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nca Premo (Florida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ume 125, Issue 2, April 2020, Pages 396–406, https://doi.org/10.1093/ahr/rhaa169
一、作者的核心論證與內容特色
1. 開篇案例:年齡會「做乘法」
文章從 1800 年利馬一樁竊案切入。被告 Manuel Andrés Dávila 自稱 21 歲、身分是「印地安人」(indio);同夥原本說自己是混血的 mestizo,供詞中途改口也說自己是 indio。法院指派的辯護人(稱為 guardian,監護人)主張當事人享有「雙重未成年」(double minority):一是年齡未滿 25 歲,二是「印地安天性」。法官沒有調閱任何洗禮簿,也沒有傳喚證人,就以「印地安人被視同未成年」的特權從輕發落,兩人都只判服刑已滿。
Premo 抓住兩個細節:第一,年齡在這裡不只是「算數」,而是「乘數」——它把減刑請求放大,還外溢到同夥身上。第二,根本沒有任何一條成文王法規定「印地安人視同未成年人」;那是法學家 Solórzano Pereira 等人的論述與各地習慣層層累積而成的「無紙化的即興發揮」。
2. 顛覆性主張:被殖民者主動「爭取」未成年身分
歐洲殖民帝國把原住民「幼童化」,這對帝國史家毫不意外。Premo 的翻轉在於:原住民(以及非裔奴隸、混血 castas、甚至西班牙裔成年男性)經常主動訴諸未成年、老邁、孤兒等身分。在這個以法人團體與特權為基礎的法律文化裡,「完整的成年主體」既不一定可欲,甚至難以想像;人們爭奪的是受保護者的地位,而不是普世的權利。她因此警告:不能把這些人的年齡話語套進「爭取自由主義式包容」的敘事。
3. 年齡是「計算」出來的,不是「捏造」的
檔案裡的年齡為什麼不精確?只有部分居民受洗,早期對原住民的集體洗禮不登記年齡;宣誓入修會或結婚需要達到「自主意志」的年齡,卻極少附證明;能寫信、寫靈修自傳、申請王家榮銜(會留下生日)的人更是極少數。公證人手冊要求記錄年齡,但容許「大約幾歲」(de tantos años, más o menos)。Premo 刻意選用「計算」(calculated)而非「捏造」(fabricated/manipulated):後兩者預設當事人明知真實年齡而故意隱瞞,但多數人根本無從得知。年齡之所以「真實」,不是因為符合現代的計數,而是因為它是帶有法律後果的計算。
4. 制度基礎:多重門檻與「可憐人」(miserables)範疇
西班牙法屬於 ius commune 傳統,把羅馬法、教會法、《七部法典》(Siete Partidas)與各層級敕令、注釋、習慣整合起來,於是年齡門檻極多:女孩 7 歲可訂婚、10 歲可立遺囑、14 歲可自選監護人、12/14 歲婚姻有效、未婚 16 歲/已婚 18 歲的原住民男性須服勞役納貢、20 歲可任法官、25 歲脫離父權(但連這條都不確定是滿 24 還是滿 25 年)。新敕令不斷加入新數字而不取代舊的:Felipe II 規定摩里斯科(改宗穆斯林)男孩十歲半、女孩九歲半以下不得為奴,並須寄養至男 20、女 18 歲;1778 年《實用法令》又把結婚免父母同意的年齡定為男 25、女 23(父亡者各減一歲)。
在司法實務中,未成年與中世紀的「可憐人」範疇(寡婦、孤兒、貧民、奴隸)重疊,享有上訴高等法院、免費律師、免訴訟費等特權。「未成年」因此不只是限制,更是可用來爭取優勢的保護。她引 Adriana Chira 的研究:十九世紀古巴的奴隸訴訟人竟援引未成年人在財產法上的「回復原狀」(restitutio ad integrum)特權,要求退還自贖款;利馬的「未成年人辯護官」(Defender of Minors)到十八世紀末也負責代理所有挑戰奴役身分的非裔訴訟人。
5. 沒有「完整成年人」這個範疇
西班牙法找不到一個指稱「具完整法律能力的男性」的詞;只有 vassal、vecino、natural、republicano 這類關係性、社群性的身分,多數也向女性開放。最接近的是 padre de familia(一家之主),而那在法律想像中是一個被扶養者環繞的西班牙裔有產男性。Premo 舉 1762 年一案:一位半島出身的家長控告 28 歲的香菸小販誘拐其少女女兒,家長強調對方「年紀已大」,小販則自稱「孤兒」並向未成年人辯護官求援——後者拒絕,理由不是他超齡,而是自己已經代理那位少女對抗她父親。連西班牙裔成年男性也在玩年齡政治。
6. 年齡的「缺席」與「憑外貌」判定:保護與排除的雙面
Premo 的檔案方法很值得注意:她把年齡沒被記錄當成證據。在她翻閱的大量十八世紀民事案件中,年齡通常只在攸關保護或特權時才出現;刑事案件則多在嫌犯接近 25 歲時才記。她統計利馬初審法院 1714–1813 年 336 名被拘留者,僅約三成記有年齡。更關鍵的是,這些年齡不只出現五、十的「湊整」(age-heaping),還集中在 18 與 25——因為法院人員常對不知自己年齡的 castas「憑外貌」(al parecer)指派年齡,而 18 是成人量刑門檻、25 是喪失免費律師的門檻。換言之,同一套制度一面保護未成年人與印地安人,一面用數字把「低等」種姓推出保護之外。這種矛盾正是她要突破的:年齡既不是單純的殖民騙局,也不是現代普世標準的施加,而是「經由特權與保護的邏輯」被生產出來。
7. 原住民社群內部的年齡政治
1750 年瓦哈卡 Lalopa 村的薩波特克首領 Don Manuel Mans de Velasco,抱怨村議會強迫他的兒子與女婿出資打官司,他向西班牙法官自稱「您卑微的兒子」,請求法官以「未成熟者之父」的身分裁決。Premo 指出:訴諸「原住民未成年」並沒有削弱這位長老的家內與地方權威,反而把他的權力與殖民法官的權力掛勾——年齡等級成為在村落派系鬥爭中挑戰民選官員的槓桿。原住民社群的「長老」(viejos)、「首要家族」(principales)秩序,與殖民法的未成年概念互相放大。
8. 民族數學:兩套算術的校準
這是全文最具原創性的段落。她引 Gary Urton 對克丘亞數字本體論的研究:安地斯的數字本身有「年長/年幼」、「母數/子數」的關係,計數本身就是年齡排序。所以檔案裡的不精確可能是「年齡多元主義」(age pluralism)的痕跡,就像殖民地的雙語與多重計數能力。她以 Guamán Poma 的《新編年史與良好政府》為例:印加人口普查用結繩(khipu)把男女各分為十個「街」(calles),但排列不是從出生到死亡,而是從最能勞動的 33 歲開始往上,到最老的第五街後突然跳回 18 歲的青年(女性則跳回 33 歲的「處女」),再往下到嬰兒——以能力、生產/再生產與「五」和「配對」為原則。然而 Guamán Poma 又一絲不苟地用印度—阿拉伯數字標注每一街的年齡。Premo 的結論很謹慎:這不是要找出年齡的「真正」原住民意義,而是提醒我們,檔案中的年齡數字可能正是個人被迫在兩套以上文化算術之間校準的瞬間。
9. 生命歷程的另一端:老年作為奴隸的談判籌碼
奴隸為了壓低自贖價格,會強調自己「勞動黃金期已過」。1731 年墨西哥城一位女奴的估價人稱她年過五十、「已用盡」(hecha);她害怕被送進紡織工坊,主動找人估價以求換主。1791 年秘魯北岸的 Liberata de Jesús,律師說她生過十個孩子,「性別的弱點應加上年歲的弱點」——這正是把年齡與性別、奴役相乘的另一次「雙重未成年」算術。
10. 結論的警語
把訴諸未成年視為「退步」或「放棄現代成年人的自主」,是把我們自己的年齡政治強加於古人。她呼籲全球年齡史不只是「加法」(把西屬美洲加進殖民主義清單),還要「創造性的拆解」(creative disaggregation),把我們的價值與歷史行動者的價值分開。
論證與寫法的特色,總結如下:
- 以矛盾修辭為分析框架:精密的法律 × 鬆散的記錄 × 精確的算計,三者不是矛盾而是同一套邏輯。
- 把年齡從「事實」改寫為「論證」:年齡是關於保護的主張,其效力來自法律後果而非生物計時。
- 雙向閱讀生命歷程:多數年齡史只談童年/成年,她同時處理老年,並示範兩端如何被同一種特權邏輯驅動。
- 讀「缺席」的檔案學:不記年齡與記了什麼數字,同樣是證據。
- 引入民族數學,並明確反對經濟史學者(如 Baten 等人)把「年齡湊整」當作計數能力與現代化指標的做法。
- 對能動性的節制:她既反對「殖民騙局」論,也反對浪漫化的「抵抗」論,強調行動者是在劣勢世界中做有限的算術。
二、作者未提但可對照的案例:世界各地的「雙重演算法」
Premo 的西屬美洲案例,其實是一個更普遍現象的一種變體:當兩套年齡演算法並存,法律該信哪一套?誰有權決定? 以下案例作者沒有處理,但放在一起可以看出西屬美洲的獨特性在哪裡。
A. 英屬印度:星盤對抗骨骼與牙齒
這是與 Premo 最直接的對照。十九世紀印度鄉村的出生登記近乎不存在,因此在法庭上證明童婚新娘的確切年齡幾乎不可能,除非發生嚴重身體創傷或死亡。 1891 年《同意年齡法》的導火線正是 Phulmoni Dasi 案:1890 年加爾各答的審判中,一名約 11 歲的女孩因約 35 歲丈夫的暴力性交而死;值得玩味的是,不同資料至今仍把她記為 10 歲或 11 歲,這個一年之差本身就是「年齡不確定」的例證,而該法只是把同意年齡從 10 歲提高到 12 歲。
Ishita Pande(同一場 AHR 圓桌的另一位作者)的專書處理的正是這段歷史。她把 1929 年《童婚限制法》(Sarda Act)與「年齡」本身寫成一部雙重傳記:年齡如何成為維繫法治、治理親密生活的關鍵身分範疇,而看似自然的年齡排除與法律未成年概念,又如何成為其他政治排除的藉口,讓整個社群被「未成年化」。她強調年齡是在法醫技術、官僚程序、性道德、自由主義法學與社會科學調查的交會處被製造出來的「科學對象」。
在殖民法庭上,兩套演算法正面交鋒:一邊是本地的曆法—星象演算法(janma-patrika/kundli,即出生星盤:印度家庭為占星目的記錄出生時辰,理論上比洗禮簿還精確,但按陰陽合曆計算、可以事後補造,且是「家內文件」,殖民法官視之為可疑);另一邊是英國法醫學引進的身體演算法(Chevers、Lyon、Modi 等醫學法學手冊的牙齒萌發、第二性徵、骨骺癒合表)。星盤被指為「臭名昭著地不可靠」,骨齡則以歐洲人口為基準,用在印度兒童身上系統性地高估或低估。Pande 另指出,1929 年的法律部分失敗的原因,正是法庭要求的年齡精確度難以取得證據;相形之下,伊斯蘭法不依賴年齡、以青春期為準的彈性童年/成年觀反而在此脈絡下顯得有用——這與 Premo 說的「非西方年齡觀在殖民法內被保留並使用」互相呼應。
更驚人的是這套雙軌至今仍在運作。當代印度最高法院一再裁定:骨齡鑑定不是判定年齡的唯一標準,其估計範圍前後各有兩年的誤差;當上下限落在少年司法的邊緣區時,法院必須決定採上限或下限;當事人接近 18 歲時骨齡尚有參考價值,但年過三十後骨骼結構已無法判定年齡。案例中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仍包括學校紀錄、父母證詞與星盤,而醫學意見說他已逾 18 歲;最高法院最終依學校證書認定其為少年。從 1891 到今天,印度法庭仍在星盤、學籍與 X 光之間做 Premo 所謂的「校準」。
與西屬美洲的關鍵差異在方向:在利馬,是被殖民者主動要求「未成年」的保護;在印度,「保護」(保護女童)是殖民國家與改革派的旗幟,而印度教民族主義者把年齡立法視為對本土父權與宗教習俗的侵犯——「雙重未成年」在這裡變成了被拒斥的殖民羞辱,而不是可資利用的特權。這正好驗證 Premo 的核心觀點:年齡的「保護」意涵不是普世的,而是取決於法律文化的結構。
B. 羅馬法的胚胎:身體檢視 vs. 固定歲數
Premo 追溯 25 歲門檻到羅馬法,但沒有提到羅馬法內部早就存在「雙重演算法」之爭。關於男性何時「成年」(pubertas)並脫離監護,薩賓學派主張以身體檢視(inspectio corporis)判定青春期是否到來,普羅庫魯斯學派主張一律以滿 14 歲為準,另有折衷派要求兩者兼備。查士丁尼在六世紀以「檢視身體有傷風化」為由,明令男性一律以滿 14 歲為準(女性早已定為 12 歲)。這個決定的意義在於:西方法律傳統從源頭就是以數字取代身體,而且理由是道德的,不是精確度。Premo 筆下西班牙法的「精密門檻」正是這條路線的後裔;而印度的骨齡鑑定則諷刺地把「身體檢視」以科學之名重新請了回來。
C. 伊斯蘭法與鄂圖曼帝國:青春期、陰曆與徵兵
伊斯蘭法以身體徵候(bulūgh)作為成年的首要標準,年齡只是在徵候不明時的推定(多數法學派以 15 歲為上限)。鄂圖曼帝國十九世紀推行徵兵與人口登記(1830 年代起)時,官員面對的是沒有出生紀錄的臣民,只能靠體格檢查;再加上伊斯蘭陰曆一年約 354 天,33 個陰曆年約等於 32 個太陽年,行政年齡與宗教年齡之間存在系統性的偏移。這與 Premo 說的「不同曆法/算術的校準」如出一轍,只是這裡的兩套演算法是宗教法與現代國家,而非原住民與殖民者。
D. 東亞的虛歲與滿歲:離台灣讀者最近的例子
東亞傳統計齡(出生即一歲,過農曆年加一歲)與西方滿歲並存了一個多世紀。日本 1902 年制定《年齡計算相關法律》採滿年齡計算,1950 年又頒《年齡稱呼法》鼓勵日常生活也用滿歲;韓國自 1960 年代初起在醫療與法律文件上使用國際算法,但日常生活仍用傳統算法;直到 2023 年 6 月 28 日新法生效,才要求一律採用國際年齡,全國人民「一夜之間年輕一到兩歲」。在此之前韓國同時存在三套算齡系統,一個 12 月 31 日出生的嬰兒隔天可能就「兩歲」;而徵兵、入學、飲酒年齡所用的「年年齡」(出生為零歲、每年 1 月 1 日加一歲)暫時保留。台灣《民法》第 124 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加上日治時期建立的戶口制度使台灣很早就有完整出生登記,法律上並無雙軌問題;但安太歲、婚喪禮俗仍普遍用虛歲——這是一種和平共存的「年齡多元主義」。
更有趣的是中國帝制時期的例子,它與 Premo 的「保護門檻」幾乎是鏡像。唐律以降至《大清律例》的「老小廢疾收贖」條: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犯流罪以下可以錢贖罪;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犯殺人罪須上奏議擬;九十以上、七歲以下即使有死罪亦不加刑。刑案供詞開頭必記「年幾歲、某省某縣人」,且常附「年貌」描述——這正是 Premo 說的「年齡只在攸關減免時才被記錄」的中國版。另一方面,明清士人普遍存在「官年」與「實年」之別:科舉登科錄上申報的年齡往往比實際年輕數歲,以利仕途——這是一種與利馬「憑外貌定 18/25 歲」相反方向的算計:不是國家把人算老以排除保護,而是個人把自己算小以爭取機會。
E. 中世紀英格蘭的「年齡證明」(proof of age):集體記憶作為演算法
在教區登記簿普及之前(英格蘭 1538 年、法國 1539 年 Villers-Cotterêts 敕令、天主教世界 1563 年特倫特大公會議之後),貴族繼承人要證明自己滿 21 歲以繼承領地,必須召集鄰人陪審團,由每人以「那年我兒子受洗」「那天教堂失火」之類的個人記憶作證。年齡不是一個數字,而是一個社群共同建構的敘事。這與西屬美洲的「大約幾歲」屬同一系譜,但也凸顯差異:英格蘭的證明是為了取得財產與完整權利,西屬美洲的估算則多為取得保護。
F. 巴西 1885 年《六旬奴隸法》:老年被制度化為解放門檻
Premo 筆下的秘魯與墨西哥奴隸只能在個案中把老年當作談判籌碼;巴西則把它寫進法律。1885 年 Saraiva–Cotegipe 法規定年滿六十歲的奴隸獲得自由(但須再無償服務三年作為補償)。年齡從何而來?主要依據 1871 年《自由子宮法》之後建立的奴隸登記冊(matrícula),而登記時奴隸主有動機把年齡報小(以延長奴役),奴隸則有動機主張自己更老。於是「幾歲」成為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直接的法律戰場,估價與年齡的關係在此徹底反轉:越老越有價值——對奴隸而言。這是 Premo「老年特權」論在制度層面的極致實現。附帶一提,Frederick Douglass 在 1845 年自傳開頭就說自己對年齡一無所知,因為從未見過任何真實記錄——大西洋奴隸制中「不知道自己幾歲」本身就是被剝奪的一環。
G. 當代移民與少年司法的骨齡鑑定:Premo「雙重立場」的今日版
最能證明這篇文章當代意義的,是無人陪伴未成年移民的年齡鑑定。歐洲廣泛使用的 Greulich–Pyle 手腕骨齡圖譜,基準樣本是 1930 年代美國克利夫蘭的白人中產兒童;用於非洲或亞洲青少年時誤差極大。澳洲的案例尤其赤裸:2011 年中以前,澳洲當局主要依靠手腕 X 光判定年齡;若顯示骨骼成熟,即使其他評估顯示可能是兒童,也立即以成人論處;2008 至 2011 年間有 180 名涉嫌偷渡的印尼船員自稱未成年,其中 118 人被照 X 光;而依「疑點利益歸於當事人」原則,若無法確定是否為兒童即應以兒童對待——但這在這些年輕印尼人身上並未發生,且手腕 X 光根本無法判斷一個人是否已滿 18 歲。澳洲人權委員會 2012 年報告的標題就叫《An Age of Uncertainty》。
這正是 Premo 說的殖民當局「雙重立場」:國家在想要排除某人於保護之外時,就會動用最「精確」的身體演算法。十八世紀利馬法院「憑外貌」把 castas 定為 18 歲,與二十一世紀澳洲用 X 光把印尼少年定為成人,邏輯完全一致。
H. 非洲的年齡組(age-sets)
東非的馬賽人、基庫尤人等以「年齡組」(同期行割禮的世代)而非出生年計算社會年齡;殖民人口普查只能用「歷史事件曆」(某次大旱、某次瘟疫)反推年齡。這是 Premo 所說 Guamán Poma「街」的非洲版本:年齡以社會功能與世代關係為單位,而非個人計時。
三、比較之後看到什麼
| 案例 | 兩套演算法 | 哪套勝出/誰受益 |
|---|---|---|
| 西屬美洲(Premo) | 法定門檻 vs. 估算+外貌;西方數字 vs. 安地斯年齡序列 | 視訴訟人身分而定:印地安人、奴隸可藉未成年/老年獲保護,castas 被數字排除 |
| 英屬印度 | 星盤(家內/曆法)vs. 骨齡牙齒(國家/法醫) | 國家的身體演算法佔上風,但至今仍留 ±2 年的裁量空間 |
| 羅馬法 | 身體檢視 vs. 滿 14 歲 | 查士丁尼以「風化」為由選擇數字 |
| 伊斯蘭/鄂圖曼 | 青春期徵候 vs. 陰曆/太陽曆年齡 | 宗教法在家內、國家算法在徵兵與登記 |
| 東亞 | 虛歲 vs. 滿歲(韓國更有三套) | 國家以立法統一,但民俗保留 |
| 明清中國 | 實年 vs. 官年;律例年齡門檻 | 個人報小年齡求仕途;國家記年齡以決定刑罰減免 |
| 巴西 1885 | 登記冊年齡 vs. 當事人主張 | 老年成為法定解放門檻,奴隸主與奴隸爭「幾歲」 |
| 當代移民 | 自述/文件 vs. 骨齡 X 光 | 國家在排除時選擇身體演算法 |
三點觀察:
第一,雙重演算法是常態而非例外。凡是法律需要年齡、而社會又沒有普及出生登記的地方,就必然出現至少兩套算法;「精密的不精確」不是西屬美洲的特色,而是前登記時代的普遍狀態。Premo 的貢獻不在於發現這個現象,而在於指出它可以被行動者利用。
第二,演算法的選擇是權力問題,而選擇的方向可以預測:當國家想要保護,它接受估算與自述;當國家想要排除或懲罰,它訴諸身體。從利馬的「憑外貌」到澳洲的 X 光,這條規律跨越三百年。
第三,Premo 案例的真正獨特性在於「未成年」的價值符號。在印度、在近代民族主義論述、在自由主義的成年公民想像中,「被當成小孩」是羞辱;在西屬美洲的法人團體社會裡,它卻是可以主動申請的資產。這說明「年齡意識」的現代化敘事(Chudacoff 以來的美國史框架)不能直接輸出到其他法律文化。
四、學術價值簡評
貢獻。 這篇文章用不到一萬字完成了三件事:第一,把年齡從人口學變項改寫為法律論證,為年齡史提供了一個可操作的分析概念(年齡作為乘數/指數)。第二,把法律史與民族數學(Urton 的克丘亞數字本體論、khipu 研究)接上線,是目前少數認真處理「非西方計數如何進入殖民檔案」的年齡史作品。第三,它對「年齡湊整=計數能力低落=前現代」這條經濟史推論提出了根本質疑:不精確可能是多重算術並存的證據,而非無能。她讀取檔案「缺席」的方法,也是值得效法的技藝。作為圓桌論壇中的一篇,它與 Pande 的印度研究形成絕佳互補:同樣的殖民年齡制度,在一地是特權,在另一地是羞辱。
限制。 一是證據密度:文章依賴七、八個個案加上她舊作的一組統計(336 案、三成記齡),「被殖民者主動爭取未成年」這個顛覆性命題,需要更系統的量化或至少更多跨區域案例支撐;她自己也坦承這是「較不傳統的主張」。二是年齡多元主義的推論偏於假設:Guamán Poma 的「街」與克丘亞數字觀能否解釋十八世紀利馬法庭上的具體數字,中間缺了一段實證鏈。三是性別面向雖有觸及(Liberata、少女誘拐案),但女性的未成年期被法律「壓縮」(更早的婚配同意年齡、需夫許可才能訴訟)這條線沒有展開,而它恰恰可能是「雙重未成年」最普遍的形態。四是斷代問題:她強調殖民時期的年齡是關於保護的論證,那麼十九世紀獨立後轉向自由主義成年公民的過程如何發生?文章結尾把「自由主義式包容」當作靶子,卻沒有處理過渡。
總評。 這是一篇典型的「概念型」短論:它的價值不在窮盡材料,而在提供一組可以帶到其他地區檢驗的問題——誰在算年齡、用哪套算術、算出來的數字替誰服務。從英屬印度的星盤到今日的骨齡 X 光,這些問題顯然沒有過時。對於想做比較年齡史、殖民法律史或身分證件史的研究者而言,它是一個很好的起點,但必須與 Pande、Syrett、Field 等人的作品合讀,才能看清「年齡」在不同帝國中截然不同的政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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