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an José Rivas Moreno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78 (2025), pp. 1068–1087.
https://doi.org/10.1111/ehr.13393
一分鐘摘要
- 問題:長程海上貿易需要三樣東西:大量且能長期鎖住的資本、跨洲監督代理人的方法、分攤海難風險的機制。主流經濟史認為英荷的解答是特許股份公司(東印度公司)或國家背書。
-
作者主張:馬尼拉走了另一條路。它沒有股份公司,也沒有國家銀行,而是把中世紀傳下來的三種工具改裝成資本市場:
- 遺贈基金(obras pías),負責匯集資本;
- 海上風險借貸契約(correspondencia),負責分配風險;
- 天主教平信徒兄弟會(cofradías),負責治理與人際網絡。
- 成果:到 1809 年,這些基金管理約 300 萬披索,私人資本另有約 250 萬披索,每年投入貿易的營運資本超過 300 萬披索(約 75 噸白銀)。
- 意義:這套由下而上、半公半私的制度,也達成了「非人格化」的資本匯集。作者藉此論證,通往現代金融的路不只一條。
一、作者要回答的問題:長程貿易的三道難題
| 難題 | 為什麼難 | 英荷的主流解答 | 馬尼拉的解答 |
|---|---|---|---|
| 資本動員與鎖定 | 航程動輒一年以上,資本被長期綁住,一般人不願意投 | 股份公司:VOC 自 1612 年起資本不再清算退還,投資人想退出只能在二級市場賣股 | 遺贈基金:本金在法律上屬於「創辦人不朽的靈魂」,依遺囑永久運作,沒有人能贖回 |
| 委託代理問題 | 出資人在馬尼拉,貨物在阿卡普科(Acapulco)出售,無法監督商人是否誠實 | 公司科層、壟斷特許狀、內部司法權 | 以「本金百分比」計算報酬的固定義務契約,加上公證人、兄弟會董事會與教會法庭的多層監督 |
| 海難風險 | 橫渡太平洋是當時最長的航線,沒有中途補給站 | 公司內部化,以大量船隻分散風險 | 契約讓出資方(基金)承擔海損,商人承擔市場風險;基金再分散投資組合 |
作者特別回應 Ron Harris《Going the Distance》(2020)的論點。Harris 認為股份公司是第一個實現「非人格化合作」的制度。作者則指出,馬尼拉在沒有股份公司的條件下,也做到了跨越血緣與族群網絡的資本匯集。
二、舞台:大帆船貿易有多大、多賺?
白銀流量比較
| 來源/估計者 | 時期 | 年均白銀流量 |
|---|---|---|
| Bonialian(馬尼拉大帆船) | 16 世紀末至 17 世紀初高峰 | 約 500 萬披索(約 125 噸) |
| Chuan Hang-Sheng(全漢昇)、Bonialian | 1680–1780 | 200–400 萬披索(約 50–100 噸) |
| Von Glahn(從馬尼拉流入中國) | 相近時期 | 約 38 噸 |
| TePaske(以美洲產量扣除大西洋運量) | 相近時期 | 約 17 噸 |
| VOC 從歐洲運往亞洲 | 1720–30 年代高峰 | 約 67 噸 |
換算基準:論文隱含 1 披索約等於 25 克白銀。
各家估計差距很大,最低與最高相差約六倍。背後的關鍵是走私:官方數字與實際流量落差極大。以下是作者著墨較少、但我認為值得補上的背景。
- 法定額度(permiso):西班牙王室規定每年從馬尼拉運往墨西哥的貨值上限,以及可運回的白銀上限。1762 年英軍占領馬尼拉前後,可運回的墨西哥白銀配額為 50 萬披索。
- 單船運量遠超配額:1743 年被英國海軍准將安森(Anson)俘獲的「科瓦東加號」(Covadonga),船上載有 1,313,843 枚八里亞爾銀幣。一艘船的白銀就可能是法定額度的兩倍以上。
- 艙位配給(boleta):自 1593 年起,凡登記在馬尼拉市民名冊上的居民都有權參與這項貿易。每年先丈量船艙容量,再由分配委員會依資歷、功績、尤其是財富,決定每位市民能裝多少件貨,並發給記載件數的艙位票。到 18 世紀後期,約 35% 的艙位分給教會參事會、寡婦、軍人、政府書記、遺贈基金與具正當資格的外國人,其餘 65% 由商人分配。
利潤
- Bonialian 估計 18 世紀的淨報酬率達 400–600%。
- 1778 年阿卡普科市集的物價紀錄顯示,價差達 100–300% 並不罕見。
- 結果是西班牙人逐漸放棄菲律賓的商業農業與委託監護制(encomienda),把資本全部押在大帆船上。
三、制度的誕生:17 世紀中葉的連環危機
原本馬尼拉有兩個互不相干的金融世界:
- 土地金融:醫院、修道院、兄弟會把資產以 censo(類似以不動產為擔保的年金契約,年利約 5%)投資在土地與房產上。
- 貿易金融:私人之間以 correspondencia 契約融資大帆船貨物。
一連串災難迫使這兩個世界合流:
| 年份 | 事件 | 衝擊 |
|---|---|---|
| 1639 | 馬尼拉華人(sangley)起事 | 鄉村遭破壞 |
| 1640–1668 | 葡萄牙脫離西班牙獨立,雙方交戰 | 馬尼拉與澳門的商業、金融網絡斷裂 |
| 1644 | 清軍入關 | 中國貿易受干擾 |
| 1645、1654 | 兩次大地震 | 仁慈堂(Misericordia)被迫釋出其不動產投資 89,855 披索中的 77,142 披索,約 86% |
| 1661 | 清廷頒布遷界令 | 沿海社群被迫內遷 |
| 17 世紀中 | 聖嬰現象不穩定 | 太平洋航程延長最多三分之一 |
| 1668 | 商人 Diego Martínez Castellanos 在仁慈堂設立第一個 correspondencia 遺贈基金 | 以慈善基金直接投資海上貿易,就作者所知是西班牙帝國的孤例(僅澳門有部分相似) |
與台灣相關的補充:遷界令的主要目標,是切斷對台灣鄭氏政權的補給。1662 年鄭成功逐走荷蘭人後,曾致書馬尼拉要求朝貢,馬尼拉當局隨即對華人展開屠殺。換句話說,催生馬尼拉遺贈基金的那場危機,有一部分正是以台灣為中心的清鄭對抗。
另外,論文寫遷界禁令於 1681 年解除,但通說是 1684 年(康熙二十三年)開海。這點待查證。
此後資金持續從 censo 轉向 correspondencia:
- 1739 年,馬尼拉總主教與仁慈堂聯名請求國王,准許把 censo 基金轉為 correspondencia 基金,理由是 censo 報酬太低,無法完成創辦人為救贖靈魂所指定的慈善事業。
- 這股轉換壓力一直延續到 1770 年代中期。
四、制度拆解:四根支柱
術語對照
| 原文 | 本文譯名 | 一句話說明 |
|---|---|---|
| obra pía | 遺贈基金/虔誠基金 | 以遺囑設立、本金永久存續的現金基金。本文專指投資海貿的 correspondencia 基金 |
| correspondencia | 海上風險借貸契約 | 屬於 respondentia 類的海事融資,船隻平安返航才需還本付「溢價」 |
| censo | 年金地租契約 | 以不動產為基礎的固定收益工具,約 5% |
| cofradía/第三會(Third Order) | 平信徒兄弟會 | 宗教兼社交的都市團體,擔任基金受託人 |
| mesa | 董事會 | 兄弟會的理事機構,每年改選 |
| escribano | 公證人 | 登記所有契約、保存副本 |
| arribada | 折返 | 大帆船沒能搭上北太平洋洋流而折返馬尼拉,錯過一季 |
| Misericordia | 仁慈堂 | 1594 年仿里斯本仁慈堂設立,是最大的基金管理者 |
支柱一:遺贈基金——讓「亡者」當股東
- 設立: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金額,透過遺囑設立基金,無論設立時本人是生是死。本金一律是現金。
- 法律性質:這不是捐贈。依教會法,基金所有權屬於創辦人不朽的靈魂。基金是代替創辦人行善的工具。
- 受託與約束:多由兄弟會擔任受託人,也有醫院、學校,甚至市政會。遺囑對管理者具有法律拘束力,爭議可以訴諸教會法庭。
- 用途:收益用於醫院、孤兒院、大學、彌撒、聖人節慶等。
- 效果:城市的福利供給因此與白銀貿易的盈虧綁在一起。市民成了貿易的利害關係人,基金的利益與公眾利益一致。
支柱二:correspondencia 契約——固定溢價的風險分攤
運作方式如下:
- 商人向出資方(通常是遺贈基金)取得現金本金。
- 商人用這筆錢在馬尼拉購買亞洲貨物,指定裝上某艘船,運往約定目的地出售。
- 船隻平安返航後,商人償還本金加上溢價(以本金的百分比計算)。
- 若船沉沒,商人不必償還。
以數學表示,設本金為 、溢價率為 、商人在阿卡普科的銷售所得為 :
所以基金承擔海損風險,商人承擔市場風險:即使賣價不理想,商人也得照付本息。
幾個重點:
- 1734 至 1821 年間,前往阿卡普科的溢價介於 20% 到 50%,中位數 30%,整個世紀呈下降趨勢。
- 溢價反映的不是資金的機會成本,而是按該趟航程的預期獲利計算的。因此契約中隱含一個銷售協議,也隱含商人「必須賺到約定報酬」的義務(obligación)。
- 當時的人在法律上把它視為合夥(compañía),而不是借貸。
與其他中世紀以來的工具比較:
| 工具 | 出資方報酬 | 海損風險由誰承擔 | 需不需要監督商人帳目 |
|---|---|---|---|
| 康曼達(commenda,威尼斯 colleganza) | 分享利潤(股權式) | 出資方 | 需要,容易起爭議 |
| 海事借貸(foenus nauticum)/英式 bottomry、respondentia | 固定溢價 | 出資方 | 不需要 |
| 馬尼拉 correspondencia | 固定溢價,但溢價按預期獲利訂定 | 出資方 | 不需要,這正是作者強調的優點 |
| censo | 固定年金,約 5% | 無海損問題 | 不需要,但報酬低 |
支柱三:兄弟會董事會的治理
- 董事會的職權:每年依章程從會員中改選,實際上多由資深商人與富人組成。董事會決定借款給誰、每年各航線的溢價率、以及每個基金撥出多少錢。
- 帳務分離:每個基金有獨立帳簿,兄弟會本身另有總帳。
-
上層監督:
- 兄弟會受教會法與主教管轄;
- 第三會另受修會省會長節制,須每年呈交帳簿;
- 仁慈堂比較特殊:它曾援引葡萄牙王的監督權而游離於主教之外,1733 年改歸西班牙王室保護。
支柱四:公證人
- 所有契約(包括 correspondencia)都必須在公證人處登記。
- 登記時有獨立於雙方的見證人在場。
- 雙方各持副本,可在法庭使用。道明會第三會的行政檔案中就發現了這類公證副本。
五、規模:仁慈堂的資產曲線
| 年份 | 仁慈堂遺贈基金資產(披索) | 備註 |
|---|---|---|
| 1707 | 81,587 | |
| 1752 | 194,577 | 1748–50 年連續航行失敗後 |
| 1755 | 577,738 | |
| 1765 | 350,273 | 大幅下滑。我推測與 1762–64 年英軍占領馬尼拉、同年一艘大帆船被英方俘獲有關 |
| 1768 | 455,200 | |
| 1778 | 790,463 | |
| 1783 | 1,037,449 | 峰值 |
| 1793 | 947,372 | |
| 1816 | 962,375 | 大帆船貿易已經終結(最後一艘在 1815 年) |
我另外算了 1707 到 1783 年的年複合成長率:
這個數字值得停下來想。correspondencia 的溢價中位數有 30%,資產卻每年只成長約 3.4%,而且這還包含新基金不斷注入的資金。
原因在於,遺贈基金本來就不是複利機器,而是慈善分配機器:
- 收益依遺囑持續撥給醫院、彌撒與學生;
- 約三分之一的資產保留為現金,不投入貿易;
- 船難與壞帳的損失則直接侵蝕本金。
其他規模指標:
- 仁慈堂管理的基金數:1700 年 8 個,1728 年 25 個,1816 年 58 個。
- 1668 至 1833 年間,已識別的遺贈基金超過 260 個,管理機構超過 20 個。其中包括聖若望醫院(San Juan de Dios)、「王子」駐軍團的互助基金、文官互助基金等。
- 方濟會第三會在 1806 年管理 502,411 披索。
六、非人格化:錢從哪裡來、借給了誰
出資方:誰設立了基金?
| 類型 | 例子 |
|---|---|
| 菁英 | 東京(越南北部)代牧主教 Santiago Fernández、總督 Valdés Tamón、將軍級商人 |
| 專業人士 | 大學教授 Medrano |
| 女性 | 富有的 Lizárraga 伯爵夫人;「過世時仍未婚」的平民女子 Paula González。道明會第三會的 46 個基金中有 12 個由女性設立(26%),方濟會 71 個中有 15 個(21%) |
| 外國人 | 亞美尼亞商人在耶穌會設立基金;義大利傳教士 Sidoti;法國耶穌會的馬杜賴(Madurai)傳教團請求代為投資 2 萬披索;住在西班牙的 Aveiro 女侯爵 |
| 跨國爭議案例 | 義大利傳教士 Mariani 的基金要把收益匯回羅馬,因違反西班牙禁止境外支付的法令而遭關閉,教廷樞機也介入 |
資金使用方:誰拿到了 correspondencia?
- 大多數是熟悉太平洋與亞洲區間貿易的知名商人。
- 但也有不少只借一次的專業人士與女性。
- 零星的出資者則包括寡婦與華菲混血女性(mestizas de sangley)。
- 還有馬尼拉人把資金貸給福建帆船商人,這是跨文化投資的案例。
作者的核心機制
兄弟會兼具宗教與社交功能。會員一起過節、一起參加活動,這讓與貿易本身毫無關係的市民,也能透過對修會或兄弟會的歸屬感,把儲蓄交給基金。基金再把這些儲蓄轉成商人的營運資本。
七、風險管理
海損風險其實不如想像中高
| 統計 | 數字 |
|---|---|
| Arteaga 等人:1571–1815 年大帆船「未完成航程」比例 | 12.6%(荷蘭好望角航線為 3.5%) |
| 但上述數字包含折返 | 折返只損失一季收益,契約直接順延到下一班船,隔年亞洲貨在美洲反而更貴 |
| 排除折返後,1722–1804 年實際沉船率 | 約 4%,與英國東印度公司 1750–1813 年的損失率相當 |
期望報酬與損益兩平溢價(我的補充計算)
設海損機率為 ,基金的期望毛報酬為:
- 以 計算,期望報酬約 24.8%。
- 即使悲觀地把所有折返都當成全損( ),仍有約 13.6%。
再問:溢價至少要多高,才能打平 censo 的 5%?
| 海損機率 | 兩平溢價 |
|---|---|
| 4% | 約 9.4% |
| 12.6% | 約 20.1% |
有趣的是,實際溢價的最低值 20%,恰好接近最悲觀情境下的兩平點;中位數 30% 則遠高於兩平點。這從數字上支持作者的說法:溢價裡包含了「分享貿易利潤」的成分,不只是保險費。
以上計算忽略了時間價值(一趟來回約一年上下)、折返造成的延遲、違約風險,也忽略了 censo 是永續收入。只能當作量級上的參考。
其他風險機制
- 投資組合三分法:18 世紀初起,多數基金把資產分成三份:投美洲航線、投亞洲區間貿易、保留現金。亞洲區間貿易提供穩定現金流,美洲航線追求高報酬。
- 擴張投資範圍:到 18 世紀末,資金過剩,也開始借給菲律賓沿岸貿易與內陸貿易。
- 免疫擠兌:創辦人多已過世,基金本來就為永續行善而設,沒有人會來「提款」。
- 船體風險不在市場上:大帆船由菲律賓王室財庫出資建造,船毀不會直接損及商人。
八、兩層代理問題
| 層次 | 問題 | 解方 |
|---|---|---|
| 第一層:基金與遠方商人 | 商人在阿卡普科會不會少報獲利? | 固定溢價契約,不必查帳;商人網絡與兄弟會會籍互相重疊;容易進入法院 |
| 第二層:捐款人/受益人與基金董事會 | 董事會會不會掏空基金? | 公證登記;受益機構互相監督(例如方濟會與道明會第三會的帳簿中,都抄錄了仁慈堂所有基金的清單);新任董事會審計卸任董事會;教會法庭 |
作者舉了幾個實例:
- 新董事會追究舊董事會:18 世紀初,仁慈堂新任董事會以前一年績效太差為由,拒絕償還前任董事會替基金做的借款。儘管兩屆董事很可能有姻親與生意往來,新任董事會仍依章程處理。
- 挪用確實發生過:一位匿名的基金管理人向方濟會修士 Torrubia 坦承挪用資金,案件依教會法處理。
- 科瓦東加號訴訟(1743):部分貨主把收益留在墨西哥,卻宣稱「全損」。兄弟會主張契約涵蓋那些留在墨西哥的收益,要求償還。案子一路打到西印度事務院,最後判商人勝訴。過程中 Murillo Velarde 神父發表法律論述,論證 correspondencia 屬於合夥契約,引發公開論戰。
- 違約處理:correspondencia 沒有抵押品,只有保證人。保證人的數量與素質不影響溢價,但可能是新手進入市場、建立信用紀錄的門票。新人往往先借亞洲短程航線,累積紀錄後才拿到美洲航線的資金。違約者通常沒有被強制追討,而是從此在借款名單上消失,也就是被整個市場排除。
九、作者的結論
- 另類路徑確實存在:源自古代與中世紀都市結社的制度,放進亞洲商業環境後,逐漸演變得「更像銀行」。決定制度能否解決長程貿易難題的,不是設計本身的先天優劣。
- 由下而上、分散、半公半私:馬尼拉的金融幾乎沒有國家的金融規範介入,也沒有把融資與貿易整合進單一法人。它既不是純粹的公共制度,也不是純粹的私人網絡,而是兩者互相強化。這是「資本主義的遠方」:不只地理上遙遠,制度上也遙遠,因為它誕生於長期被認為不適合資本主義轉型的中世紀經院哲學世界。
十、延伸比較:同時代的「慈善資本化」與商業融資制度
作者主要拿英荷公司對比。其實同一時期的世界上,有不少「把慈善、宗教或公共資金轉為商業資本」的類似制度,放在一起看,更能看出馬尼拉的定位。
| 制度 | 地區/時期 | 資本來源 | 如何鎖定資本 | 風險分配 | 治理與執行 | 主要弱點 |
|---|---|---|---|---|---|---|
| VOC/EIC 股份公司 | 荷、英,1600 年起 | 公開募股 | 永久股本加二級市場 | 公司內部化 | 董事會、特許狀、殖民地司法權 | 股東權利弱、職員私人貿易、以武力維持壟斷 |
| 塞維亞/加地斯大西洋航線 | 西班牙大西洋,16–18 世紀 | 商人、商會 | 短期契約 | 海事借貸 | 貿易署、商會法庭 | 高度依賴王室管制與船隊制度 |
| 葡萄牙仁慈堂 | 里斯本、澳門、巴伊亞等 | 遺贈、捐款 | 永久基金 | 多為放貸,澳門也參與海貿 | 兄弟會加王室監護 | 以土地與個人放貸為主 |
| 新西班牙教會信貸 | 墨西哥,17–19 世紀 | 遺贈、神職基金 | censo 與抵押 | 土地擔保 | 教會法庭 | 1804 年被王室強制收回(見下) |
| 鄂圖曼現金瓦合甫(cash waqf) | 16–19 世紀 | 宗教捐贈 | 永久信託 | 放貸收取「經濟利息」 | 受託人、卡迪法庭 | 利率由創辦人寫死、缺乏彈性 |
| 馬尼拉遺贈基金 | 1668–1833 | 遺贈(含女性與外國人) | 本金屬於靈魂,不可贖回 | 基金承擔海損,商人承擔市場風險 | 董事會、公證人、教會法庭 | 董事即借款人;受王室徵用威脅 |
其中有三組對照特別值得一提。
一、鄂圖曼現金瓦合甫是最接近的「近親」。
- 過去學界多把它視為消費性小額信貸。但 Stefini(2024)研究 16 世紀的塞拉耶佛,發現當地的現金瓦合甫也能為大型商業冒險提供資本,支援鄂圖曼與威尼斯之間的亞得里亞海貿易。原因是當地缺乏其他大型資本來源,而工匠行會(esnaf)既參與這些基金的設立與管理,也參與國際貿易。這幾乎就是馬尼拉兄弟會模式的伊斯蘭版本。
- Çizakça 的研究則指出一個結構性缺陷:瓦合甫的利率由創辦人設定,後人不得更改;結果形成雙重利率市場,基金受託人本身成為向自己所管基金借款的主要借款人。馬尼拉的董事會同樣「從基金取得私人貿易資本的大部分」(論文原意),兩者面臨相同的利益衝突。
二、國家徵用是這類制度的共同死穴。
- 西班牙王室為了償還戰債,把原本只在本土施行的「王室債券整合」法令,於 1804 年 12 月擴及美洲與菲律賓,將遺贈基金、醫院、救濟院、部分兄弟會等慈善機構的資源撥入償債基金。
- 在墨西哥,歷史學者 von Wobeser 認為這項措施是西班牙帝國瓦解最有力的原因之一。
- 這項法令在馬尼拉的實際執行程度,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但可以看出「免疫擠兌」不等於「免疫主權掠奪」。
三、台灣讀者其實很熟悉這種制度邏輯。
- 論文中「基金屬於創辦人的靈魂」,很像台灣的祭祀公業:財產登記在祖先名下,由派下員管理。兩者都讓資產脫離任何在世個人,得以永續存在。
- 清代台灣的郊商(例如台南三郊以水仙宮為會所),同樣以廟宇為核心組織商人、籌措公共事務與祭典經費。這與馬尼拉「兄弟會加商人加節慶」的結構異曲同工。
- 差別在於,郊與祭祀公業沒有發展出像 correspondencia 那樣標準化、經公證、可以大規模複製的海事融資契約。
十一、仁慈堂遺贈基金之於馬尼拉,猶如東印度公司之於英荷?——殖民投資模式與它們留下的遺跡
11.1 類比的適用範圍
一個頗有吸引力的說法是:遺贈基金之於西班牙,就像東印度公司之於英荷。這個類比在「功能」上成立:兩者都是解決長程貿易三道難題的核心制度。但範圍需要修正。
- 這是馬尼拉的特例,不是西班牙帝國的通例:作者明確指出,以遺贈基金直接投資海事借貸,在西班牙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只有澳門部分相似。西班牙帝國的主幹融資是大西洋航線上的商會、海事借貸與王室財政。
- 西班牙也有股份公司:例如 1728 年的委內瑞拉卡拉卡斯吉普斯夸公司,以及 1785 年成立、1834 年解散的皇家菲律賓公司。後者正是用來取代大帆船體制的嘗試。
- 所以比較精確的說法是:遺贈基金之於馬尼拉,猶如東印度公司之於阿姆斯特丹與倫敦。
11.2 治理機制對照:遺贈基金可以類比為「公司監理」嗎?
| 功能 | VOC/EIC | 馬尼拉遺贈基金 | 評估 |
|---|---|---|---|
| 長期資本 | 永久股本,投資人只能賣股退出 | 本金屬於靈魂,永遠不可贖回 | 成立,而且鎖得更死 |
| 擠兌風險 | 沒有贖回,但股價會受衝擊 | 幾乎為零 | 成立,但受國家徵用威脅(1804 年法令;1860 年菲律賓遺贈基金與西班牙菲律賓銀行還捐款支應摩洛哥戰爭) |
| 紀錄保存 | 公司帳簿 | 各基金獨立帳簿,契約必須公證並發給副本 | 成立 |
| 決策機構 | 十七人董事會/董事法院 | 每年改選的兄弟會董事會 | 成立 |
| 內部審計 | 股東監督薄弱 | 新舊董事會交接審計,受益機構之間互相抄錄帳目 | 成立,而且更分散、多元 |
| 司法後盾 | 國家法院,加上公司在殖民地的司法權 | 教會法庭、世俗法院、西印度事務院 | 成立 |
| 代理人舞弊 | 職員私人貿易十分普遍 | 有明確的挪用案例;董事本身就是借款人 | 應說「緩解」,不是「解決」 |
| 主權武力 | 可以締約、宣戰、築城、鑄幣 | 完全沒有 | 關鍵差異(見 11.6) |
11.3 各模式的後世遺跡
| 遺跡類型 | 馬尼拉遺贈基金/兄弟會 | 英國東印度公司 | 荷蘭東印度公司 |
|---|---|---|---|
| 金融機構 | 菲律賓群島銀行(BPI)的前身西班牙菲律賓伊莎貝爾二世銀行(1851)。該行的原始資本由遺贈基金提供;依章程,它是有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 40 萬披索,分為 2,000 股 | 1806 年的加爾各答銀行,後來演變為孟加拉銀行、印度帝國銀行,再到今日的印度國家銀行 | 公司於 1799 年解散,債務由荷蘭國家承接 |
| 公共基礎設施 | 卡里耶多(Carriedo)供水系統:1743 年留下 1 萬披索作為信託基金,本金加上累積收益資助了這套被視為遠東最早的現代供水系統之一,1882 年落成 | 非公益性建設 | 非公益性建設 |
| 教育與醫療 | 聖多瑪斯大學;聖若望醫院 | 附屬於公司體制的學院與文官培訓 | 教會學校;孤兒院;華人醫院 |
| 宗教與社群 | 兄弟會文化、聖人節慶(fiesta)、黑拿撒勒人遊行的善會傳統 | 相對有限 | 歸正會 |
| 法律 | 教會法下的信託與公證傳統 | 英屬印度法制 | 羅馬—荷蘭法(至今仍影響南非、斯里蘭卡) |
| 堡壘 | 西班牙本身也留下王城(Intramuros)、聖地牙哥堡;在台灣留下基隆聖薩爾瓦多城、淡水聖多明哥城(紅毛城前身) | 威廉堡、聖喬治堡 | 熱蘭遮城(安平古堡)、普羅民遮城(赤崁樓) |
| 土地與不平等 | 修會莊園(見 11.5) | 1770 年孟加拉饑荒、鴉片貿易 | 1621 年班達群島屠殺、香料壟斷 |
值得一提的反差:BPI 常被宣傳為「亞洲第一家銀行」,但英國東印度公司體制下的加爾各答銀行早了 45 年。兩種模式最後都留下了銀行。
11.4 馬尼拉遺產逐項查核
| 說法 | 證據 | 判定 |
|---|---|---|
| 遺贈基金孕育了 BPI | BPI 以遺贈基金為原始資本 | ✅ 成立。耐人尋味的是,大帆船貿易結束後,這筆資本最後流入的正是「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形式 |
| 遺贈基金孕育了自來水系統 | 卡里耶多的信託基金 | ✅ 成立,但有兩點保留:從捐贈到落成花了約 140 年;而且基金本身並不足夠,最後還要靠王室命令馬尼拉市出資 10 萬披索,並開徵肉品消費稅,整體工程耗資 745,590 披索 |
| 遺贈基金孕育了聖多瑪斯大學 | 大學源自 1605 年 Benavides 總主教遺贈的 1,500 披索與個人藏書,1611 年正式創立。論文則記載道明會的基金後來資助了越南與華人學生的獎學金 | ⚠️ 同屬「遺贈行善」的文化,但大學創立比第一個 correspondencia 基金(1668)早了半世紀以上 |
| 遺贈基金孕育了聖若望醫院 | 仁慈堂於 1596 年接管醫院行政;1645 年地震全毀後,交由聖若望醫院修會重建。但菲律賓遺產圖書館的館藏說明指出,該院原本主要收治貧困西班牙人及其眷屬與西班牙裔士兵,直到 1865 年仁愛修女會接手後才收治菲律賓人與華人 | ⚠️ 仁慈堂確實有關;但早期服務對象的族群界線很明顯(醫院早期沿革記載不一,細節仍有爭議) |
| 促成節慶與黑拿撒勒人遊行的社群凝聚 | 教宗依諾增爵十世於 1650 年認可拿撒勒善會,聖像 1787 年遷入奎亞坡教堂;聖像本身也是經大帆船從阿卡普科運來。論文記載遺贈基金資助聖人節慶 | ⚠️ 兄弟會的制度形式同源,大帆船提供了物質連結;但沒有證據顯示 correspondencia 資本直接支撐了這項遊行 |
| 讓女性與非歐洲商人「主導」航運經濟 | 女性設立了兩到三成的基金,但論文指出她們多半沒有直接參與貿易。寡婦確實有特權,自 17 世紀初即可分得大帆船艙位,有人轉賣,也有人親自經營。華人與混血者主要以借款人身分,零星參與亞洲區間貿易 | ⚠️ 「參與」成立,「主導」不成立:大帆船艙位限於登記在冊的西班牙市民 |
11.5 不能省略的另一面
同一個伊比利—天主教體制,在菲律賓也留下了沉重的遺產:
- 修會莊園:道明會、奧斯定會與重整奧斯定會三個修會,擁有菲律賓約十分之一的已開墾土地。農民對此的不滿,是 1896–98 年菲律賓革命的成因之一。美國接管後以購地方式處理,1904 年制定《修會土地法》,規範把土地重新分配給原佃農。管理遺贈基金的道明會,正是最大的莊園主之一;黎剎家族在卡蘭巴的租佃糾紛,對象也是道明會的莊園。
- 華人社群:大帆船貿易的貨源高度依賴福建商人,但馬尼拉華人在 1603、1639、1662 年都遭到大規模屠殺,1766 年更因被指與英軍合作而遭驅逐。
- 強迫勞役:論文說大帆船由王室財庫出資建造,但實際的造船勞力,大量來自菲律賓人的強迫勞役(polo)。1649 年薩馬島的蘇穆羅伊(Sumuroy)起事,就是因為當局要徵調勞工到甲米地船廠而爆發。
- 租金集中:大帆船的暴利集中在少數登記在冊的西班牙市民與墨西哥批發商手中,菲律賓本地的商業農業反而萎縮。這一點論文自己也承認。
11.6 比較好的解釋框架:決定遺跡樣貌的是「主權」,不是「慈善或營利」
兩種模式留下的遺跡形狀不同,關鍵變數在於有沒有主權權力:
- 東印度公司握有主權:可以宣戰、築城、徵稅、治理領土。它的遺跡因此是領土性的:國界、殖民國家機器、種植園經濟,以及伴隨而來的暴力。
- 遺贈基金沒有任何主權:它的影響力只能透過資本本身發揮。遺跡因此是城市性、捐贈型的:一家銀行、一套供水系統、幾所醫院與學校、節慶傳統。
- 馬尼拉的暴力面來自別處:修會莊園、強迫勞役、對華人的迫害,屬於西班牙殖民國家與修會的土地權力,並不是遺贈基金的產物。但兩者由同一批人、同一個體制所構成,難以完全切開。
所以「慈善資本讓殖民比較溫和」是過度推論。比較站得住的說法是:當融資制度與主權分離時,它留下的是比較像公民社會的遺產;但這不代表整個殖民體制比較溫和。
十二、學術價值點評與檢驗
| 作者宣稱的價值 | 站得住嗎? | 理由 |
|---|---|---|
| 一、史料貢獻:首次把宗教基金帳簿與公證文書合併使用,並公開資料庫(MFID,收錄 1736–1800 年 500 多筆契約,存放於 Zenodo) | ✅ 最扎實 | 可以驗證、可以擴充,也能讓後續研究者做量化分析 |
| 二、另類路徑的非人格化:沒有股份公司也能跨越個人網絡 | ⚠️ 部分成立 | 資金來源端確實非人格化:寡婦、教授、外國人把錢交給兄弟會,不必認識借款商人,這與銀行吸收存款的邏輯相同。但放款端仍高度依賴人際關係:保證人、先借短程航線建立紀錄、違約者被逐出市場,這些正是 Greif 所說的「社群聲譽機制」。作者對「非人格化」的證據,多半是出資者的身分軼事,缺少網絡分析或借款集中度的數據 |
| 三、由下而上、國家沒有介入 | ⚠️ 需要修正 | 國家確實沒有直接制定金融規範。但整個市場建立在國家創造的租金上:大帆船壟斷、法定額度、艙位配給、王室出資建造船隻。作者自己引用的 Arteaga 等人論文,標題就是〈被租金弄沉〉(Shipwrecked by rents)。此外,王室最後也把手伸向這個資金池(1804 年法令、1860 年戰爭捐款) |
| 四、與伊比利金融史對話 | ✅ | 把 Grafe、Irigoin 等人「伊比利世界並不落後」的論點延伸到海洋貿易融資,而且提供了與歐洲大學發展出的主流敘事截然不同的案例 |
| 五、能與東印度公司相提並論 | ⚠️ 作者自己也保留 | 規模比較用的是圖 1:一邊是 EIC 的逐年官方序列,另一邊是兩位學者對馬尼拉的零星估計,兩者口徑不一致。作者也坦承,效率比較需要更多數據與共同的定義 |
論文中的小瑕疵:
- 年份錯誤:安森俘獲科瓦東加號是在 1743 年 6 月 20 日,論文誤寫為 1742 年。清廷解除海禁,通說是 1684 年,論文寫 1681 年。
- 作者名不一致:正文寫「Arteaga, Cabello, and Koyama」,參考文獻卻是「Arteaga, Desierto and Koyama」。
- 敘述與表格矛盾:正文說資產「持續成長」,但表 1 顯示 1755 到 1765 年縮水約四成,1783 年後也停滯不前。
- 推算邏輯:「最多三分之二投入貿易」是遺贈基金章程的規定,作者卻把它套用到「基金加私人資本」的合計上。
- 時序不清:文中說耶穌會在 1769 年被逐出前管理的四個基金,是在 1775 年由 censo 轉換而來的,時序不合。
- 樣本代表性:仁慈堂的帳簿大多已散失,機制分析主要依賴道明會第三會的帳簿,而作者自己也說單一機構不能代表整體。
整體評價:這是一篇史料開拓性強、理論主張略微超前證據的論文。
- 它最大的貢獻,是把「宗教慈善基金就是前現代風險資本」這件事,用檔案與契約證明到了可以被計量檢驗的程度。
- 「另類路徑」的命題值得認真看待,但更精確的表述應該是:馬尼拉用教會法的信託形式,在資金端做到了匯集,在放款端保留社群執法,並寄生於國家創造的壟斷租金之上。
- 這個修正版的命題,反而讓馬尼拉與塞拉耶佛的現金瓦合甫、台灣的郊與祭祀公業,產生更有意思的比較可能。
結語
馬尼拉的故事提醒我們:「現代金融」並不只有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一個源頭。
- 在地球的另一邊,一群商人、修士、寡婦與早已過世的捐贈者,用中世紀的法律語言,把白銀、絲綢與靈魂的救贖綁在同一張契約上。
- 大帆船在 1815 年停航後,這些「屬於亡者的資本」沒有消失。它們在 1851 年成為菲律賓第一家銀行的股本,在 1882 年化成馬尼拉人打開的水龍頭。
這條路最終也匯入了股份公司的大河。它是不是一條「更溫和」的路,證據並不支持;但它確實是一條不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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