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 Armstrong-Partida (Emory University), Susan McDonough (University of Maryland)
Past & Present, Volume 259, Issue 1, May 2023, Pages 3–42, https://doi.org/10.1093/pastj/gtac010
一、這篇文章在跟誰吵架
文章開頭引了 Maryanne Kowaleski 1999 年的一段話:地中海的榮譽觀念與女性貞潔綁得太緊,所以所有女性都力求結婚,「老處女」在地中海社會幾乎沒有位置。
作者要推翻的正是這句話,以及它背後的整套預設。她們的主張一句話講完:中世紀晚期的地中海港市裡,單身女性——包括奴隸、釋奴與自由出身者——不但存在,而且流動、置產、放貸、經商、立遺囑,是城市經濟與社會網絡的常態成員。這篇文章的攻擊對象,是把南歐排除在單身女性研究之外的整個史學傳統。
二、背景:Hajnal 的「歐洲婚姻模式」
沒讀過這篇文章的人需要先知道 John Hajnal 是誰。他是人口統計學家,1965 年提出「歐洲婚姻模式」(European Marriage Pattern, EMP):在一條大致從聖彼得堡到第里雅斯特的線(後稱 Hajnal 線)以西,人們晚婚(女性二十三、四歲以上)、有一到兩成終身不婚、結婚後另組核心家戶;線以東則早婚、幾乎人人結婚、多代同堂。1982 年他再寫〈兩種前工業家戶形成系統〉,把「西北歐」(斯堪地那維亞、不列顛、低地國、德語區、北法)與其他地區更明確地切開,並用 Herlihy 與 Klapisch-Zuber 對 1427 年佛羅倫斯 Catasto(財產普查)的研究,把托斯卡納歸到「另一種」系統,與二十世紀的印度、中國、尼泊爾類比。
這個模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後來長出三條枝幹:一是 Peter Laslett 領導的劍橋人口史群體把它發展成歐洲家戶的區域類型學,其中就有一個「地中海型」;二是 de Moor 與 van Zanden 2010 年的〈Girl Power〉一文,把 EMP 說成北海地區經濟起飛與女性地位提升的原因;三是中世紀婦女史——尤其英格蘭學者如 Goldberg、Bennett、Froide——在 EMP 的啟發下研究「生命週期服務」(青年婚前在他人家戶當僕役)與單身女性,但同時預設南歐女性直接從父家嫁進夫家,沒有這段人生。
作者的判斷是:Hajnal 對南歐的說法從一開始就建立在薄弱的資料上,卻被中世紀史家不加檢驗地接收,結果是北歐學者有了「許可」去忽視南歐同行的研究。
三、作者的論證架構
定義與方法:誰算單身女性,怎麼在檔案裡找到她們
作者採用 Bennett 與 Froide 對「終身單身」與「生命週期單身」的區分,但刻意把線畫得更寬:從未結婚者、當下單身但日後可能結婚者、以及被丈夫遺棄或喪偶者都納入。方法上她們借用 Cordelia Beattie 的「表演單身」概念——中世紀沒有結婚證書,女性向公證人自述身分,公證人照錄;凡是選擇不把自己掛在某個男人名下的女性,在那一刻就是在表演單身。
具體的辨識依據是公證文書的命名慣例。帕勒摩的公證人在七十年間格式穩定:mulier uxor(某人之妻)、mulier filia(某人之女,未婚且在父權之下)、mulier uxor quondam(某已故者之遺孀),而成年單身女性則是 mulier 加上出身城市。其他港市沒這麼整齊,但也有跡可循:以 habitatrix(居民而非公民)標示、只掛已故父親之名、或只標地名如「來自瓦倫西亞的 Isabel Rius」。
方法上最關鍵的一步,是把奴隸與釋奴女性視為單身人口的核心組成——奴隸結婚需主人同意,主人通常鼓勵解放後再婚,這一大群人的婚姻被結構性地延後或永遠取消。
證據的層次
作者的證據來自巴塞隆納、瓦倫西亞、帕爾馬、帕勒摩的檔案,以及威尼斯、法馬古斯塔、克里特的已刊公證登記簿。我把它們整理成七類:
家戶是地中海社會的縮影。 1395 年 Pere Despluges 之妻從馬約卡去瓦倫西亞的出港許可,列出同行的家內成員:奶媽、兩名釋奴(其中 Esmoladora 帶著兒子)、一名適婚少女、一男一女兩名奴隸、一位 Isabel。作者算出這一戶至少有五名單身女性。
奴隸人口的年齡結構。 巴塞隆納 1391 至 1400 年公證紀錄中的 1,196 名奴隸,女奴 49% 在 12 至 24 歲,37% 在 25 至 40 歲。解放多發生在二十多歲到四十多歲,甚至更晚;許多人以「工作換自由」,如希臘女俘 Elena 以五年服務抵二十五杜卡特,韃靼女子 Marguerite 四十歲獲釋但須付二十鎊或服務四年。帕爾馬的奴隸人口占全城 16% 到 26%。
經濟行為。 委任代理人(procurator):旅店主 Maria Grecha、Marcus Schandar 的前情婦 Maria de Famagusta。放貸與借貸:Nidda 借四弗羅林給人、Constancia Coppula 借錢給一對夫妻、Margarita 向猶太放貸人借三金 uncia 並全數償還、釋奴 Magdalena 借二十七鎊。買賣與解放奴隸:釋奴 Maria Greca 1386 年以二十四鎊買下 Pere Mertell 隨即釋放他、又借十六鎊給 Caterina 贖身。房產:Bella 與 Massa 在帕勒摩同一條街各擁一屋。酒館:Marossa Pansana 在法馬古斯塔控告熱那亞官員失職、Machalde 雇兩名男子賣酒。葡萄園與酒:Çaneta Liocara 在坎迪亞出租葡萄園、賣五十度量的酒給公證人。
勞動契約與婚姻。 Constancia 當奶媽的二十二鎊工資直接成了嫁妝;Antona Labruna 與 Marina Maçana 自己談服務條件(作者認為可能是偽裝的納妾契約)。馬約卡釋奴女性的嫁妝「行情」約三十鎊,對照蠟燭匠女兒的兩百鎊、水手女兒的一百鎊。
遺囑與情感網絡。 Salemi 的 Rosa 賣工坊供養孫女;坎迪亞的 Agnes Milumercan 無親無故,遺贈給「貧窮女性」與獄中窮人;釋奴 Chali 指定前主人的寡居女兒為繼承人;Corleone 的 Lucia 留下四葉的財物清單,把貼身衣物分贈給已婚與單身的女友;希俄斯島的 Isabella 1488 年把珠寶遺贈給同住的寡婦 Maria——作者謹慎地暗示,這可能是同居情誼,甚至是同性情感。
貧困與司法。 六到八歲女童的無工資服務契約;「極貧乞丐」Elicsen Sarda 偷葡萄被罰;巴塞隆納 1323 年、瓦倫西亞 1374 年驅逐外來乞丐的法令;釋奴 Costança la Tartra 與其他妓女一起被罰款;但窮女性也會主動用法庭——Caterina 申請更換監護人,Eulàlia 以年逾二十五為由請國王逼父親給嫁妝。
流動。 1396 年兩名單身女性結伴登上第一艘離開馬約卡的船;1401 年兩名卡斯提亞女子以「世間女子」(mulieres mundarum) 之名入港巴塞隆納;熱那亞女性在北非商館 (funduk) 為商人作伴。
結論的姿態
作者最後回到 Despluges 家戶,呼籲拋棄「南歐女性非婚即修道院」的想像,把地中海研究與北歐研究並置比較。但她們也明說不想「抹平區域差異」,並把議題連結到當代地中海的難民與性別化移民。
四、作者立論的特色
第一,分析單位是「地中海」而非國家。她們接受 Braudel、Horden 與 Purcell 的連結性框架,把西西里、加泰隆尼亞、克里特、塞浦路斯當成一個可互相印證的文化空間,這讓零散的個案能拼成圖像。
第二,也是最具原創性的一步:把奴隸與釋奴納入「單身人口」。北歐的單身女性研究之所以不會想到這一點,是因為北歐沒有大規模的家內奴隸制。一旦承認帕爾馬有兩成人口是奴隸,且女性居多,「南歐女性普遍早婚」的說法立刻出現一個巨大的例外群體。
第三,方法論自覺。從公證人的命名慣例讀出女性的自我呈現,並把 Beattie 原本用於英格蘭的「表演」概念移植到南歐檔案,這是可以被其他研究者複製的工具。
第四,反浪漫化。作者明確站在 Bennett 的「悲慘女孩」一邊,而非「Girl Power」:她們的單身女性多半窮困,三十鎊嫁妝、小額放貸、童工契約,單身不是解放,只是「不是死刑」。
第五,史學政治。她們把歐洲內部的南北等級(北方=先進=標準)與「全球中世紀」轉向、以及中世紀種族意識的研究連在一起,這使文章的野心超出了婚姻史。
第六,文體上是個案堆疊而非統計——這既是特色也是限制,後面再談。
五、作者沒提、但可以相互呼應或對照的材料
早近代南歐的終身未婚率。 研究顯示十八、十九世紀葡萄牙北部與西班牙北部部分地區,女性終身未婚率可達兩成上下。David Reher 自己也承認伊比利內部差異。如果連早近代都不是「人人早婚」,就更沒有理由預設中世紀如此。
對「EMP 帶來經濟成長」的計量反駁。 作者引 Bennett 批判 EMP 的光環,卻沒引用更具殺傷力的 Dennison 與 Ogilvie 2014 年研究:他們對 39 個歐洲國家的 4,705 筆人口觀察值做多變量分析,發現 EMP 最極端的表現反而與經濟停滯相關,也找不到證據支持 EMP 透過賦權女性、增加人力資本投資等機制促進經濟。英格蘭與荷蘭呈現的是溫和而非極端的 EMP。這對作者的論點是直接的援軍。
卡斯提亞的制度化納妾。 作者說貧民以納妾代替結婚,但沒提《七章法典》(Siete Partidas) 對 barraganía (未婚姘居) 的法律承認,以及 Heath Dillard《再征服時代的女兒們》(1984) 對卡斯提亞邊疆城鎮單身女性的研究。這能補強「伊比利存在制度化的非婚同居」這一點。
北歐對照組。 Amy Froide《Never Married》(2005) 對早近代英格蘭終身未婚女性的研究,以及 Goldberg 的約克論題(黑死病後勞動需求把單身女性吸進城市、延後婚姻)——作者的港市證據與 Goldberg 的邏輯其實相通,這正是南北比較可以具體展開的切入點,作者只呼籲比較而未示範。
六、學術價值與意義
這篇文章的貢獻可以歸為四點。它挑戰了南北歐兩套婚姻體制的長期成見,指出中世紀史家接受這套典範後,把地中海想像成較不發達、「較不歐洲」的地區,並忽略了區域內被奴役女性的經驗。第一,它讓南歐單身女性「可見」,用多城市、多檔案類型的證據建立了一個此前被視為不存在的研究對象。第二,它把奴隸制史與婚姻史接上,這個概念移轉本身就有跨領域價值。第三,公證命名學的方法可被複製。第四,它為 EMP 作為經濟史解釋的批判補上了中世紀南歐這塊拼圖。
而且它不是孤立的一擊。兩位作者 2023 年底在 Journal of Medieval Iberian Studies 續寫了單身女性的情感網絡,指出她們在港市中與其他男女建立廣泛的網絡以求生存,有時甚至興旺;她們也啟動了「單身女性:地中海晚期中世紀的奴隸與自由人」計畫,要根據在巴塞隆納、瓦倫西亞、馬約卡、帕勒摩、威尼斯的檔案研究,建立單身女性網絡與社經活動的資料庫。這篇文章更像一個綱領,宣示一個正在成形的研究方向。
七、檢驗:這些價值站得住嗎?
站得住的部分。 三個核心主張證據充分:地中海港市有大量單身女性且經濟活躍;奴隸與釋奴應被納入婚姻史的未婚人口;Kowaleski 那種「幾乎沒有」的極端說法是錯的。個案來自不同城市、不同檔案類型,且與 Rollo-Koster、Reyerson、Chojnacka 等既有城市研究一致,不是孤證。
需要打折的部分,有七點。
「存在」不等於「比例」。Hajnal 的主張是統計性的——初婚年齡、45 至 49 歲未婚率、家戶結構。本文沒有提供任何比率,也無法提供。作者標題與導言用的是 prevalence(普遍程度),但實際證明的是 presence(存在)。港市裡再多的個案,也推不出南歐整體的未婚比例接近北歐。這是最根本的錯位。
對 Catasto 的批評部分過火。1427 年 Catasto 涵蓋約六萬戶、二十六萬人,是接近全人口的普查;女性初婚約十七到十九歲、男性約二十五到三十歲,就我所知是以全人口計算的結果,不只是菁英。Herlihy 與 Klapisch-Zuber 關於「富裕家庭女兒」的保留,指的是用來校驗的另一組樣本。作者自己引的 Bender 2011 也仍認為托斯卡納女性幾乎普遍結婚。托斯卡納女性早婚是穩健的發現;作者能證明的是「Catasto 低估了未婚移民女性」,而非「托斯卡納女性不早婚」。
對象錯置與傳記推測。如上所述,1965 年的 Hajnal 並未斷言南歐沒有單身女性。而把 Hajnal 的判斷歸因於他對法西斯政權的印象,沒有任何文獻支持,接近人身歸因,反而削弱說服力。更節制的解釋是資料可得性:1982 年時,有系統統計的南歐中世紀資料就只有 Herlihy–Klapisch-Zuber。
「表演單身」的循環性。未掛丈夫名字者被計為單身,這可能把某些已婚或喪偶女性算進來;作者坦承無法確認,卻幾乎所有個案都建立在這個推定上。它是合理的工作假設,但不是可獨立驗證的分類。
港市偏差。巴塞隆納、瓦倫西亞、帕爾馬、帕勒摩、坎迪亞、法馬古斯塔全是移民與奴隸高度集中的港口。內陸與農村的證據只有 Manosque、Salemi、Corleone 幾例。作者自己承認需要更多研究,但這意味「地中海單身女性」目前更準確地說是「地中海港市單身女性」。
對南方人口史文獻的忽視。第五部分已說明:她們沒有與 Viazzo、Benigno、Barbagli、Smith 1981 對話,錯失了最強的盟友,也讓「北方中心主義」的指控帶點雙重標準。
強弱版本的滑動。文章開頭火力全開——EMP 是「錯誤的」、「過時的」、應被「拋棄」;結論卻退回較弱的版本:不想抹平區域差異,只有真正的比較研究才能找出實質分別。這個退讓是誠實的,但也承認了證據支撐不起導言的火力。
另一篇 EMP 相關的研究: Needed But Deplored: Spinners and Singlewomen in Industrial Coventry, c.1490–1525
Judith M Bennett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Past & Present, Volume 269, Issue 1, November 2025, Pages 46–86, https://doi.org/10.1093/pastj/gtae023
一、文章骨架
史料。 四份調查:1522 年軍事調查(戶長財產)、1523 年逐戶清查(戶長、妻子、houseling people、子女)、1524 與 1525 年補助金稅冊。1523 年清查是十五、十六世紀英格蘭唯一逐戶列名的城市紀錄;Bennett 與 Whittick 做成可跨調查連結的試算表,公開於北卡大學典藏庫。70:100 的性別比(2,445 名女性對 1,710 名男性)由此算出,缺頁的兩區以內插補足。她借用 Phythian-Adams 依租金分五級的家戶框架,但不接受衰退敘事:Coventry 較小但穩定,製帽業擴張,布匹仍暢銷;Phythian-Adams 把女性視為經濟負擔,正因他沒看出兩大產業對紡紗女的依賴。
第一段:紡紗女的處境。 紡紗佔製布勞動的三分之二,四十五名織工至少需要三百五十名全職紡紗女,製帽匠再加同等數量。紡紗是城市管制的契約工作:1449 到 1452 年間標準毛重從 2¼ 磅提高到 2½ 磅而工資不變,1514、1518 年重申封印秤重、現金支付;同時故意交出劣紗者公開受罰(浸水凳),拒紡者被視為「大乞丐」而驅逐。全職週薪 4 到 12 便士,低端只等於濟貧院院民的零用錢,高端不及非技術男工的 18 便士。
第二段:1490 年代的法令。 1492 年:五十歲以下健康單身女性不得自行保有房屋或房間,連合租都不行,須入服務直到結婚,違者罰 6 先令 8 便士並監禁。1495 年放寬為四十歲以下,允許向「誠實之人」租房。Bennett 的判斷:法令三年就需修訂,表示真的被執行;它不是 Goldberg 說的羅拉德式道德改革,而是挪用 1349 年勞工法令的工具(身體強健、年齡上限、強制服務、監禁至有擔保),但目的不是強迫閒人工作,而是把已在工作的女性趕進家戶接受監督——問題不是懶惰或貧窮,而是她們「偏好靠自己過活、藉此避開家內監督」。法令隻字未提性失序,只談勞動能力;她並指出塞進家戶反而加重性風險,因為女僕懷孕的對象通常是主人或同僚。
第三段:1523 年的驗證。 法令設想的世界基本實現:女性戶長約三百六十人,其中兩百七十四名寡婦,明確的單身女性只有二十人;異常在 houseling people——八百八十名女性對四百五十名男性,其他城市通常男女相當。這些女性不是家事僕役:子女越多的家戶女性比例越低(無子女 45:100,四名以上 73:100),製布業家戶集中最多——染工 Thomas Warren 有妻子、一名子女、三名男僕,卻養十三名女僕;清冊裡出現女僕房、紡紗房、配紡車的工坊。織布商偏好女性(42:100)以控制紗線品質;製帽匠偏好男性(121:100),粗糙的帽紗外包給城裡女性。清查不分僕役與房客,但紡紗法令針對獨立工作者(紗在「紡紗女家中」秤重),故許多紡紗女是以房客身分寄居、以承包身分紡紗;越窮的家戶女性比例越懸殊(勞動貧民 23:100),城牆外移民入口 Bishop Street 與 Spon Street 為 32:100 與 33:100,至少一百三十名 houseling women 應是房客。結語:「工作上獨立,居住上依附。」
兩個關鍵詞。 「紡紗」分拉線錘(慢、緊、經紗)與紡車(快、鬆、緯紗與帽紗),Coventry 保留前者是其保守工業體制的一部分。「小共和國」指城市依賴戶長維持家內外秩序,清查表頭即「男人與他們的妻子」;Coventry 是英格蘭第一批把獨立女性置於家內監控的文獻案例,Norwich 1577、Southampton 1582、Manchester 1584 年的法令晚了近一世紀,1563 年《工匠法》效果相同——「早熟但不特殊」。論證路徑是勞工法而非宗教。
二、呼應
明文對話。 Bennett 註 64 直接採用 Armstrong-Partida 與 McDonough 的寬泛定義(從未結婚、喪偶、被遺棄者皆算),理由相同:書記本就不區分寡婦與從未結婚者(法律上皆為 sole),Margery Cutler 1522 年記為單身女性、1523 年記為寡婦。
同一場論戰。 兩篇都以「Girl Power」為靶。Bennett 明說紡紗女的生活「正是」EMP,但「驅動了產業,自己卻未被賦權」。地中海那篇說南歐單身女性很多且貧窮;Bennett 說北歐單身女性很多但貧窮且不自由——南北兩端的落差被同時壓縮。她引 Hunt 與 Shepard 對經濟史家不讀女性勞動文獻的抱怨,與地中海那篇指控北歐學者不讀南歐研究,是同一種史學政治。
移民製造單身。 推力:繼承偏向兒子、女性工資下滑、華威郡村莊限制女性繼承;拉力:對紗線的無盡需求;結果是六百到七百五十名無法用正常人口變動解釋的女性。這對應 Raimundeta、Marina Maçana、卡斯提亞的「世間女子」:鄉村到城市的遷移本身製造單身女性。
「僕役」範疇的欺騙性。 最深的方法論呼應。Bennett 說「houseling people」涵蓋僕人、房客、學徒、職工,連當事人都分不清(Alice Young 是僕人還是房客?Exeter 的 Katherine 與房東互指對方欠錢)。地中海那篇說服務契約有時是偽裝的納妾,Bennett 說女僕有時是產業工人——「服務」是把各種女性勞動與依附關係塞進去的容器。她由此反駁 Goldberg 的「女性服務家務化」論:Coventry 沒有這個趨勢。
需要但厭惡。 巴塞隆納 1323、瓦倫西亞 1374 年驅逐外來乞丐卻仰賴女奴女僕;Coventry 1518 年同一年既驅逐「女人與男人一樣」的流民,又立法保障紡紗女的現金工資。差別在控制技術:Coventry 用法令與家戶,地中海用奴隸制與契約。Marina Maçana 承諾不離主人另謀高薪,與 Coventry 法令同一邏輯;而 1492 年法令源自 1349 年勞工法令,把兩地放進黑死病後固定勞動力的同一系譜,南方只是多了奴隸市場。
反浪漫化。 三十鎊嫁妝、童工契約,對 4 到 12 便士週薪、驅逐威脅。Bennett 註 46 可借用:貧窮本身是留人機制——窮到回不了家只能繼續紡——與奴隸制形成鏡像。
三、對照與差異
史料決定能說什麼。 Bennett 能量到比例(單身女性戶長只剩二十人,houseling women 兩倍於男性),地中海那篇沒有普查講不了比例。但她也坦白:清查漏掉空屋裡的移民,女性被低估,數字是下限;並推測其他城市 90:100 的常態同樣是低報——與地中海那篇「檔案可見性有性別」的主張同構。反過來,公證文書看得到主動行為(放貸、立遺囑、買賣奴隸),Coventry 看到的是被治理的對象,紡紗女的偏好只能反推(「城市必須下令,表示她們原本不願」),唯一親口拒絕服務的 Ellen Jane 還是 Exeter 人。一邊統計但被動,一邊質性但主動。
產業勞動與家內奴役。 Coventry 的單身女性被組織進工業化家戶;地中海的多在家內服務、小生意、性工作,且大量是奴隸。地中海那篇對紡織業僅一句帶過,但巴塞隆納、瓦倫西亞、佛羅倫斯同樣需要紡紗女——「南歐的紡紗女在哪裡」「女奴是否也用於紡紗」是兩篇都沒問的問題。
「需要」的背景。 Bennett 拒絕衰退框架,Coventry 是穩定甚至擴張的經濟;「需要」來自勞動密集、依賴競爭性定價的產業對紗線的結構性飢渴。兩地都是穩定或擴張中的城市經濟,都以廉價女性勞動為基礎,差別不在景氣,而在勞動力的來源與固定方式。
對 EMP 的態度。 地中海那篇要拆南北二分;Bennett 不否認 EMP,只否認其賦權詮釋,把「女性的選擇」改寫為「資本需求加父權控制」。這是雙面刃:既是同盟,又暗示南北真正的差異可能不在有沒有單身女性,而在城市用什麼機制吸收與管束她們。方法上她也是示範:承認 Coventry 資料獨一無二,對其他城市只提線索(Exeter、York、Northampton、Colchester 的紡紗房與遺贈)而不宣稱普遍——presence 與 prevalence 之間應有的節制。
居住。 Coventry 1492 年連合租都禁止,城市最怕「聚在一起工作或居住的紡紗女」——僅有的兩名紡紗女 Agnes 與 Maud 就是合租,1523 年有十八戶由兩名女性共同為戶長。地中海的 Bella 與 Massa 各擁一屋、Isabella 與寡婦 Maria 同住,公證人照錄不以為問題。同樣的居住配置,一邊是法令要消滅的對象,一邊是日常。這是最值得量化比較的軸線。
四、還可引入的研究
Goldberg 1992、2001 與 Froide 2005,Bennett 已直接處理。尚未進入對話的:Wiesner《Working Women in Renaissance Germany》(1986) 作第三對照點;Ogilvie《A Bitter Living》(2003) 與 Dennison–Ogilvie 2014 的計量研究,兩篇都沒引;南歐紡織業女性勞動研究(Brown 與 Goodman 1980 論佛羅倫斯女性紡織工人、Franceschi 論佛羅倫斯毛紡工人),是把 Bennett 的問題移植到地中海的入口;Mansell《Female Servant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2024) 對「服務」範疇的拆解可與「偽裝的納妾契約」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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