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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仕群
鄭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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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ial Recognition? The Appropriation of Dutch Land and Population Registers as Legal Documents in Eighteenth-Century Sri Lanka

Luc Bulten (Radboud University)
Itinerario. 2024;48(2):119-135.
doi:10.1017/S0165115324000196


一句話摘要:十八世紀荷屬斯里蘭卡的土地與人口登記冊(thombo)原本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用來榨取勞役與稅收的工具。但在科倫坡的鄉村法院裡,當地居民拿它來證明自己的地權,也用棕櫚葉文書和村中長老的證詞推翻它、改寫它。Bulten 據此主張,所謂「殖民知識」其實是一個會被被統治者回頭改寫的「迴圈」。


前言:一本登記冊,兩種讀法

1767 年 7 月,科倫坡東郊穆勒里亞瓦(Mulleriyawa)的 Siman Perera 走進城外胡爾夫茨多普(Hulftsdorp)的鄉村法院,控告自己的姊妹 Catharina。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土地登記冊上寫得很清楚:這塊地是父親 Adriaan Perera「因不明原因」贈與女兒 Catharina 的,此後一直由她持有。

Catharina 大概認為官方紀錄已經足夠,沒有再提出答辯。Siman 帶來的則是兩份棕櫚葉文書(ola):一份是交易紀錄,另一份匯集了村中長老的書面證詞,證明父母的土地早已由八個兄弟姊妹平分。法院判 Siman 勝訴,並且做了一件更重要的事:命令登記冊管理人修改 thombo。

這樁家產糾紛看起來微不足道,卻引出一個大問題:殖民登記冊到底是誰的知識?

讀法 登記冊是什麼 代表思路
傳統讀法 國家之眼。殖民政權把社會「看清楚」,以便汲取勞役、稅收,並替人分類 傅柯的治理術、James C. Scott 的「可讀性」、Spivak 的「知識暴力」
Bulten 的讀法 可以被挪用的確權工具,也是一份會被被登記者回頭改寫的活文件 法律多元主義、Hacking 的「迴圈效應」、Szonyi 的「被治理的藝術」

一、論文基本資料

項目 內容
發表脈絡 源自 2021 年 “Looping Back Bureaucracies?” 工作坊的專號,論文部分內容取自作者 2023 年的博士論文 Reconsidering Colonial Registration
史料 斯里蘭卡國家檔案館 Lot 1(荷蘭檔案)中,科倫坡鄉村法院 1767、1769、1773、1775 年的訴訟簿
樣本 33 件民事案,97 名當事人;部分案件可回溯到 1740 年代
研究經費 荷蘭 NWO 計畫 Colonialism Inside Out(萊登大學與 Radboud 大學合作)
核心主張 殖民登記冊不是單向生產的知識,被登記者可以利用它、挪用它,並透過訴訟修改它,形成知識生產的「迴圈」

二、讀懂本文前需要的背景

1.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斯里蘭卡(1658–1796)

  • 1638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VOC)與康提國王 Rajasinghe II 結盟,共同對抗葡萄牙。
  • 1640–1658 年:荷蘭陸續拿下加勒(Galle)、科倫坡(1656,公司將領 Gerard Hulft 在圍城時陣亡)與賈夫納,葡萄牙勢力退出。
  • 統治範圍:主要是西南沿海低地(肉桂產區)與北部、東部沿岸。內陸仍由康提王國統治。
  • 1760–1766 年:低地動亂演變為與康提的戰爭,1766 年條約讓公司取得全島沿海帶。論文附圖標示「1766 年後的政治局勢」,指的就是這個時期。
  • 1796 年:英國接管。

筆者補充:本文樣本(1767–1776)正好落在戰後重建期。公司擴張登記、重整地權秩序,可能和訴訟量有關,但作者沒有討論這一層。

2. thombo 是什麼?

「thombo」來自葡萄牙語 tombo(登記簿、財產清冊),里斯本的國家檔案館至今仍叫 Torre do Tombo(「清冊之塔」)。十七世紀初葡萄牙人在斯里蘭卡建立 tombo,所依據的是前殖民時代僧伽羅王國本來就有的土地與役務登記冊 lēkam miti。所以 thombo 從一開始就不是純粹的「外來發明」,而是殖民者疊加在本地文書傳統上的東西。荷蘭人在 1740 年代以後才把它擴大成涵蓋整個沿海腹地的大規模登記。

類型 登錄內容 主要功能
頭冊(head thombo) 以戶為單位登錄人口、種姓、年齡、應服的勞役 動員依種姓分配的勞役(rajakariya)與兵役
地冊(land thombo) 逐筆登錄地塊名稱、面積(水田常以播種量計算)、持有人、取得方式、應繳稅賦 課稅,控制可耕地與肉桂林
學校冊(school thombo) 由改革宗教會學校的教師登錄受洗、婚姻等資料 宗教與身分管理,間接影響婚姻與繼承的合法性

居民可以到登記冊管理人的辦公室付 24 stuiver 規費,取得自己那一筆的抄本(extract)。這份抄本就是日後打官司的關鍵武器。

3. Landraad(鄉村法院)是什麼?

司法層級:

  • 巴達維亞司法院:公司在亞洲的法令編纂中心與最高司法權威。
  • 科倫坡、加勒、賈夫納司法院:島上最高的法院,科倫坡是全島最高上訴審。
  • 各區兩個下級法院:
    • 民事法院(civiele raad):處理城市居民的民事案件。
    • 鄉村法院(landraad):處理城外居民的民事案件,1740 年代成立。

人員組成:

職位 身分
主席(由地區長官 disāva 兼任)、副主席、書記 白人公司職員,常設
委員(人數不定) 歐洲人、歐亞混血、斯里蘭卡本地人都有
文書、通譯、代理人 輔助人員
登記冊管理人(thombo keeper) 專責維護 thombo 的委員

關鍵設計:鄉村法院同時負責審判土地糾紛與編修 thombo。生產知識和裁決知識的是同一個機構,這正是「迴圈」能夠成立的制度條件。

地理位置:法院設在距科倫坡城堡約 1.4 公里的胡爾夫茨多普。城堡區只准白人進入,腹地又幾乎沒有歐洲人,胡爾夫茨多普夾在中間,是名副其實的「中介空間」。

筆者補充:胡爾夫茨多普至今仍是斯里蘭卡最高法院、上訴法院與檢察總署的所在地。在斯里蘭卡,「Hulftsdorp」這個地名本身就是司法界的代稱,殖民法院的空間遺產延續了兩百多年。

4. 名詞小辭典

詞彙 說明
ola 用尖筆刻寫在乾燥棕櫚葉(多為貝葉棕)上的文書,用於契約、遺囑、證詞、土地授予等
disāva 公司在科倫坡區的最高文官,兼任鄉村法院主席
mudaliyār 高階本地頭人
lascarin 本地兵士、衛兵
goyigama 僧伽羅人最大的種姓,以務農、持有土地為主
kōralē 區以下的行政分區,科倫坡區有 Alutkuru、Siyane、Hewagam、Salpity、Raigam、Pasdun 等
giftebrief 「贈地信」,由總督或 disāva 簽發的土地授予狀
rijksdaalder / stuiver 貨幣單位。鄉村法院原則上受理標的 80 rijksdaalder 以下的案件
Moor / Chetty / Burgher 分別指南印度淵源的穆斯林社群、泰米爾語商人社群、歐洲或歐亞裔自由市民

三、作者要挑戰什麼:一張理論地圖

Bulten 開篇引用史學家 C. A. Bayly 2012 年的觀察:過去的殖民史大多把「登記」寫成殖民國家為了汲取收入、分類人口而強加於社會的工具,甚至是一種「知識暴力」。Bayly 呼籲史家看見登記過程中的多元利害關係人。Bulten 認為,法律領域的「多元與可協商」已經有大量研究,登記卻仍被困在「可讀性與治理術」的框架裡。

既有觀點 代表學者 把登記或檔案看成什麼 Bulten 的回應
治理術、可讀性 Foucault;James C. Scott《國家的視角》(1998) 國家把複雜社會簡化成可汲取的格子 登記也是居民的確權工具
殖民知識形式 Bernard Cohn(1996);Nicholas Dirks《心靈的種姓》(2001) 殖民者的分類建構了被殖民社會,例如普查「製造」了種姓 登錄內容可以被在地證據改寫
知識暴力 Spivak(1988) 殖民知識抹除了底層的聲音 ola 與長老證詞確實進入了官方檔案
檔案的認識論 Ann Laura Stoler《沿著檔案的紋理》(2009) 殖民檔案反映殖民者的認識框架與焦慮 檔案也承載被登記者的意志
本地中介 Schaffer 等《The Brokered World》(2009) 殖民知識仰賴本地書記、通譯、嚮導 不只中介者,一般訴訟人也能在登記之後改寫知識
法律多元 Lauren Benton、Tamar Herzog、Nadeera Rupesinghe 殖民法律可以協商 登記受在地行動影響的程度,甚至比法律更深
被治理的藝術 Michael Szonyi(2017) 人民策略性地利用國家制度 同意,並補上「知識回饋」這一環

核心概念:Hacking 的「迴圈效應」

哲學家 Ian Hacking(1995)指出,人類的分類和自然界的分類不同。被歸類的人會知道自己被怎麼歸類,並因此調整行為;行為改變之後,專家又得修改分類。他舉的例子是「多重人格障礙」:這個診斷流行之後,病患的症狀表現也跟著改變。

Bulten 把這個概念移到殖民登記上:

  1. 公司登錄居民與土地(thombo)。
  2. 居民取得抄本,在糾紛中當作證據使用。
  3. 對手提出 ola 或證人證詞反駁。
  4. 法院裁決。
  5. 法院命令登記冊管理人修改登錄。
  6. 修改後的 thombo 又成為下一輪糾紛的證據,回到第 2 步。

四、資料與方法

資料庫

  • 以 1767、1769、1773、1775 四個年份的訴訟簿建立 33 件民事案的資料庫(作者說是「每兩年抽一年」)。
  • 幾乎每件案子都至少有一方是本地人或非歐洲人。
案件類型 件數 比例
土地或其他財產糾紛 19 57.6%
遺產、繼承 6 18.2%
借貸、債務 3 9.1%
財產登記爭議 2 6.1%
土地交易糾紛 1 3.0%
子女監護 1 3.0%
傷害(通常應歸刑事法院管轄,屬例外) 1 3.0%
合計 33

33 件中有 30 件直接或間接涉及土地,例如以土地作為借貸擔保,或土地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證據」怎麼算?

作者的定義相當嚴格:只計入當事人自己在法庭外取得、帶進法庭的文件。

  • 計入:thombo 抄本、舊案判決紀錄、贈地信、遺囑 ola、交易 ola、在庭外寫成的證人證詞 ola。
  • 排除:法院傳喚的證詞、起訴或陳情信(它們本來就是為了訴訟而寫的)、由法院委員而非當事人調閱的 thombo 抄本。

作者把證據分為「本地生產」與「殖民生產」兩類,但也坦承這種二分只是分析上的權宜。公司本身也會製作 ola,而大多數殖民紙本文件其實是本地書記寫的。


五、論證拆解

5.1 誰走進了殖民法庭?

性別

項目 人數
主要原告:男性 24
主要原告:女性 7
把多人原告團的成員都算進去後的女性原告 13

有些案件是女性聯手提告,例如三姊妹控告同父異母的兄弟爭奪父親遺產。作者還引用總督 Stein van Gollenesse(任期 1743–51)給 Siyane 地區陳情者的回信:thombo 的用意是「保護你們的婦女與孩童,免得日後有人想奪走她們的合法財產」。

族群與身分(作者統一歸類後的結果)

類別 人數 比例
僧伽羅人(含各種姓與本地職銜) 60 61.9%
摩爾人(Moor,穆斯林) 10 10.3%
Chetty(泰米爾語商人社群) 9 9.3%
Burgher、自由市民、歐亞混血 9 9.3%
Karāva(漁民種姓) 2 2.1%
泰米爾人 2 2.1%
Paravar(南印度航海族群) 1 1.0%
不明 4 4.1%
合計 97

本地或亞洲出身的當事人接近九成。Rupesinghe 研究的加勒鄉村法院幾乎只有僧伽羅人,科倫坡則明顯多元,可能反映科倫坡一帶本身的人口組成。

另一個觀察是,thombo 的核心分類是種姓,法院卻偏好使用族群標籤或職銜,因為這兩者牽涉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摩爾人適用某種形式的伊斯蘭法。

距離

距離 原告 被告 合計
5 公里以內 7 8 15
5–10 公里 3 3 6
10 公里以上 11 9 20
合計 21 20 41

註:被告欄在原文 PDF 中排版黏連成「83 9」,筆者依總數 41 推定為 8、3、9。

  • 平均距離 13 公里,中位數 7.7 公里,最遠 58 公里。
  • 約 15 人要走上半天到一天的泥濘山路,有些人在訴訟過程中還得往返多次。
  • 值得注意的是,住在 10 公里以外的原告(11 人)比被告多。這暗示原告是刻意選擇殖民法院,而不只是就近打官司。

弱者對強者的案例

有兩兄弟控告 Raigam 地區的高階頭人(mudaliyār),指控他占據亡父的土地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兄弟倆主張,父親替頭人開墾土地、挖掘水渠,這塊地是應得的報酬。在訴訟壓力下,頭人同意和解,由法院的本地籍委員調停,重新分地。作者認為,把糾紛帶到殖民法院,而不是在頭人的地盤上對決,才讓兄弟倆有了談判籌碼。

作者也保留了反面意見:Rupesinghe 提醒,不應過度美化鄉村法院的「包容性」。本地的司法體系同樣對婦女與低階者開放,而確權文書也不是殖民者的發明。

5.2 證據:殖民文件與本地文件

當事人使用的證據來源

當事人 只用本地文件 只用殖民文件 兩者並用
原告 9 10 5
被告 原文此格排版錯誤,無法辨識 11 3

殖民文件的類型

類型 件數 比例
thombo 抄本(地冊、頭冊、學校冊) 31 70.5%
舊案判決紀錄 7 15.9%
贈地信(giftebrief) 6 13.6%
合計 44

整體來看,33 件中有 20 件(約 61%)至少一方調取或帶來 thombo 抄本。作者的解讀是,公司在法理上宣稱擁有全部土地的主權,所以用國家自己產生的文件來證明產權,最有說服力。

5.3 三個案例精讀

Koenje 案(1767) Siman v. Catharina(1767) 兄弟 v. Raigam 頭人
當事人 阿盧特伽馬(Aluthgama)的摩爾人頭人 Koenje,對上三名本地農民 弟兄 Siman,對上姊妹 Catharina 勞工之子兩兄弟,對上高階頭人
爭點 Malewane 村附近三塊地歸誰 父母遺產是否已由八個兄弟姊妹均分 開墾與挖渠的勞動是否換得地權
thombo 的角色 支持被告 Koenje 支持被告 Catharina 已被頭人登記為己有
本地證據 購地 ola;證人證明登記進行時原告在場卻未提出異議 交易 ola;匯集村中長老證詞的 ola 勞動事實的主張
結果 Koenje 勝訴;後續發現面積與登記不符,多出的土地另行登記,由雙方分割 Siman 勝訴;thombo 改為八人均分(其中一位姊妹已把持份賣給一位兄弟) 和解,由本地籍委員調停重新分地
意義 thombo 與 ola 互相補強;登記時「在場」與否至關重要 本地知識壓過殖民登記,並改寫了登記 殖民法院成為弱者制衡頭人的槓桿

Koenje 案的幾個細節:

  • 1767 年 7 月 17 日,Koenje 簽署收據,確認他提交的三份文件已經歸還。其中一份是 Kalutara 區地冊的抄本。
  • 他在糾紛發生之前就已經持有這份抄本。作者據此推測,居民會預防性地保存確權文件,而不只是在被告之後才去調閱。
  • 筆者補充:阿盧特伽馬距科倫坡約 55–60 公里,Koenje 很可能就是那類長途往返的當事人。這只是推測。
  • 一個摩爾人頭人僱用 goyigama 種姓農民耕作,部分農民還出庭替他作證。這呼應 Remco Raben 的提醒:依照殖民分類劃出的「族群界線」,常常高估了實際的隔離程度。

Siman 案的幾個細節:

  • 起因是債務。Siman 繼承了部分父母的債務,為了還債,他以自己那份地作擔保,向姊妹 Catharina 借錢。三個月後他回來還錢贖地,Catharina 卻拒絕歸還,而且在這段時間裡把整塊地登記成自己的。
  • 可見 thombo 也可能是家族內部奪產的工具。這一點作者沒有深入討論,但對評價「在地能動性」很重要。

5.4 登記冊被改寫的頻率

  • 33 件中至少 5 件,因判決結果而修改了 thombo 的登錄。很多案件以和解或中止收場,沒有留下判決,所以實際數字可能更高。
  • 至少 6 件涉及當事人指稱的錯誤登錄,其中幾乎每件都有一方提出替代證據。
  • 作者另外指出,今天到科倫坡國家檔案館翻開任何一本 thombo,都能看到滿頁的增補、澄清與更正,其中許多是應本地人的請求加上去的。

六、本文立論的特色

  1. 把「法律多元」延伸成「登記多元」:過去強調法院與法律可以協商,Bulten 把同樣的眼光轉向登記冊這個一向被視為「純粹國家之眼」的工具。
  2. 區分兩個協商時刻:一是登記當下,被登記者可以影響自己被記下什麼;二是登記之後,透過訴訟改寫登錄。作者特別強調後者,這是本文最具原創性的地方。
  3. 找到了能讓迴圈成立的制度:鄉村法院同時編修登記冊又審理糾紛,使「知識的生產」和「知識的裁決」集中在同一個機構。
  4. 小規模量化與微觀史並用:一個 33 件案件的資料庫提供整體輪廓,兩三個個案呈現實際運作。
  5. 注意文書的物質性:紙本與棕櫚葉並存,延續作者與 Dries Lyna 關於「物質多元」的研究。
  6. 強調日常而非反抗:改變殖民知識的,不一定是起義或抗爭,也可能是保護家產這種平凡的動機。
  7. 挑戰「殖民」這個標籤:結論提出,如果殖民知識是雙方協商出來的,那麼它或許不該被稱為純粹「殖民的」。
  8. 論證的自我節制:作者主動承認本地與殖民證據的二分只是分析工具,也引用 Rupesinghe 對「包容性」的保留意見。

七、延伸脈絡:作者沒有談、但值得對照的事

7.1 理論上的其他對話者

  • James C. Scott《弱者的武器》(1985):Bulten 筆下那些平凡的行動,與 Scott 的「日常抵抗」相近,但有一個關鍵差異。Scott 描述的是迴避國家(偷懶、裝傻、隱匿),Bulten 描述的是主動靠近國家、借用國家的權威。
  • C. A. Bayly《帝國與資訊》(1996):Bayly 本人早就指出,英屬印度的殖民情報高度依賴本地的「資訊秩序」。Bulten 引用 Bayly 2012 年的序言,但這本更直接相關的著作沒有被拿來對話。
  • Lauren Benton 的「挑選法庭」(forum shopping):當事人捨棄社群內的仲裁者,選擇鄉村法院,是典型的挑選法庭,而且選擇本身就是策略的一部分。
  • Martin Dinges 的「司法利用」與 de Certeau 的「消費者戰術」:本文第二節的標題 “Consuming the Law?” 很像在呼應這兩套語彙。前者主張近代早期的人民把法院當工具來用,後者談使用者如何挪用體制產品。
  • Michael Clanchy《從記憶到書面紀錄》(1979):在中古英格蘭,口頭證詞長期比文書更有權威。Siman 案中長老證詞推翻登記冊,顯示十八世紀的斯里蘭卡同樣處在口述與書寫權威並存的狀態。
  • Martin Chanock《法律、習俗與社會秩序》(1985):非洲殖民地的「習慣法」常常是本地長老與殖民官員共同建構的,而且往往強化了長老對婦女與年輕人的控制。這提醒我們,「在地知識」進入殖民檔案時並不中立,是誰的在地知識同樣重要。
  • Kathryn Burns《走進檔案》(2010):殖民秘魯的公證文書是多方協商的產物。這和 Bulten 的觀點高度相容,是西語世界的先行研究。
  • Steve Stern(1982)的「雙面刃」論:秘魯原住民利用西班牙司法,確實贏得了實質保護,卻也因此依附殖民體制,削弱了集體抵抗。這是檢驗 Bulten 樂觀詮釋最重要的反向論點,第九節會再回到這一點。

7.2 斯里蘭卡的前後文

  • 荷蘭人對在地法律的編纂:1707 年,公司將賈夫納泰米爾人的習慣法編成《Tesawalamai》。1770 年前後,又引入源自巴達維亞的穆斯林特別法。僧伽羅法則如本文所說,直到十九世紀都沒有編纂。換句話說,荷蘭人同時用三種方式處理本地知識:編纂成法典、登錄進登記冊、在個案中裁決。
  • 英國接管後的轉折:1832–33 年的 Colebrooke-Cameron 改革廢除了強制勞役(rajakariya)。筆者推論,thombo 原本「動員勞役」的功能從此失去意義,「確權」功能相對突顯。
  • 1840 年《王室土地侵占條例》:這部條例規定,森林、荒地、未占用或未耕作的土地,除非能證明屬於私人,一律推定為王室所有。許多缺乏文件的農民,尤其是依賴游耕地的人,因此失去土地,這些地後來流向咖啡種植園。這是 Bulten 故事的陰暗續篇:當確權必須靠文件,沒有文件的人就被排除在外。 荷蘭時代培養出的「文書確權文化」,到了英國時代反而成為剝奪的前提。

7.3 同時代與後世的土地登記制度比較

制度 時地 國家的主要目的 在地參與 能否經由司法或申訴更正 長期效果
VOC thombo 斯里蘭卡,1740 年代起 勞役、稅收、控制肉桂資源 本地書記、頭人參與;居民在場申報 可以,法院命令管理人修改 逐漸變成確權工具
葡萄牙 tombo 斯里蘭卡,十七世紀初 承接 lēkam miti 收取貢賦 高度仰賴本地紀錄 — 奠定殖民登記的基礎
劉銘傳清丈 臺灣,1886–1889 清查隱田、增加田賦 業戶申報,發給丈單 經地方衙門 1888 年彰化施九緞事件,民眾要求焚毀丈單
臺灣土地調查事業 日治臺灣,1898–1905 確定業主權、增稅、吸引資本 業主自行申告 設有委員會處理異議 大租權被消滅(以公債補償),小租戶成為業主;後續林野調查使大量山林收歸國有
朝鮮土地調查事業 日治朝鮮,1910–1918 同上 申告制 設有委員會處理異議 韓國史學界長期爭論是「掠奪」還是「確認既有產權」,爭論結構與 Bulten 挑戰的問題如出一轍
原住民土地法院(Native Land Court) 紐西蘭,1865 年起 把毛利集體土地個人化,方便出售 毛利人必須出庭陳述族譜與占居歷史 可以上訴或重審 土地大量流失;但庭錄後來成為求償的證據(見第八節)
Māhele 土地改革 夏威夷,1848–1850 土地私有化 平民必須自行申請小塊耕地(kuleana) 由土地委員會審理 平民取得的土地不到總面積 1%
1840 年《王室土地侵占條例》 英屬錫蘭 為種植園釋出土地 由居民自行舉證 舉證責任在居民 缺乏文件的人失去土地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登記究竟是確權還是剝奪,取決於三件事:舉證責任在誰身上、更正管道是否存在、在地證據是否被承認。 Bulten 的鄉村法院恰好三項條件都偏向有利於居民,這也是它顯得「進步」的原因。


八、專題:被殖民者如何用殖民者的規則與紀錄為自己爭取權利

8.0 先校正三個常被引用的北美案例

切羅基、塞內卡與 1934 年《原住民再組織法》這三例常被一起引用,但流傳的版本有些細節需要修正:

案例 常見說法 較精確的史實
Worcester v. Georgia(1832) 切羅基人把喬治亞州告上最高法院 形式上的訴訟人是美部會(ABCFM,公理會與長老會的差會)傳教士 Samuel Worcester。他拒絕向喬治亞州宣誓取得許可,被判四年苦役,再向最高法院上訴。切羅基民族出資聘請前司法部長 William Wirt 與 John Sergeant 代理。切羅基以自己名義提起的 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1831)已經被駁回,理由是切羅基屬於「國內依附民族」而非外國,最高法院沒有管轄權。Jeremiah Evarts 是美部會的秘書,主要貢獻是 1829 年以筆名發表一系列文章,反對強制遷移政策;他在 1831 年就過世了,沒有等到判決。
同上 喬治亞州以「土地彩票與金融特許」瓜分土地 較準確的說法是 1832 年的「土地與金礦彩票」,背景是 1829 年在 Dahlonega 發現金礦。
同上 法院裁定切羅基擁有獨立主權;傑克森拒絕執行 馬歇爾大法官的判決主要依據條約與聯邦對原住民事務的專屬權限,認定喬治亞州法律在切羅基領域內沒有效力,但仍沿用「國內依附民族」的框架,不是完全獨立的主權。傑克森那句「讓馬歇爾自己去執行吧」很可能是後人杜撰。法院休會後其實沒有立即需要執行的命令;Worcester 在 1833 年獲得特赦。1835 年的《新艾可塔條約》與 1838 年的「血淚之路」才是真正的結局。
塞內卡人與貴格會(1840 年代) 利用信託基金與法律訴訟「贖回」保留區 1838 年的《水牛溪條約》充斥賄賂、酒精與偽造簽名。費城等地的貴格會聯合委員會揭發弊端並遊說國會,促成 1842 年的「妥協條約」:塞內卡人取回 Allegany 與 Cattaraugus 兩處保留區,但放棄 Buffalo Creek 與 Tonawanda。奧格登土地公司持有的是從麻州繼承而來的「優先購買權」。
同上(延伸) — 真正以金錢「贖回」土地的是 Tonawanda 的塞內卡人。先是 1857 年最高法院在 Fellows v. Blacksmith 中判決,私人公司不能自行強制驅逐原住民;同年,Tonawanda 人以放棄堪薩斯土地所得的聯邦款項,向奧格登公司買回約 7,500 英畝土地。塞內卡族的 Ely S. Parker 是關鍵人物。
《原住民再組織法》(1934) 部落以法人身分在公開市場反向收購土地,並以「法人主權」擋下地方課稅 Felix Cohen 參與起草這部法律與部落憲章,並在 1941 年寫成《聯邦印地安法手冊》。這部法律最大的效果是終止了 1887 年《道斯法》的分地政策:1887 到 1934 年間,原住民土地從約 1.38 億英畝降到約 4,800 萬英畝。第 5 條授權內政部長取得土地、以信託方式替部落持有;第 10 條設立 1,000 萬美元的循環貸款基金;第 17 條才是聯邦特許的部落法人。土地免繳州與地方稅,是因為聯邦信託地位,不是因為法人身分。當時有 181 個部落接受這部法律、77 個拒絕(包括納瓦荷),而標準化的部落憲法也被批評取代了傳統治理。真正大規模的「反向收購」,要到 2009 年 Cobell 和解後的土地回購計畫(見下文)。

8.1 策略類型學

類型 核心邏輯 代表案例
① 以殖民紀錄為證據 用國家自己的帳本來約束國家 thombo;清代岸裡社文書;紐西蘭土地法院庭錄;Cobell 案;茅茅老兵案
② 混種文書 本土的材質或形式,搭配殖民體制的證據功能 ola;墨西哥「原初地契」與 Techialoyan 抄本;安地斯結繩(khipu)帳目;Yirrkala 樹皮請願書
③ 以條約與成文法反制 殖民者自己寫下的承諾成為武器 Worcester;Passamaquoddy;McGirt;Amodu Tijani;Mabo
④ 越級陳情 繞過地方殖民政府,直接訴諸帝國中心 Mohegan 上訴樞密院;黃金海岸原住民權利保護協會;夏威夷 Kūʻē 請願;臺灣議會設置請願
⑤ 身分訴訟 爭取法律上「人」或「自由人」的地位 Standing Bear;Somerset;聖路易自由訴訟;thombo 上的「自由人」登錄
⑥ 把法庭當政治講台 官司可能輸,但贏得輿論 蘇卡諾在萬隆鄉村法院受審;臺灣治警事件
反例:拒絕或銷毀紀錄 紀錄本身就是壓迫的工具 1875 年德干暴動;1888 年施九緞事件

8.2 北美(補充案例)

Mohegan v. Connecticut(1704–1773)

  • 盟友:康乃狄克的 Mason 家族,他們聲稱 Mohegan 人把土地託付給他們保管,本身也有土地利益。
  • 手段:以十七世紀與殖民者的土地約定為依據,越過康乃狄克殖民地政府,直接向倫敦的王室與樞密院申訴。王室先後派出多個委員會審理。
  • 結果:纏訟近七十年,1773 年樞密院最終判康乃狄克勝訴。
  • 呼應:原住民很早就懂得利用帝國的多層管轄,但盟友的利益未必和原住民一致。

Mashpee 萬帕諾亞格人(1833–34;1976–78)

  • 1833 年:佩科特族的衛理公會牧師 William Apess 協助 Mashpee 人向麻州議會請願,借用當時美國政壇的「廢止聯邦法令」(nullification)語言宣布自治。1834 年麻州恢復了部分自治。
  • 1976 年:依據 1790 年的《非交往法》提出土地求償。
  • 1978 年:聯邦陪審團認定 Mashpee 在關鍵時點「不構成一個部落」,求償敗訴。他們要到 2007 年才取得聯邦承認。
  • 呼應:借用殖民者的範疇,也就得受那些範疇檢驗,可以說成也範疇、敗也範疇。

Standing Bear v. Crook(1879)

  • 盟友:奧馬哈記者 Thomas Tibbles,律師 John Webster 與 Andrew Poppleton。
  • 手段:龐卡族酋長 Standing Bear 被強制遷移後擅自返鄉,遭軍方拘押。他以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爭訟,而這個程序的前提是:印地安人算不算法律上的「人」?
  • 結果:法官 Elmer Dundy 判定印地安人是法律上的「人」,Standing Bear 獲釋。
  • 呼應:直接爭奪殖民法律中的身分範疇,與 thombo 頭冊決定一個人是不是「自由人」屬於同一個層次的問題。

Passamaquoddy 與 Penobscot 土地求償(1972–1980)

  • 盟友:律師 Tom Tureen 與原住民權利基金會(NARF)。
  • 手段:援引 1790 年的《非交往法》:未經國會批准的原住民土地轉讓一律無效,而緬因州過去取得這些土地時從未經過國會批准。
  • 結果:1975 年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認定聯邦政府對這些部落負有信託義務,求償範圍約占緬因州三分之二的土地。1980 年《緬因印地安土地求償和解法》撥款 8,150 萬美元,其中 5,450 萬用於購地。
  • 呼應:殖民國家兩百年前寫下的法條,反而成了原住民最強的武器。這和 thombo 的邏輯一樣:國家寫下的規則,也拘束國家自己。

Cobell v. Salazar(1996–2009)

  • 人物:黑腳族銀行家 Elouise Cobell。
  • 手段:控告內政部長期管理「個人印地安金錢帳戶」失當,要求依照信託法完整結算。說穿了,就是要求國家交出自己的帳本並且對帳。
  • 結果:2009 年以 34 億美元和解,其中約 19 億美元用來設立土地回購計畫,向自願出售者收購因分地政策而高度碎片化的土地持份,再歸還給部落信託。據內政部統計,回收的土地約當近 300 萬英畝。
  • 呼應:這是「以殖民帳本對抗殖民者」最純粹的現代版本,而且帳本殘缺本身就成了國家失職的證據。

McGirt v. Oklahoma(2020)

  • 手段:主張 1830 年代與 1866 年條約劃定的克里克保留區,從來沒有被國會正式廢除。
  • 結果:最高法院以 5 比 4 採納。Gorsuch 大法官在判決中寫道,法院要讓政府信守自己的承諾。不過 2022 年的 Oklahoma v. Castro-Huerta 已經部分限縮了這項判決的效果。

加拿大:從 Calder 到 Tsilhqot'in

  • Calder(1973,Nisga'a 族):最高法院承認原住民土地權在法律上存在,促成聯邦的綜合土地求償政策。
  • Delgamuukw(1997,Gitxsan 與 Wet'suwet'en 族):一審法官輕視兩族的口述歷史(adaawk、kungax),最高法院則認定口述歷史必須和書面證據一樣被認真對待。
  • Tsilhqot'in(2014):法院首度正式宣告特定地區的原住民土地權。
  • 呼應:Delgamuukw 幾乎就是 Siman 案的現代版,都是在地的口述知識取得了殖民法庭的證據地位。

8.3 拉丁美洲

新西班牙印地安人總法院(Juzgado General de Indios,1592 年設立)

  • 手段:原住民社群與個人透過這個專屬法院打官司,法律助理的薪資由原住民繳納的「半雷亞爾」小額稅支付。史家 Woodrow Borah 因此稱之為「以保險換取司法」。
  • 結果:案件數量極為龐大,原住民好訟的形象在殖民時期就已經出現。
  • 呼應:和鄉村法院一樣,是殖民者為本地人設立、而本地人大量使用的專屬法院。

「原初地契」(títulos primordiales)與 Techialoyan 抄本(十七世紀末至十八世紀)

  • 手段:納瓦(Nahua)村落以納瓦特爾語寫下建村、受洗、劃定地界的故事;Techialoyan 抄本則用本土紙張與圖像風格製作,刻意呈現「古老」的樣貌。兩者都被用來在西班牙的土地確認程序與訴訟中證明地權。
  • 結果:西班牙法官有時把它們當作偽造文件,有時採信。
  • 呼應:和 ola 一樣是「本土形式加上殖民證據功能」的混種文書,而且走得更遠:在地社群主動生產符合殖民證據規格的「記憶」。

安地斯:訴訟作為雙面刃

  • 手段:十六世紀中葉,豪哈(Jauja)地區的原住民首領向西班牙法院提交結繩(khipu)帳目,逐項列出戰亂期間供應給西班牙人的物資,要求補償。此後秘魯高地原住民也經常為土地與礦工勞役(mita)的減免上訴。
  • Stern 的分析:司法策略確實帶來實質保護,但也使原住民依附殖民司法,並分化了集體抵抗。
  • 呼應:這是檢驗 Bulten 論點最重要的反向對照。

8.4 大洋洲

紐西蘭:原住民土地法院庭錄與 Waitangi 法庭

  • 背景:土地法院原本是把毛利集體土地個人化、以便出售的工具。毛利人被迫出庭陳述族譜(whakapapa)、占居歷史與部落戰爭史,這些陳述被詳細記錄在卷帙浩繁的庭錄裡。
  • 轉折:1985 年,Waitangi 法庭取得追溯到 1840 年的調查權,這些庭錄成了毛利部族求償的核心證據。
  • 呼應:殖民機構記下的在地知識,在一個多世紀後「迴圈」回來,成為反轉殖民結果的依據。可以說是 Bulten 迴圈的長週期版本。

Yirrkala 樹皮請願書(1963)

  • 手段:聯邦政府未經諮商就把 Gove 半島租給鋁土礦公司,Yolŋu 人以 Yolŋu 語和英語並列打字,貼在繪有氏族圖紋的樹皮上,遞交聯邦眾議院。
  • 結果:國會成立調查委員會,但採礦照常進行。1971 年 Milirrpum v. Nabalco 案敗訴,法官認定普通法不承認原住民土地權。不過這個案子直接催生了 1976 年的《原住民土地權利(北領地)法》。
  • 呼應:和 ola 同樣體現「物質多元」,以本土材質承載殖民體制的程序文件。這些請願書至今仍在國會展示。

Mabo v. Queensland(No 2)(1992)

  • 手段:Meriam 族的 Eddie Mabo 等人自 1982 年起提起訴訟,以口述傳統、園圃與地界的知識,證明族人持續占有土地。
  • 結果:高等法院推翻「無主地」(terra nullius)原則,承認原住民土地權。Mabo 本人在判決前五個月病逝。隔年通過《原住民土地權法》。

夏威夷 Kūʻē 請願書(1897)

  • 手段:美國與夏威夷共和國簽訂併吞條約後,兩個夏威夷愛國組織(男、女各一)蒐集了超過 21,000 名原住民的簽名,遞交美國參議院。
  • 結果:條約沒能取得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批准。但美國在 1898 年改用兩院聯合決議完成併吞。
  • 後續:這批請願書長年沉睡在美國國家檔案館,1990 年代由學者 Noenoe Silva 重新發掘,改寫了「夏威夷人沒有反抗」的主流敘事。
  • 呼應:被殖民者留在殖民檔案裡的痕跡,成為後世改寫歷史知識的材料。

8.5 非洲

黃金海岸原住民權利保護協會(1897–98)

  • 背景:殖民政府提出土地法案,準備把「無主地」收歸王室。
  • 盟友與手段:受英國法律訓練的芳蒂(Fante)律師 John Mensah Sarbah 等人組成協會。Sarbah 同年出版《芳蒂習慣法》,說明「無主地」根本不存在,每塊地都屬於某個家族或酋長國。
  • 結果:1898 年協會派代表團到倫敦殖民部陳情,法案被撤回。
  • 呼應:把在地知識「編纂」成殖民法律讀得懂的形式。對照英屬錫蘭 1840 年條例,同樣是「無主地推定」,結局卻完全相反。

Amodu Tijani 案(1921,樞密院)

  • 手段:拉各斯的酋長 Amodu Tijani 因殖民政府徵收土地的補償爭議上訴到倫敦樞密院,民族主義者 Herbert Macaulay 陪同赴英。
  • 結果:判決認定 1861 年拉各斯割讓並沒有消滅原住民的土地權利,補償應按完整權益計算。
  • 呼應:這個判決後來被加拿大與澳洲的原住民土地權判決反覆引用,一個殖民地的判例「迴圈」到了其他殖民地。

肯亞茅茅老兵訴英國外交部(2009–2013)

  • 盟友:英國律師事務所 Leigh Day;歷史學家 David Anderson、Caroline Elkins、Huw Bennett 擔任專家證人。
  • 手段:訴訟過程迫使英國政府承認,它在 Hanslope Park 秘密保存了來自 37 個前殖民地、約 8,800 份的「移轉檔案」。
  • 結果:2013 年英國政府與 5,228 名受害者和解,賠償 1,990 萬英鎊並公開表示遺憾。這批檔案後來以 FCO 141 的編號公開。
  • 呼應:訴訟改變了「殖民檔案」本身能被看見的範圍,等於在檔案館的層次重演了 Bulten 的迴圈。

8.6 亞洲(含臺灣)

清代臺灣:岸裡社與熟番地權

  • 手段:臺中的岸裡社(巴宰族)多次協助清廷平亂,頭人(如潘敦仔)因此受到倚重,累積了大量官府諭示、稟文與契約,今天典藏於臺大圖書館的「岸裡大社文書」。熟番透過「番大租」契約、官府的示禁與番界的劃定來保障地權。
  • 研究:柯志明《番頭家》指出,清廷刻意維持熟番地權,作為族群政治的平衡設計。陳秋坤對岸裡社的研究則顯示,隨著漢佃與債務累積,這套保障逐漸被侵蝕。
  • 呼應:和 thombo 極為相似。國家為了自身治理(防番、確保稅收)而設計的地權制度,被在地社群挪用為確權工具,同時也造成頭人與一般社眾之間的分化。

日治臺灣: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921–1934)與治警事件

  • 手段: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保障的臣民請願權,先後十五次向帝國議會請願設置臺灣議會。
  • 治警事件:1923 年總督府以違反《治安警察法》逮捕運動者。1924 年公開審判時,蔣渭水、蔡培火等人在法庭上陳述臺灣人的政治訴求,經《臺灣民報》報導而廣為流傳。
  • 結果:請願始終沒有被採納,但成為臺灣近代政治啟蒙的關鍵。
  • 呼應:借用殖民者自己的憲政語言與法庭程序。

荷屬東印度:蘇卡諾在萬隆鄉村法院的辯詞(1930)

  • 背景:「Landraad」這個名稱在荷屬東印度一直沿用,作為審理本地人案件的初審法院,直到 1942 年日軍占領為止。
  • 手段:1930 年蘇卡諾在萬隆的 Landraad 受審,發表長篇辯詞〈印尼控訴〉(Indonesia Menggugat),把被告席變成控訴殖民體制的講台。
  • 結果:他被判刑四年,但這篇辯詞成為印尼民族主義的經典文獻。
  • 呼應:同名的機構,在一個半世紀後的另一個殖民地,成了完全不同性質的「挪用」舞台。

8.7 身分訴訟:以法律爭取自由

  • Somerset 案(1772,英格蘭):曼斯菲爾德勳爵判決,主人不得把 Somerset 強行帶離英格蘭、賣回奴隸市場。
  • 聖路易自由訴訟(約 1814–1860):依照密蘇里州「一旦自由、永遠自由」的原則,約三百件訴訟中有不少人勝訴。1857 年的 Dred Scott 案則是著名的敗例。
  • 西屬美洲與巴西:古巴的奴隸可以向官方設置的代訴人申訴,並透過「議定贖身價」(coartación)分期贖回自由。巴西也有大量「自由訴訟」(ações de liberdade),史家 Sidney Chalhoub 有深入研究。
  • 斯里蘭卡:Bulten 在註 30 提到,被奴役者的後代曾憑 thombo 上「自由人」的登錄,擺脫原主家族的控制。

8.8 反例:當紀錄就是枷鎖

  • 德干暴動(1875,印度浦那與阿默德納加爾一帶):農民攻擊放貸者,目標是搶奪並燒毀借據與帳簿。英國法院嚴格執行書面契約,讓放貸者可以透過判決取得農地,因此在這裡,殖民法律文件是剝奪的工具。事件促成 1879 年的《德干農業者救濟法》。
  • 施九緞事件(1888,彰化):劉銘傳清丈過程中弊端叢生,引發民變,民眾的訴求之一就是焚毀丈單。
  • 啟示:「用紀錄爭取權利」的前提是紀錄對你有利。當整個文書體制系統性地偏向債權人或國家,燒掉紀錄才是合理的選擇。Bulten 描繪的是第一種情境,但這不是殖民登記的唯一面貌。

8.9 跨案例比較:成功需要什麼、要付出什麼

面向 說明 案例
紀錄取得得到 紀錄必須存在,而且當事人拿得到 thombo 抄本只需 24 stuiver;Hanslope 檔案的公開;Kūʻē 請願書的重新發現
懂規則的盟友 律師、傳教士、歷史學家、本地精英 Wirt、貴格會、Tureen、Leigh Day、Sarbah;鄉村法院的本地籍委員
殖民者的自我承諾 條約、法治意識形態,讓國家受自己的話約束 Worcester、Passamaquoddy、McGirt
多層管轄 能越過地方政府訴諸更高層級 Mohegan、黃金海岸、Amodu Tijani
轉譯的代價 必須用殖民者的範疇重新描述自己 Mashpee 1978 年的「部落」認定;Delgamuukw 一審
執行落差 勝訴不等於權利實現 Worcester;Kūʻē;Milirrpum
時間成本 往往以數十年計 Mohegan 近七十年;Cobell 十三年;Mabo 十年
內部分化 誰有資格代表社群、誰的知識算數 Catharina 利用登記奪產;岸裡社頭人;Chanock 所說的長老權力

8.10 回到 Bulten:這些案例補上了什麼

  1. 時間尺度:Bulten 的迴圈發生在幾個月到幾年之間。紐西蘭土地法院庭錄、茅茅檔案、Kūʻē 請願書則顯示,殖民紀錄可以在一兩百年後才迴圈回來。
  2. 規模尺度:上面多數案例是轟動一時的大案,Bulten 的特色正好在於日常、瑣碎的家產糾紛。兩者合在一起,才構成「被殖民者挪用殖民知識」的完整光譜。
  3. 代價的提醒:Stern、Mashpee 與德干暴動都說明,挪用殖民規則有代價,而且不一定成功。這正是 Bulten 論文相對少談的一面。

九、學術價值點評,以及這些價值站不站得住腳

本文的學術價值

  1. 填補區域研究的空白:荷屬亞洲的法律史研究近年快速發展,但以登記冊為核心、從訴訟使用的角度切入的實證研究很少。
  2. 打開比較研究的框架:把「登記研究」和「法律多元研究」接在一起,讓荷屬斯里蘭卡可以和西屬美洲、英屬印度、日治東亞放在同一個問題意識下比較。
  3. 概念上的貢獻:引入 Hacking 的迴圈效應,為「殖民知識如何被改寫」提供一個可以操作的模型。
  4. 方法上的示範:用小型量化資料庫搭配微觀個案,並注意文書的物質性。

逐項檢驗

作者主張 支撐證據 評估
登記冊被在地當事人廣泛利用 20/33 件使用 thombo;31 份抄本 站得住。數據直接,也與 Rupesinghe 對加勒鄉村法院的研究互相印證。
鄉村法院具有可及性 性別、族群、距離的數據;兄弟對頭人案 部分成立。族群多元有數據支持,但結論中「當事人社經地位偏高」的說法沒有系統資料;兄弟案是和解而非勝訴;距離中位數 7.7 公里,顯示主要仍是近郊居民。
在地知識可以壓過 thombo Siman 案;6 件爭議登錄 有例證,但量化不足。作者沒有交代這 6 件中,本地證據實際勝出了幾次。
訴訟會改寫登記冊 至少 5/33 件 事實成立。但「頻繁」到什麼程度還需要更多資料,註 65 所說的「滿頁修改痕跡」尚未量化,是很好的後續研究題目。
這是 Hacking 式的迴圈 概念類比 有啟發性,但概念延伸過頭。Hacking 談的是分類本身因被分類者的反應而改變;本文被改寫的多半是個別登錄(誰擁有哪塊地),thombo 的分類架構(種姓、役務、租佃類型)看不出有什麼改變。說成「回饋修正」比說成「迴圈」更精確。真正接近 Hacking 意義的,是整體功能的轉變,也就是從動員勞役變成確認產權,但這一點本文只提出了主張,沒有系統論證。
殖民知識「或許不應被稱為殖民的」 綜合推論 最具挑釁性,也最脆弱,理由見下。

為什麼最後一項最脆弱:

  • 裁決權仍在公司手上。登記冊要不要改、怎麼改,最終由殖民法院決定,在地知識必須經過殖民機構認可才能「算數」。
  • 更準確的登記反而強化了國家的可讀性。當事人自掏腰包提供證據、更正錯誤,某種程度上是在免費替國家做資料清理。公司建立 thombo 的初衷之一,正是在不倚賴本地頭人的情況下看清腹地,而兄弟對頭人的案子恰好削弱了頭人的權威,正中公司下懷。
  • 「挪用」可能是被設計好的誘因。總督在 1740 年代就用「保護婦孺財產」來推銷 thombo。作者自己也在註 69 引用 Brubaker 與 Szreter 的觀點:登記只有在被登記者能夠獲益時才行得通。換句話說,確權功能可能是成功的登記制度本來就內建的,而不是對它的顛覆。
  • 能動性不等於解放。Catharina 利用登記奪取兄弟姊妹的土地,Siman 則仰賴村中長老的權威才能勝訴。在地知識的進入同時受到家族與社群內部權力的形塑,Chanock 的提醒在這裡同樣適用。
  • 史料本身的過濾。所有關於「在地能動性」的證據,都來自公司書記寫下的訴訟簿。論證的材料本身就是沿著殖民檔案的紋理讀出來的,作者對此沒有反思。

資料與編輯上的小問題:

  • 作者說「每兩年抽一年」,但樣本年份是 1767、1769、1773、1775,缺了 1771,原因沒有說明。
  • 兄弟對頭人案引用的卷宗(1/4786)不在資料庫的四卷之內。
  • 表 2、3 與表 4、5 在 PDF 中有排版錯誤。可追溯居所的人數在註 38 寫 40,正文寫 41。
  • Koenje 案的敘述前後矛盾:前面說其中一塊地「比登記的小」,後面卻說把「多出來的土地」另行登記。推測應該是實際占用超過了登錄範圍。
  • 大量案件以和解收場、沒有判決,結果的分布難以評估,存在樣本偏差。

總評

作為一篇 17 頁的專號論文,本文的價值在於把問題問對了:它證明了登記冊不只是國家之眼,也是居民手中的工具,而且會被回頭改寫。對荷屬亞洲的研究來說,這是扎實而重要的一步。

它的弱點在於概念上的野心大於證據的厚度。「迴圈效應」與「不應稱為殖民的」這兩個結論,需要更系統的登錄修改統計、更長的時間跨度,以及與西屬美洲等既有研究更直接的對話,才能真正站穩。對照第八節的其他案例,更完整的結論或許應該是:殖民知識是被協商出來的,但協商的桌子是殖民者擺的。


十、結語

Siman Perera 當年帶著一片刻滿長老證詞的棕櫚葉,走進了殖民者的法庭。他不是要推翻殖民統治,只是想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地。但他的勝訴在殖民登記冊上留下了痕跡,而兩百五十年後,這些痕跡讓史學家得以重新思考「殖民知識」的本質。

從切羅基人、毛利人到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參與者,被殖民者一再證明,他們不只是殖民規則的承受者,也是這些規則的使用者、詮釋者與改寫者。但這些案例同樣提醒我們,在別人的遊戲規則裡取勝,永遠要付出轉譯的成本,也要承擔規則本身的限制。Bulten 為我們打開了一扇窗,窗外的景色比窗框裡看到的還要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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