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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仕群
鄭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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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Thriving Republic”: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 Capital in Dutch Tayouan (1655–1660)

Maarten F. Van Dijck 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He is editor of a special issue of Social Science History (2017) on the long-term history of civil societies, for which he co-wrote the introduction with Nicholas Terpstra and Bert De Munck. He also contributed the articl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The Rise of Three Types of Civil Societies in the Spanish Netherlands and the Dutch Republic,” Social Science History, XLI (2017), 59–81.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2026) 57 (1): 39–66.
https://doi.org/10.1162/JINH.a.2068


這研究的價值到底在哪

第一,Oosterhoff 在 1985 年猜測荷蘭人在台灣成功是因為商人能接觸統治者,四十年來沒人驗證過,這篇用洗禮登錄簿把它量化了。第二,結果和「統治階級 vs. 底層」的想像不同:官員並不構成封閉的圈子,反而是官員彼此不連結、卻各自和商人、軍人綁在一起;商人才是內部最緊密的群體。第三,就是在地出生的混血女性——這不是理論推出來的,是網絡圖跑出來以後意外出現的中心節點。所以這篇的價值是經驗性的,不是理論性的。

不過先修正一個前提:Van Dijck 講的不是「荷華混血」。他的原話是許多殖民者娶了亞洲女性,形成具有異質社會網絡的混合家庭。在大員,這些「亞洲女性」主要是西拉雅女性,其次是從巴達維亞、孟加拉、日本來的女性或歐亞混血女性;荷蘭男性娶唐人女性反而少見,因為唐人移民幾乎全是男性,而且教會婚姻要求受洗。

大員:本地出生的女性為什麼會變成網絡中心

先看規模。Ann Heylen 在受訪時估計,大約八成在台灣定居的荷蘭或其他歐洲男性娶了原住民女性;婚姻登錄簿顯示許多荷蘭人娶本地女性為妻。這些婚姻的來源之一是征服:1636 年小琉球事件後,男性被送往巴達維亞當奴隸,女性和孩童則成為荷蘭軍官的僕人與妻子。長官奴易茲甚至被某些資料指稱正式娶了福爾摩沙女性,雖然包樂史認為他當時仍有元配、此說不太可能。

她們成為節點的機制,可以拆成四層:

第一,男人流動,女人不動。公司職員簽三、五或十年的契約,期滿續約或調往別處,很多人死在任上。以長官為例,揆一在 1656 年喪偶後,1658 年再婚;范登堡在巴達維亞娶了 Adriana Quina,可能因此成了普特曼斯的姻親;費爾堡的女兒後來嫁給前長官普特曼斯的兒子。男性的職涯是一站站的商館,而本地出生的女性和她的親族、房產、奴隸留在原地。一個寡婦再嫁時,新丈夫繼承的是她前夫的整個關係網——這正是洗禮見證人資料能捕捉到的東西。

第二,教會制度替她們留下記錄。洗禮見證人不需要女性,但某些女性卻在城市網絡中扮演核心角色。合理的解釋是:一個孩子的見證人由父母雙方選,父親找的是同事和商人,母親找的是她的姊妹、她前夫的同僚、其他混合家庭的妻子——只有她同時站在兩個圈子的交會處。有這種結構位置的人,在網絡分析裡自然中心性最高。

第三,語言。早在荷蘭人進入亞洲前,葡萄牙人已在 16 世紀經營果阿、馬六甲、澳門等據點長達上百年。葡萄牙語(包含經當地語言簡化混合的「葡語克里奧爾語」)早已演變成全亞洲沿海區域跨國貿易的標準語言,連唐人商人、日本商人與東南亞水手都能用其進行日常溝通。1650 年代熱蘭遮市的房屋大約三百戶,由七十多個唐人擁有,已辨識的 31 人裡至少三分之一能講葡萄牙語或西班牙語。這座城市的通用語不是荷語而是葡語克里奧爾,而在 VOC 各據點裡,講葡語的正是亞洲出生的女性、奴隸和混血兒;荷蘭人在家中學到的葡語,多半來自妻子和女僕。她們是荷蘭官員、唐人商人、西拉雅村社之間實際的翻譯層。

第四,財產。荷蘭法給寡婦相當的財產與監護權;印尼國家檔案館新發現的 1650 年與 1655–60 年熱蘭遮孤兒院檔案,據說能更完整呈現荷蘭市民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同唐人企業家的經濟往來。這批資料若進一步整理,應該能看到寡婦作為債權人和地產持有者的角色。

一個從巴達維亞來到台灣的具體例子是 Saartje Specx:後來出任總督的 Jacques Specx 和日本女性所生,在巴達維亞捲入性醜聞、當眾受鞭刑;依 VOC 的規定她身為部分亞洲血統者無權住在荷蘭,於是嫁給牧師干治士,隨他到福爾摩沙,1636 年死於當地,年僅 19 歲。這條規定很關鍵:混血女性被制度性地釘在亞洲,這就是她們變成「固定節點」的法律根源。

巴達維亞:同一個模式的原型

Jean Gelman Taylor 1983 年的《巴達維亞的社會世界》講的就是這件事。她的結論是 VOC 東印度的歐洲家庭是由女性血脈錨定並相互連結的;她主張歐洲人與亞洲人在融合中都被深刻改變,產生了獨特的印荷混合文化。畫家 Coeman 把 Cnoll 家的女性畫成歐亞混血,這和出生與婚姻記錄所知的 VOC 女性精英是相符的。

畫中的女主人就是最著名的案例 Cornelia van Nijenroode。她約 1624 年生於平戶,父親是荷蘭商人、母親是日本人,1637 年被公司送到巴達維亞;她的家族肖像現藏阿姆斯特丹國家博物館。她的丈夫 Pieter Cnoll 後來升任巴達維亞的總管(Director General),她在當地社會地位極高。兩人生了十個孩子只有一個活到成年;Cnoll 在 1672 年過世時把全部財產和獨子的監護權都留給她,超過當時荷蘭法律通常允許寡婦保有的範圍。守寡後她成為成功而富有的商人。1676 年 46 歲時她再嫁 38 歲的律師 Johan Bitter,後者利用司法職位侵吞她的財產,兩人的訴訟拖了十五年,1688 年總督 Camphuys 把夫妻倆一起逐出殖民地。她被視為荷蘭殖民帝國中獨立歐亞女性的典型。包樂史從這個案子裡還挖出另一層:歐亞女性提供房貸給華人商人——這正是洗禮網絡看不到、但財產檔案看得到的華人連結。

要補一個反面:這些站在網絡中心的女性是少數。Eric Jones 研究巴達維亞市政法庭的刑事卷宗,指出 VOC 建立的法律區分偏袒「混合 VOC 家庭」——亞洲女性嫁給公司雇員的家庭;決定法律地位的是雇傭關係而非種族,其餘的亞洲女性因此淪為新的底層,而這個底層明顯是女性的。所以在巴達維亞,「網絡中心的混血妻子」和「奴隸、妾」是同一套制度的兩面。

其他殖民地

好望角是最好的對照,而且 Van Dijck 2025 年已經開始用同一套方法研究 1668–1688 年的開普殖民地。當地的原型是 Krotoa(荷蘭人叫她 Eva):十歲左右被范里貝克收進家中,替總督夫人做事,學會荷語和葡語,成為翻譯,並替堡壘與她富有的親戚 Oedasoa 的部眾談成合作關係;1662 年受洗,1664 年嫁給丹麥外科醫生 Van Meerhof,是第一位依基督教儀式結婚的科伊人。她一度是好望角唯一有經驗的中間人,但 1669 年就被以敗德罪名監禁並流放羅本島。她的後代包括 Peltzer、Kruger、Steenkamp 等阿非利卡家族。另一個例子是 Angela van Bengale:范里貝克家的奴隸,1667 年獲釋後得到市中心的一塊地,嫁給自由市民 Basson;她在開普出生的女兒 Anna de Koning 嫁給瑞典人 Olof Bergh,後者擁有 Groot Constantia 等莊園。這不是零星個案:Heese 統計十七世紀後四十年有 191 名德意志移民與非純歐裔女性結婚或同居,Ross 估計 1657 到 1807 年間有 480 名黑人血統女性嫁入白人群體,今日白人阿非利卡人約 7% 的基因來自奴隸或科伊女性祖先。

再往外看,這個模式其實是荷蘭人從葡萄牙人那裡繼承的:果阿、麻六甲的 casado(已婚定居者)娶本地女性,形成講葡語的混血社群,荷蘭人 1641 年拿下麻六甲、在錫蘭和科欽接手的就是這些「葡裔市民」社群,大員華人講葡語也是同一脈絡。西班牙馬尼拉的華人與菲律賓女性生下的 mestizo de sangley,後來成為菲律賓的商業精英;十八世紀英屬印度的 bibi 又是另一個變體。

這對台灣有什麼意義

第一,大員在 1655–1660 年呈現的,是巴達維亞模式的濃縮版:一個才三十幾年的殖民地,女性已經取代流動的公司職員成為社會的固定骨架。第二,1662 年之後這個骨架沒有消失——荷蘭男性被遣返或殺害,而西拉雅妻子和混血子女多半留在台灣,進入鄭氏政權的社會;這是台灣「有唐山公、無唐山媽」敘事之前,另一條同樣以本地女性為中介的族群融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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