣掉換成現金是最省事的做法。
- 資金運用:遺產不會鎖在保險箱,而是投入荷蘭省的公債(可贖回年金 losrenten、終身年金 lijfrenten)、房產分期價款債權(kustingbrieven,賣方融資性質的抵押債權)等低風險資產。
- 以收益支付養育:用利息支付孤兒的膳宿、教育與學徒訓練費用。
- 成年結算:孤兒到法定成年(通常 20 到 25 歲)或結婚時,機構結算歸還剩餘本金與利息。
第二段:市民孤兒院——收中等以下市民家庭的孤兒
- 孤兒入院時,孤兒院取得其父母的遺產。
- 孤兒若在成年前死亡、又沒有其他兄弟姊妹,遺產的部分或全部就沉澱為院產。
- 在 17 世紀的都市環境裡,兒童與青少年的死亡率極高。孤兒院本身又是傳染病的溫床。
Anne McCants 對阿姆斯特丹市民孤兒院的研究顯示,孤兒院會有系統地為入院孤兒的父母遺產造冊,並把這些遺產納入院產。這批遺產清冊後來甚至成為研究 18 世紀阿姆斯特丹「窮人內部不平等」的重要史料(McCants, 1997, 2007)。
把「帶資孤兒」看成一筆附死亡註銷條款的長天期負債:
假設機構在孤兒入院時收到遺產 W,以報酬率 r_A 投資,須在 T 年後按約定利率 r_L 返還給存活到成年的孤兒。孤兒存活到成年的機率是 S_T。機構的期望盈餘為:
即使機構給孤兒的利率與自己的投資報酬完全相同(r_A = r_L = r),期望盈餘仍然是:
疫情讓 S_T 下降,期望盈餘就上升。孤兒院因此同時享有兩層死亡紅利:父母的死亡帶來入院資產,孤兒的死亡註銷返還義務。如果再加上利差(r_A > r_L)與管理規費,這就是一套幾乎沒有風險的信託放款業務。
7.6 機制四:救濟小院與家族基金會——可分割繼承制度下的「類家產信託」
萊登以數量眾多的救濟小院(hofjes)聞名。這類基金會通常由富裕市民以遺囑設立,董事席位常由創辦家族世襲。
這一點直接牽動論文的核心論證。作者強調萊登是「強可分割繼承」,所以周轉必然發生。但在可分割繼承的制度下,慈善基金會正是少數能讓一筆資本跨代保持完整、不被繼承人瓜分的法律工具。它的功能與北義的 fideicommissum 相當:
- 資本永久鎖定,不會因繼承而分散。
- 控制權(董事席位)留在家族內部。
- 附帶聲望、人脈,以及對基金資產運用的影響力,例如承租、借貸、買賣時的優先機會。
換句話說,萊登的可分割繼承可能不像論文描繪的那麼純粹。有一部分菁英資本,正是透過「慈善」這個外衣,繞開了可分割繼承。
7.7 機制五:財政國家與交易中介
- 荷蘭省對不動產移轉課徵 2.5% 的移轉稅(40ste penning),對旁系繼承也另有課稅。易手率上升,稅收就上升。論文證實疫情提高了易手率,也就等於證實疫情替財政帶來一筆意外收入。
- 每一場孤兒法庭主持的拍賣、每一份長執會的遺物清冊,都有拍賣官與公證人的規費。他們的業務量與死亡人數直接連動。
7.8 用機構假說重讀論文的發現
| 論文的發現 | 作者的解讀 | 機構假說的替代或補充解讀 |
|---|---|---|
| 機構持有房屋從 75 棟(1632)增加到 113 棟(1657),成長 51%,同期房屋總量只增加約 7% | 只當作穩健性檢驗而排除 | 這段期間橫跨 1635、1655 兩次疫情。機構是少數明顯淨增持的持有者類別,住宅財富占比也從 1.6% 升到 2.4% |
| 移轉中 76.7% 是買賣,14.3% 是繼承 | 可分割繼承迫使賣屋 | 未成年繼承人的不動產出售要經孤兒法庭許可並公開拍賣。「賣」本身可能就是機構流程的產物 |
| 疫情易手集中在持有高度集中的低價街 | 投資人主動撤離 | 投資人死亡後遺產進入孤兒法庭監管,被強制液化。「撤離」與「被清算」在資料上無法區分 |
| 疫情下,貴房子轉給稍窮的買家 | 極富者主動減持 | 公開拍賣的結果:誰手上有現金、誰就得標。成交價與買家都由拍賣機制決定 |
| 沒有新進入者 | 市場由既有投資人把持 | 拍賣需要現金或保證人,市民網絡與機構董事網絡本來就重疊 |
| D10 的房產占比微降,轉向金融市場 | 資產組合調整 | 孤兒法庭、孤兒院、醫院正是把房產轉換成公債的機構 |
| 1644–1657 年化易手率最低(≈ 3.6%) | 論文未討論 | 遺產清算的行政遲滯:1655 年的遺產,可能要到 1657 年稅冊之後才走完監護、估價、拍賣程序,結果被算進下一期 |
| 1664 年的出租禁令與繼承延後規定 | 投資人撤離的誘因 | 同時也證明,行政機構握有決定資產何時、如何流動的權力 |
7.9 「不死的持有者」與被隱藏的不平等
中世紀以來,教會與法人團體持有的財產常被稱為「死手」(mortmain)。這個詞用來形容這類持有者:它們永遠不會死,也永遠不需要把財產傳給下一代。
疫病把財富從會死的自然人,轉移到不會死的法人手上。這個過程完全不會出現在「屋主之間的吉尼係數」裡:
- 論文衡量的是所有權的分配,但機構資產的控制權掌握在董事手中。
- 萊登的市議會、孤兒法庭、孤兒院、醫院、救濟小院的董事,很大程度上來自同一個統治菁英階層。
- 所以,即使屋主之間的吉尼係數紋風不動,「控制權的吉尼係數」可能在每一場疫病之後都往上跳了一格。
7.10 如何把這個假說變成可以檢驗的研究
萊登地方檔案館(Erfgoed Leiden en Omstreken, ELO)保存了孤兒法庭、孤兒院、醫院與教會長執會的帳冊。可以直接檢驗的預測包括:
- 長執會與救濟機構帳冊中的「遺產或遺物拍賣收入」,在 1635、1655、1664 年應該出現尖峰。
- 孤兒法庭的監護登記與拍賣許可件數,應該在疫後一到三年內激增,這可以驗證 7.8 表中的「行政遲滯」說法。
- 孤兒院與醫院的資產負債表中,公債與抵押債權應該在疫後出現跳升。
- 把孤兒法庭主持拍賣的得標者名單與機構董事名單交叉比對,應該會發現網絡重疊。
- 把 Verponding 的屋主名單與埋葬紀錄做姓名比對,就能區分「屋主本人死亡後被清算」與「屋主主動出售」,直接檢驗論文的「投資人撤離」說法。
7.11 小結
論文告訴我們:疫病沒有讓窮人變富。本節要補上的是另一半:疫病可能讓機構變強。在一個以可分割繼承、公開拍賣與法人監護為核心的財產制度裡,死亡不只是一筆遺產的終點,也是一連串規費、利差、資產轉換與控制權集中的起點。這些收益全部合法、全部以慈善為名,也全部落在 Verponding 的視野之外。
八、學術價值點評與檢驗
8.1 價值宣稱逐項檢驗
| 宣稱的學術價值 | 評估 | 理由 |
|---|---|---|
| 首批把疫病死亡與房產所有權逐屋、逐主連結的微觀證據 | ✔ 站得住 | 資料工程紮實:約 15,000 筆紀錄、跨四期、地理定位、街道合併流程透明,還公開了重製檔案 |
| 區分住戶與屋主,解釋「死的是租客、動的是房東」 | ✔ 概念貢獻大 | 這是全文最有啟發性的洞見,能推廣到任何租屋比例高的城市 |
| 在可分割繼承下檢驗繼承制度假說,證明它不是充分條件 | △ 部分成立 | 只有單一城市、只看房產;而且慈善基金會可能構成事實上的不可分割管道(見 7.6) |
| 「投資人主動撤離」的機制 | △ 推測成分高 | 資料無法區分自願出售與遺產清算,也沒有觀察屋主本人是否死亡 |
| 疫後房價沒有調整 | △ 部分循環論證 | 稅值本身是行政上固定的,「看不到價格變化」有一部分是資料的特性;驗證只靠 26 棟房屋 |
| 只有要素價格重排才能平等化 | △ 理論外推 | 與黑死病文獻一致,但本文並沒有檢驗這個命題 |
8.2 方法上值得注意的地方
- 只研究半座城:外圍擴城區是最窮的織工聚居地,很可能也是疫情最慘烈的地方,卻因資料缺失被排除。樣本在「最可能出現重分配的區域」上是空白的。
- 快照間隔太長:稅冊相隔 11 到 13 年,一棟房屋在期間內多次轉手只會算一次;甲賣給乙、乙又賣回甲,則完全看不到。短暫持有的中介者,例如清算中的機構,系統性地消失在資料裡。
- 只有 44 個群聚:以街道為單位的群聚標準誤,在群聚數量少時容易低估。交互項多半只在 10% 水準顯著,最好補上野生群聚自助法(wild cluster bootstrap)檢驗。表 2 的 R² 只有 0.04,放入交互項後主效果隨即消失,顯示疫情效果本身並不強健。
- 生態推論:死亡率是街道層級的變數,房東卻多半住在別條街。論文實際上沒有觀察到「屋主本人死了沒有」,而這正是區分各種機制的關鍵。
- 表 3 的係數有一部分是機械性的:應變數是「新屋主 τ 期財富 − 舊屋主 τ−1 期財富」,舊屋主財富又同時放在右邊當解釋變數,因此 −0.788 的係數有相當部分是迴歸均值的機械結果。新屋主的 τ 期財富也包含剛買進的這棟房子,房價係數 0.401 同樣有機械成分。真正有資訊量的是交互項(−0.128)。
-
數字上的小出入:
- 論文說 MaxDev 每提高 1%,易手機率增加「0.0005 個百分點」。實際計算是 0.046 × ln(1.01) ≈ 0.00046,這是機率,換算應為約 0.05 個百分點。
- 20 倍與 3.5 倍死亡街道的差距:
也就是約 8 個百分點,與論文說的「10 個百分點」略有落差。
- Accounted Gini 沒有提供新資訊:如 4.1 節的驗算,它只是屋主人數與房屋數之比的機械轉換。而且「每棟出租屋對應一戶無產家庭」的假設,低估了一屋多戶的情況。
- 姓名比對的風險:荷蘭 17 世紀常用父名(patronym),遺孀也常以「某某之遺孀」登錄。丈夫過世、房產由遺孀繼承的情況,可能被誤記為易手。
8.3 總評
這是一篇資料貢獻大於理論貢獻的扎實論文。它最有價值的地方,是用微觀證據打破「死亡的社會梯度等於財富重分配的方向」這個直覺,提醒研究者必須分清住戶、屋主與資產三者。它的結論「疫病沒有拉平萊登的房產財富」在資料範圍內大致可信。
不過,這篇論文也有兩個限制:
- 「為什麼沒有拉平」的機制解釋,受限於資料的觀察方式。四期快照只看得到存量,看不到流量,所以只能推測「投資人撤離」,卻無法排除「遺產被清算」。
- 論文把機構持有者當作需要排除的雜訊,卻沒有注意到它們在研究期間增持了五成。第七節要強調的正是這一點:機構可能才是疫情資產流動的真正中樞。
九、結語
1635 年的萊登,一年之內死了三分之一的人。三十多年後的稅冊上,屋主之間的財富分配幾乎和疫前一模一樣。這不是因為疫病沒有動到財產,而是因為財產的流動,被一整套市民社會的制度引導到固定的管道裡:窮人的生命、房東的資產、拍賣的程序、孤兒的遺產,以及那些以慈善為名、永遠不會死亡的機構。
瘟疫從來不是平等器。它只是一場大規模的資產清算,而清算規則由誰制定,就決定了誰能從中受益。
名詞對照
| 原文 | 中文 | 說明 |
|---|---|---|
| Verponding | 房產稅 | 17 世紀荷蘭的房屋所有權稅,稅值為年租金的 12.5% |
| Bon | 行政區 | 萊登的稅務與行政分區 |
| Diakonie | 長執會 | 歸正教會負責救濟的執事組織 |
| Kamer van Charitate | 慈善局 | 萊登市政主導的救濟機構 |
| Gasthuis | 醫院、養老院 | 中世紀以來的收容照護機構 |
| Provenier | 終身供養契約人 | 以資產換取終身照護的入住者 |
| Weeskamer | 孤兒法庭 | 監管未成年繼承人遺產的市政機構 |
| Burgerweeshuis | 市民孤兒院 | 專收市民子女的孤兒院 |
| Hofje | 救濟小院 | 由基金會經營的庭院式救濟住宅 |
| Regenten | 董事、統治菁英 | 機構董事,也泛指城市寡頭 |
| Boedelafstand | 資產轉讓 | 受救濟者死後財產歸機構的契約 |
| Boedelveiling | 遺物拍賣 | 死者財產的公開拍賣 |
| Losrenten / Lijfrenten | 可贖回年金/終身年金 | 荷蘭省公債的兩種主要形式 |
| Kustingbrief | 分期價款債權 | 房產買賣中由賣方融資的抵押債權 |
| 40ste penning | 四十分之一稅 | 2.5% 的不動產移轉稅 |
| Mortmain | 死手 | 由不會死亡的法人持有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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