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ra Wilson (Murdoch University)
War in History, Volume 29, Issue 4, 824-843.
https://doi.org/10.1177/09683445211043407
一、這篇論文在談什麼
作者處理的是一個過去幾乎被統計數字淹沒的群體:二戰期間受雇於日軍的通譯(口譯員),以及他們在戰後盟軍 BC 級戰犯審判中的遭遇。
背景數字是:1945 至 1951 年間,七個盟國(澳、中華民國、法、荷、英、美、菲律賓)在 53 個地點以 2,362 場「國家審判」起訴了 5,706 名日本男性與 1 名女性。被告中不只有軍人,還包括大量以「軍屬」(gunzoku)身分受雇的平民,其中韓籍與台籍殖民地人民被當成「日本人」審判。通譯正是軍屬中的一類。
Wilson 的核心發現很簡單但很尖銳:通譯在整個位階體系中屬於最底層,但被定罪、判死、實際處決的比例,卻明顯高於其他低階人員。她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麼?
她的答案分兩層。第一層是「他們確實做了」:壓倒性的證據(包括被告自己的供述)顯示各族裔的通譯都直接參與了拷問,有時甚至比憲兵更兇殘。第二層才是「為什麼罰得特別重」:因為通譯大多隸屬盟軍鎖定追訴的憲兵隊(Kenpeitai);因為他們是審訊室裡最容易被受害者記住的人;因為東南亞華人社群把台籍通譯視為「漢奸」;也因為西方法庭對這群受過西方教育、擁有英美加國籍背景的人,懷有一種「你本該知道是非」的道德義憤。
二、核心證據:英國審判的量化圖像
這篇文章最紮實的部分是作者從英國國家檔案館的卡片索引(WO357/3、WO357/5)與審判紀錄(WO235)中,首次整理出的英國在亞洲審判「依位階分類的判決結果」。以下摘錄關鍵欄位:
| 類別 | 判決數 | 原判死刑 | 無罪 | 死刑於確認階段減刑(占死刑數) | 確認處決占起訴比 |
|---|---|---|---|---|---|
| 高階軍官(中校以上) | 60 | 24(40%) | 7(11.7%) | 2(8.3%) | 36.7% |
| 初階軍官(少尉至少校) | 194 | 77(39.7%) | 29(14.9%) | 9(11.7%) | 32.3% |
| 士官與准尉 | 441 | 122(27.7%) | 49(11.1%) | 19(15.6%) | 23.1% |
| 士兵 | 50 | 5(10%) | 9(18%) | 1(20%) | 8% |
| 看守/韓籍 | 52 | 12(23%) | 2(3.8%) | 7(58.3%) | 15.4% |
| 通譯 | 37 | 10(27%) | 1(2.7%) | 1(10%) | 18.9% |
| 其他平民 | 88 | 26(29.5%) | 8(9.1%) | 9(34.6%) | 19.3% |
讀這張表要注意三個對比:
第一,無罪率。通譯只有 2.7%,是所有類別中最低的;相對地,士兵有 18% 被判無罪,作者推測是法庭默認他們「服從上級命令」。
第二,減刑率。韓籍看守被判死刑後有超過一半在確認階段獲得減刑,通譯只有 10%。也就是說,同樣是最底層的平民雇員,法庭對看守網開一面,對通譯卻不。
第三,處決率。通譯 18.9% 看起來低於軍官,但作者特別指出,這個數字被兩件「技術性撤銷」的死刑案(Toh Swee Koon 與 Miyazaki Kazuo,詳見第六節)壓低了;若這兩人照原判處決,通譯的處決率會高於士官,僅次於軍官。
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零散資料呈現同樣走向:澳洲審判的 15 名通譯中 4 人處決(26.7%);中華民國定罪的 16 名韓籍通譯中 8 人判死(50%);藍適齊的統計顯示,台籍軍屬多數是戰俘營看守,但只有 8 名看守判死,正式通譯卻有 11 人判死。
作者也很誠實地說明資料的限制:卡片索引是在戰後高壓下由當時的人手工編製,有錯漏;一人被審兩次會被計算兩次;「分類」本身有時是判斷問題。她甚至特別排除了一位索引上寫通譯、審判紀錄卻寫看守的人。
三、通譯是誰:來源、招募與待遇
Wilson 把日軍通譯分為三種:
正式招募的平民通譯。在日本、台灣、朝鮮公開招募。台灣的例子最清楚:1937 年 10 月日軍就開始用台籍通譯,1939 年 1 月起殖民政府在報紙刊登廣告,最初刻意從教師、學生、商人、醫師等菁英階層招募,一方面是軍方需要會講廣東話、福建話、北京話與英語的人,另一方面殖民政府想以「菁英台灣人志願參戰」展示皇民化的成功。1942 年後需求暴增,條件放寬到只要健康、60 歲以下即可。
以其他名義招募、臨時充當通譯的軍屬。例如戰俘營看守或勞務人員,因為會一點英語就被推上口譯位置。作者舉的例子是韓籍看守 Hirahara Moritsune(趙文相),他自己說「我是戰俘看守,有時因為會一點英語就幫忙翻譯」;但美軍戰俘的證詞卻說整個營幾乎是他在管,指揮官不管事,任何申訴都得經過他,而他只翻自己想翻的部分。
佔領區當地居民。被憲兵隊「有需要就抓來用」。這群人族裔最複雜:曼谷出生的日僑之子、香港的日本公司職員、菲律賓碧瑤日本商店的店員(會日語、英語、伊洛卡諾語)、檳城的印度學生與印度居民。作者特別指出一個關鍵的法律不對稱:非日籍的當地通譯不能以戰犯起訴(頂多是叛國),所以他們在檔案中只以證人身分出現;只有日籍者才被完整偵訊、審判。
待遇方面,軍屬按考試分五級,形式上最高級相當於師團長,但實際上任何平民都被視為低階,連二等兵都不能命令,反而要向二等兵敬禮。不過薪資高得多:海外低階軍屬月薪 50 圓,相當於陸軍中士,而二等兵只有 6 圓。這個「地位低、薪水高、位置尷尬」的結構,後來在法庭上成了辯方與檢方各自解讀的素材。
四、通譯做了什麼:憲兵隊、大搜捕與審訊室
Wilson 強調一個決定性的事實:英國審判中絕大多數通譯被告都替憲兵隊工作,而不是在戰俘營。憲兵隊在佔領區的核心任務是鎮壓抗日活動,手段是大規模搜捕、長期羈押、反覆審訊、以飢餓與酷刑逼供並牽連他人。當地人語言各異,每一場審訊都需要通譯。因此通譯接觸最多的是當地平民,而非戰俘。
論文重建了兩個典型案件:
檳城憲兵隊案(1942 年上半年三次大搜捕,4 月 6 日一天就抓了近千人,多為華人)。被定罪的通譯包括三名台籍者與一名日籍漁夫。台籍的 Kwek Tiong Hin(郭長興,音)被證人指控用菸頭燙眼、以刀割下一名女子的乳房後綁在摩托車後拖行,該女子隨後死亡;審判覆核官員寫道,這個人「獨立施刑」,紀錄是所有被告中最差的之一。另一名 Yeow Chew Bok 曾在檳城市樂隊吹單簧管、經營腳踏車店,在當地住了十幾年。三名台籍通譯全部處決。
新加坡「雙十事件」案(1943 年 10 月 10 日憲兵隊突襲樟宜監獄,逮捕 57 名盟國拘留者與市區人士,懷疑有間諜與地下電台網)。YMCA 大樓的審訊持續數週,據被告估計動用了 15、16 名通譯,其中七八名講福建話。12 人死於虐待,1 人被處決,1 人因酷刑與自殺未遂身亡。21 名被告中有 4 名通譯,包括加州出生的 Masayoshi George Nigo。
美、澳審判的通譯則多與戰俘營有關,罪名和看守沒有差別(毆打、強迫病患勞動),有時甚至與翻譯毫無關係——例如拉包爾(Rabaul)殺害 30 名中國戰俘案,被告是七名台籍勞工加兩名日本兵,其中至少三人當過通譯,但犯行本身就是集體槍殺。
辯方的論證幾乎千篇一律:通譯只是「純粹的媒介」、「一部機器」、「傳達偵訊者意圖的器官」;受害者分不清誰是拷問者、誰是翻譯;通譯沒有任何獨立權力;如果拒絕動手就會被憲兵當成反日份子。台籍通譯的處境尤其兩難——Yeow Chew Bok 說憲兵軍官「像老虎一樣用懷疑的眼光盯著我」。但這些論證被大量證據推翻:許多通譯在軍官不在場時也施暴(法庭視為「自願」的關鍵指標);不少人自己承認打過人;檳城案的印度通譯 Velloo 以證人身分坦承「當通譯的如果不打囚犯,自己就會挨打」,反而坐實了所有通譯都動手的印象。
五、作者的解釋架構
Wilson 的解釋是多層次的,可以拆成五個機制:
1. 制度性標靶:憲兵隊。 盟軍在戰後除了逮捕特定嫌犯,還對兩類人「不問證據一律逮捕」:憲兵隊成員與戰俘營人員。日本法務省的調查顯示憲兵隊佔被告 37%、死刑判決 30%。英國審判中,士官級判決至少 43% 針對憲兵,該級死刑至少 63% 落在憲兵身上。通譯雖非正式憲兵,卻與憲兵同案、同罪名受審。
2. 犯行本身。 拷問比毆打或剋扣糧食嚴重得多,且倖存者的證詞極其具體、駭人(例如 Sybil Kathigasu 被迫目睹七歲女兒被吊在火堆上方),對法官與覆核官員影響巨大。
3. 辨認機制。 起訴平民案件的主要方式是「指認列隊」(identity parade):一排日軍站在當地人面前,由居民指出誰打過人。通譯是唯一能與當地人直接對話的人,最容易被記住;台籍名字對華人來說一聽就記得,日本名字反而記不住;在檳城住了二十年的樂隊單簧管手,更是人人認得。作者對照了一個反例:香港商人 Okamoto 在大嶼山案中反覆被指認,但因為他登記的身分是「二等兵」而非通譯,只判了兩年。
4. 華人社群的「漢奸」情緒。 台籍通譯在東南亞是以「日本人」身分替日軍工作,被當地華人視為「比日本人更可惡的內奸」。戰後華人社群急於與日本佔領劃清界線,指認台籍通譯既是報復,也是自我表態。拉包爾案的中國軍官證詞直接說這些「福爾摩沙人」不忠於自己的國家、非常親日。
5. 上級命令抗辯的不對等適用,加上道德義憤。 作者指出日軍暴行大致發生在三種情境:投降現場、戰俘營、鎮壓佔領區叛亂。法庭對戰俘營看守往往默認他們只是服從命令、對糧食醫藥短缺無能為力,因此大多數看守獲得減刑;但對鎮壓叛亂情境下的憲兵與通譯幾乎不給這種寬容。再加上一種明顯的道德邏輯:盟軍法官與檢察官對「一般日本兵」期望很低(認為他們沒受過基督教與民主的薰陶),但對在加州、愛荷華、加拿大、新加坡受過教育的人,期望高得多。Hirahara 案的檢察官結辯說他「受基督教原則教育,本應知道對待戰俘的標準」;審判加拿大出生的井上加奈雄(Inouye Kanao)的法官說「你在加拿大受到善待與免費教育,這使你的罪責大為加重」;新加坡主教 Wilson 對馬來亞出生的通譯宮崎說「其他人是日本人,但你在這個國家長大,學過是非」。最露骨的是一位美國戰犯檢察官戰後對前戰俘說的話:「我們的前提是,任何在美國受過教育的人,我們能釘他什麼罪就釘什麼罪。」
六、國籍的弔詭:技術性翻案與「叛國」重審
這是論文最富反諷的一段。當時的戰爭罪法只能適用於「與起訴國國籍不同」的人。Toh Swee Koon 與 Miyazaki 出生於英屬馬來亞,被認定享有英國保護,因此英國軍事法庭根本無權審他們——死刑判決作廢,改由英國民事法庭重審,分別只判四年與十五個月(宮崎原判十五年)。
Inouye Kanao 的運氣則相反:他被認定是加拿大臣民,死刑撤銷,但隨即在香港民事法庭以「叛國罪」重審,定罪後絞死。而 Takahashi Yanichi 自稱歸化加拿大人,覆核官員卻裁定他「回到出生國日本後,就恢復了原生籍與本性」,不得主張英國臣民的特權。Nigo 自稱美國公民,判決也沒有推翻——作者推測是因為他 1944 年加入日本陸軍,等於自願恢復日本身分。
換句話說,同一個「西方背景」,在戰爭罪法庭上是加重情節,在管轄權上卻可能是脫罪理由,而在民事法庭上又變成叛國罪的構成要件。通譯的跨界身分,在每一個法律層次都被以最不利的方式解讀。
七、作者立論的特色
第一,以量化為基礎的修正主義。Wilson 是《Japanese War Criminals》(2017)的共同作者,該書系統性推翻了 1990 年代以來「韓籍看守是替罪羊、受罰最重」的通說。這篇論文延續同樣的方法:先做統計,再問「真正異常的是誰」。答案不是韓籍看守,而是通譯。
第二,拒絕受害者敘事,但不因此簡化。她明確反對「台韓通譯唯一的罪就是翻譯」的同情式解讀,但也不停在「他們罪有應得」。她的問題始終是比較性的:同樣是打人、同樣是底層,為什麼通譯的下場更慘?
第三,把翻譯研究、法律史、殖民史、族群政治接在一起。憲兵隊的組織位置、指認列隊的證據學、華人的漢奸情緒、上級命令抗辯的適用差異、西方教育的道德想像,五條線在同一組個案上交會。
第四,檔案的細節密度。薪水數字、制服上的星星、單簧管手、遊樂園經理、加州農民、曼谷店員——這些細節不是裝飾,而是用來說明「通譯是誰」以及法庭如何看待他們。
第五,結論的當代指向。作者最後把日軍通譯放進「衝突地帶通譯普遍處於險境」的脈絡,指向今日阿富汗、伊拉克等地當地通譯的處境,呼應 Takeda 的專書。
八、延伸與對照:論文未展開但相呼應的資料
Takeda 的專書。 立教大學武田珂代子的 Interpreters and War Crimes(Routledge, 2021)與本文幾乎同時出版,且是 Wilson 引用的主要參考。該書詳細分析英國對日軍事審判中的 39 名通譯被告以及作為證人的通譯,並處理通譯在暴力衝突中面對各種風險的倫理與法律問題。第二部分依序討論「與暴力的接近性」、「可見性與被感知的言說作者身分」、「戰爭罪的共同責任」、「犯罪的目擊者」。她的結論是「我只是翻譯」與「我只是服從命令」這兩種抗辯,在英國審判中都沒有奏效。Wilson 提供的是歷史學的「為什麼」,Takeda 提供的是翻譯學與法學的「這意味著什麼」,兩者互補。
藍適齊的台籍戰犯研究。 政大歷史系藍適齊(Shi-chi Mike Lan)建立了台籍戰犯資料庫。他的統計是戰後有一百七十餘名台灣人被各盟國以 B/C 級戰犯審判並服刑,以澳洲最多(95 名,超過 55%),其中 21 名被判處並執行死刑,判死者以澳洲與英國法庭最多;他發現這些人大多在戰爭中擔任「通譯」。他提出一個 Wilson 只輕輕帶過的論點:台籍戰犯凸顯了日本帝國與歐洲殖民帝國衝突下衍生出的「殖民戰爭責任」,而戰後英法荷等殖民國透過戰犯審判與其他針對「被殖民者」的手段,重新建立其在東南亞的殖民統治。這把問題從「法庭為何義憤」推向「殖民秩序如何重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台灣人在戰後也面對國民政府自己的清算:國民政府依 1946 年 10 月制定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處理一批批「台籍戰犯」,1947 年達到高潮,也就是說同一群人可能同時被盟軍視為「日本戰犯」、被祖國視為「漢奸」。
韓籍看守的對照組。 Wilson 說韓籍看守「並未受罰最重」,但那個群體的長期命運仍值得放在旁邊看。李鶴來(日本名廣村鶴來,1925 年生於殖民地朝鮮)是盟軍審判中定罪的 148 名韓籍戰犯的最後一位倖存者;他被澳洲法庭在新加坡判處死刑,同案的 23 人陸續被處決,他的刑期則減為 20 年,1951 年從樟宜移監巢鴨,1956 年獲釋。他領導「同進會」向日本政府爭取道歉與補償半世紀,2021 年以 96 歲過世,未能等到道歉與補償。這條戰後的「第二次遺棄」(被日本剝奪國籍、被韓國視為對日協力者),通譯群體同樣經歷,只是台籍者的聲音在台灣公共記憶中更晚才被聽見。
美國本土的「叛國罪」審判:同一種義憤的另一個法域。 Wilson 描述的「受過西方教育的人罪加一等」,在美國司法系統中有幾乎平行的案例,只是不是用戰爭罪法,而是用叛國罪:
川北友彌(Tomoya Kawakita)。加州出生的日裔二世,戰爭爆發時滯留日本,在大江山戰俘營擔任通譯;戰後回到洛杉磯,被一名前戰俘認出並向 FBI 檢舉,以十三項叛國罪起訴,每一項對應一次虐待戰俘的行為;1948 年判死,1953 年減為無期,1963 年甘迺迪總統假釋並驅逐出境。他的辯護策略與 Nigo、Takahashi 完全一樣——主張自己已喪失美國籍——而美國最高法院的回應也與英國覆核官員如出一轍:雙重國籍者對美國仍負忠誠義務。「被前戰俘在商店裡認出」這個情節,與 Wilson 描述的指認機制異曲同工。
John David Provoo。這個案例更微妙,因為他不是日方雇員,而是美軍自己人。他是美國陸軍上士,因作為日軍戰俘期間的行為被判叛國罪,後因程序問題翻案;據同袍證詞,他利用流利日語在戰俘營中取得權力,並虐待同袍以換取日方優待。審判中揭露,日軍行刑隊在 Provoo 告訴他們 Burton Thomson 上尉「不合作」且反日之後,槍決了該上尉。一個懂日語的美軍戰俘,事實上扮演了「內部通譯」的角色,而他所掌握的資訊直接決定了同袍的生死——這正是通譯位置的危險性的極端版本。
「東京玫瑰」戶栗郁子(Iva Toguri)。日裔二世、廣播員,1949 年以叛國罪定罪,1977 年獲福特總統特赦。她與 Provoo 在同一個廣播單位工作。
這三個案子說明:Wilson 描述的道德邏輯不是英國或澳洲法庭的特殊偏見,而是戰勝國普遍的心理結構——對「本該是我們的人」的憤怒,會轉化為更嚴厲的追訴。
歐洲的平行案例。 納粹佔領區的通譯也是戰後清算的對象。比利時學者 Van Eetvelde 研究了安特衛普 Sipo-SD(蓋世太保)的通譯:德國人不懂當地語言與情況,必須依賴比利時人協助,他根據戰後軍事法庭的刑事卷宗,重建這些人為何如此賣力協助佔領者。另有專書處理納粹集中營中的「營內通譯」(Lagerdolmetscher)——作者稱之為口譯史上最悲慘的命運——以及 1946 至 1948 年波蘭最高國民法庭審判中通譯的角色。歐洲的差別在於這些通譯多半以「通敵」而非「戰爭罪」受審,但「被佔領者視為叛徒、被佔領者本身視為必要工具、戰後兩邊都不認」的三重困境,與亞洲完全對應。
里斯本丸。 Niimori Genichiro 被指控在 1942 年 10 月里斯本丸沉沒時下令封艙、約 900 名英軍戰俘罹難一案,因方勵導演 2024 年的紀錄片《里斯本丸沉沒》而重新受到華語世界關注。Wilson 對 Niimori 的分析(月薪 160 至 190 圓、相當少校待遇、五星制服、佩刀)恰好提供了紀錄片之外的另一個視角:法庭之所以不相信他「平民無權下令」的說法,正是因為他的待遇根本不像平民。
九、補充線索:通譯作為「知情者」的位置,以及戰後盟國與日方的利益交換
這一節整理的是論文本身沒有處理、但與「為何是這群人被清算」直接相關的幾組史料。
(一)上級的證據銷毀與脫逃許可是有文件為證的。 日本投降五天後,東京戰俘管理部門發出一份被列為「軍事最高機密」的電報。這份文件後來作為證物提交審判,內容是:曾虐待戰俘與拘留者、或被他們極度厭惡的人員,准許立即調職或「消失無蹤」以自行處理;此外,落入敵手會對我方不利的文件,比照機密文件在用畢後銷毀。收件者包括朝鮮軍、台灣軍、關東軍、華北方面軍、香港,並轉知泰國、馬來亞、爪哇、婆羅洲等地的參謀長與各戰俘營指揮官。這份電報說明兩件事:第一,1945 年 8 月 20 日起,戰俘體系的文件銷毀是有組織的;第二,「讓可能被指認的人跑掉」是官方政策。Wilson 論文提到的憲兵隊員也大量隱匿身分或逃亡——最著名的例子是辻政信,他 1945 年在曼谷以第十八方面軍參謀身分迎接戰敗後,因害怕被指名為戰犯而逃亡,1948 年才回國;據他自己的回憶錄《潛行三千里》與後續研究,逃亡期間他受到國民政府軍統系統的庇護,在南京替國防部工作到 1948 年。
把這份電報放在論文旁邊看,一個結構性後果浮現出來:文件沒了,能跑的軍官與憲兵跑了,盟軍調查的重心必然落到「憑人證指認」上;而最跑不掉、最容易被指認的,正是在當地有家、有店、有名字、有樂隊演出紀錄的通譯。Wilson 討論的「指認機制」,其實是在這個「上層清場」之後才啟動的。
(二)通譯在證據學上的特殊位置:唯一同時聽懂雙方的人。 論文本身提供了幾個線索:雙十案的 YMCA 大樓有十幾名通譯輪流工作;每一場審訊都需要通譯;Nigo 承認通譯會在憲兵命令下直接逮捕、拘留、審問嫌犯,因為嫌犯聽不懂日語。這意味著在任何一場拷問中,唯一同時知道「軍官要問什麼」和「囚犯招了什麼」的人,就是通譯。Takeda 專書第八章「犯罪的目擊者」處理的正是這個問題——通譯作為目擊證人的倫理與法律位置。而 Wilson 提到的非日籍通譯 Velloo 與 Syed Mohammed,正是以「證人」身分被盟軍運用的例子:他們不被起訴,反而成為指證憲兵與日籍通譯的關鍵人證。
現有文獻能支撐到的程度是這樣:盟軍確實系統性地利用了通譯的知情位置,方式是把非日籍通譯轉為證人、把日籍通譯的供述當作指證憲兵軍官的材料。
(三)盟軍對「自己人招供、通敵」的敏感是真實存在的。 雙十案的背景是憲兵隊相信樟宜拘留者與市區之間有電台聯繫與資金往來——而這個懷疑並非完全憑空;戰後盟軍的敘事聚焦在主教 Wilson 等人的英勇抵抗,但審訊室裡誰崩潰、誰供出誰,通譯是最清楚的人。美國方面的 Provoo 案顯示,戰勝國並不避諱追究自己人的通敵,只是選擇了「叛國罪」這個對本國人適用的框架;Provoo 被俘初期被日軍當作通譯使用,這個角色本身就讓同袍懷疑他已經變節;戰後他在第二次服役期間持續受 FBI 騷擾,1949 年一退伍就被聯邦拘押並以叛國罪起訴。這與 Wilson 描述的 Inouye(撤銷戰犯死刑後改以叛國罪絞死)、Toh 與 Miyazaki(改由民事法庭重審)是同一種處理邏輯:一旦被告被認定是「我方國民」,法域就從戰爭罪切換為叛國罪,而叛國罪審判往往同時清算了「這個人知道我方哪些人做了什麼」的問題。
(四)盟國與日方的交易確實存在,但發生在「有利用價值」的層級。 這是與「為何是通譯而非別人」最直接相關的對照:
- 美國與 731 部隊。1947 年麥克阿瑟總部以「資料極具價值」為由,同意石井四郎及其部屬以交出人體實驗資料換取戰爭罪豁免,東京審判對 731 隻字未提。這是最著名的「情報換免責」。
- 中華民國的「需材」策略。近史所近年的研究指出,過去認為國民政府審判「寬大」的三個依據之一,是對岡村寧次以及山西日軍的豁免與留用,該文將此稱為「需材」策略。1949 年原本可能判死的岡村寧次獲判無罪,激起中共等方面的震驚與憤怒;國府方面則認為岡村在投降後的合作態度與戰時對華北共軍的清剿成果顯著,此後演變為在台灣訓練國軍的「白團」。辻政信受軍統庇護、閻錫山留用日軍,都屬於同一邏輯。
- 英國與「日本投降人員」(JSP)。英國為了應付後勤問題並重新確立對亞洲殖民地的控制,把日本戰俘改稱 JSP,並支持法、荷奪回印度支那與荷屬東印度;由於人力嚴重不足,JSP 不只當看守與勞工,還經常被投入實戰。Stephen Connor 的專書指出,投降六週後,英軍與日軍就在印尼與越南並肩對抗民族主義革命者;在爪哇,荷蘭平民為前來解救他們的憲兵隊——他們昔日的獄卒——歡呼;1945 年 11 月一名日本軍官因協助東南亞司令部恢復秩序而被推薦授予英國 DSO 勳章。
- 美國佔領軍的情報系統。GHQ 情報部(Willoughby 的 G-2)戰後吸收了有末精三、服部卓四郎等前參謀本部軍官組成情報網;岸信介、兒玉譽士夫、笹川良一等甲級戰犯嫌疑人於 1948 年底不起訴釋放。
把這些放在一起,可以看出一個清楚的不對稱:掌握戰略性價值(生物戰資料、反共經驗、對地方情勢的掌控力、參謀情報)的日方人員,在各盟國都有交易空間;而底層通譯掌握的資訊——某場審訊中誰下令、誰招供——對戰後的英國、荷蘭、國民政府沒有任何可交換的價值,他們的人身也沒有用處。 Lan 對「殖民秩序重建」的分析可以接上這一點:對正要恢復殖民統治的英荷法而言,公開審判並處決「本地面孔的日方人員」(尤其是出生於馬來亞、新加坡的英籍臣民)本身就有示範效果,而這種效果是處決一個日本本土出生的二等兵所不能提供的。
(五)法律結構上的一個細節。 上級命令抗辯雖然不被正式承認,但法庭對軍人有默契的寬容,理由是軍人受軍紀約束、無法抗命。通譯是「平民雇員」,形式上不在軍事指揮鏈內(Wilson 引用的檔案說明平民不能命令任何軍人,但也要服從憲兵軍官)。這個模糊地帶在法庭上可能兩面不討好:既不是能主張「軍令如山」的軍人,又被證明「拿的薪水比中士高、有時穿著像軍官」。Niimori 案的法庭正是被薪資、制服與佩刀說服的。
十、學術價值簡評
這篇論文的貢獻有三個層次。
在史料上,它首次公開了英國對日審判依位階分類的完整判決統計,並誠實交代了資料的限制。這張表本身就是後續研究的基礎,可以與澳洲(Morris)、菲律賓(Chamberlain)、台籍(Lan)的統計拼接。
在論證上,它用比較法把問題問對了:不是「通譯有沒有罪」,而是「同樣有罪、同樣底層,為什麼通譯特別倒楣」。她給出的多因解釋(制度標靶、犯行性質、指認機制、族群政治、法律適用差異、道德義憤)彼此不互斥,且每一條都有檔案支撐。她對「韓籍看守替罪羊說」的修正,與對「台籍通譯純粹受害說」的拒絕,在方法上是一致的:讓數字先說話。
在視野上,它連接了戰爭罪審判史、殖民地史、翻譯研究與衝突倫理,並指向當代通譯的處境。
限制也很明顯。第一,37 個案例是小樣本,英國以外的資料仍零散,作者自己也承認「類似模式」只是零星證據。第二,「道德義憤」的論證主要靠幾段法官與檢察官的發言,這些發言確實驚人,但要證明它系統性地影響了量刑,還需要更大範圍的判決書比對。第三,論文沒有把日籍通譯與台籍通譯的判決結果分開統計,而族群變數顯然重要——Lan 的「殖民戰爭責任」與「殖民秩序重建」框架,在本文中只作為輔助論點出現,其實可以是主軸之一。第四,論文對盟軍如何「使用」通譯(作為證人、作為指認憲兵的資訊來源)著墨很少,而這一面向恰好是理解通譯為何「既是被告又是證據」的關鍵。第五,全文沒有與歐洲的通譯清算做任何比較,而歐洲案例能幫助區分哪些機制是「日本戰犯審判特有」、哪些是「戰後清算通例」。
整體而言,這是一篇在同一主題的英語文獻中最具統計基礎、論證最節制的作品,它的價值不在提出驚人的新論,而在把一個長期被同情敘事與民族敘事各自佔據的題目,拉回可以用檔案檢驗的層次。對台灣讀者來說,它與藍適齊、武田珂代子的研究並讀,可以看見「台籍戰犯」這個議題在國際學界的三種不同切入方式,以及各自留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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