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rten F. Van Dijck 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 He is editor of a special issue of Social Science History (2017) on the long-term history of civil societies, for which he co-wrote the introduction with Nicholas Terpstra and Bert De Munck. He also contributed the articl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in the Early Modern Period: The Rise of Three Types of Civil Societies in the Spanish Netherlands and the Dutch Republic,” Social Science History, XLI (2017), 59–81.
The 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 (2026) 57 (1): 39–66.
https://doi.org/10.1162/JINH.a.2068
這研究的價值到底在哪
第一,Oosterhoff 在 1985 年猜測荷蘭人在台灣成功是因為商人能接觸統治者,四十年來沒人驗證過,這篇用洗禮登錄簿把它量化了。第二,結果和「統治階級 vs. 底層」的想像不同:官員並不構成封閉的圈子,反而是官員彼此不連結、卻各自和商人、軍人綁在一起;商人才是內部最緊密的群體。第三,就是在地出生的混血女性——這不是理論推出來的,是網絡圖跑出來以後意外出現的中心節點。所以這篇的價值是經驗性的,不是理論性的。
不過先修正一個前提:Van Dijck 講的不是「荷華混血」。他的原話是許多殖民者娶了亞洲女性,形成具有異質社會網絡的混合家庭。在大員,這些「亞洲女性」主要是西拉雅女性,其次是從巴達維亞、孟加拉、日本來的女性或歐亞混血女性;荷蘭男性娶唐人女性反而少見,因為唐人移民幾乎全是男性,而且教會婚姻要求受洗。
大員:本地出生的女性為什麼會變成網絡中心
先看規模。Ann Heylen 在受訪時估計,大約八成在台灣定居的荷蘭或其他歐洲男性娶了原住民女性;婚姻登錄簿顯示許多荷蘭人娶本地女性為妻。這些婚姻的來源之一是征服:1636 年小琉球事件後,男性被送往巴達維亞當奴隸,女性和孩童則成為荷蘭軍官的僕人與妻子。長官奴易茲甚至被某些資料指稱正式娶了福爾摩沙女性,雖然包樂史認為他當時仍有元配、此說不太可能。
她們成為節點的機制,可以拆成四層:
第一,男人流動,女人不動。公司職員簽三、五或十年的契約,期滿續約或調往別處,很多人死在任上。以長官為例,揆一在 1656 年喪偶後,1658 年再婚;范登堡在巴達維亞娶了 Adriana Quina,可能因此成了普特曼斯的姻親;費爾堡的女兒後來嫁給前長官普特曼斯的兒子。男性的職涯是一站站的商館,而本地出生的女性和她的親族、房產、奴隸留在原地。一個寡婦再嫁時,新丈夫繼承的是她前夫的整個關係網——這正是洗禮見證人資料能捕捉到的東西。
第二,教會制度替她們留下記錄。洗禮見證人不需要女性,但某些女性卻在城市網絡中扮演核心角色。合理的解釋是:一個孩子的見證人由父母雙方選,父親找的是同事和商人,母親找的是她的姊妹、她前夫的同僚、其他混合家庭的妻子——只有她同時站在兩個圈子的交會處。有這種結構位置的人,在網絡分析裡自然中心性最高。
第三,語言。早在荷蘭人進入亞洲前,葡萄牙人已在 16 世紀經營果阿、馬六甲、澳門等據點長達上百年。葡萄牙語(包含經當地語言簡化混合的「葡語克里奧爾語」)早已演變成全亞洲沿海區域跨國貿易的標準語言,連唐人商人、日本商人與東南亞水手都能用其進行日常溝通。1650 年代熱蘭遮市的房屋大約三百戶,由七十多個唐人擁有,已辨識的 31 人裡至少三分之一能講葡萄牙語或西班牙語。這座城市的通用語不是荷語而是葡語克里奧爾,而在 VOC 各據點裡,講葡語的正是亞洲出生的女性、奴隸和混血兒;荷蘭人在家中學到的葡語,多半來自妻子和女僕。她們是荷蘭官員、唐人商人、西拉雅村社之間實際的翻譯層。
第四,財產。荷蘭法給寡婦相當的財產與監護權;印尼國家檔案館新發現的 1650 年與 1655–60 年熱蘭遮孤兒院檔案,據說能更完整呈現荷蘭市民的財產狀況與他們同唐人企業家的經濟往來。這批資料若進一步整理,應該能看到寡婦作為債權人和地產持有者的角色。
一個從巴達維亞來到台灣的具體例子是 Saartje Specx:後來出任總督的 Jacques Specx 和日本女性所生,在巴達維亞捲入性醜聞、當眾受鞭刑;依 VOC 的規定她身為部分亞洲血統者無權住在荷蘭,於是嫁給牧師干治士,隨他到福爾摩沙,1636 年死於當地,年僅 19 歲。這條規定很關鍵:混血女性被制度性地釘在亞洲,這就是她們變成「固定節點」的法律根源。
巴達維亞:同一個模式的原型
Jean Gelman Taylor 1983 年的《巴達維亞的社會世界》講的就是這件事。她的結論是 VOC 東印度的歐洲家庭是由女性血脈錨定並相互連結的;她主張歐洲人與亞洲人在融合中都被深刻改變,產生了獨特的印荷混合文化。畫家 Coeman 把 Cnoll 家的女性畫成歐亞混血,這和出生與婚姻記錄所知的 VOC 女性精英是相符的。
畫中的女主人就是最著名的案例 Cornelia van Nijenroode。她約 1624 年生於平戶,父親是荷蘭商人、母親是日本人,1637 年被公司送到巴達維亞;她的家族肖像現藏阿姆斯特丹國家博物館。她的丈夫 Pieter Cnoll 後來升任巴達維亞的總管(Director General),她在當地社會地位極高。兩人生了十個孩子只有一個活到成年;Cnoll 在 1672 年過世時把全部財產和獨子的監護權都留給她,超過當時荷蘭法律通常允許寡婦保有的範圍。守寡後她成為成功而富有的商人。1676 年 46 歲時她再嫁 38 歲的律師 Johan Bitter,後者利用司法職位侵吞她的財產,兩人的訴訟拖了十五年,1688 年總督 Camphuys 把夫妻倆一起逐出殖民地。她被視為荷蘭殖民帝國中獨立歐亞女性的典型。包樂史從這個案子裡還挖出另一層:歐亞女性提供房貸給華人商人——這正是洗禮網絡看不到、但財產檔案看得到的華人連結。
要補一個反面:這些站在網絡中心的女性是少數。Eric Jones 研究巴達維亞市政法庭的刑事卷宗,指出 VOC 建立的法律區分偏袒「混合 VOC 家庭」——亞洲女性嫁給公司雇員的家庭;決定法律地位的是雇傭關係而非種族,其餘的亞洲女性因此淪為新的底層,而這個底層明顯是女性的。所以在巴達維亞,「網絡中心的混血妻子」和「奴隸、妾」是同一套制度的兩面。
其他殖民地
好望角是最好的對照,而且 Van Dijck 2025 年已經開始用同一套方法研究 1668–1688 年的開普殖民地。當地的原型是 Krotoa(荷蘭人叫她 Eva):十歲左右被范里貝克收進家中,替總督夫人做事,學會荷語和葡語,成為翻譯,並替堡壘與她富有的親戚 Oedasoa 的部眾談成合作關係;1662 年受洗,1664 年嫁給丹麥外科醫生 Van Meerhof,是第一位依基督教儀式結婚的科伊人。她一度是好望角唯一有經驗的中間人,但 1669 年就被以敗德罪名監禁並流放羅本島。她的後代包括 Peltzer、Kruger、Steenkamp 等阿非利卡家族。另一個例子是 Angela van Bengale:范里貝克家的奴隸,1667 年獲釋後得到市中心的一塊地,嫁給自由市民 Basson;她在開普出生的女兒 Anna de Koning 嫁給瑞典人 Olof Bergh,後者擁有 Groot Constantia 等莊園。這不是零星個案:Heese 統計十七世紀後四十年有 191 名德意志移民與非純歐裔女性結婚或同居,Ross 估計 1657 到 1807 年間有 480 名黑人血統女性嫁入白人群體,今日白人阿非利卡人約 7% 的基因來自奴隸或科伊女性祖先。
再往外看,這個模式其實是荷蘭人從葡萄牙人那裡繼承的:果阿、麻六甲的 casado(已婚定居者)娶本地女性,形成講葡語的混血社群,荷蘭人 1641 年拿下麻六甲、在錫蘭和科欽接手的就是這些「葡裔市民」社群,大員華人講葡語也是同一脈絡。西班牙馬尼拉的華人與菲律賓女性生下的 mestizo de sangley,後來成為菲律賓的商業精英;十八世紀英屬印度的 bibi 又是另一個變體。
這對台灣有什麼意義
第一,大員在 1655–1660 年呈現的,是巴達維亞模式的濃縮版:一個才三十幾年的殖民地,女性已經取代流動的公司職員成為社會的固定骨架。第二,1662 年之後這個骨架沒有消失——荷蘭男性被遣返或殺害,而西拉雅妻子和混血子女多半留在台灣,進入鄭氏政權的社會;這是台灣「有唐山公、無唐山媽」敘事之前,另一條同樣以本地女性為中介的族群融合線。
補充:「她」也在繼承裡——從魁北克的婚姻簽名回看大員
Matthew Curtis, "The Her in Inheritance: How Marriage Matching Has Always Mattered, Quebec 1800–1970," 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86, no. 1 (2026): 38–66. doi:10.1017/S0022050725101010
這篇論文在做什麼、特別在哪
Curtis 回應的是一個當代謎題。戰後女性的就業率與教育程度大幅上升,美國的夫妻同質匹配卻只微幅增加,對家戶不平等的影響也很小。他的答案是:婚姻本來就已經高度同質匹配,沒有多少上升空間;婚姻之所以一直重要,是因為母親一直影響子女。
他選魁北克,是因為三個制度巧合讓已婚女性在史料裡看得見。第一,女性婚後保留娘家姓,可以連回父母。第二,共同財產制要求夫妻雙方都在法律文書上簽名。第三,天主教會要求新人在婚姻登錄上簽名,不會簽的由神父註記。再加上教區必須把紀錄副本上呈,BALSAC 資料庫因此接近完整的人口登錄,1800–1969 年約有 210 萬筆婚姻。魁北克的性別規範又極為保守,作者的推論是:連這裡都找得到女性的作用,其他地方更應如此。
三個發現如下。
第一是「比例法」。新娘的社經地位看不到,但可以用「新郎與岳父的相關」除以「男性與其父親的相關」推回來。前者隔兩層(岳父→女兒→女婿),後者只隔一層。只要三個條件成立,量測誤差就會在分子分母中抵銷:子女不分性別以相同比率繼承地位、匹配只看新人本人、兩邊量測誤差相同。算出的夫妻相關約 0.8,從 1830 到 1969 年幾乎不變。這個方法後來被 Clark 與 Cummins 用在英格蘭,也被 Luo 用在明清中國。
第二是姊妹固定效果。同一家的姊妹中,會簽名的那位嫁給會簽名丈夫的機率高 34 個百分點。兄弟版本是 32 個百分點。婚配市場對個人人力資本的回報不分性別,這排除了「只是兩個家族在談條件」的解釋。
第三是利用再婚。固定父親,讓前後兩任妻子變動:母親會簽名,孩子會簽名的機率高 1–3 個百分點。反過來固定母親看父親,大小相近。係數小,是因為前後任妻子本來就很相似,作者強調的重點是它不為零。
這篇最聰明的地方,是用看得見的男人(父親、丈夫、岳父)把看不見的女人推回來。限制也很清楚。簽名門檻低、屬於右設限的測量,到二十世紀幾乎人人會簽就失去鑑別力。比例法的三個假設都很強。再婚設計真正提供辨識變異的樣本只有約 1.8 萬名女兒,作者自己也承認結論只適用於結過兩次婚的人。論文說魁北克「快速再婚很常見」,但 Greer 對 Sorel 教區的研究顯示,1740–1839 年間只有 10.4% 的新郎與 7.4% 的新娘曾經結過婚,因為當地成人死亡率比同時期歐洲低。再婚在魁北克是一扇窄窗。
兩個案例的對照
| 面向 | Curtis:魁北克 1800–1970 | 大員 1655–1660(Van Dijck/本文) | 互相照見什麼 |
|---|---|---|---|
| 核心問題 | 沒有正式就業的女性,是否透過婚配與育兒影響階層流動 | 在流動的公司職員社會裡,誰是網絡的固定節點 | 兩者都在反駁「女性只是父親地位的傳遞管道」 |
| 女性為何看得見 | 婚後保留娘家姓;共同財產制要求夫妻雙簽;教會要求婚姻簽名 | 洗禮見證人登錄;荷蘭文書以女性本名記載(如 Cornelia van Nijenroode) | 教會的登錄制度意外成為女性史的主要史料 |
| 資料規模 | 約 210 萬筆婚姻、170 年、近乎全人口 | 一座城市、數年、以受洗者為主 | 一個能做統計推論,一個能看個別人物的結構位置 |
| 方法 | 比例法、姊妹固定效果、再婚的父親固定效果 | 社會網絡分析(中心性) | 都在用「她周圍的人」推回她本人的位置 |
| 女性資本的形式 | 識字:婚前累積、可以帶著走 | 語言、人脈、財產:依附於地點、跨婚姻累積 | 可攜的人力資本 vs. 定錨的位置資本 |
| 法律框架 | 巴黎習慣法的共同財產制;已婚女性法律上「無行為能力」直到 1964 年 | 荷蘭法給寡婦相當的財產與監護權;孤兒院管理遺產 | 同屬歐陸共同財產傳統:婚內受監護,喪偶時握有一半家產 |
| 再婚 | 研究者的識別工具,實際比例不高 | 社會結構本身:寡婦再嫁,新夫繼承前夫網絡 | 在魁北克是自然實驗,在大員是女性累積資本的機制 |
| 婚配依據 | 直接匹配個人特質(姊妹比較證實) | 匹配寡婦自己累積的網絡與財產 | Curtis 的「地位」定義有彈性,恰好容得下大員女性自己攢下的關係資本 |
| 聯姻模式 | 腳註 13 以毛皮貿易的 à la façon du pays 婚姻作為「聯盟婚」的反例 | 荷蘭男性與西拉雅女性的婚姻部分源自征服與結盟 | 同一種聯盟婚,長期下來仍把女性變成獨立的中介者 |
| 母親對子女 | 母親識字使子女識字率提高 1–3 個百分點,與父親對稱 | 荷蘭人在家中從妻子與女僕學葡語;混血子女繼承母方語言與人脈 | 傳下去的東西不同:一邊是讀寫,一邊是語言與網絡 |
| 看不見的人 | 新教徒紀錄較不完整;女性職業幾乎沒有記錄 | 唐人、未受洗的西拉雅人、奴隸 | 兩個資料庫都只看見「在教會裡」的女性 |
| 性別規範 | 保守天主教社會,已婚女性長期是家庭主婦 | VOC 父權體制之下,另有西拉雅女性主導農作與祭儀的原生秩序 | 在最不利女性的制度下仍看得見女性,結論反而更有說服力 |
| 結論 | 婚配一直都重要,因為母親一直都重要 | 女性取代流動的男人,成為殖民社會的骨架 | 女性的影響不必經過正式勞動市場 |
魁北克女性識字反超:真的主要靠修女嗎?
Curtis 在腳註裡只用一句話帶過:女性的優勢或許源於省內教學修女的效率,引的是 Magnuson 1992 年研究新法蘭西教育的書。這個解釋對十八世紀站得住,但拿來解釋 1850–1920 年的反超,至少要拆成三層。
第一層:修女確實是種子,但那是法屬時期的故事。Magnuson 的統計顯示,1745–1754 年女性簽名率已經高於男性。他歸因於女修會數量較多、在醫護與教育上角色較吃重,男修會則多半擔任堂區神父、傳教士、隨軍神父與探險者。Greer 1978 年的教區抽樣也看到同樣的現象:1760 年以前,四個教區中有三個的新娘簽名率高於新郎。在 Boucherville,聖母會從十八世紀初就維持一所常設女校,讓當地女孩受的教育比她們的兄弟好。
但這些學校集中在城鎮與少數教區。Greer 估計到 1838–39 年,鄉村法語居民能讀又能寫的只有約 12%。修女的網絡遠遠沒有覆蓋鄉村。
第二層:1840 年代以前,家裡的母親可能比修女更重要。同一批 1838 年的調查資料呈現一個奇特的型態:法語社群裡「能讀不能寫」的女性,是「能讀又能寫」的兩倍;女孩能閱讀的比例也高於男孩。Greer 推測,不少女孩是在家裡學會最基本的閱讀。
這一點很關鍵,因為簽名測的是「寫」。十九世紀前半的魁北克女性,可能早就有一層看不見的閱讀能力,由母親傳給女兒。這本身就是 Curtis 第三個發現裡的母親效果,只是發生在他的測量工具之外。
第三層:真正把女性推過男性的,是 1840 年代之後的公立學校。撐起這些學校的主力是「在俗」女教師,不是修女。依 1891 年普查的世代分析,1840、50 年代受教育的魁北克女性已經超越男性,之後差距持續拉大。Greer 的解釋是:早期靠女修會,十九世紀後半則靠在俗教職的女性化,加上當時忌諱異性師生共處。Verrette 分析 49 個教區、兩萬六千多筆婚姻,結論相近:女性較優越的說法只部分成立,而且主要是 1850 年以後的事。
規模可以說明誰是主力。1851 年,魁北克政府學校的教師已經有一半是女性。全省先後約有五千所鄉村「行列學校」(école de rang),多數由女教師任教,薪水只有男教師的一半:1900 年女教師年薪 105 元,男教師 220 元。學校委員會正是因為女性便宜才偏好聘用。同年的督學報告中,修女平均薪資約 138 元,在俗女教師只有 90 至 107 元。
修女人數確實暴增:1850 年約 600 人,1900 年達 6,500 人;到 1900 年,修會寄宿學校收了全省約 11% 的女學生。但寄宿學校服務的是付得起學費的家庭。那修女在哪裡?在上游。地方史資料指出,教學修會後來負責培訓學校委員會聘用的所有女教師,派往數百所行列學校。這些女教師常常只有十五歲左右,教學品質屢遭督學質疑。
比較精確的說法是:修女是「教師的教師」,也經營菁英女校。但大多數鄉村女孩學會簽名的那間教室,站在講台上的是一個剛畢業、領半薪的在俗年輕女子。
需求面也要補上。這時讓女兒識字,對家庭有兩重回報。一是教職:教育程度較高的女性多半選擇當老師,但一結婚就必須辭職。二是 Curtis 自己量到的婚姻市場回報,也就是那 34 個百分點。
兩重回報正好串成一個循環:女教師教女孩;女孩婚前可能也教幾年書;以較好的條件嫁人;最後成為 Curtis 表 3 裡那個讓孩子更可能識字的母親。
至於男孩為什麼落後,常見的假說是男孩較早投入農務與林場,或外移新英格蘭,使留在魁北克結婚的男性產生選擇偏誤。這些我目前沒有能直接驗證的數據,但 BALSAC 的兄弟姊妹連結正好可以檢驗,例如比較林業區與農業區兄弟姊妹之間的簽名差距。
大員女性的個人資本從哪裡來
兩地最大的差別在資本的型態。魁北克女性的資本主要是可攜帶的個人人力資本,婚前學會,在婚禮上以簽名證明。大員女性的資本多半是位置性的,而且來自不同源頭。依本文的分類,至少要分三群人看。
西拉雅女性的原生資本在土地、農作與祭儀。十七世紀的西拉雅村社由女性負責農作與宗教,男性負責狩獵、戰爭與決策;夫妻直到婚姻後期才同住,妻子留在娘家。尪姨(inib)是人與超自然之間的主要中介,目前所知沒有男性祭司:女性支配神聖領域,對應男性支配世俗權力。
荷蘭殖民對這些資本是一手摧毀、一手新造。
摧毀的是儀式資本。在干治士的推動下,尪姨被逐出熱蘭遮城附近的村社,而這只能靠公司人員執行。
新造的是識字與受洗身分。1636 年新港設校時,除了男性也收了 60 名女性。之後中南部 20 個村社的教會學校都有女性就讀,例如貓而干社、阿束社分別有 128 名、96 名女性能回答教理,其中具相當學力、能祈禱或讀寫的有 64 人、38 人。後兩社已不屬西拉雅,可見這不限於單一族群。到 1645 年,西拉雅各社已有七、八間學校,約 600 名男女學童。
受洗也不只是信仰。本文前面提過,教會婚姻要求受洗,所以受洗加上教理學習,實際上是西拉雅女性進入荷蘭男性婚姻市場的入場券。功能上,它接近魁北克婚禮上的那個簽名。
這條識字線後來沒有斷。荷蘭人離開後,西拉雅人仍繼續使用這套羅馬字超過一個世紀,主要用來和漢人訂立土地契約,也就是新港文書。一個值得追的問題是:西拉雅的居處與土地原本沿女性一側運作,那麼新港文書的立契人中女性占多少?如果比例不低,就是傳統土地資本與殖民識字資本疊加的直接證據。
歐亞與亞洲女性(來自巴達維亞、孟加拉、日本)的資本是語言、財產與網絡。本文已經寫過葡語克里奧爾、VOC 的居住限制與孤兒院檔案,這裡只補荷蘭法的細節。1664 年的荷蘭法律摘要指出,已婚女性受丈夫監護,但以商人身分從事買賣的已婚女性例外;丈夫死後,共同財產一分為二,一半歸妻子,一半歸丈夫的繼承人。
這和魁北克的共同財產制屬於同一個歐陸習慣法家族。差別在於,大員的高死亡率讓喪偶成為常態而非例外。寡婦的那一半家產,加上前夫的同僚網絡,一次次被帶進下一段婚姻。用 Curtis 的符號說,魁北克新娘的地位 B 在結婚那天大致定型;大員寡婦的 B 則隨每段婚姻增長。這種動態是比例法抓不到、網絡分析才看得見的。
漢人女性幾乎缺席。唐人移民幾乎全是男性,所以大員沒有魁北克那種兩邊都可觀察、規模足夠的婚配市場,女性節點也幾乎都不是漢人。
值得一提的是這條線的長期延續。兩百年後長老教會在台灣辦女學時,漢人社會還沒有女子讀書的風氣,願意入學的多半是平埔族女性。
放大到世界:早近代女性還有哪些累積資本的路徑
把魁北克與大員並排,女性資本大致可以分成四類:可攜的技能(識字、手藝)、受法律保障的財產(嫁妝、寡婦份額、捐產)、位置與職缺(網絡、職位繼承)、跨界中介(語言、雙邊親屬)。世界各地的例子大多落在這幾類,而且常常疊加。
教會與國家強制的識字:瑞典。 1686 年的教會法要求每位堂區牧師每年考核每一戶的宗教知識,於是不分年齡性別,每個教友都得會讀;鄉村為此出錢請男教師或女教師在牧師宅授課。瑞典的成就主要在「讀」而不在「寫」。這和 1838 年魁北克女性能讀不能寫的型態是同一個提醒:用簽名量女性,會系統性低估她們。
法律給的財產:荷蘭與鄂圖曼。 在荷蘭,未婚女性與寡婦的權利與男性相差無幾,女性在丈夫死後常接手家族生意。在鄂圖曼,法庭紀錄顯示十八世紀伊斯坦堡的女性買賣房地產、管理與承租捐產(waqf)房產,也在信貸網絡中同時擔任借方與貸方。這類資本不需要識字,靠的是能上法庭主張的產權,也正是大員孤兒院檔案可能補上的那一層。
女性作為職位與人才的載體:瑞典與日本。 1686 年瑞典的教會規章明文確認一個慣例:堂區牧師出缺時,優先考慮願意娶前任遺孀或女兒的候選人。職位跟著女人走,和大員「新夫繼承前夫網絡」是同一套邏輯。
日本商家把這套邏輯推到極致。商業家族會以紅豆飯慶祝女兒出生,因為這代表多了一個婿養子的位子;家族一面安排婚姻引進人才,一面收養有潛力的成年人作為主要繼承人。Mehrotra 等人以戰後上市公司資料發現,收養繼承人經營的公司表現優於血親繼承人,他們的解讀是收養者取代了血親中能力分布的尾端。這就是 Curtis 講的「按個人人力資本匹配」,只是由女方家族主動挑選女婿的能力。女兒在這裡不只是被匹配的對象,而是家族招募人才的通道。
跨文化婚姻中介:塞內加爾、北美毛皮貿易、東南亞。 十八世紀,在 Gorée 與 Saint-Louis 的歐洲堡壘周邊,部分非洲女性依當地習俗與歐洲商人、士兵或軍官結合。這些 signare 透過繼承與經商累積大筆財富,其中也包括奴隸貿易;葡萄牙語世界的對應者稱為 nhara。
北美毛皮貿易正是 Curtis 腳註 13 的例子。à la façon du pays 婚姻讓法國商人得以融入原住民社群,混血後代也因此被視為理想的通譯、嚮導與配偶。Van Kirk 進一步指出,這類婚姻明顯傾向成為永久結合;1821 年後,傳教士與白人女性的到來才威脅到混血女性的地位。這和巴達維亞後期的種族化如出一轍。
至於 VOC 進入的東南亞本身,Anthony Reid 早就指出當地女性負責收割、紡織與市場交易,女兒的價值從不被質疑,甚至有「女兒越多越富」的說法;外國商人的在地妻子既是伴侶,也是商業夥伴。大員的亞洲妻子,是這個區域傳統的延伸。
文化資本與母教:江南閨秀。 高彥頤《閨塾師》論證,十七世紀江南識字的仕紳女性以作者、讀者、編者與教師的身分,在儒家體制的限制內創造出豐富的文化。受聘到別家教女孩的閨塾師,是魁北克在俗女教師的東方對照;母親督課兒子應考,則是 Curtis 母親效果最典型的中國形式。
生命週期的儲蓄:北歐的女傭與嫁妝。 瑞典農家的未婚女性按習俗到別家當女傭,這被視為學習持家、為嫁妝存錢的階段;婚後她們與丈夫一起務農、捕魚或採礦,丈夫死後若沒有成年兒子,就以寡婦名義自己經營。De Moor 與 van Zanden 的「Girl Power」論點正是:晚婚、婚前受雇的北海婚姻模式讓女性累積技能與積蓄,也提高了她們的議價能力。
回到台灣:可以接著問的問題
Curtis 的方法需要幾代人的職業資料,大員的時間太短,直接套用比例法不可行。但至少有四個方向可以借鏡。
第一,把熱蘭遮孤兒院檔案和洗禮網絡接起來,看寡婦再嫁對象的地位,是否隨她上一段婚姻的網絡中心性提高。這是 Curtis「直接匹配」在大員的版本,也能直接檢驗女性資本是否跨婚姻累積。
第二,統計新港文書中女性立契人的比例。
第三,巴達維亞的教會與孤兒院檔案跨越近兩百年,或許足以做一次比例法。
第四,追蹤大員混血子女後來是否較常出任通譯或商館職位,那就是大員版的母親效果。
Curtis 證明了魁北克女性一直都重要;大員的例子補上另一半:她們重要的方式不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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